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违约的救济途径

2024-05-16 03:57

1.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违约的救济途径

1、综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规定了货物买卖中违约的一般救济方法:实际履行、解除合同、损害赔偿、减低价金、物权方面的救济方法等五种。
2、实际履行:实际履行是指国际货物买卖一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另一方有权要求该方当事人按照合同的规定完整地履行,而不能用金钱补救等其他手段来代替。即买方要求卖方实际交付货物,或者卖方要求买方偿付货款。
3、解除合同:这是免除国际货物买卖双方的合同义务的救济方法。但它并不终止违约方由于没有履行义务而导致的一切损害赔偿的责任,也不影响合同中关于解决争端的任何规定,如准据法的选择和仲裁、法院的选择条款以及违约罚金等条款。
4、损害赔偿:
(1)、这是指违约方用金钱补偿另一方所受的损失。这是一种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使用最广泛的救济方法。计算损害赔偿的一般规则如下:损害赔偿范围包括实际损失与所失利益。实际损失又称积极损害,是指现存利益的减少和为减少或者消除损失所支出的费用以及因人身伤亡所支出的医疗费、抚恤金等。所失利益是指妨碍新利益的取得,即合同正常履行时,受害人所能获得的利益,在人身伤亡中受害人的工资和奖金等。
(2)、赔偿额的计算:依照公约的规定,货物有时价的,以买方在宣告合同无效时的时价与合同之间的差额计算。时价是指原应交货地点的现行价格。如该地无时价,则指另一合理替代地点的价格。公约还规定,买卖双方都有减轻损害的义务,即声称一方违约的另一方必须采取合理措施,减轻由此违约造成的损害;否则,违约方可要求从赔偿额中扣除原可以减轻的损失数额。
5、减低价金:这是指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卖方违反货物的权利担保义务或者瑕疵担保义务时,买方在保留卖方交付的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之后,还可以要求减低价金,以补偿损失。
6、物权方面的救济方法具体措施是“未收到货款的卖方”可以在不同的情况下行使以下四种权利:
(1)停止交货权
(theightofwithholdigdelivey)。它是指在货物的所有权尚未转移给买方时,未收到货款的卖方停止交货或者撤回已向买方交付的货物,直至买方将全部货款付清为止。
(2)留置权
(theightoflie)。这是指货物的所有权已经转移给买方时,但未收到货款的卖方在实际占有货物的情况下,只要买方违约,到期不付货款,就可以行使留置权,扣留货物直至买方付清货款为止。
(3)停运权
(theightofstoppageitasit)。这是指货物的所有权已经转移给买方时,而且货物已经在运输途中,如果买方已无力清偿债务,未收到货款的卖方可以主张停运权,指示承运人不要将货物交给买方。
(4)再出售权
(theightofesale)。这是指未收到货款的卖方直接占有货物的时候,他可以依法行使再出售权,将货物合法有效地转卖给第三人,而且新的买主可以取得不受追夺得所有权。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违约的救济途径

2.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在卖方违约时,买方可以采取哪些法律救济

法律分析:1、要求卖方实际履行。实际履行是按照合同规定的义务做。当卖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时,买方可要求其实际履行合同义务,并可通过法院强制手段强迫卖方履行以上义务。具体包括:⑴ 要求卖方提交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⑵ 对不符合规定的货物进行修理、更换⑶ 提交替代物等。在贸易实践中,实际履行不是常用的救济方式,仅适用于特定物或特定情况下的货物交易,如果不是这类交易物,买方最有效的救济方式是及时补进货物,或者放弃交易,然后索赔差价损失。
法律依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第三十七条 如果卖方在交货日期前交付货物,他可以在那个日期到达前,交付任何缺漏部分或补足所交付货物的不足数量,或交付用以替换所交付不符合同规定的货物,或对所交付货物中任何不符合同规定的情形做出补救,但是,此一权利的行使不得使买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承担不合理的开支。但是,买方保留本公约所规定的要求损害赔偿的任何权利。

3.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在卖方违约时,买方可以采取哪些法律救济

1、要求卖方实际履行。实际履行是按照合同规定的义务做。当卖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时,买方可要求其实际履行合同义务,并可通过法院强制手段强迫卖方履行以上义务。具体包括:⑴ 要求卖方提交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⑵ 对不符合规定的货物进行修理、更换⑶ 提交替代物等。在贸易实践中,实际履行不是常用的救济方式,仅适用于特定物或特定情况下的货物交易,如果不是这类交易物,买方最有效的救济方式是及时补进货物,或者放弃交易,然后索赔差价损失。法律依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第三十七条 如果卖方在交货日期前交付货物,他可以在那个日期到达前,交付任何缺漏部分或补足所交付货物的不足数量,或交付用以替换所交付不符合同规定的货物,或对所交付货物中任何不符合同规定的情形做出补救,但是,此一权利的行使不得使买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承担不合理的开支。但是,买方保留本公约所规定的要求损害赔偿的任何权利。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在卖方违约时,买方可以采取哪些法律救济

4.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在卖方违约时,买方可以采取哪些法律救济

1、要求卖方实际履行。实际履行是按照合同规定的义务做。当卖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时,买方可要求其实际履行合同义务,并可通过法院强制手段强迫卖方履行以上义务。具体包括:⑴ 要求卖方提交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⑵ 对不符合规定的货物进行修理、更换⑶ 提交替代物等。在贸易实践中,实际履行不是常用的救济方式,仅适用于特定物或特定情况下的货物交易,如果不是这类交易物,买方最有效的救济方式是及时补进货物,或者放弃交易,然后索赔差价损失。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第三十七条 如果卖方在交货日期前交付货物,他可以在那个日期到达前,交付任何缺漏部分或补足所交付货物的不足数量,或交付用以替换所交付不符合同规定的货物,或对所交付货物中任何不符合同规定的情形做出补救,但是,此一权利的行使不得使买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承担不合理的开支。但是,买方保留本公约所规定的要求损害赔偿的任何权利。

5. 买方发生违约后按照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卖方可采用哪些救济措施?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第七十六条规定:请求损害赔偿是一种主要的救济方法。并且,不因为采取了其他救济方法,丧失再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请求赔偿包括如下措施:
1、实际补进(Cover)。如果买方撤销了合同,在撤销合同后一段合理的时间内,以合理的方式(指最低价)购买了代替物,买方可以取得两者之间的价格差额和卖方造成的损失补偿(如价格以外的,额外的开支)。这就叫实际补进。
2、如果没有实际补进货物,也可以按当地价格计算,取得价格差额和损失补偿。
买方违约主要有的情形:
1、不付款。
2、延迟付款。
3、不收取货物。
4、延迟收取货物。
扩展资料:
买方拒绝收货或拒绝付款的应对措施: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及国际惯例,买方违反合同,不履行义务,卖方可主张如下权利:
1、损害赔偿。
《涉外经济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按期支付合同规定的应付金额或者与合同有关的其他应付金额的,另一方有权收取延迟支付金额的利息。
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即违反合同的,另一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或者采取其他合理补救措施。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尚不能完全弥补另一方受到的损失的,另一方仍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2)解除合同。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认为,无论对于卖方或者买方违反合同,另一方当事人能否主张解除合同,均应以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规定已构成根本违约。

买方发生违约后按照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卖方可采用哪些救济措施?

6. 合同根本违约的救济措施有哪些

  于根本违约已经使守约方实际上剥夺了另一方当事人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因此,笔者认为一方根本违约后,实际履行或中止履行对于守约方已毫无意义,所以守约方可采取的救济措施有损害赔偿、宣告解除合同、承担利息等。
  (一) 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是公约规定的一种主要的违约救济方式。《销售合同公约》第74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应负责的损害赔偿额,应与另一方当事人因他违反合同而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相等。赔偿损失的范围,一般包括财产的毁损,减少和为减少或消除损失所支出的费用,以及合同履行后可能获得的利益。土地。但这种损害赔偿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依照他当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事实和情况,对违反合同预料到理应预料到的可能损失。
  (二) 解除合同
  解除合同是违约救济方式中最严厉的救济方式,它将对合同双方当事人产生一系列重大影响。当对方当事人根本违约后,守约方可以宣告解除合同。《销售合同公约》第26条规定,宣告合同无效的声明,必须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通知,才开始有效。
  (三) 承担利息
  根据《销售合同公约》第78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没有支付价款或其他拖欠的金额,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对这些款项收取利息,而且不妨碍其获得损害赔偿的权利。
  (一)拒绝履行拒绝履行是在合同履行期到来后,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在一方拒绝履行的情况下,另一方有权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有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金和损害赔偿责任。
  (二)迟延履行迟延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的履行违反了履行期限的规定。在迟延履行的情况下,非违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迟延履行的违约金,在不足以弥补损失的情况下,还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三) 不适当履行不适当履行是指当事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即履行具有瑕疵。《合同法》第111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四)部分履行部分履行是指合同虽然履行,但履行不符合数量的规定,或者说履行在数量上存在不足。在部分履行的情况下,非违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按约定交足数量,也有权要求支付违约金,在不足以弥补损失的情况下,还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7.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救济方法

各国法律对于违反合同都规定了若干救济方法,使受损害一方可据以维护其合法权益。公约分别就卖方违约时买方所能采取的救济方法与买方违约时卖方所能采取的救济方法作了规定,主要有:①实际履行即由债权人向法院提起实际履行之诉,要求法院判令债务人依照合同规定履行其债务。对此,英美法与大陆法有分歧。公约未能解决这一分歧。公约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时,对方有权要求他履行其合同义务,但法院没有义务作出实际履行的判决,除非法院依照其本国的法律对不受该公约支配的类似买卖合同也可以作出这样的判决。换言之,法院是否作出实际履行的判决,须取决于法院所在地法。②撤销合同公约规定,撤销合同是对根本违反合同的一种救济方法。只有当一方的违约行为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对方才可以撤销合同。如果买方或卖方的违约行为尚未达到根本违反合同的程度,没有违约的一方应规定一段合理的额外时间,让违约的一方履行其合同义务;违约的一方如果不在上述额外时间内履行义务,或声明他将不在上述额外时间内履行义务,没有违约的一方才可以撤销合同。③损害赔偿公约规定损害赔偿是一种主要的救济方法,当一方违反合同时,受损害的一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而且这一权利不因已经采取了其他救济方法而受到影响。公约还根据卖方和买方违反合同的不同情况,规定了其他相应的救济方法。例如,当卖方所交货物与合同不符时 ,买方可要求卖方对有缺陷的货物进行修补,在一定条件下 ,还可以要求卖方提供替代货物,即要求卖方另交一批符合合同要求的货物;当买方没有支付货款或拖欠货款时,卖方有权要求买方支付利息等。此外,当一方违反合同时,没有违反合同的一方有义务采取合理措施以减轻由于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否则违反合同的一方可以要求从损害赔偿中扣除本来可以减轻的损失金额。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救济方法

8. 买方发生违约后按照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卖方可采用哪些救济措施?

买方发生违约后按照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卖方可采用哪些救济措施?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第七十六条规定:请求损害赔偿是一种主要的救济方法。并且,不因为采取了其他救济方法,丧失再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请求赔偿包括如下措施:1、实际补进(Cover)。如果买方撤销了合同,在撤销合同后一段合理的时间内,以合理的方式(指最低价)购买了代替物,买方可以取得两者之间的价格差额和卖方造成的损失补偿(如价格以外的,额外的开支)。这就叫实际补进。2、如果没有实际补进货物,也可以按当地价格计算,取得价格差额和损失补偿。以上就是律师为大家整理相关内容,大家了解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