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的信托制度是怎么产生的

2024-05-05 07:46

1. 英国的信托制度是怎么产生的

“信托”是普通法对世界法律制度的重要贡献之一,他起源于英国中世纪的土用益关系,即土地所有人将土地交付他人占有、使用,但是约定土地收益度给原土所有人指定的受益。产生纠纷后,由于普通法院依据所有权转移的理论不保护受益人的权利,英王亨利三世时衡平法院根据公平正义原则对有关当事人的权益进行了公正保护,到16世纪,最终形成了信托制度,因此,所谓信托即指财产所有人基于信托将财产交给受托人占有,使用,处分,但是约定将收益交给特定的人或用于实现特定的目的的制度,基于此,人们可以利用遗嘱或契约形成,在民事、商事或公益领域为各种合法目的设立信托,不视为一种深具社会机能的独特的法律构造,在信托法律关系中有四个均成要件,其一为信托委托人,即基于不违法的目的而将财产交付他人占有管理的人;其二为信托受托人,即接受他人委托,并非为自己利益而占有、管理他人财产的人;其三为信托受益人,即虽不占有管理财产,但是有权获得该财产收益的人;其四为信托财产即信托标的物。因此,信托可以理解为信托委托人将信托财产交给了信托受理人,信托受托人虽然取得了所有权,却不享有为自己的利益或按自己的意志来支配的权利,只是 为信托委托人或其指定的其他人利益,按照信托委托人的意愿来支配他人的义务。(注:参加张淳著:《信托法原论》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第100页)旧中国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银行设有信托业务,1952年被彻底取消。1979年10月成立了直属中央政府的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是中国信托实践的开始。2000年 月 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确立了信托目的合法性原则,信托财产上的权利与利益相分离原则,信托财产独立性原则、信托公平原则、信托继承原则、利益冲突防范原则。

英国的信托制度是怎么产生的

2. 信托制度起源于哪个国家

信托是一种特殊的财产管理制度和法律行为,同时又是一种金融制度,与银行、保险、证券一起构成了现代金融体系。信托制度起源于英国,是在英国“尤斯制”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距今已有几个世纪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十九条委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第二十条委托人有权了解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委托人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帐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第二十四条受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法律、行政法规对受托人的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五条受托人应当遵守信托文件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第二十六条受托人除依照本法规定取得报酬外,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受托人违反前款规定,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的,所得利益归入信托财产。

3. 我国信托制度最早是从哪个国家引入的?

信托是一种特殊的财产管理制度和法律行为,同时又是一种金融制度,与银行、保险、证券一起构成了现代金融体系。
信托制度起源于英国,是在英国“尤斯制”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距今已有几个世纪了。
但是,现代信托制度却是19世纪初传入美国后,在传入美国后信托得到快速的发展壮大起来的。美国是信托制度最为健全,信托产品最为丰富、发展总量最大的国家。
我国的信托制度最早诞生于20世纪初,但在当时中国处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情况下,信托业得以生存与发展的经济基础极其薄弱,信托业难以有所作为。
我国信托业的真正发展开始于改革开放,是改革开放的产物。1978年,改革初期,百废待新,许多地区和部门对建设资金产生了极大的需求,为适应全社会对融资方式和资金需求多样化的需要,1979年10月我国第一家信托机构——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经国务院批准同意诞生了。它的诞生标志着我国现代信托制度进入了新的纪元,也极大促进了我国信托行业的发展。

我国信托制度最早是从哪个国家引入的?

4. 英国信托业务以及我们可以借鉴之处

20170613
   接上期。本期,我们接着来叨叨英国信托。
  
 一 注意喽!除了上期讲的,英国信托还有以下特征
  
 上期我们讲到,英国信托业从个人受托向法人受托的转变,从无偿信托向有偿信托的转变,从单纯个人之间形成的信托关系向个人与法人、法人与法人之间的信托关系转变 ,这些转变,使英国的信托业加快发展起来。
  
 英国在 19 世纪 60 年代为适应中小投资者的需要,在全球又首创投资信托业务,现已成为资本市场的重要工具。1961 年又颁布了《信托投资条例》,使信托投资业务得以快速发展。投资信托总资产从1963 年不到 30 亿英镑发展到目前的 200 亿英镑。
  
 基本上英国现行的信托业务可分为: 一般信托业务和投资信托业务。
  
 一般信托业务根据委托对象可划分为个人信托和法人信托。
  
 图
  
 个人信托业务 (或称民事信托业务)主要四种类型,看好喽:
  
 1 、财产管理;
   2 、执行遗嘱;
   3 、管理遗产;
   4 、财务咨询,包括对个人财产的管理、运用、投资和纳税等方面的咨询。
  
 巧了,正当对上了,法人信托业务的种类刚好也有四种。
  
 1 、股份注册和过户;
   2 、年金基金的管理,如对基金的预算和决算、投资证券的保管和发行等事务;
   3 、公司债券的受托,如公司债券的认证、偿债基金的收、付及本利的支付、抵押品的保管等;
   4 、资本发行,如公司的筹设以及增加资本、收购股份与合并企业等。
  
 投资信托包括两项主要业务:证券投资信托和单位投资信托。
  
 在英国证券投资信托是指法人信托公司接受委托买卖有价证券,并代为管理的一种信托业务。投资信托公司的资金主要来自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优先股票和普通股票。这些债券和股票都可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而单位投资信托是一种集合众多顾客的资金投资于多种有价证券的信托业务。吸收资金的方法是出售分单位信托券。
  
 歘歘歘地讲了这么多,到底这英国信托有啥特征嘞???
  
 1 、英国信托业的发展主要是以信托制度的确立来体现的。具体确立情况参见上期。
  
 2 、英国信托业以个人信托为主。英国信托发展的历史悠久,但仍然保持着历史传统 , 表现为个人信托在信托中占较大比重,个人信托在全部信托业务量中占80 % 。
  
 3 、英国信托业中投资信托发展迅猛。投资信托为英国首创,目前英国投资信托业的范围除了英国本土外,已发展到海外属地和其它国家,投资信托业务开办和发展,对英国在国内集中社会闲散资金和发展海外其它国家的投资都起到了重要作用。
  
 二 对我们有啥启示呢?
  
 1 积极主动对信托业的发展作出制度安排,满足信托业作为独立产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除了一法三规等制度建设,为了信托业又快又好地发展,最近几年,信托行业也开始大力着手信托基础理论体系建设。
  
 2大力开拓个人信托市场,满足百姓投资理财的需要。目前我国的信托业务,个人信托领域是机器薄弱的环节。我国高净值人群数量增长迅速,而且,人们对如何使财产保值增值意识日益强烈,迫切需要个人信托这样的代理人理财制度。
  
 说到个人信托市场的开拓,家族信托无疑是一片蓝海。目前信托行业还就中国特色提出了家庭信托的概念,家庭信托模型既能实现定制化家族信托的资产管理和财富传承等基本功能,又能充分与中国国情与经济发展阶段相适应。
  
 3大力开展投资信托的创新,满足中小投资者需要。投资信托为英国首创并得到长足发展,说明创新是信托业赖以发展的关键所在。我们应借鉴英国创新和发展投资信托成功的经验,根据我国现行有关信托业务经营的政策规定,并结合我国现实国情,大力开展投资信托创新 ,满足中小投资者的需要。
  
 信托本身具有强大的创新性与灵活性,目前信托行业的总体态势也在倒逼着信托业要将创新融入到血液里,就看68家信托公司如何在一法两规的规范下玩出新招数了。

5. 我国专业信托机构是何时兴起的

第一家信托公司是中信信托
中信信托

它是中国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亲自倡导和批准,由前国家副主席荣毅仁于1979年10月4日创办的。

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成立初期曾被邓小平同志赞誉为中国在对外开放中的一个窗口。中信集团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坚持开拓创新,通过吸收和运用外资,引进先进技术,采用国际上先进、科学的经营方式和管理方法,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在诸多业务领域中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探索,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在国内外树立了良好的信誉,为国家的改革开放事业作出了重大贡献。

中信集团现已成为具有较大规模的国际化大型跨国企业集团。中信集团目前拥有44家子公司(银行),其中包括设在香港、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地的子公司;在东京、纽约、哈萨克斯坦设立了代表处。中信集团的业务主要集中在金融、实业和其它服务业领域。截至2009年底,中信集团的总资产为21,538亿元;当年净利润为282亿元。

我国专业信托机构是何时兴起的

6. 信托制度的我国信托制度的进程

旧中国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银行设有信托业务,1952年被彻底取消。1979年10月成立了直属中央政府的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是中国信托实践的开始。2001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确立了信托网目的合法性原则,信托财产上的权利与利益相分离原则,信托财产独立性原则、信托公平原则、信托继承原则、利益冲突防范原则。

7. 信托制度的形成及要件

基于此,人们可以利用遗嘱或契约形成,在民事、商事或公益领域为各种合法目的设立信托,不视为一种深具社会机能的独特的法律构造,在信托法律关系中有四个构成要件,其一为信托委托人,即基于不违法的目的而将财产交付他人占有管理的人;其二为信托受托人,即接受他人委托,并非为自己利益而占有、管理他人财产的人;其三为信托受益人,即虽不占有管理财产,但是有权获得该财产收益的人;其四为信托财产即信托标的物。因此,信托可以理解为信托委托人将信托财产交给了信托受理人,信托受托人虽然取得了所有权,却不享有为自己的利益或按自己的意志来支配的权利,只是 为信托委托人或其指定的其他人利益,按照信托委托人的意愿来支配他人的义务。(注:参照张淳著:《信托法原论》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第100页)

信托制度的形成及要件

8. 谈谈国外的信托业发展对中国有何借鉴意义

国外的信托业发展对中国的借鉴意义在于:信托作为一个新生事物,政府的作用却是无法替代,而政府对于信托制度的供给和发展路径设计,也决定了这个信托业发展速度和成熟度。
我国缺少“信托业法”,信托公司的合法权益缺乏必要的保障依据,尤其是在资管市场加速开放的当下,由于缺乏顶层设计,信托公司与其他从事类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的竞争并不在同一个起跑线。
虽然我国2001年颁布《信托法》,然而信托财产独立性和产权归属问题、信托财产公示问题等还没有很好的得到解决,信托立法过程中存在很多概念模糊、条文不清的地方,这对于信托业务实际操作形成较大制约。
因而我国应该加快建立和完善信托行业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合理的信托行业制度供给引导其健康发展,为信托行业提供更大创新和发展空间。另一方面,政府可在税收、信托公司异地部门建设、业务创新给予更多优惠政策和支持,帮助信托公司渡过行业转型发展困难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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