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司法救助调研报告

2024-05-18 13:51

1. 法院司法救助调研报告

法律主观:司法救助,又称诉讼救助,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中,通过对当事人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用的救济措施,减轻或者免除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当事人的负担,保证其能够正常参加诉讼,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
法律客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司法救助; 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行政诉讼,但经济确有困难的,实行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免交。

法院司法救助调研报告

2. 司法救助存在的问题

法律主观:部分当事人确因经济困难希望能够在诉讼的时候减少成本,马凤律师特寻找 山东 省高级人民 法院 发布的《司法救助须知》规定,希望能够帮助到当事人。  一、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 诉讼费 :  1、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2、追索 赡养费 、 抚养费 、抚育费、 抚恤金 的;  3、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 失业保险金 人员,无其他收入的;  4、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二、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减交诉讼费用:  1、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2、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  3、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  4、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  三、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缓交诉讼费用:  1、追索社会保险金、 经济补偿金 的;  2、海上事故、 交通事故 、 医疗事故 、 工伤 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 人身伤害 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3、正在接受有关部门 法律援助 的;  4、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四、申请司法救助的程序:  诉讼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应当在起诉或者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免交、减交诉讼费用的,还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  五、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司法救助申请的几种处理情形:  1、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司法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应当向当事人书面说明理由;  2、当事人申请缓交诉讼费用经审查符合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前作出准予缓交的决定;  3、人民法院对一方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对方当事人败诉的,诉讼费用由对方当事人负担;对方当事人胜诉的,可以视申请司法救助的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决定其减交、免交诉讼费用;  4、人民法院准予当事人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的,应当在法律文书中载明。
法律客观:《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第五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承担下列国家司法救助工作职责:  (一)受理、审查国家司法救助申请;  (二)提出国家司法救助审查意见并报请审批;  (三)发放救助金;  (四)国家司法救助的其他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