根据个人理财业务的不同,个人理财业务的风险管理主要包括哪些( )。

2024-05-05 10:40

1. 根据个人理财业务的不同,个人理财业务的风险管理主要包括哪些( )。

【答案】B、C、D、E
【答案解析】根据个人理财业务的不同,个人理财业务的风险管理主要包括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的风险管理、综合理财顾问服务的风险管理和个人理财业务产品(计划)风险管理。其中,个人理财业务产品(计划)风险管理包括个人理财业务产品开发的风险管理和个人理财业务产品销售的风险管理。

根据个人理财业务的不同,个人理财业务的风险管理主要包括哪些( )。

2. 个人理财业务的风险管理的内容应包括( )。

【答案】A、B、C、D、E
【答案解析】个人理财业务的风险管理,既应包括商业银行在提供个人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过程中面临的法律风险、操作风险、声誉风险等主要风险.也应包括理财计划或产品包含的相关交易工具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以及商业银行进行有关投资操作和资产管理中面临的其他风险。

3. 个人理财常见的风险包括

本金损失的风险:只要投资理财都存在于损失本金这类风险。2、收益损失风险:投资没有办法带来预期的收益,租金收不到或者无法分配到股利等类型风险。3、利率风险:对于负有债务的人,利率上升会使利息风险加重。对于靠利息收入维持生计的退休人,利率下降会使收入减少。4、时机风险:有股票经验的人都知道,适时进出,低买高卖是赚钱的好办法,但是真正能掌握这样的时机真的很少。

个人理财常见的风险包括

4. 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的风险管理要求体现了( )。

C
答案解析:
[解析]
个人理财顾问服务,是指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与规划、投资建议、个人投资产品推介等专业化服务。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的风险管理要求体现了了解客户和符合客户最大利益的原则。

5. 个人理财常见的风险包括(   )。

1 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也叫违约风险。据了解,目前市场上大部分理财产品是不保本的,虽然目前银行基本上施行隐性保本政策,但银行名义上不承担保证本金或预期收益责任。

2 投资风险
理财产品的收益源自理财机构对理财资金的投资收益,其中也蕴含着相应的投资风险。

3 汇率风险
对人民币持有者来说,外币产品的汇率风险不可小觑,特别是在人民币持续贬值的背景下。

4 利率风险
比如理财产品发行时预期收益率为5%,与市场利率水平持平。如果央行加息,市场利率上升到6%,理财产品的利率就会低于市场收益率水平,这也是一种投资损失,因为利率的高低直接关系到理财产品的收益率水平。此外,市场流动性紧张也会导致市场利率上升,加大理财产品的利率风险。利率风险和期限正相关,期限越长,利率风险越大,因为利率变动的可能性和可能波动的幅度更大。

5 政策风险
银监会的政策导向给理财产品的发展带来很大不确定性。最典型的例子p2p网贷的发展历程,由于去年p2p网贷监管政策的落实,造成了网贷行业大规模平台停业跑路,给投资者造成很大损失,在这里笔者要提醒广大的p2p网贷投资者,在选择平台时,一定要注意,尽量选择像房易贷这样借款人信息不打马赛克, 坚持信息中介定位的平台。

6 系统风险
目前,银行将所有理财资金汇集到一个“资金池”,统一进行投资,单个产品的投资风险无法单独测算与控制,因此部分资产出现的问题很可能殃及其他理财产品。而资金池中银行同业存款、票据等资产占比很高,如果理财产品市场总规模过于庞大,银行互相持有的资金规模过大,风险将可能传导到整个金融体系,这就是系统风险。

个人理财常见的风险包括(   )。

6. 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的各项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措施,都体现了( )。

D
答案解析:
[解析]
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的各项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措施,都体现了审慎性原则。

7.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第二章

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的风险管理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的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当充分了解个人理财顾问服务可能对商业银行法律风险、声誉风险等产生的重要影响,密切关注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的操作风险、合规性风险等风险管控制度的实际执行情况,确保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的各项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措施体现了解客户和符合客户最大利益的原则。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高级管理层应充分认识建立银行内部监督审核机制对于降低个人理财顾问服务法律风险、操作风险和声誉风险等的重要性,应至少建立个人理财业务管理部门内部调查和审计部门独立审计两个层面的内部监督机制,并要求内部审计部门提供独立的风险评估报告,定期召集相关人员对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的风险状况进行分析评估。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部门应当配备必要的人员,对本行从事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的业务人员操守与胜任能力、个人理财顾问服务操作的合规性与规范性、个人理财顾问服务品质等进行内部调查和监督。第十四条 个人理财业务管理部门的内部调查监督,应在审查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的相关记录、合同和其他材料等基础上,重点检查是否存在错误销售和不当销售情况。个人理财业务管理部门的内部调查监督人员,应采用多样化的方式对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的质量进行调查。销售每类理财计划时,内部调查监督人员都应亲自或委托适当的人员,以客户的身份进行调查。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的内部审计部门对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的业务审计,应制定审计规范,并保证审计活动的独立性。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顾问服务,应根据不同种类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的特点,以及客户的经济状况、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等,对客户进行必要的分层,明确每类个人理财顾问服务适宜的客户群体,防止由于错误销售损害客户利益。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在客户分层的基础上,结合不同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类型的特点,确定向不同客户群提供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的通道。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充分认识到不同层次的客户、不同类型的个人理财顾问服务和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的不同渠道所面临的主要风险,制定相应的具有针对性的业务管理制度、工作规范和工作流程。相关制度、规范和流程应当突出重点风险的管理,清晰明确,具有较高的可操作性。第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个人理财业务人员资格考核与认定、继续培训、跟踪评价等管理制度,保证相关业务人员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行业经验和管理能力,充分了解所从事业务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章,理解所推介产品的风险特性,遵守职业道德。第二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明确个人理财业务人员与一般产品销售和服务人员的工作范围界限,禁止一般产品销售人员向客户提供理财投资咨询顾问意见、销售理财计划。客户在办理一般产品业务时,如需要银行提供相关个人理财顾问服务,一般产品销售和服务人员应将客户移交理财业务人员。如确有需要,一般产品销售和服务人员可以协助理财业务人员向客户提供个人理财顾问服务,但必须制定明确的业务管理办法和授权管理规则。第二十一条 商业银行从事财务规划、投资顾问和产品推介等个人理财顾问服务活动的业务人员,以及相关协助人员,应了解所销售的银行产品、代理销售产品的性质、风险收益状况及市场发展情况等。第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财务规划、投资顾问、推介投资产品服务,应首先调查了解客户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资目的,以及对相关风险的认知和承受能力,评估客户是否适合购买所推介的产品,并将有关评估意见告知客户,双方签字。第二十三条 对于市场风险较大的投资产品,特别是与衍生交易相关的投资产品,商业银行不应主动向无相关交易经验或经评估不适宜购买该产品的客户推介或销售该产品。客户主动要求了解或购买有关产品时,商业银行应向客户当面说明有关产品的投资风险和风险管理的基本知识,并以书面形式确认是客户主动要求了解和购买产品。第二十四条 客户评估报告认为某一客户不适宜购买某一产品或计划,但客户仍然要求购买的,商业银行应制定专门的文件,列明商业银行的意见、客户的意愿和其他的必要说明事项,双方签字认可。第二十五条 商业银行在向客户说明有关投资风险时,应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配以必要的示例,说明最不利的投资情形和投资结果。第二十六条 个人理财业务人员对客户的评估报告,应报个人理财业务部门负责人或经其授权的业务主管人员审核。审核人员应着重审查理财投资建议是否存在误导客户的情况,避免部分业务人员为销售特定银行产品或银行代理产品对客户进行了错误销售和不当销售。第二十七条 对于投资金额较大的客户,评估报告除应经个人理财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外,还应经其他相关部门或者商业银行主管理财业务的负责人审核。审核的权限,应根据产品特性和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第二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的跟踪评估制度,定期对客户评估报告或投资顾问建议进行重新评估,并向客户说明有关评估情况。第二十九条 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的所有可能影响客户投资决策的材料,商业银行销售的各类投资产品介绍,以及商业银行对客户投资情况的评估和分析等,都应包含相应的风险揭示内容。风险揭示应当充分、清晰、准确,确保客户能够正确理解风险揭示的内容。商业银行通过理财服务销售的其他产品,也应进行明确的风险揭示。第三十条 商业银行提供个人理财顾问服务业务时,要向客户进行风险提示。风险提示应设计客户确认栏和签字栏。客户确认栏应载明以下语句,并要求客户抄录后签名:“本人已经阅读上述风险提示,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本产品的风险,愿意承担相关风险”。第三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当保证配置足够的资源支持所开展的个人理财顾问服务,并向客户提供有效的服务渠道。商业银行应制定相关制度接受并及时处理客户投诉。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第二章

8.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第三章

综合理财服务的风险管理第三十二条 商业银行的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当充分了解和认识综合理财服务的高风险性,建立健全综合理财服务的内部管理与监督体系、客户授权检查与管理体系和风险评估与报告体系,并及时对相关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第三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定期对内部风险监控和审计程序的独立性、充分性、有效性进行审核和测试,商业银行内部监督部门应向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提供独立的综合理财业务风险管理评估报告。第三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综合分析所销售的投资产品可能对客户产生的影响,确定不同投资产品或理财计划的销售起点。保证收益理财计划的起点金额,人民币应在5万元以上,外币应在5千美元(或等值外币)以上;其他理财计划和投资产品的销售起点金额应不低于保证收益理财计划的起点金额,并依据潜在客户群的风险认识和承受能力确定。第三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必要的委托投资跟踪审计制度,保证商业银行代理客户的投资活动符合与客户的事先约定。未经客户书面许可,商业银行不得擅自变更客户资金的投资方向、范围或方式。第三十六条 商业银行的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根据商业银行的经营战略、风险管理能力和人力资源状况等,慎重研究决定商业银行是否销售以及销售哪些类型的理财计划。第三十七条 商业银行在销售任何理财计划时,应事前对拟销售的理财计划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制定主要风险的管控措施,并建立分级审核批准制度。第三十八条 商业银行的董事会或高级管理层应根据本行理财计划的发展策略、资本实力和管理能力,确定本行理财计划所能承受的总体风险程度,并明确每个理财计划所能承受的风险程度。可承受的风险程度应当是量化指标,可以与商业银行的资本总额相联系,也可以与个人理财业务收入等其他指标相联系。第三十九条 商业银行的董事会或高级管理层应确保理财计划的风险管理能够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实施,并明确划分相关部门或人员在理财计划风险管理方面的权限与责任,建立内部独立审计监督机制。第四十条 商业银行的董事会或高级管理层应当根据理财计划及其所包含的投资产品的性质、销售规模和投资的复杂程度,针对理财计划面临的各类风险,制定清晰、全面的风险限额管理制度,建立相应的管理体系。理财计划涉及的有关交易工具的风险限额,同时应纳入相应的交易工具的总体风险限额管理。第四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采用多重指标管理市场风险限额,市场风险的限额可以采用交易限额、止损限额、错配限额、期权限额和风险价值限额等。但在所采用的风险限额指标中,至少应包括风险价值限额。第四十二条 商业银行除应制定银行总体可承受的市场风险限额外,还应当按照风险管理权限,制定不同的交易部门和交易人员的风险限额,并确定每一理财计划或产品的风险限额。第四十三条 商业银行对信用风险限额的管理,应当包括结算前信用风险限额和结算信用风险限额。结算前信用风险限额可采用传统信贷业务信用额度的计算方式,根据交易对手的信用状况计算;结算信用风险限额应根据理财计划所涉及的交易工具的实际结算方式计算。第四十四条 商业银行可根据实际业务情况确定流动性风险限额的管理,但流动性风险限额应至少包括期限错配限额,并应根据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可能对银行流动性产生的影响,制定相应的限额指标。第四十五条 商业银行的各相关部门都应当在规定的限额内进行交易,任何突破限额的交易都应当按照有关内部管理规定事先审批。对于未事先审批而突破交易限额的交易,应予以记录并调查处理。第四十六条 商业银行对相关风险的评估测算,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用适宜、有效的方法,并应保证相关风险评估测算的一致性。第四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清楚划分相关业务运作部门的职责,采取充分的隔离措施,避免利益冲突可能给客户造成的损害。理财计划风险分析部门、研究部门应当与理财计划的销售部门、交易部门分开,保证有关风险评估分析、市场研究等的客观性。第四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将负责理财计划或产品相关交易工具的交易人员,与负责银行自营交易的交易人员相分离,并定期检查、比较两类交易人员的交易状况。第四十九条 理财计划的内部监督部门和审计部门应当独立于理财计划的运营部门,适时对理财计划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并直接向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报告。第五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充分、清晰、准确地向客户提示综合理财服务和理财计划的风险。对于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和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风险提示的内容应至少包括以下语句:“本理财计划有投资风险,您只能获得合同明确承诺的收益,您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第五十一条 对于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风险提示的内容应至少包括以下语句:“本理财计划是高风险投资产品,您的本金可能会因市场变动而蒙受重大损失,您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