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的介绍

2024-05-17 21:08

1.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的介绍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是广东省政府组成机构之一,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省政府确定广东省环保厅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并监督实施本省环境保护标准,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拟订全省环境保护规划,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重点海域污染防治规划,参与制订省主体功能区划,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等重要职责。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的介绍

2.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的职责调整

(一)划入的职责。将原省环境保护局的职责划入省环境保护厅。(二)取消的职责。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三)划出和转移的职责。1.将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交给市、县环境保护行政部门。2.将环境标志认证、资质认可、草拟行业标准、行规行约制定、行业评比、业务咨询、等级评定、公信证明、行业领域学术和科技成果评审等工作逐步交给社会组织。(四)增加的职责。1.权限内的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审批和发放。2.参与反生化、反核和辐射恐怖袭击。3.牵头组织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五)加强的职责。1.统筹协调环境政策、规划和重大问题。2.环境治理、污染减排和环境综合执法。3.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与农村环境保护。

3.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的设立依据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发〔2009〕8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发〔2009〕44号)》 ,设立广东省环境保护厅,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的设立依据

4.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的信息公开

为了更好地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获得政府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特编制本指南。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一)公开范围向社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参见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编制的环境信息公开目录和办事指南。申请人可以在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政府网站上查阅。(二)公开形式对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采取以下形式公开:1、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政府网站;2、广东省环保厅便民窗口(省环保厅一楼大厅);3、新闻媒体、便民资料、咨询会、座谈会二、主动公开信息的主要内容广东省环境保护厅主要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信息:1、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规范性文件;2、环境保护规划;3、环境质量状况;4、环境统计和环境调查信息;5、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案、预报、发生和处置等情况;6、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分配及落实情况,排污许可证发放情况,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结果;7、大、中城市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处置状况等信息;8、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理情况,受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结果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结果,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的项目、依据、条件、程序和结果;9、排污费征收的项目、依据、标准和程序,排污者应当缴纳的排污费数额、实际征收数额以及减免缓情况;10、环保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和程序;11、经调查核实的公众对环境问题或者对企业污染环境的信访、投诉案件及其处理结果;12、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13、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的企业名单;14、发生重大、特大环境污染事故或者事件的企业名单,拒不执行已生效的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的企业名单;15、环境保护创建审批结果;16、环保部门的机构设置、工作职责及其联系方式等情况;1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环境信息。下列政务信息免予公开:l.属于国家秘密的;2.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3.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4.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和本意见另有规定的除外;5.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6.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况。具体信息可参见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编制的《环境信息公开目录》。主动公开以上信息的时限为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有规定公开时间范围,按照相关规定时限公开。三、公开信息的分类(一)按主题分类1、组织机构信息领导成员及分工、机构设置和职能、直属机构及职责、其他组织机构2、环境质量状况信息环境状况公报、城市空气质量日报、江河水质周报、饮用水源水质月报3、环境政务管理信息人事管理、政府文件、领导讲话、环保工作动态、环保大事记、纪检监察、其他政务信息4、环保业务信息环保规划计划、环保创建考核、环境监测管理、环保科技管理、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环境统计及调查、建设项目环保审批、危险及固体废物管理、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环境监察执法、环境污染应急管理、排污费征收管理、污染源监管、核与辐射管理、环境合作与交流、环境宣传教育、环境法律法规标准、环保资金管理、其他环保业务信息(二)按体裁分类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其它(三)按机构分类办公室、规财处、法规处、监测科技处、总量处、环评处、水处、大气处、生态处、核应急处、辐射处、宣教交流处、人事处、环监局、党办、监察室、其它(四)按省直部门类目分类组织机构、部门文件、行政执法、办事指南、工作动态、财政预决算、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其他四、公开信息的编排体系(一)索引号(Identifier,20位字符串)系指每条政府公开信息的标识符。索引号主要用于跨地区、跨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和共享的计算机应用系统中,是每条信息唯一不变的标识,一经生成不因发布机构变更而更改。索引号采用“前段码/后段码”的格式,省环保厅“006940060/2010-12345”,索引号后段码可由计算机按信息发布的日期自动生成。在目录检索结果的显示上,既可以显示索引号的完整字符,也可以只显示后段码。(二)名称(Title,自由文本字符串)系指每条政府公开信息的标题。如有主副标题的,只填主标题。在目录检索的条件查询功能中,信息的名称一般作为文字检索的主要查询项使用,应支持模糊查询。3、生成日期(Date,日期型)系指政府公开信息形成的时间。其中,对于公文类信息,特指该信息的发文时间。生成日期按《GB/T7408-2005》执行,格式为CCYY-MM-DD。在目录检索的条件查询功能中,生成日期一般作为时间检索主要查询项使用。4、文号(DocumentNumber,自由文本字符串)系指政府公开信息的文件编号。对于公文类信息,特指发文文号。文号属于必选项。在目录检索程序的条件查询功能中,文号可作为文字检索的查询项使用,应支持模糊查询。5、发布机构(Publisher,复合型)系指政府信息发布单位的名称(合组织机构代码,如属于行政机关内设或所属机构,其代码自行编制)。作为多项必选项,可以包括多个发文机构(联合发文)。在目录检索的条件查询功能中,机构名称可作为文字检索或枚举检索的查询项使用,应支持模糊查询。6、关键词(Keywords,复合型)系指反映政府公开信息内容特点的词语。它包括主题关键词和位置关键词两类,都是文本字符串,需要按照限定词表进行标引。每条信息的关键词以3-5个为宜。在目录检索的条件查询功能中,主题关键词和位置关键词可作为文字检索的查询项使用,支持模糊查询。7、信息分类(Category,复合型)这里特指政府公开信息所属类别的标识,包括分类类目名称和分类代码,可并列采用多种分类方法。在目录检索的条件查询功能中,分类信息(类目名称和分类代码〉可作为文字检索项使用,支持模糊查询。五、依申请公开的有关事项1、受理申请机构本厅自2008年5月1日起在正常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45-12:00下午14:00-17:00,星期六、日及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统一受理机构为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如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现场受理地址为: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一楼大厅102室,通信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2、申请的提出申请人可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向受理机构处申请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下载电子版本。或填写电子表格后直接提交,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接待人员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可通过前述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请登录以下网址在线填写提交《广东省环境保护厅信息公开申请表》。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的索引号的,本厅将按规定时限在15个工作日内答复或者予以公开。(2)书面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环境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注明“环境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3、申请的内容(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联系方式;(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4)申请人对所申请公开内容有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的相关证明材料。4、申请的处理本局收到申请后,应当场登记。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外,应当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1)属于应当公开的,制作公开决定书;(2)属于免予公开的,制作不予公开决定书;(3)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本局或其他部门已经向社会主动公开的,应当指引告知申请人;(4)属于应当主动公开,但未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并且指引告知申请人;(5)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局掌握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如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告知联系方式;(6)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7)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的,经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同意,可以将答复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5、政府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根据申请人申请并通过纸张、磁盘、光盘等介质提供政府信息的,可以按照提供政府信息的件数收取检索费;材料需复印、打印、刻录、拷贝,并使用纸张、磁盘、光盘等物品的,收取相应成本费用;邮寄、递送等方式送交材料将按照国家标准收取相应费用。通过其他形式向申请人提供环境信息公开并需收费的,需批准后执行。主动公开的环境信息,应申请人要求所发生的复制、邮寄、递送费用可参照上述收费标准执行。申请人申请减免费用的,届时请提供相关证明。六、监督方式及程序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有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5.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的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市环保局设11个内设机构。(一)办公室。负责局机关政务工作;负责公文处理、保密、档案、秘书、财务、环保行政许可事项受理窗口、督办、政务信息、后勤保障等行政事务性工作;负责综合性会议、行政会议及重大活动的组织工作。(二)政策法规处。组织开展环保政策和重大环境问题的调研,拟订本市环境政策措施;起草地方性环境保护法规、规章草案,对局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指导协调全市环境法制工作,负责本局环保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及其他法律事务;组织对本市环境政策和环保规章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实施绩效;办理人大代表建议议案、政协提案;负责企业环保信用情况的行政确认工作;承担环境应急及“维稳”具体工作;调查处理重大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事故;组织办理环境信访投诉,调处重大环境污染纠纷;参与安全生产、食品安全、打击走私、海防边防、安保反恐等工作。(三)规划财务处。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环境保护规划和生态可持续发展规划;组织拟订环境功能区划;负责拟订环保预算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拟订环保治污投入计划预算;编制国家、省环保部门以及市财政安排的预算年度的各项经费预算、决算;会同市财政局管理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和中央环保专项资金及减排专项资金;组织制定和实施内部审计年度计划;负责局系统固定资产管理。(四)污染防治处。监督管理水体、土壤、大气、噪声等环境污染防治;监督并组织实施全市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组织实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组织实施全市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建设和管理环境监测网及信息系统;组织空气环境质量指数预测预报;组织编制环境质量报告书,发布全市环境质量状况公报和重大环境信息;核发重点企业污染物排放许可证;负责水、大气、噪声污染治理设施暂停运行或拆除核准工作;协调和监督海洋环境保护工作。(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总量控制计划和工作方案;负责分解并统筹管理全市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各区、县级市和市直单位落实减排任务和工程项目;负责建立健全总量减排统计、监测、考核三大体系和总量减排台账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总量减排迎检及考核工作;负责新建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前置审核;负责全市环境统计、综合分析工作和污染源普查工作。(六)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处。负责权限内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负责由国家、省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初审;负责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的审批;参与市建设用地审核工作;负责组织权限内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受市政府委托,负责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环境影响评价审查;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开展对生态功能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及湿地的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开展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指导生态示范区建设;组织开展生态状况评估工作;参与生物多样性保护。(七)机动车污染控制处。拟订并组织实施机动车污染防治计划,按环境保护部环保达标车型公告公布车型目录;组织实施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及排气污染定期检查与强制维护制度;组织开展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执法工作;建立和管理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管系统;协调推广车用低污染燃油和清洁燃料;推进机动车排气区域污染防治工作。(八)辐射与固废管理处。监督管理核技术应用、辐射环境、固体废物的污染防治工作,负责民用核与辐射应用项目相关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环保竣工验收、辐射安全许可证发放及监管;负责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处置经营项目许可审批;负责危险废物转移审核;组织开展辐射环境监测和重点放射源的监督性检测;指导区、县级市辐射与固废环境监管工作和组织相关业务培训;参与民用核事故应急处理,协调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参与反核恐怖袭击和反辐射恐怖袭击的工作。(九)环境经济与宣传合作处。负责环境保护科技工作,承担环境决策咨询专家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珠三角一体化”和“广佛同城化”有关工作;组织对外环保科技与经济合作交流;参与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对企业申请环保营运资质进行初审、年审;推广环保应用技术示范工程;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排污权交易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推进清洁生产、循环经济、低碳经济发展;协助开展环境保护国际条约的履约工作;组织指导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培养提高全民环保意识;指导协调民间环保组织参与环境保护;组织协调环境新闻网络。(十)组织人事处。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外事等工作;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党建、组织、政治思想、宣传教育、统战、工、青、妇等工作;承担环保系统在职人员的岗位培训、继续教育和职称评定工作;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服务工作;负责环保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的推荐工作。(十一)执法监察支队。负责指导、监督、协调区、县级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对建设项目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情况、各类污染源污染物排放情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限期治理项目完成治理任务情况、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情况、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和运行情况、污染物总量控制及减排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参与对各类生态保护区域、项目环境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市属企业排污申报核定以及排污费的征收工作;负责跨区、县级市的环境污染纠纷调解,办理环境信访投诉;对机动车排气污染实施监督检查,对超标排放的车辆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负责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及辐射环境监督检查,对其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对区、县级市环境监察工作实行稽查。执法监察支队下设5个大队,副处级。一大队:负责污染源实时监控,处置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负责办理环境污染的信访投诉;负责环境监察数据、信息的采集、汇总、审核工作。二大队:负责工业污染源环境执法监察工作。三大队:负责第三产业污染源环境执法监察工作。四大队:负责生态及辐射环境执法监察工作。五大队:负责机动车排气污染环境执法监察工作。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的内设机构

6.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并监督实施本省环境保护标准,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拟订全省环境保护规划,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重点海域污染防治规划,参与制订省主体功能区划。(二)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和重点区域、流域、海域环境污染防治工作,指导协调全省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指导、协调和监督海洋环境保护工作。(三)承担落实全省污染减排目标的责任。组织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并监督实施,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指标,督查、督办、核查各地污染物减排任务的完成情况,牵头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四)指导并监督管理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省级环境保护资金。(五)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受省人民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涉及环境保护的法规草案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建议,按管理权限审批开发建设区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负责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六)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牵头组织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负责环境监察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组织实施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等各项环境管理制度。(七)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拟订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全省自然保护区的综合管理,指导、协调全省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示范区建设,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组织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资源保护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八)负责民用核与辐射环境安全的监督管理。协助国家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参与民用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监督管理民用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参与反生化、反核和辐射恐怖袭击工作。(九)负责环境监测和发布环境状况公报、重大环境信息。组织对全省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本省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十)开展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环境保护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参与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十一)开展与港澳台地区及其他国家(地区)环境保护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协调本省有关环境保护对外合作项目。(十二)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十三)承办省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7.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的人员编制

省环境保护厅机关行政编制99名,行政执法专项编制51名。其中厅级领导职数:厅长1名、副厅长4名、总工程师1名;环境监察局局长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5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25名。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的人员编制

8. 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的机构设置

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目前的内设机构为:办公室、人事科(党办、纪检)、财务科、总工办公室、质量管理科、水环境监测科、大气环境监测科、生态环境监测科、环境统计与预警预报科、应急与污染源监测科,中心实验室11个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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