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证券交易模拟

2024-05-07 18:27

1. 求助!!!证券交易模拟

围绕对冲基金的三个核心问题是:什么是对冲基金?对冲基金是否导致高风险,特别是是否引发了1997年的亚洲金融危机?要不要对对冲基金加强监管以及如何加强监管? 
虽然对冲基金早已成为全球舆论关注的焦点,但国内的研究并不多见。本文的报告分三部分:一是介绍对冲基金的概况,揭开对冲基金神秘的面纱;二是分析对冲基金是否一定导致金融风险,是否导致了1997年的亚洲金融危机;三是介绍是否要对对冲基金加强监管的讨论。 

一、对冲基金概况 

1、什么是对冲基金(定义和特点) 
能说出对冲基金的许多别名,如套头基金、套利基金和避险基金,但要说清对冲基金是什么并非易事。90年代以来国内出版的多种大型金融工具书,如《新国际金融辞海》(刘鸿儒主编,1994年)、《国际金融全书》(王传纶等主编,1993年),选入了“对冲(hedging)”、“基金(fund)”、“套利(arbitrage)”、“共同基金(mutual fund)”等条目,却没有“对冲基金”的条目,说明直到90年代中期,虽然对冲基金的一些相关术语早已进入,对冲基金却还闻所未闻。 
国外对对冲基金的理解也颇为混乱不一,试列举一些最新的研究文献对对冲基金的定义如下。IMF的定义是“对冲基金是私人投资组合,常离岸设立,以充分利用税收和管制的好处”。美国第一家提供对冲基金商业数据的机构Mar/Hedge的定义是 “采取奖励性的佣金(通常占15—25%),并至少满足以下各标准中的一个:基金投资于多种资产;只做多头的基金一定利用杠杆效应;或者基金在其投资组合内运用各种套利技术。”美国另一家对冲基金研究机构HFR将对冲基金概括为:“采取私人投资合伙公司或离岸基金的形式,按业绩提取佣金、运用不同的投资策略。”著名的美国先锋对冲基金国际顾问公司VHFA的定义是 “采取私人合伙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主要投资于公开发行的证券或金融衍生品。” 
美联储主席格林斯潘,在向美国国会就长期资本管理公司(LTCM)问题作证时给出了一个对冲基金的间接定义。他说,LTCM是一家对冲基金,或者说是一家通过将客户限定于少数十分老练而富裕个体的组织安排以避开管制,并追求大量金融工具投资和交易运用下的高回报率的共同基金 。 
根据以上定义,尤其是格林斯潘的间接定义,我们认为,对冲基金并非 “天外来客”,实质仍不外乎是一种共同基金,只不过组织安排较为特殊,投资者(包括私人和机构)较少,打个形象的比方,它就像是“富人投资俱乐部”,相比之下普通共同基金便是“大众投资俱乐部”。由于对冲基金特殊的组织安排,它得以钻现行法律的空子,不受监管并可不受约束地利用一切金融工具以获取高回报,从而衍化出与普通的共同基金的诸多区别开来。 
有人认为,对冲基金的关键是应用杠杆,并投资于衍生工具。但实际上正如IMF所指出的,另外一些投资者也参与对冲基金完全相同的操作,如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的自营业务部门持仓、买卖衍生品并以与对冲基金相同的方式变动它们的资产组合。许多共同基金,养老基金,保险公司和大学捐款参与一些相同的操作并且名列对冲基金的最重要投资者。此外,从一个细分的银行体系中商业银行的总资产和债务是它们的资本的好几倍这个意义上看,商业银行也在运用杠杆。 
通过对文献的解读,试将对冲基金与一般共同基金作如下对比(表1),从中可清楚地看出对冲基金的特点,进而确切把握究竟什么是对冲基金。 

表1 对冲基金与共同基金的特征比较 
对冲基金 共同基金 
投资者人数 严格限制 美国证券法规定:以个人名义参加,最近两年里个人年收入至少在20万美元以上;如以家庭名义参加,夫妇俩最近两年的收入至少在30万美元以上;如以机构名义参加,净资产至少在100万美元以上。1996年作出新的规定:参与者由100人扩大到了500人。参与者的条件是个人必须拥有价值500万美元以上的投资证券。 无限制 
操作 不限制 投资组合和交易受限制很少,主要合伙人和管理者可以自由、灵活运用各种投资技术,包括卖空、衍生证券的交易和杠杆 限制 
监管 不监管 美国1933年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和1940年的投资公司法曾规定不足100投资者的机构在成立时不需要向美国证券管理委员会等金融主管部门登记,并可免于管制的规定。因为投资者对象主要是少数十分老练而富裕的个体,自我保护能力较强。 严格监管 因为投资者是普通大众,许多人缺乏对市场的必要了解,出于避免大众风险、保护弱小者以及保证社会安全的考虑,实行严格监管。 
筹资方式 私募 证券法规定它在吸引顾客时不得利用任何传媒做广告,投资者主要通过四种方式参与:依据在上流社会获得的所谓“投资可靠消息”;直接认识某个对冲基金的管理者;通过别的基金转入;由投资银行、证券中介公司或投资咨询公司的特别介绍。 公募 公开大做广告以招徕客户 
能否离岸设立 通常设立离岸基金 好处:避开美国法律的投资人数限制和避税。通常设在税收避难所如处女岛(Virgin Island)、巴哈马(Bahamas)、百慕大(Bermuda)、鳄鱼岛(Cayman Island)、都柏林(Dublin)和卢森堡(Luxembourg),这些地方的税收微乎其微。MAR于1996年11月统计的对冲基金管理的680亿美元中,有317亿美元投资于离岸对冲基金。这表明离岸对冲基金是对冲基金行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WHFA统计,如果不把“基金的基金”计算在内,离岸基金管理的资产几乎是在岸基金的两倍。 不能离岸设立 
信息披露程度 信息不公开,不用披露财务及资产状况 信息公开 
经理人员报酬 佣金+提成 获得所管理资产的1%-2%的固定管理费,加上年利润的5%-25%的奖励。 一般为固定工资 
经理能否参股 可以参股 不参股 
投资者抽资有无规定 有限制 大多基金要求股东若抽资必须提前告知:提前通知的时间从30天之前到3年之前不定。 无限制或限制少 
可否贷款交易 可以自有资产作抵押贷款交易 不可以贷款交易 
规模大小 规模小 全球资产大约为3000亿。 规模大 全球资产超过7万亿 
业绩 较优 1990年1月至1998年8月间年平均回报率为17%,远高于一般的股票投资或在退休基金和共同基金中的投资(同期内华尔街标准-普尔500家股票的年平均增长率仅12%)。据透露,一些经营较好的对冲基金每年的投资回报率高达30-50%。 相比要逊色 

2、什么是“对冲(hedging)”,为什么要对冲? 
“对冲”又被译作“套期保值”、“护盘”、“扶盘”、“顶险”、“对冲”、“套头交易”等。早期的对冲是指“通过在期货市场做一手与现货市场商品种类、数量相同,但交易部位相反之合约交易来抵消现货市场交易中所存价格风险的交易方式”(刘鸿儒主编,1995)。早期的对冲为的是真正的保值,曾用于农产品市场和外汇市场 。套期保值者(hedger)一般都是实际生产者和消费者,或拥有商品将来出售者,或将来需要购进商品者,或拥有债权将来要收款者,或负人债务将来要偿还者,等等。这些人都面临着因商品价格和货币价格变动而遭受损失的风险,对冲是为回避风险而做的一种金融操作,目的是把暴露的风险用期货或期权等形式回避掉(转嫁出去),从而使自己的资产组合中没有敞口风险。比如,一家法国出口商知道自己在三个月后要出口一批汽车到美国,将收到100万美元,但他不知道三个月以后美元对法郎的汇率是多少,如果美元大跌,他将蒙受损失。为避免风险,可以采取在期货市场上卖空同等数额的美元(三个月以后交款),即锁定汇率,从而避免汇率不确定带来的风险。对冲既可以卖空,又可以买空。如果你已经拥有一种资产并准备将来把它卖掉,你就可以用卖空这种资产来锁定价格。如果你将来要买一种资产,并担心这种资产涨价,你就可以现在就买这种资产的期货。由于这里问题的实质是期货价格与将来到期时现货价格之差,所以谁也不会真正交割这种资产,所要交割的就是期货价格与到期时现货价格之差。从这个意义上说,对该资产的买卖是买空与卖空。 
那么什么是对冲基金的“对冲“?不妨举出对冲基金的鼻祖Jones的例子。Jones悟出对冲是一种市场中性的战略,通过对低估证券做多头和对其它做空头的操作,可以有效地将投资资本放大倍数,并使得有限的资源可以进行大笔买卖。当时,市场上广泛运用的两种投资工具是卖空和杠杆效应。Jones将这两种投资工具组合在一起,创立了一个新的投资体系。他将股票投资中的风险分为两类:来自个股选择的风险和来自整个市场的风险,并试图将这两种风险分隔开。他将一部分资产用来维持一篮子的被卖空的股票,以此作为冲销市场总体水平下降的手段。在将市场风险控制到一定限度的前提下,同时利用杠杆效应来放大他从个股选择中获得的利润,策略是,买进特定的股票作多头,再卖空另外一些股票。通过买进那些“价值低估”的股票并卖空那些“价值高估”的股票,就可以期望不论市场的行情如何,都可从中获得利润。因此,Jones基金的投资组合被分割成性质相反的两部分:一部分股票在市场看涨时获利,另一部分则在市场下跌时获利。这就是“对冲基金”的“对冲”手法。尽管Jones认为股票选择比看准市场时机更为重要,他还是根据他对市场行情的预测增加或减少投资组合的净敞口风险。由于股价的长期走势是上涨的,Jones投资总的说来是“净多头”。 
加入金融衍生工具比如期权以后会怎么样?不妨再举个例子。如果某公司股票的现价为150元,估计月底可升值至170元。传统的做法是投资该公司股票,付出150元,一旦获利20元,则利润与成本的比例为13.3%。但如果用期权,可以仅用每股5元(现股价)的保证金买入某公司本月市场价为150元的认购期权,如果月底该公司的股价升至170元,每股帐面可赚20元,减去保证金所付出的5元,净赚15元(为简便计,未算手续费),即以每股5元的成本获利15元,利润与成本的比率为300%,如果当初用150元去作期权投资,这时赚的就不是20元,而是惊人的4500元了。 
可见,如果适当地运用衍生工具,只需以较低成本就可以获取较多利润,就象物理学中的杠杆原理,在远离支点的作用点以较小的力举起十分靠近支点的重物。金融学家将之称为杠杆效应。这种情况下,假如说不是为了避险(也就是实际上不对冲),而纯粹是作市场的方向,并且运用杠杆来进行赌注,一旦做对了,当然能获暴利,不过风险也极大,一旦失手损失也呈杠杆效应放大。美国长期资本管理基金(LTCM)用自有资金22亿美元作抵押,贷款1250亿美元,其总资产1200多亿美元,它所持有的金融产品涉及的各种有价证券的市值超过一万亿美元,杠杆倍数达56.8,只要有千分之一的风险就可遭灭顶之灾。 

3、对冲基金类别(Strategy Defined) 

Mar/Hedge根据基金经理的报告将对冲基金分为8类: 
1、宏观(Macro)基金:根据股价、外汇及利率所反映出来的全球经济形势的变化进行操作。 
2、全球(Global)基金:投资于新兴市场或世界上的某些特定地区,虽然也像宏观基金那样根据某一特殊市场的走势进行操作,但更偏向选择单个市场上行情看涨的股票,也不像宏观基金那样对指数衍生品感兴趣; 
3、多头(Long Only)基金:传统的权益基金,其运作结构与对冲基金相类似,即采取奖励性佣金及运用杠杆。 
4、市场中性(Market-neutral)基金:通过多头和空头的对冲操作来减少市场风险,从这个意义上讲,它们的投资哲学与早期对冲基金(如Jones基金)最为接近。这一类基金包括可转换套利基金;对股票和期指套利的基金;或者根据债券市场的收益曲线操作的基金等; 
5、部门(Sectoral)对冲基金:投资于各种各样的行业,主要包括:保健业、金融服务业、食品饮料业、媒体通讯业、自然资源业、石油天然气业、房地产业、技术、运输及公用事业等; 
6、专事卖空(dedicated short sales)基金:从经纪人处借入他们判断为“价值高估”的证券并在市场上抛售,以期在将来以更低的价格购回还给经纪人。投资者常为那些希望对传统的只有多头的投资组合进行套期保值,或希望在熊市时持有头寸的投资者; 
7、重大事件驱动(Event-driven)基金:投资主旨是利用那些被看作是特殊情况的事件。包括不幸(distressed)证券基金,风险套利基金等。 
8、基金的基金(Funds of funds):向各个对冲基金分配投资组合,有时用杠杆效应。 
美国先锋对冲基金研究公司(1998)则将对冲基金分为15类: 
1、 可转换套利Convertible Arbitrage)基金:指购买可转换证券(通常是可转换债券)的资产组合,并通过卖空标的普通股对股票的风险进行对冲操作。 
2、 不幸证券(Distressed Securities)基金:投资于并可能卖空已经或预期会受不好环境影响的公司证券。包括重组、破产、萧条的买卖和其它公司重构等。基金经理人运用标准普尔卖出期权(put Option)或卖出期权溢价(put option spread ) 进行市场对冲。 
3、 新兴市场(Emerging Markets)基金:投资于发展中或“新兴”国家的公司证券或国家债券。主要是做多头。 
4、 权益对冲(Equity Hedge)基金:对一些股票做多头,并随时卖空另外一些股票或/和股指期权。 
5、 权益市场中性基金(Equity Market Neutral):利用相关的权益证券间的定价无效谋求利润,通过多头和空头操作组合降低市场敞口风险(Exposure)。 
6、 不对冲权益基金(Equity Non-Hedge):尽管基金有能力用短卖股票和/或股指期权进行对冲操作,但主要是对股票做多头。这类基金被称为“股票的采撷者”。 
7、 重大事件驱动型基金(Event-Driven):也被称作“公司生命周期”投资。该基金投资于重大交易事件造成的机会,如并购、破产重组、资产重组和股票回购等。 
8、 固定收入(Fixed Income:)基金:指投资于固定收入证券的基金。包括套利型基金、可转换债券基金、多元化基金、高收益基金、抵押背书基金等。 
9、宏观基金(Macro):指在宏观和金融环境分析的基础上直接对股市、利率、外汇和实物的预期价格移动进行大笔的方向性的不对冲的买卖。 
10、市场时机基金(market timing):买入呈上升趋势的投资品,卖出呈下滑趋势的投资品。该基金主要是在共同基金和货币市场之间进行买卖。 
11、合并套利基金(Merger Arbitrage):有时也称为风险套利,包括投资于事件驱动环境如杠杆性的收购,合并和敌意收购。 
12、相对价值套利基金(Relative Value Arbitrage):试图利用各种投资品如股票、债券、期权和期货之间的定价差异来获利。 
13、部门(Sector)基金:投资于各个行业的基金。 
14、空头基金(Short Selling):包括出售不属于卖主的证券,是一种用来利用预期价格下跌的技术。 
15、基金的基金(Fund of Funds):在基金的多个经理人或管理帐户之间进行投资。该战略涉及经理人的多元资产组合,目标是显著降低单个经理人投资的风险或风险波动。 
尽管有以上许多种对冲基金的类别,但一般说来,主要是两大类。 
一是宏观(Macro)对冲基金,最著名的就是索罗斯的量子基金。很多人都以为宏观对冲基金是最凶恶的基金,风险最大,其实宏观对冲基金的风险并非最大,一般只使用4-7倍的杠杆。虽然宏观对冲基金追求投资战略的多元化,但这类基金仍有几个共同的特征: 
A、利用各国宏观的不稳定。寻找宏观经济变量偏离稳定值并当这些变量不稳定时,其资产价格以及相关的利润会剧烈波动的国家。这类基金会承担相当的风险,以期有可观的回报。 
B、经理人尤其愿意进行那些损失大笔资本的风险显著为零的投资。如在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中,投资者判断泰铢将贬值,虽然无法准确预料具体贬值的日期,但可断定不会升值,因此敢放胆投资。 
C、当筹资的成本较低时,最有可能大量买入。便宜的筹资使它们即使对事件的时期不确定时也敢于大量买入并持仓。 
D、经理人对流动性市场很感兴趣。在流动市场上它们可以以低成本做大笔的交易。而在新兴市场,有限的流动性和有限的可交易规模对宏观对冲基金和其他试图建仓的投资者造成一定的约束。新兴市场对与离岸同行有业务往来的国内银行进行资本控制或限制使得对冲基金很难操纵市场。由于在较小的、缺乏流动性的市场,无法匿名投资,经理人还担心会被当作政府或中央银行交易的对立方。 
另一类是相对价值(Relative Value)基金,它对密切相关的证券(如国库券和债券)的相对价格进行投资,与宏观对冲基金不一样,一般不太冒市场波动的风险。但由于相关证券之间的价差通常很小,不用杠杆效应的话就不能赚取高额利润,因此相对价值基金比宏观对冲基金更倾向于用高杠杆,因而风险也更大。最著名的相对价值基金就是LTCM。LTCM的总裁梅里韦瑟相信“各类债券间的差异自然生灭论”,即在市场作用下,债券间不合理的差异最终会消弥,因此如果洞察先机,就可利用其中的差异获利。但债券间的差异是如此之小,要赚钱就必须冒险用高杠杆。LTCM在欧洲债市一直赌“在欧元推出之前,欧盟各国间债券利息差额将逐渐缩小”,因为德国和意大利是第一批欧元国成员,希腊也于今年5月宣布加入单一欧币联盟,于是LTCM大量持有意大利、希腊国债以及丹麦按揭债券的多仓,同时也持有大量德国国债的空仓。与此同时,在美国债市,LTCM的套利组合是购入按揭债券和卖出美国国债。1998年8月14日俄罗斯政府下令停止国债交易,导致新兴市场债券大跌,大量外资逃离并将德国和美国的优质债市视为安全岛。于是德、美两国国债在股市面临回调的刺激下,价格屡创新高,同时新兴市场债市则暴跌,德、美国债与其他债券的利息差额拉大。1998年年1至8月,意大利10年期债息较德国10年期债息高出值A1的波动基本保持在0.20-0.32厘之间;俄罗斯暂停国债交易后,A1值迅速变大,更在8月底创出0.57厘的11月来新高;进入9月,A1变化反复,但始终在0.45厘上的高位;9月28日更是报收0.47厘,A1的增高意味着LTCM“买意大利和希腊国债,卖德国国债”的投资组合失败了(希腊国债亏损同理于意大利国债);同时持有的大量俄国国债因为停止交易而成为废纸;丹麦按揭债券自然也难逃跌势。在美国,市债交易异常火爆,国债息减价增。自1998年8月1日后,市场利率较10年期美国国债利息高出值A2大幅攀升;8月21日,美国股市大跌,道琼斯工业平均指数跌掉512点。同时,美国公司债券的抛压同国债强劲的买盘形成鲜明对比,国债的利息被推到29年来低位,LTCM逃离持有的美国国债空仓被“逼空”。因此,LTCM在欧美债券市场上的债券投资组合上多空两头巨损,9月末,公司资产净值下降78%,仅余5亿美元,濒临破产的边缘。 

3、 对冲基金的历史与现状 

(1)创始阶段:1949-1966年 
对冲基金的鼻祖是Alfred Winslow Jones。琼斯最初是一个社会学家,后来成为一个记者,再后来成为基金经理人。1949年Jones任职于《财富》杂志期间,受命调查市场分析的技术方法并撰写文章。结果无师自通,几乎在一夜之间从一个新手成为一个精通者,并在文章发表两个月前,建立起一家合伙的投资公司。公司带有后来的对冲基金的经典特征,所以被认为是世界上第一家对冲基金。存在一个奖励佣金制和把他自己的资本投入基金,向一般经理人员支付的薪水占所实现利润的20%。此外,Jones在随后的十年里还创建了一套模拟指标。 
Jones公司起初是一家普通合伙公司,后来则改为有限合伙公司,其运作保持着秘密状态,业绩良好。 
(2)初步发展和变化阶段:1966-1968年 
1966年《财富》的另一位记者Carol Loomis发现了业绩不凡的Jones基金,撰文盛赞 “Jones是无人能比的”。该文详细描述了Jones基金的结构和激励方式,以及jones在后来几年创建的模拟指标,并列出Jones基金的回报率-酬金净额,发现大大超过了一些经营最成功的共同基金。例如,它过去五年的回报率比诚信趋势(Fidelity Trend )基金高出44%,过去10年的回报率则比Dreyfas基金高87%。这导致了对冲基金数目大增,虽然并不知道在随后几年中所建立的基金的准确数字,但根据SEC的一项调查,截至1968年底成立的215家投资合伙公司中有140家是对冲基金,其中大多数是在当年成立的。 
虽然对冲基金的迅速成长与强劲的股票市场同步,但一些基金经理发现通过卖空来对冲投资组合不仅难度大、耗时,且成本高昂。结果,许多基金越来越求助于高额头寸来放大股票多头的战略,从而对冲基金开始向多种类别发展,所谓“对冲”,不过是象征性的意义罢了。 
(3)低潮阶段:1969-1974年 
1969—1970年的股市下跌给对冲基金业以灾难性的打击,据报道,SEC在1968年底所调查的28家最大的对冲基金,至70年代末其管理的资产减少了70%(由于亏损和撤资),其中有5家关门大吉。规模较小的基金情况则更糟。1973—1974年的股市下跌,再次使对冲基金急剧萎缩。 
(4)缓慢发展阶段:1974-1985年 
从1974—1985年,对冲基金重新以相对秘密的姿态进行运作。虽然宏观对冲基金在此期间崭露头角,但总的说来发展不是太快。 
(5)大发展阶段:90年代之后 
对冲基金是随着金融管制放松后金融创新工具的大量出现兴盛起来的,特别是90年以后,经济和金融全球化趋势的加剧,对冲基金迎来了大发展的年代。1990年,美国仅有各种对冲基金1500家,资本总额不过500多亿美元。90年代以来,对冲基金高速增加,最近两年的发展速度更是惊人。据美国《对冲基金》杂志调查,目前约有4000家基金资产超过4000亿美元。据基金顾问公司TASS的资料表明,目前全球约有4000多对冲基金,比两年前的数目多出逾一倍,所管理的资产总值则由1996年1500亿美元,大幅增加至目前的4000亿美元。而美国先锋对冲基金国际顾问公司的资料则认为,对冲基金目前在全球已超过5000个,管理资产在2500亿美元以上。另据预测,今后5-10年间,美国的对冲基金还将以每年15%的速度增长,其资本总额的增长将高于15%。值得注意的是,美国的对冲基金正在把退休资金以及各种基金会和投资经理人吸引过来,形成更强大的势力。5年前,退休资金和各种基金会的投资在对冲基金资本总额中仅占5%,现在已猛增到80%。 

5、目前国际上主要的对冲基金组织 

目前,世界上只有美国有对冲基金。欧洲一些国家也有类似的基金,但正式名称不叫对冲基金。 
对冲基金声名显赫,许多人猜想它一定是“巨无霸”(“600磅的大猩猩”),其实大部分的对冲基金规模并不大。按资本总额来区分:5亿美元以上的仅占5%;5000万-5亿美元的约占30%;500万美元以下的约占65%。约有四分之一的对冲基金总资产不超过1000万美元,有人说,“它们的运作像个小作坊,通常是在仅有一两个人的办公室里工作。” 
排名前10位的美国国际对冲基金依次为:美洲豹基金(资产100亿美元)、量子基金(资产60亿美元)、量子工业基金(资产24亿美元)、配额基金(资产17亿美元)、奥马加海外合伙人基金(资产三类17亿美元)、马弗立克基金(资产17亿美元)、兹维格-迪美纳国际公司(资产16亿美元)、类星体国际基金(资产15亿美元)、SBC货币有价证券基金(资产15亿美元)、佩里合伙人国际公司(资产13亿美元)。 
排名前10位的美国国内对冲基金依次为:老虎基金(资产51亿美元)、穆尔全球投资公司(资产40亿美元)、高桥资本公司(资产14亿美元)、帽际基金(INTERCAP,资产13亿美元)、罗森堡市场中性基金(资产12亿美元)、埃林顿综合基金(资产11亿美元)、套利税收等量基金(资产10亿美元)、定量长短卖资金(资产9亿美元)、SR国际基金(资产9亿美元)、佩里合伙人公司(资产8亿美元)。 

二、对冲基金与金融风险 

90年代以来,对冲基金行业获得极大的发展,其表现引人瞩目,而90年代也是国际金融动荡不安,风险日增的年代,从1992年欧洲货币危机,1994年债券市场危机机墨西哥危机,到1997年的亚洲金融危机,世界似乎越来越不得安宁。许多人指责对冲基金是金融风险之源,特别是导致了亚洲金融危机。对于这一流行的说法,我们先作一般性的讨论,然后再引证资料,介绍一些对对冲基金在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中扮演的角色所作的实证分析。 

1、对冲基金与金融风险:一般性讨论 
一般来说,对冲基金并不具有较其他机构投资者更不安全的特性,理由如下: 
(1)相对较小的规模。到1997年底,对冲基金全球资产仅3000亿美金,而成熟市场的机构投资者所管理的资产超过20万亿美金,其中美国、英国、加拿大、日本、德国的共同基金、退休基金、保险公司及非金融性公司所管理的资金高达11万亿美元,全球共同基金则在1996年就已有7万亿美元之多。 
(2)大部分对冲基金不用杠杆或所用的杠杆比例小。有人或许会说,对冲基金虽然规模小,但使用杠杆作用大。事实并非如此。VHFA的研究表明,对冲基金整体上运用的杠杆比较适度。约30%的对冲基金不运用杠杆,约54%的对冲基金运用小于2:1的杠杆(1美元当作2美元投资),只有16%的对冲基金运用大于2:1的杠杆(即借贷额超过了其资本额)。极少数的对冲基金的杠杆大于10:1。并且大多数运用高杠杆的对冲基金进行各种各样的套利战略,因此其杠杆的量不一定是其实际市场风险的一个准确尺度。与此同时,银行、公司及机构投资者也运用杠杆,考虑到它们管理的资产加起来数倍于对冲基金,谁的作用更大不难想象。 
(3)对冲基金信息匮乏。有人认为,对冲基金还可利用“羊群效应”,自己作领头羊。如果这是真的话,将取决于信息及处理信息的能力。实际上,对冲基金的管理费用较低,人员很少,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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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关于基金

基金,广义是指为了某种目的而设立的具有一定数量的资金。主要包括信托投资基金、公积金、保险基金、退休基金,各种基金会的基金。从会计角度透析,基金是一个狭义的概念,意指具有特定目的和用途的资金。我们提到的基金主要是指证券投资基金。

3. 我是美国公民,请问怎么在中国成立公司,需要境外资金汇入还是中国国内资金可以直接注册,需在美国先注册

在我们内地设立外商公司,需要经商务部审批才可以.
需要确认你公司的投资情况,经营范围.在另个城市注册.
你可以个人的身份投资.
回复来自:臻思

我是美国公民,请问怎么在中国成立公司,需要境外资金汇入还是中国国内资金可以直接注册,需在美国先注册

4. 小资金客户组成有限合伙,以机构客户形式认购私募基金合法吗

近年来,“投资理财”一直是热门话题。从银行到信托公司再到如雨后春笋般涌现的各类私募投资基金,各类机构均大规模地推出了各种理财产品。虽然这些理财产品向投资者承诺了远高于银行存款的收益,但相关机构在向投资者推荐理财产品时,是否明确告知了投资者其投资资金的使用方式、投资具体存在的风险及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等必要信息,这令人质疑。

以四川地区为例,2014年10月26日,四川最大的投资公司四川财富联盟融资理财有限公司倒闭,且因涉嫌非法集资而被刑事立案侦查 ;2014年12月10日,成都中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责人“跑路”,众多投资者上门讨债 。一系列投资公司破产倒闭,负责人跑路或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事件给沉浸于高收益的投资者们当头一喝。

本文结合笔者遇到的实际问题,以有限合伙型私募投资基金为例,对相关投资模式进行分析,让投资者了解投资过程造成损失的具体原因。

一、有限合伙型私募投资基金的概念及法理基础

笔者认为,要界定有限合伙型私募投资基金的概念,需从其概念构成入手。有限合伙型私募投资基金由两个法律概念组成,一是有限合伙,二是私募投资基金。

(一)有限合伙的概念及法理基础

有限合伙制( Limited Partnership)是风险投资( Venture Capital,VC))及私募股权基金( Private Equity,PE)的主要运作模式, 根据美国《统一有限合伙法》的规定, 有限合伙是指在按照某一州的法律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组成的合伙,其中包括一个或一个以上的一般合伙人(General Partner,GP)和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有限合伙人(Limited Partner,LP) 。我国于2006年8月27日修订了《合伙企业法》,首次引入了有限合伙的概念。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由此,有限合伙企业的合法地位在我国得以确立。

(二)私募投资基金的概念及法理基础

提到私募投资基金,大家最熟悉的莫过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涵盖企业在首次公开发行前(Pre-IPO)各阶段的投资权益,即对处于种子期、初创期、发展期、成熟期和在IPO前各个时期企业所进行的投资。狭义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指对已经形成一定规模并产生稳定现金流的成熟企业的私募股权投资部分 。2014年8月21日,证监会颁布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私募基金财产的投资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

通过《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相较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私募投资基金既可从事股权投资,也可从事债权等其他投资。

综上所述,采用有限合伙形式所设立的私募投资基金即可称为有限合伙型私募投资基金。

二、有限合伙型私募投资基金的运作模式及法律风险

(一)有限合伙型私募投资基金运作模式分析

有限合伙型私募投资基金的出现是资本创新的产物。有限合伙型作为创业投资基金的一种组织形式,最初诞生于美国,是美国创业投资组织创新和制度创新的产物。据统计,美国在1980年有限合伙型创业投资基金投资额为20亿美元,占整个创业投资总额的42.5%,到1995年己达到了1432亿美元,占整个创业投资总额的81.2%。随着我国新修订后《合伙企业法》的实施,有限合伙型私募投资基金被引入了我国。有限合伙型私募投资基金规避了公司型投资基金既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又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不足,同时又基于其灵活的收益分配制度,逐渐成为了一种主流的融资方式。

通过分析实际办案过程中遇到的案例,笔者提炼出如下有限合伙型私募投资基金的一般运作模式,以下通过图示的方法具体说明:


交易过程中,主要交易程序如下:

(1)A(一般为公司)作为私募投资基金的发起人以及普通合伙人(GP),B作为有限合伙人(LP),共同设立D有限合伙作为本次交易的投资机构;

(2)A和D通过银行等销售渠道对投资基金产品进行推介,召集有经济实力的投资者(如C)作为有限合伙人,加入D有限合伙成为有限合伙人;

(3)通过D有限合伙向E项目公司注资,注资方式一般通过委托贷款或股权投资;

(4)E项目公司再将通过D有限合伙募集到的资金投入本次交易中的约定项目;

(5)F担保主体为E项目公司向D有限合伙提供担保。

(二)有限合伙型私募投资基金存在的法律风险

虽然有限合伙型私募投资基金对于融资方来说具有诸多优点,但由于其交易结构相对于传统的股权、债权投资来说较为复杂,普通投资者很难理清其中的法律关系,加上基金产品的销售方通常都不会明确告知投资者其购买相关产品到底需承担多大的风险,所以常常使得普通投资者做出错误判断。笔者通过曾参与过的实际案例,总结出有限合伙型私募投资基金主要容易出现以下问题:

1. 增加有限合伙人存在程序瑕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然而,实际操作中,投资者往往仅与新设立的有限合伙签订私募投资基金认购协议、与普通合伙人签订入伙协议,而由于有限合伙人人数较多等原因,事后普通合伙人往往怠于去变更工商登记,导致各投资者并非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有限合伙人。

2. 风险提示程度不够,销售过程存在虚假宣传

有限合伙类私募投资基金往往被作为理财产品通过银行渠道进行销售。然而,由于销售该类理财产品提成丰厚,大多数银行客户经理向客户推荐这类私募投资基金时,都会将该类产品说成保本型理财产品,同时承诺银行担保,使得众多投资者深信不疑。

此外,由于该类产品交易结构的复杂性,很多时候负责销售的银行理财经理也未必能完全知晓其中存在的风险,加之投资者签订的认购协议、入伙协议中只是笼统地要求投资者承诺同意承担风险,而不明确提出到底存在何种风险,风险大小如何,投资者通常会误认为这是银行发行并保证收益的理财产品而放心购买。

3. 普通合伙人失职

有限合伙类私募投资基金运作完全依靠于普通合伙人。资金募集完成后,通常也是由普通合伙人负责与项目公司交接,签订一系列协议后将资金投入到项目的使用中。对于对项目知之甚少及缺乏法律、财务知识的投资者来说,普通合伙人作为管理人是否尽责就尤为关键。一旦普通合伙人对拟投资项目尽职调查未尽勤勉义务,或普通合伙人直接挪用所募集资金等情况发生,有限合伙人很难及时知晓并收集到相关证据来维护自身权益。

通过上述分析,不难发现,投资者在认购有限合伙型私募投资基金时,因为有限合伙类私募投资基金交易结构较为复杂,普通投资者在认购时很难对其潜在的风险作出正确的判断,所以,各中介机构在向投资者推荐相关理财产品时,应一改“忽悠”之风,做好事先告知义务。同时,投资者也应提高自身的风险防范意识,特别是进行大额投资之前,最好能咨询律师等专业人士以便获得相关投资产品的风险提示,再判断自身是否有能力承担上述风险。

5. 对冲基金的盈利模式是什么?


对冲基金的盈利模式是什么?

6. 中美私募股权基金融资渠道,投资方向和投资方式有何异同

一、美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法律框架
(一)美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结构的法律分析
在美国成熟市场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以公司或有限合伙的方式组成并运营,其中,有限合伙被认为是更有优势的一种组织方式。有限合伙是一种传统的企业组织形式,19世纪初,美国有些州就已经制订了有限合伙法,但当时各州对有限合伙的限制十分严格,这种严格的态度通过一系列判例得到了转变,有限合伙逐渐得到广泛承认。为了减少各州立法的差异和矛盾而导致的法律冲突,美国“统一州法全
国委员会”于1916年完成《统一有限合伙法》的编撰并供各州参考采纳。其后,美国统一州法全国委员会
又分别于1976年、1985年、2001年起草了新的《统一有限合伙法》,将《统一有限合伙法》与《统一合伙法》
区分开来,并将有限合伙与有限责任公司(LLC)①等相似概念区别开来。[1]
通过这一编撰活动,有限合伙的概念和有关制度得到了明确和统一。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正是建立在这一制度基础之上,并充分利用和发挥了该制度的优势。
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由有限合伙人(Limitedpartner,以下简称“LP”
)和普通合伙人(Gener2alPartner,以下简称“GP”)组成,其集合资金的方式包括基金制和承诺制两种。[2]
基金制由投资者在加入基金时交纳其全部出资;承诺制不需在加入时交纳全部出资,投资者只需承诺一定的份额,在找到合适的投资项目时再交纳出资即可。
在美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往往由基金管理人出资一定比例,成为拥有绝对控制权的GP。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运作中,GP负责寻找投资机会并做投资决定,可以说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运作的成败与GP
的能力密切相关。LP则主要是养老基金、金融投资机构以及富有的个人投资者。[3]
他们投资到私募股权
投资基金中的原因在于直接投资私人企业对于他们而言存在很大的困难,直接投资需要对目标企业有全面而细致的了解,这是普通投资者所难以完成的,另外,普通投资者也缺乏足够的人力资源和经验对投资后的企业进行深度监控,而当其参与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来,则有专业的投资团队作为GP为其寻找投资机会、进行投资并赚取高额的投资回报。有限合伙制的结构,使有限合伙人的投资资金在能够得到专家管理的同时也避免了承担无限责任的风险。
归纳而言,有限合伙制在法律结构关系上体现的合理性在于:一方面,有限合伙人由于不参加管理,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只负有限责任;另一方面普通合伙人参加管理经营,在操作过程中具有主动性,因此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的这种设计合理地协调了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此外,有限合伙在出资方式及收入结构安排上也体现出其合理性。有限合伙人出资额通常可占到99%,收益占70%-80%,而普通合伙人出资额仅占1%,收益却占到20%甚至更高。如此便使得双方的利益与责任紧密联系,从而提高了基金运作的绩效。
(二)美国涉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主要法律
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组织结构中,至少涉及作为GP的发起人、作为LP的投资者等参加方。根据各国法律,要成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参加方也需满足一些条件,或者在满足一些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获得更多的利益。美国证券法是影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设立和运行的基本法律规则,《1940年投资公司法》、《投资顾问法》等对PE也有重要影响。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以下简称“SEC”)在1982年颁布了D条例,对私募发售过程中的各种行为及资格做了详细规定。D条例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提供了一个安全港,即依此条例发行证券可免于按《1933年证券法》进行登记。该条例规定,非公开发行的证券可以免除证券法规定的登记义务。根据该条例,一般的广告或引诱都被认为是公开发行,任何公开的说明、记者招待会或刊登在报纸上、专业刊物上和网络上的广告都属于该类行为,因此PE的发起人在吸引潜在的投资者时,不能使用上述手段。为满足D条例的规定,该基金只能发售给“可信赖的投资者”和不超过35人的其他投资者。“可信赖的投资者”通常包括银行、投资公司、保险公司、特定的免税机构和拥有超过一百万美元净资产的个人(或符合特定的收入标准),以及总资产超过五百万美元的公司。
而根据《1940年投资公司法》的规定,发起人应避免将基金注册为一个投资公司,否则将承担多种关联交易上的限制,并被禁止收取执行费。该法第二节(a)(2)以列举的方式定义了关联人的概念,根据该条的规定,关联人包括以下几类:(1)直接或间接拥有、控制、掌握了某人5%或5%以上已售出的具有选举权的证券的人士;(2)那些被某人拥有、控制、掌握5%或5%以上的已售出的具有选举权的证券的人士
(3)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上述两种人士或为其所控制的人士;(4)某人的所有雇员、董事、合伙人与管理人员;(5)如果某人指一家投资公司,那么公司投资的所有投资顾问或顾问委员会的所有成员都是其关联人士;(6)如果某人指-家未设立董事会的无限责任投资公司,那么其关联人指它的保管人。而根据同节(a)(9)的规定,任何人直接拥有或间接控制一家投资公司25%或更多的具有选举权证券,就被视为控制了这家投资公司。
《1940年投资公司法》对关联交易做出了大量的禁止性规定。如第17(a)条规定,一家已注册的投资公司的关联人士、发起人或主承销商或者后两者的关联人士不得有如下行为:(1)故意向投资公司或受该公司控制的另一公司出售证券或其他财产;(2)故意向这家公司或受这家公司控制的另一家购买证券或其他财产;(3)从这家公司或受这家公司控制的另一家公司借入资金或其他财产。要避免将基金注册成为一个投资公司,则必须满足以下两项要求:(1)该基金必须不进行公开发行;(2)基金应由100个以上的受益所有人所有或所有的投资者都是合格的购买者。合格的购买者包括拥有不少于五百万美元投资的个人以及拥有和投资不少于二千五百万美元的实体。
  二、美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税收法律问题
美国税法上的一些规定也对PE的结构和运作发生重要影响。大部分在美国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出于税收方面的考虑都采取有限合伙型或有限责任公司(LLC)型。选择这种结构也能够确保基金上没有多个层次的税收负担,[4]只需从投资者层面缴纳所得税,相对于其他企业形式而言,减轻了税收负担。
从税收问题的考虑上,可以把PE中的主要投资者分为非美国投资者、美国应税投资者,美国免税实体和外国政府。不同类别的投资者须承担不同的税负,投资者从合理避税的角度来讲,也要考虑确定收益所归属的类型。
非美国投资者除非可适用优惠税率条约,否则都应对来源于美国的被动性收入按30%的税率纳税。被动性收入包括股息、租金、版税等。非美国投资者通常无需因出售美国股票或证券而承担纳税义务,除非该项收入实质上是来源于贸易或商事交易(ECI),或有条约规定,该收入来源于投资者在美国设立的常设机构,或来源于处置在美国的不动产收益。非美国投资者通常无需填报被动性收入,但需填报处置不动产收益和贸易或商事行为收入。因此,除了降低被动性收益的代扣所得税外,非美国投资者投资于美国PE主要会考虑避免来源于贸易或商事行为的收入。
美国应税投资者通常是持有高额净资产的个人或公司。美国个人长期资本收益(持有超过1年的资产)的最高税率为20%,短期资本收益和普通所得的最高税率为38.6%。因此,美国的个人投资者主要考虑的问题是使收益性质归入长期资本收益而不是普通所得。
依据美国法应纳税的投资者通常都寻求在美国管辖权以外的低税率地区进行投资,因此PE常常被设立为离岸实体,如在开曼群岛、百慕大等地设立。这种地点的选择会导致另一个敏感的问题,个人投资
者要避免适用“外国个人控股公司”(ForeignPersonalHoldingCompany,以下简称“FPHC”)规定,适用该规定可能使收入形成投资者的影子收入,导致投资者承担税负。针对这一问题,通常的策略是,美国个
人投资者通过设立美国或离岸“平行”机构(在税收上不被认为是个人投资者)进行投资。而美国公司的普通所得和资产收益一般适用相同的累进税率(最高35%)。因此,美国公司可能比美国个人更少地关注从基金获得的收入的性质。
关于美国免税实体(如养老金计划、慈善团体和大学)向PE投资的主要税收问题是避免“无关的商事交易应税所得”(UnrelatedBusinessTaxableIncome,以下简称“UBTI”)。若是基金合伙人的该种实体发生了UBTI,该实体将需对其从基金的UBTI中分配的所得,按其组织结构依公司或信托的税率纳税。在这方面,免税实体主要关注以下几种收入:(1)对营业合伙的投资收入;(2)无关的债务融资收入;(3)服务费;(4)某些保险收入。
当基金投资于一个被视为合伙或其他税赋转由合伙人缴纳的公司,而该被投资对象开展了与免税实体职责无关的贸易或商业活动,则会产生UBTI。在这种情况下,免税实体对该目标公司的收益份额即为UBTI。GP或基金管理人若因向基金的投资组合公司实施管理、提供咨询或类似服务而收取费用,则可能被视为参与了贸易或商事活动,该费用则为UBTI。
三、我国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立法及完善
(一)我国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基本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证券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的规定,在我国已经具备了设立公司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法律基础。近年来,针对在我国更适合发展哪种类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问题,已经引起了各界广泛的讨论。本文仅针对关于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法律规定和缺陷进行探讨。
在中国,对有限合伙这种企业形式的正式承认源于2006年6月1日起实施的新《合伙企业法》。新的《合伙企业法》专章规定了有限合伙企业,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还规定了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合伙协议、有限合伙的出资、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财产的分配等内容。新《合伙企业法》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可以作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因此除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外的公司也可以作为普通合伙人,该规定突破了《公司法》对公司对外投资的限制,即公司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的限制。
《合伙企业法》增加了法人可以作为合伙人的规定,这一突破为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创设了有利条件。由于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将会有大量资金充足的机构投资者的参与,因此,若否认法人作为合伙人的合法性,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则无法达到其应有的效果。法人作为具有独立人格的民事主体,应当有充分的权利能力来处分自己的财产,这也应该包括法人基于自己的意志和利益,以所有者或经营者的身份使用、处分自己的财产,投资于合伙企业,这是企业自主经营权的内在要求和外在表现。在国际上,大多数国家允许法人作为合伙人。例如美国《标准公司法》第4条第16款规定,公司
可以“充当任何合伙、合营企业、信托或其他企业的发起人、合伙人、成员、合作者或经理”。[5]
德国商法典也
规定商事合伙的合伙人可以是法人,如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等。[6]在法国,通过注册取得商人身份的自然人、合伙、法人都可以成为合伙成员。
[7]对于外国企业或者个人能否成为合伙人的问题,《合伙企业法》规定,对于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依据《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的规定,外国企业或个人可以参与设立非法人型创业投资基金,因此,外国企业或个人可以成为有限合伙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合伙人。另外,在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包括外商投资性公司)作为中国企业也属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作为合伙人的范围,可以成为《合伙企业法》下的合伙人。
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人的利益考量中,资金安全和及时撤出是重要的因素之一,如果法律禁止有限合伙人在经营期间撤回出资,就会大大影响投资人的投资积极性。依据英国有限合伙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人不得在经营期间撤回任何一部分出资,[8]这是造成有限合伙型投资基金在英国不发达的重要原因之一。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对于有限合伙人的撤资,若合伙协议中有约定的,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可以在合伙协议中根据其投资计划约定相关退伙的事宜,当约定事宜发生时,可以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以退伙。
在税收方面,《合伙企业法》第6条明确规定了合伙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原则———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从而避免了双重征税的问题。据此,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本身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只需由投资者缴纳单层税收:投资者若为个人就缴纳个人所得税,若为企业则缴纳企业所得税。正如前文所述,合伙企业的形式之所以更有利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只从合伙人层面征税,有效减轻税负,是关
键原因之一。
(二)我国法律上存在的缺陷及完善建议
从上述分析中可以看出,我国已经具备了发展有限合伙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基本法律框架,但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我国法律仍存在一些局限性和限制有限合伙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缺陷。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还缺乏一些相关配套制度。例如,《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但普通合伙人则不在此限,因此通常作为基金经理的普通合伙人可以以劳务出资。另外,普通合伙人要对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我国目前还没有个人破产制度,在这种情况下基金经理个人则须承担巨大的压力,仅以劳务出资但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且没有个人破产制度作为最后的防线,这种情况会影响基金经理对基金的运作,也可能存在不利于有限合伙发展的情况。
在税收方面,有关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收优惠制度主要体现在有关创业投资的法律规定中,因此,必须满足法律有关创业投资的规定,才能享受税收优惠。根据2007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凡符合条件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而其中一个重要条件则是工商登记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专业性创业投资企业。因此,税收优惠政策仅适用于公司制的创业投资企业。而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合伙人层面缴税,不存在税收优惠的规定,合伙制的单层税负相对公司制税负轻,但合伙人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具体税率和管理细则还有待进一步明确。
税收方面的另一个问题在于缴税时机的确定。由于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需按《合伙企业法》规定在合伙人层面承担纳税义务,合伙人应在何时纳税则需要明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通常有一个存续期,虽然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合伙人可以退伙,但往往合伙人参与合伙的时间也不止一年。而在基金运作的期间,基金取得收益并不一定会每年全部分配给合伙人,基金的收益在基金存续期间还会发生较大幅度的变动,只有在基金存续期结束时才能确定各合伙人取得的总收益。这个收益是应该分摊到基金存续期的每一个纳税期间来纳税,还是只考虑当年收入来纳税,这个问题也还没能从法律层面得到解决。由此可见,虽然在我国已经有大量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正在积极运作,投资于房地产、IT、医药、电信、金融服务等行业,但为了更有效利用并促使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良性发展,还有大量的法律问题需要解决。这些问题的解决,没有必要仅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角度出发单独立法,而是需要整体法律制度的完善,如上述个人破产制度、纳税制度等,并非仅仅影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问题。目前,在企业法律制度、税收法律制度方面,我国已经制定了基本法律框架,在此基础之上,还需要制定大量配套规则,以更明确地指导实践。逐步解决这些问题,使有关法律制度更具有明确性,才能够使投资者放下顾虑,更好地利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这种投资模式进行投资,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的积极健康发展。腾讯众创空间,一个去创业的平台。

7. 私幕基金的运作方式

1、在某个投资领域(如股票、期货、外汇、黄金等)有非常丰富的经验,最好长时间稳定地盈利过。 
2、制定包含有资金的募集、投向、分成、风险控制等内容的说明书。 
3、有一批支持你的富人,他们给你提供你想要的规模的资金。 
4、有一个研究团队,密切跟踪市场的变化,制定计划。 
5、有一套精密严格的系统,使你的计划能够真正执行下去。 
6、由于私募处于灰色地带,应有能力化解一些意想不到的麻烦。 
与封闭基金、开放式基金等公募基金相比,私募基金具有十分鲜明的特点,也正是这些特点使其具有公募基金无法比拟的优势。 


首先,私募基金通过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在美国,共同基金和退休金基金等公募基金,一般通过公开媒体做广告来招徕客户,而按有关规定,私募基金则不得利用任何传播媒体做广告宣传,其参加者主要通过获得的所谓“投资可靠消息”,或者直接认识基金管理者的形式加入。 


其次,在募集对象上,私募基金的对象只是少数特定的投资者,圈子虽小门槛却不低。如在美国,对冲基金对参与者有非常严格的规定:若以个人名义参加,最近两年个人年收入至少在20万美元以上;若以家庭名义参加,家庭近两年的收入至少在30万美元以上;若以机构名义参加,其净资产至少在100万美元以上,而且对参与人数也有相应的限制。因此,私募基金具有针对性较强的投资目标,它更像为中产阶级投资者量身定做的投资服务产品。 


第三,和公募基金严格的信息披露要求不同,私募基金这方面的要求低得多,加之政府监管也相应比较宽松,因此私募基金的投资更具隐蔽性,运作也更为灵活,相应获得高收益回报的机会也更大。 


此外,私募基金一个显著的特点就是基金发起人、管理人必须以自有资金投入基金管理公司,基金运作的成功与否与他们的自身利益紧密相关。从国际目前通行的做法来看,基金管理者一般要持有基金3%— 5%的股份,一旦发生亏损,管理者拥有的股份将首先被用来支付参与者,因此,私募基金的发起人、管理人与基金是一个唇齿相依、荣辱与共的利益共同体,这也在一定程度上较好地解决了公募基金与生俱来的经理人利益约束弱化、激励机制不够等弊端。 


公募(Public offering)就是公开募集。公开的意思有二:第一是可以做广告,向所有认识和不认识的人募集。第二是募集的对象数量比较多,比如一般定义为200人以上。 

私募(Private Placement)就是私下募集或私人配售。私下的意思如上:第一,不可以做广告。第二,只能向特定的对象募集。所谓特定的对象又有两个意思,一是指对方比较有钱具有一定的风险控制能力,二是指对方是特定行业或者特定类别的机构或者人。第三,私募的募集对象数量一般比较少,比如200人以下。 

在我国,通常而言,私募基金(Privately Offered Fund)是指一种针对少数投资者而私下(非公开)地募集资金并成立运作的投资基金。 

私募基金的特征由此可见: 

第一,私募基金是一种特殊的投资基金,主要是相对于公募基金而言的; 

第二,私募基金一般只在“小圈子里”(仅面向特定的少数投资者)筹集资金; 

第三,私募基金的销售、赎回等运作过程具有私下协商和依靠私人间信任等特征; 

第四,私募基金的投资起点通常较高,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等组织机构,一般都要求具备特定规模的财产; 

第五,私募基金一般不得利用公开传媒等进行广告宣传,即不得公开地吸引和招徕投资者; 

第六,私募基金的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通常也会以自有的资金进行投资,从而形成利益捆绑、风险共担、收益共享的机制; 

第七,私募基金的监管环境相对宽松,即政府通常不对其进行严格规制; 

第八,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要求不严格; 

第九,私募基金的保密度较高; 

第十,私募基金的反应较为迅速,具有非常灵活自由的运作空间; 

第十一,私募基金的投资回报相对较高(即高收益的机率相对较大); 

第十二,其他。 

私募基金的运作模式 

私募基金的主要运作方式有两种。 
第一种是承诺保底,基金将保底资金交给出资人,相应的设定底线,如果跌破底线,自动终止操作,保底资金不退回。 
第二种,接收帐号(即客户只要把帐号给私募基金即可),如果跌破10%,客户可自动终止约定,对于赢利达10%以上部分按照约定的比例进行分成,此种都是针对熟悉的客户,还有就是大型企业单位。 


私募基金的组织形式 

1、公司式 

公司式私募基金有完整的公司架构,运作比较正式和规范。目前公司式私募基金(如"某某投资公司")在中国能够比较方便地成立。半开放式私募基金也能够以某种变通的方式,比较方便地进行运作,不必接受严格的审批和监管,投资策略也就可以更加灵活。比如: 

(1)设立某"投资公司",该"投资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有价证券投资; 

(2)"投资公司"的股东数目不要多,出资额都要比较大,既保证私募性质,又要有较大的资金规模; 

(3)"投资公司"的资金交由资金管理人管理,按国际惯例,管理人收取资金管理费与效益激励费,并打入"投资公司"的运营成本; 

(4)"投资公司"的注册资本每年在某个特定的时点重新登记一次,进行名义上的增资扩股或减资缩股,如有需要,出资人每年可在某一特定的时点将其出资赎回一次,在其他时间投资者之间可以进行股权协议转让或上柜交易。该"投资公司"实质上就是一种随时扩募,但每年只赎回一次的公司式私募基金。 

不过,公司式私募基金有一个缺点,即存在双重征税。克服缺点的方法有: 

(1)将私募基金注册于避税的天堂,如开曼、百慕大等地; 

(2)将公司式私募基金注册为高科技企业(可享受诸多优惠),并注册于税收比较优惠的地方; 

(3)借壳,即在基金的设立运作中联合或收购一家可以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最好是非上市公司),并把它作为载体。 

2、契约式 

契约式基金的组织结构比较简单。具体的做法可以是: 

(1)证券公司作为基金的管理人,选取一家银行作为其托管人; 

(2)募到一定数额的金额开始运作,每个月开放一次,向基金持有人公布一次基金净值,办理一次基金赎回; 

(3)为了吸引基金投资者,应尽量降低手续费,证券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根据业绩表现收取一定数量的管理费。其优点是可以避免双重征税,缺点是其设立与运作很难回避证券管理部门的审批和监管。 

3、虚拟式 

虚拟式私募基金表面看来像委托理财,但它实际上是按基金方式进行运作。比如,虚拟式私募基金在设立和扩募时,表面上是与每个客户签定委托理财协议,但这些委托理财帐户是合在一起进行基金式运作,在买入和赎回基金单元时,按基金净值进行结算。具体的做法可以是: 

(1)每个基金持有人以其个人名义单独开立分帐户; 

(2)基金持有人共同出资组建一个主帐户; 

(3)证券公司作为基金的管理人,统一管理各帐户,所有帐户统一计算基金单位净值; 

(4)证券公司尽量使每个帐户的实际市值与根据基金单位的净值计算的市值相等,如果二者不相等,在赎回时由主帐户与分帐户的资金差额划转平衡。 

虚拟式的优点是,可以规避证券管理部门对基金设立与运作方面的审批与监管,设立灵活,并避免了双重征税。缺点是依然没有摆脱委托理财的束缚,在资金筹集上需要法律上的进一步规范,在资金运作上依然受到证券管理部门对券商的监管,在资金规模扩张上缺乏基金的发展优势。 

4、组合式 

为了发挥上述3种组织形式的优越性,可以设立一个基金组合,将几种组织形式结合起来。组合式基金有4种类型: 

(1)公司式与虚拟式的组合; 

(2)公司式与契约式的组合; 

(3)契约式与虚拟式的组合; 

(4)公司式、契约式与虚拟式的组合。 
私募基金的现状 

正是因为有上述特点和优势,私募基金在国际金融市场上发展十分快速,并已占据十分重要的位置,同时也培育出了像索罗斯、巴菲特这样的投资大师和国际金融“狙击手”。在国内,目前虽然还没有公开合法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但许多非银行金融机构或个人从事的集合证券投资业务却早已显山露水,从一定程度上说,它们已经具备私募基金应有的特点和性质。据报道,国内现有私募基金性质的资金总量至少在2000亿元以上,其中大多数已经运用美国相关的市场规定和管理章程进行规范运作,并且聚集了一大批业界精英和经济学家。但美中不足的是,它们只能默默无闻地生存在不见阳光的地下世界里。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中国基金市场的开放已为时不远,根据有关协议,5年后国外基金可以进入中国市场,未来市场竞争之激烈可想而知。由此,许多有识之士纷纷呼吁,应尽快赋予私募基金明确的法律身份,让其早日步入阳光地带,这不仅有利于规范私募基金的管理和运作,而且可以创造一个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市场竞争环境,减少交易成本,推动金融创新,并不断创造和丰富证券市场上的金融产品和投资渠道,满足投资者日益多元化的投资需求。

私幕基金的运作方式

8. 请问债券分析人员都看哪些专业的网站?

围绕对冲基金的三个核心问题是:什么是对冲基金?对冲基金是否导致高风险,特别是是否引发了1997年的亚洲金融危机?要不要对对冲基金加强监管以及如何加强监管? 
虽然对冲基金早已成为全球舆论关注的焦点,但国内的研究并不多见。本文的报告分三部分:一是介绍对冲基金的概况,揭开对冲基金神秘的面纱;二是分析对冲基金是否一定导致金融风险,是否导致了1997年的亚洲金融危机;三是介绍是否要对对冲基金加强监管的讨论。 

一、对冲基金概况 

1、什么是对冲基金(定义和特点) 
能说出对冲基金的许多别名,如套头基金、套利基金和避险基金,但要说清对冲基金是什么并非易事。90年代以来国内出版的多种大型金融工具书,如《新国际金融辞海》(刘鸿儒主编,1994年)、《国际金融全书》(王传纶等主编,1993年),选入了“对冲(hedging)”、“基金(fund)”、“套利(arbitrage)”、“共同基金(mutual fund)”等条目,却没有“对冲基金”的条目,说明直到90年代中期,虽然对冲基金的一些相关术语早已进入,对冲基金却还闻所未闻。 
国外对对冲基金的理解也颇为混乱不一,试列举一些最新的研究文献对对冲基金的定义如下。IMF的定义是“对冲基金是私人投资组合,常离岸设立,以充分利用税收和管制的好处”。美国第一家提供对冲基金商业数据的机构Mar/Hedge的定义是 “采取奖励性的佣金(通常占15—25%),并至少满足以下各标准中的一个:基金投资于多种资产;只做多头的基金一定利用杠杆效应;或者基金在其投资组合内运用各种套利技术。”美国另一家对冲基金研究机构HFR将对冲基金概括为:“采取私人投资合伙公司或离岸基金的形式,按业绩提取佣金、运用不同的投资策略。”著名的美国先锋对冲基金国际顾问公司VHFA的定义是 “采取私人合伙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主要投资于公开发行的证券或金融衍生品。” 
美联储主席格林斯潘,在向美国国会就长期资本管理公司(LTCM)问题作证时给出了一个对冲基金的间接定义。他说,LTCM是一家对冲基金,或者说是一家通过将客户限定于少数十分老练而富裕个体的组织安排以避开管制,并追求大量金融工具投资和交易运用下的高回报率的共同基金 。 
根据以上定义,尤其是格林斯潘的间接定义,我们认为,对冲基金并非 “天外来客”,实质仍不外乎是一种共同基金,只不过组织安排较为特殊,投资者(包括私人和机构)较少,打个形象的比方,它就像是“富人投资俱乐部”,相比之下普通共同基金便是“大众投资俱乐部”。由于对冲基金特殊的组织安排,它得以钻现行法律的空子,不受监管并可不受约束地利用一切金融工具以获取高回报,从而衍化出与普通的共同基金的诸多区别开来。 
有人认为,对冲基金的关键是应用杠杆,并投资于衍生工具。但实际上正如IMF所指出的,另外一些投资者也参与对冲基金完全相同的操作,如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的自营业务部门持仓、买卖衍生品并以与对冲基金相同的方式变动它们的资产组合。许多共同基金,养老基金,保险公司和大学捐款参与一些相同的操作并且名列对冲基金的最重要投资者。此外,从一个细分的银行体系中商业银行的总资产和债务是它们的资本的好几倍这个意义上看,商业银行也在运用杠杆。 
通过对文献的解读,试将对冲基金与一般共同基金作如下对比(表1),从中可清楚地看出对冲基金的特点,进而确切把握究竟什么是对冲基金。 

表1 对冲基金与共同基金的特征比较 
对冲基金 共同基金 
投资者人数 严格限制 美国证券法规定:以个人名义参加,最近两年里个人年收入至少在20万美元以上;如以家庭名义参加,夫妇俩最近两年的收入至少在30万美元以上;如以机构名义参加,净资产至少在100万美元以上。1996年作出新的规定:参与者由100人扩大到了500人。参与者的条件是个人必须拥有价值500万美元以上的投资证券。 无限制 
操作 不限制 投资组合和交易受限制很少,主要合伙人和管理者可以自由、灵活运用各种投资技术,包括卖空、衍生证券的交易和杠杆 限制 
监管 不监管 美国1933年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和1940年的投资公司法曾规定不足100投资者的机构在成立时不需要向美国证券管理委员会等金融主管部门登记,并可免于管制的规定。因为投资者对象主要是少数十分老练而富裕的个体,自我保护能力较强。 严格监管 因为投资者是普通大众,许多人缺乏对市场的必要了解,出于避免大众风险、保护弱小者以及保证社会安全的考虑,实行严格监管。 
筹资方式 私募 证券法规定它在吸引顾客时不得利用任何传媒做广告,投资者主要通过四种方式参与:依据在上流社会获得的所谓“投资可靠消息”;直接认识某个对冲基金的管理者;通过别的基金转入;由投资银行、证券中介公司或投资咨询公司的特别介绍。 公募 公开大做广告以招徕客户 
能否离岸设立 通常设立离岸基金 好处:避开美国法律的投资人数限制和避税。通常设在税收避难所如处女岛(Virgin Island)、巴哈马(Bahamas)、百慕大(Bermuda)、鳄鱼岛(Cayman Island)、都柏林(Dublin)和卢森堡(Luxembourg),这些地方的税收微乎其微。MAR于1996年11月统计的对冲基金管理的680亿美元中,有317亿美元投资于离岸对冲基金。这表明离岸对冲基金是对冲基金行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WHFA统计,如果不把“基金的基金”计算在内,离岸基金管理的资产几乎是在岸基金的两倍。 不能离岸设立 
信息披露程度 信息不公开,不用披露财务及资产状况 信息公开 
经理人员报酬 佣金+提成 获得所管理资产的1%-2%的固定管理费,加上年利润的5%-25%的奖励。 一般为固定工资 
经理能否参股 可以参股 不参股 
投资者抽资有无规定 有限制 大多基金要求股东若抽资必须提前告知:提前通知的时间从30天之前到3年之前不定。 无限制或限制少 
可否贷款交易 可以自有资产作抵押贷款交易 不可以贷款交易 
规模大小 规模小 全球资产大约为3000亿。 规模大 全球资产超过7万亿 
业绩 较优 1990年1月至1998年8月间年平均回报率为17%,远高于一般的股票投资或在退休基金和共同基金中的投资(同期内华尔街标准-普尔500家股票的年平均增长率仅12%)。据透露,一些经营较好的对冲基金每年的投资回报率高达30-50%。 相比要逊色 

2、什么是“对冲(hedging)”,为什么要对冲? 
“对冲”又被译作“套期保值”、“护盘”、“扶盘”、“顶险”、“对冲”、“套头交易”等。早期的对冲是指“通过在期货市场做一手与现货市场商品种类、数量相同,但交易部位相反之合约交易来抵消现货市场交易中所存价格风险的交易方式”(刘鸿儒主编,1995)。早期的对冲为的是真正的保值,曾用于农产品市场和外汇市场 。套期保值者(hedger)一般都是实际生产者和消费者,或拥有商品将来出售者,或将来需要购进商品者,或拥有债权将来要收款者,或负人债务将来要偿还者,等等。这些人都面临着因商品价格和货币价格变动而遭受损失的风险,对冲是为回避风险而做的一种金融操作,目的是把暴露的风险用期货或期权等形式回避掉(转嫁出去),从而使自己的资产组合中没有敞口风险。比如,一家法国出口商知道自己在三个月后要出口一批汽车到美国,将收到100万美元,但他不知道三个月以后美元对法郎的汇率是多少,如果美元大跌,他将蒙受损失。为避免风险,可以采取在期货市场上卖空同等数额的美元(三个月以后交款),即锁定汇率,从而避免汇率不确定带来的风险。对冲既可以卖空,又可以买空。如果你已经拥有一种资产并准备将来把它卖掉,你就可以用卖空这种资产来锁定价格。如果你将来要买一种资产,并担心这种资产涨价,你就可以现在就买这种资产的期货。由于这里问题的实质是期货价格与将来到期时现货价格之差,所以谁也不会真正交割这种资产,所要交割的就是期货价格与到期时现货价格之差。从这个意义上说,对该资产的买卖是买空与卖空。 
那么什么是对冲基金的“对冲“?不妨举出对冲基金的鼻祖Jones的例子。Jones悟出对冲是一种市场中性的战略,通过对低估证券做多头和对其它做空头的操作,可以有效地将投资资本放大倍数,并使得有限的资源可以进行大笔买卖。当时,市场上广泛运用的两种投资工具是卖空和杠杆效应。Jones将这两种投资工具组合在一起,创立了一个新的投资体系。他将股票投资中的风险分为两类:来自个股选择的风险和来自整个市场的风险,并试图将这两种风险分隔开。他将一部分资产用来维持一篮子的被卖空的股票,以此作为冲销市场总体水平下降的手段。在将市场风险控制到一定限度的前提下,同时利用杠杆效应来放大他从个股选择中获得的利润,策略是,买进特定的股票作多头,再卖空另外一些股票。通过买进那些“价值低估”的股票并卖空那些“价值高估”的股票,就可以期望不论市场的行情如何,都可从中获得利润。因此,Jones基金的投资组合被分割成性质相反的两部分:一部分股票在市场看涨时获利,另一部分则在市场下跌时获利。这就是“对冲基金”的“对冲”手法。尽管Jones认为股票选择比看准市场时机更为重要,他还是根据他对市场行情的预测增加或减少投资组合的净敞口风险。由于股价的长期走势是上涨的,Jones投资总的说来是“净多头”。 
加入金融衍生工具比如期权以后会怎么样?不妨再举个例子。如果某公司股票的现价为150元,估计月底可升值至170元。传统的做法是投资该公司股票,付出150元,一旦获利20元,则利润与成本的比例为13.3%。但如果用期权,可以仅用每股5元(现股价)的保证金买入某公司本月市场价为150元的认购期权,如果月底该公司的股价升至170元,每股帐面可赚20元,减去保证金所付出的5元,净赚15元(为简便计,未算手续费),即以每股5元的成本获利15元,利润与成本的比率为300%,如果当初用150元去作期权投资,这时赚的就不是20元,而是惊人的4500元了。 
可见,如果适当地运用衍生工具,只需以较低成本就可以获取较多利润,就象物理学中的杠杆原理,在远离支点的作用点以较小的力举起十分靠近支点的重物。金融学家将之称为杠杆效应。这种情况下,假如说不是为了避险(也就是实际上不对冲),而纯粹是作市场的方向,并且运用杠杆来进行赌注,一旦做对了,当然能获暴利,不过风险也极大,一旦失手损失也呈杠杆效应放大。美国长期资本管理基金(LTCM)用自有资金22亿美元作抵押,贷款1250亿美元,其总资产1200多亿美元,它所持有的金融产品涉及的各种有价证券的市值超过一万亿美元,杠杆倍数达56.8,只要有千分之一的风险就可遭灭顶之灾。 

3、对冲基金类别(Strategy Defined) 

Mar/Hedge根据基金经理的报告将对冲基金分为8类: 
1、宏观(Macro)基金:根据股价、外汇及利率所反映出来的全球经济形势的变化进行操作。 
2、全球(Global)基金:投资于新兴市场或世界上的某些特定地区,虽然也像宏观基金那样根据某一特殊市场的走势进行操作,但更偏向选择单个市场上行情看涨的股票,也不像宏观基金那样对指数衍生品感兴趣; 
3、多头(Long Only)基金:传统的权益基金,其运作结构与对冲基金相类似,即采取奖励性佣金及运用杠杆。 
4、市场中性(Market-neutral)基金:通过多头和空头的对冲操作来减少市场风险,从这个意义上讲,它们的投资哲学与早期对冲基金(如Jones基金)最为接近。这一类基金包括可转换套利基金;对股票和期指套利的基金;或者根据债券市场的收益曲线操作的基金等; 
5、部门(Sectoral)对冲基金:投资于各种各样的行业,主要包括:保健业、金融服务业、食品饮料业、媒体通讯业、自然资源业、石油天然气业、房地产业、技术、运输及公用事业等; 
6、专事卖空(dedicated short sales)基金:从经纪人处借入他们判断为“价值高估”的证券并在市场上抛售,以期在将来以更低的价格购回还给经纪人。投资者常为那些希望对传统的只有多头的投资组合进行套期保值,或希望在熊市时持有头寸的投资者; 
7、重大事件驱动(Event-driven)基金:投资主旨是利用那些被看作是特殊情况的事件。包括不幸(distressed)证券基金,风险套利基金等。 
8、基金的基金(Funds of funds):向各个对冲基金分配投资组合,有时用杠杆效应。 
美国先锋对冲基金研究公司(1998)则将对冲基金分为15类: 
1、 可转换套利Convertible Arbitrage)基金:指购买可转换证券(通常是可转换债券)的资产组合,并通过卖空标的普通股对股票的风险进行对冲操作。 
2、 不幸证券(Distressed Securities)基金:投资于并可能卖空已经或预期会受不好环境影响的公司证券。包括重组、破产、萧条的买卖和其它公司重构等。基金经理人运用标准普尔卖出期权(put Option)或卖出期权溢价(put option spread ) 进行市场对冲。 
3、 新兴市场(Emerging Markets)基金:投资于发展中或“新兴”国家的公司证券或国家债券。主要是做多头。 
4、 权益对冲(Equity Hedge)基金:对一些股票做多头,并随时卖空另外一些股票或/和股指期权。 
5、 权益市场中性基金(Equity Market Neutral):利用相关的权益证券间的定价无效谋求利润,通过多头和空头操作组合降低市场敞口风险(Exposure)。 
6、 不对冲权益基金(Equity Non-Hedge):尽管基金有能力用短卖股票和/或股指期权进行对冲操作,但主要是对股票做多头。这类基金被称为“股票的采撷者”。 
7、 重大事件驱动型基金(Event-Driven):也被称作“公司生命周期”投资。该基金投资于重大交易事件造成的机会,如并购、破产重组、资产重组和股票回购等。 
8、 固定收入(Fixed Income:)基金:指投资于固定收入证券的基金。包括套利型基金、可转换债券基金、多元化基金、高收益基金、抵押背书基金等。 
9、宏观基金(Macro):指在宏观和金融环境分析的基础上直接对股市、利率、外汇和实物的预期价格移动进行大笔的方向性的不对冲的买卖。 
10、市场时机基金(market timing):买入呈上升趋势的投资品,卖出呈下滑趋势的投资品。该基金主要是在共同基金和货币市场之间进行买卖。 
11、合并套利基金(Merger Arbitrage):有时也称为风险套利,包括投资于事件驱动环境如杠杆性的收购,合并和敌意收购。 
12、相对价值套利基金(Relative Value Arbitrage):试图利用各种投资品如股票、债券、期权和期货之间的定价差异来获利。 
13、部门(Sector)基金:投资于各个行业的基金。 
14、空头基金(Short Selling):包括出售不属于卖主的证券,是一种用来利用预期价格下跌的技术。 
15、基金的基金(Fund of Funds):在基金的多个经理人或管理帐户之间进行投资。该战略涉及经理人的多元资产组合,目标是显著降低单个经理人投资的风险或风险波动。 
尽管有以上许多种对冲基金的类别,但一般说来,主要是两大类。 
一是宏观(Macro)对冲基金,最著名的就是索罗斯的量子基金。很多人都以为宏观对冲基金是最凶恶的基金,风险最大,其实宏观对冲基金的风险并非最大,一般只使用4-7倍的杠杆。虽然宏观对冲基金追求投资战略的多元化,但这类基金仍有几个共同的特征: 
A、利用各国宏观的不稳定。寻找宏观经济变量偏离稳定值并当这些变量不稳定时,其资产价格以及相关的利润会剧烈波动的国家。这类基金会承担相当的风险,以期有可观的回报。 
B、经理人尤其愿意进行那些损失大笔资本的风险显著为零的投资。如在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中,投资者判断泰铢将贬值,虽然无法准确预料具体贬值的日期,但可断定不会升值,因此敢放胆投资。 
C、当筹资的成本较低时,最有可能大量买入。便宜的筹资使它们即使对事件的时期不确定时也敢于大量买入并持仓。 
D、经理人对流动性市场很感兴趣。在流动市场上它们可以以低成本做大笔的交易。而在新兴市场,有限的流动性和有限的可交易规模对宏观对冲基金和其他试图建仓的投资者造成一定的约束。新兴市场对与离岸同行有业务往来的国内银行进行资本控制或限制使得对冲基金很难操纵市场。由于在较小的、缺乏流动性的市场,无法匿名投资,经理人还担心会被当作政府或中央银行交易的对立方。 
另一类是相对价值(Relative Value)基金,它对密切相关的证券(如国库券和债券)的相对价格进行投资,与宏观对冲基金不一样,一般不太冒市场波动的风险。但由于相关证券之间的价差通常很小,不用杠杆效应的话就不能赚取高额利润,因此相对价值基金比宏观对冲基金更倾向于用高杠杆,因而风险也更大。最著名的相对价值基金就是LTCM。LTCM的总裁梅里韦瑟相信“各类债券间的差异自然生灭论”,即在市场作用下,债券间不合理的差异最终会消弥,因此如果洞察先机,就可利用其中的差异获利。但债券间的差异是如此之小,要赚钱就必须冒险用高杠杆。LTCM在欧洲债市一直赌“在欧元推出之前,欧盟各国间债券利息差额将逐渐缩小”,因为德国和意大利是第一批欧元国成员,希腊也于今年5月宣布加入单一欧币联盟,于是LTCM大量持有意大利、希腊国债以及丹麦按揭债券的多仓,同时也持有大量德国国债的空仓。与此同时,在美国债市,LTCM的套利组合是购入按揭债券和卖出美国国债。1998年8月14日俄罗斯政府下令停止国债交易,导致新兴市场债券大跌,大量外资逃离并将德国和美国的优质债市视为安全岛。于是德、美两国国债在股市面临回调的刺激下,价格屡创新高,同时新兴市场债市则暴跌,德、美国债与其他债券的利息差额拉大。1998年年1至8月,意大利10年期债息较德国10年期债息高出值A1的波动基本保持在0.20-0.32厘之间;俄罗斯暂停国债交易后,A1值迅速变大,更在8月底创出0.57厘的11月来新高;进入9月,A1变化反复,但始终在0.45厘上的高位;9月28日更是报收0.47厘,A1的增高意味着LTCM“买意大利和希腊国债,卖德国国债”的投资组合失败了(希腊国债亏损同理于意大利国债);同时持有的大量俄国国债因为停止交易而成为废纸;丹麦按揭债券自然也难逃跌势。在美国,市债交易异常火爆,国债息减价增。自1998年8月1日后,市场利率较10年期美国国债利息高出值A2大幅攀升;8月21日,美国股市大跌,道琼斯工业平均指数跌掉512点。同时,美国公司债券的抛压同国债强劲的买盘形成鲜明对比,国债的利息被推到29年来低位,LTCM逃离持有的美国国债空仓被“逼空”。因此,LTCM在欧美债券市场上的债券投资组合上多空两头巨损,9月末,公司资产净值下降78%,仅余5亿美元,濒临破产的边缘。 

3、 对冲基金的历史与现状 

(1)创始阶段:1949-1966年 
对冲基金的鼻祖是Alfred Winslow Jones。琼斯最初是一个社会学家,后来成为一个记者,再后来成为基金经理人。1949年Jones任职于《财富》杂志期间,受命调查市场分析的技术方法并撰写文章。结果无师自通,几乎在一夜之间从一个新手成为一个精通者,并在文章发表两个月前,建立起一家合伙的投资公司。公司带有后来的对冲基金的经典特征,所以被认为是世界上第一家对冲基金。存在一个奖励佣金制和把他自己的资本投入基金,向一般经理人员支付的薪水占所实现利润的20%。此外,Jones在随后的十年里还创建了一套模拟指标。 
Jones公司起初是一家普通合伙公司,后来则改为有限合伙公司,其运作保持着秘密状态,业绩良好。 
(2)初步发展和变化阶段:1966-1968年 
1966年《财富》的另一位记者Carol Loomis发现了业绩不凡的Jones基金,撰文盛赞 “Jones是无人能比的”。该文详细描述了Jones基金的结构和激励方式,以及jones在后来几年创建的模拟指标,并列出Jones基金的回报率-酬金净额,发现大大超过了一些经营最成功的共同基金。例如,它过去五年的回报率比诚信趋势(Fidelity Trend )基金高出44%,过去10年的回报率则比Dreyfas基金高87%。这导致了对冲基金数目大增,虽然并不知道在随后几年中所建立的基金的准确数字,但根据SEC的一项调查,截至1968年底成立的215家投资合伙公司中有140家是对冲基金,其中大多数是在当年成立的。 
虽然对冲基金的迅速成长与强劲的股票市场同步,但一些基金经理发现通过卖空来对冲投资组合不仅难度大、耗时,且成本高昂。结果,许多基金越来越求助于高额头寸来放大股票多头的战略,从而对冲基金开始向多种类别发展,所谓“对冲”,不过是象征性的意义罢了。 
(3)低潮阶段:1969-1974年 
1969—1970年的股市下跌给对冲基金业以灾难性的打击,据报道,SEC在1968年底所调查的28家最大的对冲基金,至70年代末其管理的资产减少了70%(由于亏损和撤资),其中有5家关门大吉。规模较小的基金情况则更糟。1973—1974年的股市下跌,再次使对冲基金急剧萎缩。 
(4)缓慢发展阶段:1974-1985年 
从1974—1985年,对冲基金重新以相对秘密的姿态进行运作。虽然宏观对冲基金在此期间崭露头角,但总的说来发展不是太快。 
(5)大发展阶段:90年代之后 
对冲基金是随着金融管制放松后金融创新工具的大量出现兴盛起来的,特别是90年以后,经济和金融全球化趋势的加剧,对冲基金迎来了大发展的年代。1990年,美国仅有各种对冲基金1500家,资本总额不过500多亿美元。90年代以来,对冲基金高速增加,最近两年的发展速度更是惊人。据美国《对冲基金》杂志调查,目前约有4000家基金资产超过4000亿美元。据基金顾问公司TASS的资料表明,目前全球约有4000多对冲基金,比两年前的数目多出逾一倍,所管理的资产总值则由1996年1500亿美元,大幅增加至目前的4000亿美元。而美国先锋对冲基金国际顾问公司的资料则认为,对冲基金目前在全球已超过5000个,管理资产在2500亿美元以上。另据预测,今后5-10年间,美国的对冲基金还将以每年15%的速度增长,其资本总额的增长将高于15%。值得注意的是,美国的对冲基金正在把退休资金以及各种基金会和投资经理人吸引过来,形成更强大的势力。5年前,退休资金和各种基金会的投资在对冲基金资本总额中仅占5%,现在已猛增到80%。 

5、目前国际上主要的对冲基金组织 

目前,世界上只有美国有对冲基金。欧洲一些国家也有类似的基金,但正式名称不叫对冲基金。 
对冲基金声名显赫,许多人猜想它一定是“巨无霸”(“600磅的大猩猩”),其实大部分的对冲基金规模并不大。按资本总额来区分:5亿美元以上的仅占5%;5000万-5亿美元的约占30%;500万美元以下的约占65%。约有四分之一的对冲基金总资产不超过1000万美元,有人说,“它们的运作像个小作坊,通常是在仅有一两个人的办公室里工作。” 
排名前10位的美国国际对冲基金依次为:美洲豹基金(资产100亿美元)、量子基金(资产60亿美元)、量子工业基金(资产24亿美元)、配额基金(资产17亿美元)、奥马加海外合伙人基金(资产三类17亿美元)、马弗立克基金(资产17亿美元)、兹维格-迪美纳国际公司(资产16亿美元)、类星体国际基金(资产15亿美元)、SBC货币有价证券基金(资产15亿美元)、佩里合伙人国际公司(资产13亿美元)。 
排名前10位的美国国内对冲基金依次为:老虎基金(资产51亿美元)、穆尔全球投资公司(资产40亿美元)、高桥资本公司(资产14亿美元)、帽际基金(INTERCAP,资产13亿美元)、罗森堡市场中性基金(资产12亿美元)、埃林顿综合基金(资产11亿美元)、套利税收等量基金(资产10亿美元)、定量长短卖资金(资产9亿美元)、SR国际基金(资产9亿美元)、佩里合伙人公司(资产8亿美元)。 

二、对冲基金与金融风险 

90年代以来,对冲基金行业获得极大的发展,其表现引人瞩目,而90年代也是国际金融动荡不安,风险日增的年代,从1992年欧洲货币危机,1994年债券市场危机机墨西哥危机,到1997年的亚洲金融危机,世界似乎越来越不得安宁。许多人指责对冲基金是金融风险之源,特别是导致了亚洲金融危机。对于这一流行的说法,我们先作一般性的讨论,然后再引证资料,介绍一些对对冲基金在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中扮演的角色所作的实证分析。 

1、对冲基金与金融风险:一般性讨论 
一般来说,对冲基金并不具有较其他机构投资者更不安全的特性,理由如下: 
(1)相对较小的规模。到1997年底,对冲基金全球资产仅3000亿美金,而成熟市场的机构投资者所管理的资产超过20万亿美金,其中美国、英国、加拿大、日本、德国的共同基金、退休基金、保险公司及非金融性公司所管理的资金高达11万亿美元,全球共同基金则在1996年就已有7万亿美元之多。 
(2)大部分对冲基金不用杠杆或所用的杠杆比例小。有人或许会说,对冲基金虽然规模小,但使用杠杆作用大。事实并非如此。VHFA的研究表明,对冲基金整体上运用的杠杆比较适度。约30%的对冲基金不运用杠杆,约54%的对冲基金运用小于2:1的杠杆(1美元当作2美元投资),只有16%的对冲基金运用大于2:1的杠杆(即借贷额超过了其资本额)。极少数的对冲基金的杠杆大于10:1。并且大多数运用高杠杆的对冲基金进行各种各样的套利战略,因此其杠杆的量不一定是其实际市场风险的一个准确尺度。与此同时,银行、公司及机构投资者也运用杠杆,考虑到它们管理的资产加起来数倍于对冲基金,谁的作用更大不难想象。 
(3)对冲基金信息匮乏。有人认为,对冲基金还可利用“羊群效应”,自己作领头羊。如果这是真的话,将取决于信息及处理信息的能力。实际上,对冲基金的管理费用较低,人员很少,同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