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干部挪用70000元扶贫款违法吗?

2024-05-17 07:46

1. 村干部挪用70000元扶贫款违法吗?

逻辑上说肯定违法

但是是否构成犯罪还需要具体看
这是因为
l.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5千元至1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2.挪用公款数额在一万元至3万元以上,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 的;
3.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一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 个月未还的。
才构成犯罪

村干部挪用70000元扶贫款违法吗?

2. 村支书记套取四万国家扶贫资金怎么判罚

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1、村干部犯罪比照国家工作人员处理;
2、针对您说的情况,一般犯罪情况有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等;
3、各个罪名的量刑情况是:
(1)贪污罪
①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所谓个人贪污数额,在单独犯罪中是指个人实际贪污的数额;在共同犯罪中,对组织、领导贪污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而言,是指贪污犯罪集团的贪污总数额,对其他共同贪污犯罪的分子而言,则是指某个人实际参与贪污的数额。所谓情节特别严重,一般是指重大贪污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贪污犯罪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的损失、后果特别严重的,或者贪污后订立攻守同盟、毁灭罪证、打击报复证人、拒不退赃,情节特别恶劣的,等等。只有在同时具备个人贪污数额在10万元以上和情节特别严重两方面条件的情况下,才能判处死刑,并处没收则产。只具备其中一项的,不能处死刑。
②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③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据此,如果个人贪污数额为1万元以上的,即使行为人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也不得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具有其他法定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的除外)。
④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3. 村干部拿了扶贫款5万元,算什么罪

  属于贪污罪
  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第三百八十四条 【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村干部拿了扶贫款5万元,算什么罪

4. 村书记挪用资金罪

一、挪用资金罪根据我国《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本罪的前身是1995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中第11条所规定的公司、企业人员挪用单位资金罪。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在挪用或借贷本单位资金,并且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而仍故意为之。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行为,有一般的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违法违纪行为和挪用本单位资金的犯罪行为之分。区分二者之间的界限。
二、挪用资金罪量刑标准
(一)挪用资金数额40万元以上或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数额15万元以上的;
(二)未全部退赃的;
(三)共同犯罪的主犯,且犯罪情节严重的;
(四)在本市影响较大,社会反应强烈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十九节“挪用资金罪”的量刑规定第一百二十八条【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量刑格】挪用资金超过3个月未还或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基准刑为拘役刑;数额为5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犯罪数额1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1.5万元以上不满2万元的,基准刑为拘役刑;数额为2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犯罪数额35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第一百二十九条【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挪用资金30万元或挪用资金3万元未退还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挪用资金数额8500元或未退还数额每增加45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挪用资金10万元进行非法活动的或挪用资金1.5万元进行非法活动且未退还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挪用资金数额5000元或未退还数额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第一百三十条【缓刑适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5. 如果镇书记把扶贫项目专用资金发给另一项目犯罪嘛

亲,挪用项目资金,首先是违规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很明确。但是否构成犯罪,还要看资金性质。挪用一般用途的专项项目资金,只是违反了专款专用的财经纪律,按规定“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等处理即可;但将专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用途的项目资金或物资挪作他用,则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挪用特定款物罪的规定。无论是挪作公用还是私用,都要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摘要】
如果镇书记把扶贫项目专用资金发给另一项目犯罪嘛【提问】
亲,挪用项目资金,首先是违规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很明确。但是否构成犯罪,还要看资金性质。挪用一般用途的专项项目资金,只是违反了专款专用的财经纪律,按规定“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等处理即可;但将专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用途的项目资金或物资挪作他用,则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挪用特定款物罪的规定。无论是挪作公用还是私用,都要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回答】
亲,如果是国家工作人员将上述款物挪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还应按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挪用公款罪定罪,从重处罚。【回答】

如果镇书记把扶贫项目专用资金发给另一项目犯罪嘛

6. 如果镇书记把扶贫项目专用资金发给另一项目犯罪嘛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挪用扶贫专项资金属于从重情节,应从重处罚。《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摘要】
如果镇书记把扶贫项目专用资金发给另一项目犯罪嘛【提问】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挪用扶贫专项资金属于从重情节,应从重处罚。《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回答】
犯罪的【回答】
你说的是挪用于个人,我是问把专项扶贫资金发给另一项目【提问】
那也是违法的【回答】
挪用扶贫专项资金属于从重情节,应从重处罚。【回答】
如果我去他的上级反应有结果没有【提问】
您得有对方挪用的证据 会有结果的【回答】

7. 村委会主任冒用他人名义借扶贫资金投资被通报是怎么回事?

2016年8月1日,甘肃省纪委通报了4起扶贫领域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正宁县永和镇樊村村委会原主任、村扶贫互助协会原理事长刘增超违规借贷扶贫互助资金问题就是其中一起。
多次冒用他人名义违规借款
2016年5月,正宁县在扶贫领域“两查两保”专项巡察中发现永和镇樊村扶贫互助协会存在大额提取现金、直接用现金向会员放款的问题。该协会资金为省级财政下拨的扶贫专项资金,按规定只能通过转账的方式把钱汇入会员农户“一折通”账号,以防止套取。针对这一线索,县纪委立即展开调查。
“在调查之前,我们通过乡镇分管扶贫资金的有关人员了解到,该村扶贫互助协会日常运行和账务资料都由刘增超一人负责。为此,我们多次督促其提供账务台账,但刘增超以人不在为由拒绝提供任何资料。”调查组相关人员说,“对此我们果断调整调查思路和方式,从借款人入手了解情况。”

调查组先后走访该村30多户借了扶贫互助资金的村民,受访的绝大多数村民对自己名下有借款的事并不知情。但在随后调查过程中,有群众反映:“刘增超打电话说他在我名下借了款,调查组来我家调查时,就说是我自己借的。”针对这一情况,调查组判断可能存在串供问题,立即找刘增超谈话。

刘增超一开始一口咬定钱都是群众自己借的,与其个人无关。面对这种情况,调查组给他摆事实、讲道理,并进行现场教育,最终刘增超承认并交待了问题。

“在群众名下借的这20万元,全部用于我家养猪场经营,这些钱救活了我的养猪场。”刘增超坦白道。经查,2013年至2015年间,他利用职务便利,用他人证件、以他人名义先后3次借出扶贫互助资金20万元,全部用于个人养猪场经营。

东窗事发被严惩
作为基层党员干部,本应该成为带领群众脱贫致富的“领头雁”,但刘增超为了发展自己的养猪场,向扶贫资金伸手,侵害了群众利益。
“他只顾经营家里的养猪场,对村里的事操心不多,开始还指望他带领我们致富哩,没想到他弄出这种事来,如果上面不查,我们都还不知道。”樊村村民刘某说。有的群众知道刘增超以自己的名义贷款的情况后很气愤,上门找他理论,还发生了口角。

“我深感后悔,会尽快把钱归还,今后将以合格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真正成为群众脱贫致富的带头人。”刘增超说。

尽管刘增超在调查期间,已将资金本息归还,但违纪必受严惩。2016年6月,正宁县纪委给予刘增超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建议免去其村扶贫互助协会理事长职务。同年9月,刘增超以挪用资金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理想信念不坚定、党性意识不强、法纪观念淡薄是刘增超走上违纪违法道路的根本原因。”正宁县纪委相关负责人说。

监督缺位必问责
刘增超作为樊村村委会主任兼村扶贫互助协会理事长,本应严格按照协会章程办事,但在协会运行过程中,他没有向社员和监事会及时通报资金流转和账目管理情况,不主动接受监督,甚至对上级的督查和群众的质疑遮遮掩掩、推三阻四,群众对此反映强烈。
“一个人借这么多钱,社员都不知道,监事长管没管我也不清楚,如果对互助协会再不好好管理,迟早还会出问题。” 村扶贫互助协会社员李某说。

李某口中的监事长由该村村委会副主任李养存兼任。作为监事长,李养存对协会资金流入、借贷和运行情况不明、底子不清,一问三不知,没有及时履行监督责任,为刘增超违规借款提供了可乘之机。基于此,该镇党委对李养存实施了诫勉谈话。

“他是村主任,我是副主任,有时候多说几句,他就表现得不高兴,我也就懒得说了。我是监事长,曾经去银行查过协会资金运行情况,因为不知道账号,没查成。后来由于忙家里的事情,对协会的事过问得也少了。”李养存说,“要知道会出事,我多给他提醒着,也不会有今天这样的结果。我确实没有监督好,今后我会严格履行监督责任,确保扶贫资金安全。”
权力失去监督必然导致违纪违法问题发生。“这一案例,再次警示我们,充分发挥上级监督、群众监督和自身监督作用是保障扶贫政策落实、扶贫资金安全运行的重要手段,也是确保基层党员干部廉洁用权、健康成长的关键所在。”正宁县纪委相关负责同志说。

强化扶贫专项资金监管,是实施精准扶贫工作的重要保障。然而,在扶贫资金落实过程中,还存在违规申报、套取、截留、挪用等问题,这些问题损害的是群众切身利益,啃食的是群众获得感,挥霍的是群众对党的信任。我们必须以零容忍的态度,严肃查处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绝不姑息手软,让胆敢向扶贫资金伸手者付出应有的代价。

村委会主任冒用他人名义借扶贫资金投资被通报是怎么回事?

8. 村干部挪用公款一万是什么罪

法律分析:挪用公款罪立案标准是: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5千元至1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2、挪用公款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3、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符合三个条件中的任意一个,就可以立案了立案后不会立即被判刑立案后,检搜索察院会先进行侦查,侦查完毕如果符合提起起诉条件的,会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判决之后,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才会依据《刑法》等相关法律进行判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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