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小组组织法规定

2024-05-18 06:28

1. 村民小组组织法规定

法律分析: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

村民小组组织法规定

2. 设立村民小组有哪些法律规定?程序怎样?

关于村民小组的相关法律规定:《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八条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村民小组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村民小组组长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属于村民小组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的经营管理以及公益事项的办理,由村民小组会议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讨论决定,所作决定及实施情况应当及时向本村民小组的村民公布。【摘要】
设立村民小组有哪些法律规定?程序怎样?【提问】
关于村民小组的相关法律规定:《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八条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村民小组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村民小组组长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属于村民小组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的经营管理以及公益事项的办理,由村民小组会议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讨论决定,所作决定及实施情况应当及时向本村民小组的村民公布。【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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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设立村民小组有哪些法律规定?程序怎样?

你好,你的问题已经看到了,很高兴能为您解答。正在为您整理答案中,请耐心等待一下。。。。村民小组一般都是村民委员会的组成部分,就是一个村委会可能有多个村民小组组成;法律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第十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可以按照村民居住状况分设若干村民小组,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从这两条规定来看,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小组的有无和设立由村委会决定,在组织机构上村民小组应隶属于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履行村委会通过的决议。2、村民小组长的权限不当然具有法定代表人的主体资格。村民小组长的职责与法定代表人有很大区别,主要是自我管理的职责,行使代表权有严格限制。
对法定代表人而言,更重要的是效率价值,如果每次经济活动均需法人单独授权,不仅效率低下,且相对方也无从知晓其是否真正得到授权,如法人以未授权为由否定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则容易发生恶意侵害相对方利益的行为,因此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行使权利,对内具有管理权,负责组织和领导生产经营活动,对外代表法人处理各种民事活动。【摘要】
设立村民小组有哪些法律规定?程序怎样?【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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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定代表人而言,更重要的是效率价值,如果每次经济活动均需法人单独授权,不仅效率低下,且相对方也无从知晓其是否真正得到授权,如法人以未授权为由否定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则容易发生恶意侵害相对方利益的行为,因此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行使权利,对内具有管理权,负责组织和领导生产经营活动,对外代表法人处理各种民事活动。【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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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定代表人而言,更重要的是效率价值,如果每次经济活动均需法人单独授权,不仅效率低下,且相对方也无从知晓其是否真正得到授权,如法人以未授权为由否定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则容易发生恶意侵害相对方利益的行为,因此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行使权利,对内具有管理权,负责组织和领导生产经营活动,对外代表法人处理各种民事活动。【回答】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
法定代表人有权代表法人向法院起诉和应诉,不需法人针对该次诉讼行为授权,法定代表人所进行的诉讼行为,就是法人的诉讼行为,对法人发生法律效力。
而村民小组是农村基层自治组织中的最小单位,村民小组长的职责法律并无规定,一般由各村民组织自行制订,从各地制订的村民小组长职责来看,主要包括民主决策本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协调处理民间矛盾纠纷,执行村民小组会议决定等,但均未见村民小组长具有对外代表权的规定。【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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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设立村民小组有哪些法律规定?程序怎样?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关于村民小组的相关法律规定:《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八条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村民小组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村民小组组长与村民委员会的相同,可以连选连任。属于村民小组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的经营管理以及公益事项的办理,由村民小组会议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讨论决定,所作决定及实施情况应当及时向本村民小组的村民公布。【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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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设立村民小组有哪些法律规定?程序怎样

村民小组一般都是村民委员会的组成部分,就是一个村委会可能有多个村民小组组成;

法律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第十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可以按照村民居住状况分设若干村民小组,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从这两条规定来看,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小组的有无和设立由村委会决定,在组织机构上村民小组应隶属于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履行村委会通过的决议。

2、村民小组长的权限不当然具有法定代表人的主体资格

村民小组长的职责与法定代表人有很大区别,主要是自我管理的职责,行使代表权有严格限制。

对法定代表人而言,更重要的是效率价值,如果每次经济活动均需法人单独授权,不仅效率低下,且相对方也无从知晓其是否真正得到授权,如法人以未授权为由否定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则容易发生恶意侵害相对方利益的行为,因此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行使权利,对内具有管理权,负责组织和领导生产经营活动,对外代表法人处理各种民事活动。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

法定代表人有权代表法人向法院起诉和应诉,不需法人针对该次诉讼行为授权,法定代表人所进行的诉讼行为,就是法人的诉讼行为,对法人发生法律效力。

而村民小组是农村基层自治组织中的最小单位,村民小组长的职责法律并无规定,一般由各村民组织自行制订,从各地制订的村民小组长职责来看,主要包括民主决策本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协调处理民间矛盾纠纷,执行村民小组会议决定等,但均未见村民小组长具有对外代表权的规定。

所以,村民小组长虽然是村

设立村民小组有哪些法律规定?程序怎样

6. 村民小组成立由哪级政府部门审批?

村民小组是在村民委员会下设立的小组。村民委员会是群众自治的社会组织,村民小组不是一级组织不具法人资格。村民小组不是经济组织,更不是行政组织。

在人民公社解体以后,很多地方的村民小组暂代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即原生产队)职能。城区或城郊“村改居”后,就不存在村民小组代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问题。村民小组为农村基层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划分的行政编组;同时期城市街道、镇的区划社区的编组称为“居民小组”。“村民小组”为乡村的农业区最基层的社会组织再延伸的编组,直接管辖的对象为农户和村民。

    村民小组以村民委员会下设立的小组身份开展活动时,不具法人资格;村民小组代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即原生产队)职能活动时,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即原生产队)法人资格。

     村民小组按居住地区划分,目前,全国多数地区均在原来的人民公社时期的生产大队所辖的“生产队”一级设村民小组;多以自然地形分别设立村民小组,有些大的自然村落分设几个村民小组,情况不一。村民小组的名称有的同自然村落的名称相同,如山湖村船山组;有的用数字排序命名,如柳圩村六组。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设立、变更村民小组的,经“村两委”研究,提交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形成书面报告请示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审批,再将审批结果报县民政局、县委组织部备案即可。

7. 村民小组长选出需要什么程序或步骤?有没有相关的的法律法规?

《村委会组织法》规定,在村委会选举结束后,新的村委会要指导各村民小组进行小组长的换界。具体的选举办法参照村委会的选举办法进行。
“开箱前必须经两名候选人签字才能进行”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不过听你说的情况好象是在选举前由选举委员会通过的选举办法,也未尝不可,也就是说法律上也不禁止这样的规定,应该是有效的。现在的问题是在选举前规定了必须由两候选人签字才能开箱,也就是说规定了他们的权利,但选举委员会当时讨论了“如果他们不到场该怎么办”了吗?好象没有。既对他们应尽的义务没有规定。《选举法》规定,对于在选举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选举委员会有权根据法律临时决定。
针对你说的情况,这次开箱是应该进行的。法律规定,必须当场开箱,当场验票、计票、当场宣布结果。选举委员会制订的选举办法不能违背《选举法》,只能在其范围内进行。
他们这样做不违背法律,选举的结果是有效的。
稼甫遭扼上仿卜庶灸绸希望能帮到你。

村民小组长选出需要什么程序或步骤?有没有相关的的法律法规?

8. 村民小组长选出需要什么程序或步骤?有没有相关的的法律法规?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相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召开村民小组会议, 应当有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村民小组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村民小组组长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属于村民小组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的经营管理以及公益事项的办理,由村民小组会议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讨论决定,所作决定及实施情况应当及时向本村民小组的村民公布。

第三十五条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审计包括下列事项:

1、本村财务收支情况;

2、本村债权债务情况;

3、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情况;

4、本村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发包管理以及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

5、本村资金管理使用以及本村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担保、出让情况,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情况;

6、本村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6、本村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部门、财政部门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审计结果应当公布,其中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在下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之前公布。

相关法律法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