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犯法吗

2024-05-06 05:28

1. 互联网金融犯法吗


互联网金融犯法吗

2. 国家对互联网金融整顿

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联合工作办公室今日发布了《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全文如下:
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联合工作办公室:
近期,具有无场景依托、无指定用途、无客户群体限定、无抵押等特征的“现金贷”业务快速发展,在满足部分群体正常消费信贷需求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但过度借贷、重复授信、不当催收、畸高利率、侵犯个人隐私等问题十分突出,存在着较大的金融风险和社会风险隐患。
为贯彻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现就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有关事宜通

3. 国务院下发互联网金融整改方案,互联网金融会前景黯然吗

  前景还是乐观的,据前瞻产业研究院《中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市场前瞻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显示,由于“互联网金融”概念出现的时间太短,互联网金融缺乏相对应的管理对策,以P2P为例,P2P网贷准入门槛低且缺乏管理,乱象丛生,不少网贷平台先后曝出“倒闭跑路”事件。随着政策的不断完善,风险控制能力较强、成本控制能力较强及更具资金实力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将会继续生存,其他企业将会被收购兼并,行业正在洗牌。
  不可忽视的力量——传统金融机构,银行、保险、证劵等传统金融机构具备殷实的基础,虽然起步更慢,在互联网思维的引导下,招商银行推出微信银行;近日工商银行成立互联网金融营销中心统筹“e-ICBC”及融e购、e支付、线上POS等相关业务。传统金融正在不断转型和积极应对变革,在政策的支持下,传统金融机构会更有爆发力,更值得期待。
  互联网金融是依托于风险管理、信息安全的互联网技术。大环境下,互联网金融相关政策尚不完善,企业内部管理也缺乏实践,风险管理能力不强,制约互联网金融企业发展。

国务院下发互联网金融整改方案,互联网金融会前景黯然吗

4. 互联网金融行业中有哪些误区?

互联网金融的误区:将业务从线下搬到线上就是互联网金融如果是这样,互联网金融不可能兴起,极低边际成本的优势没有充分发挥、快速直达客户的优势没有充分发挥,建立互联网平台的作用并不大。不做客户细分,所有客户都通过互联网来服务互联网的优势在于边际成本低,中小客户带来的边际收益也较低,因此只需要一定程度的标准化产品和服务就可以满足其需求;对于大客户,一般标准化的产品和服务没有办法满足,可以投入更多的资源来为之服务,因为大客户所带来的边际收益会超过边际成本。互联网金融的兴起,很大程度上就是要为中小客户服务。线上可以完成一笔金额为1万元的P2P交易,可是不能完成一笔金额为1亿元的P2P交易——在技术上没有障碍,只是数字的变动,但是由于边际收益的不一样,所要求的服务自然也不一样。互联网金融就是电子化在网上开户成为现实之后,银证转账、证券交易、余额结算、证券登记等工作都实现了电子化,但是没有券商就因此宣布自己是互联网券商。在商业银行里也是如此,存取款、转账,甚至水电费缴纳都可以足不出户就可以实现,但是也没有银行宣布自己为互联网银行。为什么?因为这些技术的引进只是用电子化取代手工,但是并没有形成完整的业务流程,充分发挥互联网金融的优势——现在的电子化只是零碎的,并没有充分整合。
互联网金融对于互联网、金融这两个行业的影响尚难预料,但是至少现在在观念上造成了巨大的冲击。等到互联网金融时代成功来临之后,金融行业现有的业务模式、组织形式等等,在新事物孕育、繁衍、成长、壮大的历程中,可能都会被大大改变甚至被摧毁。

5. 互联网金融犯罪处罚规定

近年来我国金融领域犯罪呈现出利用互联网实施的趋势明显。检察机关将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依法打击金融犯罪、营造诚信有序的市场环境。目前我国刑法对金融犯罪处罚是如何规定的?
互联网金融犯罪的特点
以网络借贷、众筹融资、互联网支付等为主要代表的互联网金融迅猛发展,互联网金融的虚拟性、跨地域性等特征使犯罪分子更容易利用其实施犯罪。如,利用P2P平台实施的集资诈骗案件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大量出现,利用支付宝、微信等第三方支付与手机绑定实施的信用卡诈骗案、骗取附属于信用卡的贷款案等案件也不断出现。
同时,涉众型金融犯罪仍然高发多发,发案数量、涉案金额、参与人数继续处于高位,发案区域广泛,而且不断向新的行业、领域蔓延。如很多非法集资案件假借销售理财产品名义实施。
国际化趋势凸显也是一大新特点。近年来,协助他人非法办理跨境汇兑、买卖外汇、资金支付结算等地下钱庄违法犯罪活动,以及利用离岸公司账户、非居民账户等协助贪污贿赂等上游犯罪向境外转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等犯罪活动比较猖獗,都反映了金融犯罪呈现的国际化趋势。
最高检将严厉处罚互联网金融犯罪
因此检察机关将进一步加强对金融犯罪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的研究,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等有关部门针对重大、疑难、复杂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制定司法解释或者司法解释性质文件;探索建立金融违法犯罪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协作机制,加强检察机关与有关行政监管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具有高度责任感和丰富办案经验的防范和惩治金融犯罪专业检察队伍,探索成立专门金融检察部门或者金融检察专业办案组,不断提高办案人员的金融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
我国《刑法修正案九》对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处罚规定
在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后增加二条,作为第二百八十七条之
一、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互联网金融犯罪处罚规定

6. 互联网金融行业中有哪些误区

                            互联网金融产业中最大的误区在于“营销”

暴力营销

  近几年互联网金融发展最快的几年,我们遇到最多的就是QQ群、微信一类的隐性欺骗式广告业务信息的推送,一些平台,老板雇一些小姑娘,稍做培训,就定任务,上网拉人。这样其实效果很不好,客户感知差,长期看损害平台形象。

暴力烧钱

  预算充足的新兴金融企业,一般喜欢上来就烧钱,花费大量的财力和人力在获客上,烧了一段时间后,发现效果不好,钱也烧完了,平台就逐渐陷入停滞状态,很多“僵尸”平台就是这么来的。

毫无规划

  不懂协调。一个好的运营者,要有战略的高度,要有平台运营一盘棋的全局观。前面说过,运营是一个系统工程,要协调好各个渠道、协调好方方面面,上来就烧钱,也是不懂协调一种最常见的表现。

领导一言堂

  外行领导内行,有一个前提条件,就是外行善于学习、肯放权。固守既定线下思维,不能革自己的命,平台发展难以突破。

自以为是

  互联网金融行业内,近几年出现了大批的新手运营、管理、营销、推广的高层管理者,做营销推广,却不愿意与客户交流,自认为客户喜欢什么,就做什么,任何不以用户体验做的营销推广都是耍流氓。

不会总结

  数据是检验效果的唯一手段,但业内多数管理者要么不重视数据分析,要么是根本就不知道数据分析,最后一种是胡乱套用他人的数据分析模板,效果好,不知为什么好;效果不好,也不知道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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