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的特征具体有哪些

2024-05-17 11:36

1. 股权的特征具体有哪些

您好!
一般认为公司股权具有以下特征:
1、股权同时具有非财产性和财产性
股东以其所享有的股权为依据而能够获得相关的财产权利,与此同时公司也给予股东相关的非财产性权利,使得股东能够对公司进行经营管理,从而更好行使其财产性权利也能够保证公司的正常运行。非财产性权利主要包括表决权、质询权等。由此可知,股权是一个具有非财产性与财产性的综合的权利体系。
2、股权具有可分割性
即在符合法律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况下股东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其股权,当为后一种情况时,股权就被分割,此时股权的原股东以及继受取得股权的股东都对自己的股权享有独立的股权。这种股权的部分转让就直接体现了股权的分割性特征。
3、股权可以双重取得
从取得方式讲,股权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方式。在原始取得的情况下,股东缴纳其认缴的出资,公司赋予其相应的股权。在继受取得的情况下,股东通过继承或者是受让原股东的股份而取得股权。
4、股权取得体现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特点
并不是所有想成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人都能得偿所愿。就“人合性”方面来说,能否成为一个公司的股东,不仅需要向公司出资,公司有时还会考虑股东个人的资产状况、信誉、道德品质等因素。
如能进一步提出更加详细的信息,则可提供更为准确的法律意见。

股权的特征具体有哪些

2. 股权的特征具体有哪些

股权是一种与物权、债权并列的新型财产权,是一种独立的权利类型。它有以下特性:第一,股权是股东基于其出资行为而取得的特定民事权利,股东享有的与出资行为无关的民事权利不属于股权。它是股东向公司缴付出资之后享有的一种权利,而非权利与义务的复合体,股东对自己权利的不行使不会损害到他人之利益。股东享有股权,并不意味着他不负担义务。如股东负有遵守公司章程的义务,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义务,不得退股的义务等,但股东的这些义务可以看作是股东享有股权的对价,它们本身并不属于股权,而是由公司法规定的股东负有的义务或是股东之间因契约而承担的义务。第二,财产性是股权的最基本属性,股东因其出资行为,以实物或金钱为载体,将其出资转化为注册资本。公司注册资本是股东财产性权利的集合体,股权在变价时又可以金钱形式量化,因此股权具有典型的财产性。第三,股权的内容具有多样性。我国通说认为股权包括公益权和自益权两项权能,股东的自益权是指股东基于自身利益单独行使的权利,如股权转让请求权,股息红利分配请求权等财产性权利。股东的共益权是指股东基于自身的利益和全体股东共同的利益,通过共同行使的方式,来决定公司重大事项的权利,它包括出席股东会的表决权,任免公司董事和公司管理人员的请求权等非财产性权利。财产性权利和非财产性权利二者契合在一起构成股权完整的权利体系。其中财产性权利内容是股权的基本方面,收益是股东对公司投资的主要预期利益,是股东向公司投资的基本动机所在,也就是说收益是股东的终极目的;非财产性权利是确保股东获得财产利益的手段,是次要方面,但这不是说其不重要,它仍是围绕财产性权利这一核心而设,其目的是为了最大限度地追求财产权益,是财产性权利的体现和保障。第四,股权具有可分割性。股东在转让自己所持有的股权时,可以全部转让,也可部分转让。在股东部分转让股权时,原有的股东与新加入的股东各自享有独立的股权。第五,股权具有可转让性。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受到一定的限制,但只是在转让对象上受其他股东意思限制而已,并非不可转让;对股份有限公司,只是对有特殊身份的股东,对其持股时间有一定限制,它也是可转让的。

3. 股权的特征有哪些

股权的特征具体有:
1、主体特定,即股权仅为公司股东特定享有;
2、产生方式特定,即股权可通过转让、继承、设立等方式取得,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性质特定,股权既具有人身性,又具有一定的财产性;
4、股权的其他特征。
一、新股东入股的钱属于谁
新股东入股的钱属于谁要分情况看待:
1、基于新股东共同发起设立公司。在多方约定的情况下,新股东的股权资金,即注册资本,应当按照约定和法律规定足额缴纳,属于公司所有;
2、基于股权转让进入公司。股东取得股权的方式来自股权收购,转让股权的人大多是原公司股东。在这种情况下,股权的资金应该类似于交易关系,归股权转让人所有,而不是公司所有;
3、公司增资扩股时进入。在这种情况下,它类似于第一种进入方式。股东需要在履行出资义务后获得股权。因此,这部分资金属于公司所有。
二、股权质押手续该如何办理
股权质押手续办理方法如下:
1、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股权质押登记;
2、提交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质押合同等相关材料;
3、符合登记条件的,当场办理登记手续并发给登记通知书。
股权质押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
按照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制度的规定,质押以其标的物为标准,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股权质押就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因设立股权质押而使债权人取得对质押股权的担保物权,为股权质押。
股权质押是权利质押的一种。以企业出资人的股权为标的的质押。在中国,能作为股权质押的仅为股份公司股东的股票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份。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证券登记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三、增资扩股和股权转让的区别有是什么
增资扩股和股权转让的区别如下:
1、权转让与增资扩股中资金的受让人不同。股权转让的资金由被转让公司的股东领取,资金的性质是股权转让的对价;公司是从增资扩股中获得资金的,而不是特定股东,资金的性质是公司的资本;
2、投资者对公司有不同的权利和义务。股权转让后,投资者不仅继承了股东地位的同时,不仅继承了原股东在公司的权利,还承担了原股东的相应义务;投资者是否像原股东一样承担以前的义务,由协议各方约定;
3、出资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变化不同。股权转让后,公司注册资本不变;增资扩股后,公司注册资本必然发生变化;
4、增资扩股后,公司原股东股权计税成本保持不变,股权转让后公司原股东股权计税成本发生变化。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条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三十四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第九十七条
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股权的特征有哪些

4. 股权的特征具体有哪些

法律分析:股权的特征具体如下:1、股权是股东基于其出资行为而取得的特定民事权利,股东享有的与出资行为无关的民事权利不属于股权;2、财产性是股权的最基本属性;3、股权的内容具有多样性;等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四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

5. 股权的特征具体有什么

法律分析:股权的特征具体如下:1、股权是股东基于其出资行为而取得的特定民事权利,股东享有的与出资行为无关的民事权利不属于股权;2、财产性是股权的最基本属性;3、股权的内容具有多样性;4、股权具有可分割性;5、股权具有可转让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四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股权的特征具体有什么

6. 股权的特征都有哪些呢

1、股权同时具有非财产性和财产性
股东以其所享有的股权为依据而能够获得相关的财产权利,与此同时公司也给予股东相关的非财产性权利,使得股东能够对公司进行经营管理,从而更好行使其财产性权利也能够保证公司的正常运行。非财产性权利主要包括表决权、质询权等。由此可知,股权是一个具有非财产性与财产性的综合的权利体系。
2、股权具有可分割性
即在符合法律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况下股东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其股权,当为后一种情况时,股权就被分割,此时股权的原股东以及继受取得股权的股东都对自己的股权享有独立的股权。这种股权的部分转让就直接体现了股权的分割性特征。
3、股权可以双重取得
从取得方式讲,股权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方式。在原始取得的情况下,股东缴纳其认缴的出资,公司赋予其相应的股权。在继受取得的情况下,股东通过继承或者是受让原股东的股份而取得股权。
4、股权取得体现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特点
并不是所有想成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人都能得偿所愿。就人合性方面来说,能否成为一个公司的股东,不仅需要向公司出资,公司有时还会考虑股东个人的资产状况、信誉及道德品质等因素。
法律依据:
我国现行《公司法》第75条
股权可以被继承,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该条法律可知我国公司法承认股东的股权可以被继承,但股权继承人继承股权受到公司章程的限制。但就我国现行公司法来说,股权在进行继承时,没有具体可适用的法律,这就导致现实中关于股权继承的问题不能得到很好的解决。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能继承吗
就股权继承方面来说,我国公司法75条明确规定公司章程可以限制股权的继承,如果在公司章程中有限制性条件的,股权的继承人必须按照此规定来继承其股权。
在我国,继承的客体即遗产是公民死亡时所拥有的全部合法财产,是财产或财产性利益的总和。股权具有财产性,因此股权是可以作为继承的客体,也就是说股权具有可继承性。此外股权具有可继承性也可从股权的以下两个特征分析:
1、股权是一种财产性权利。
首先从股权的获得上来说,股权是股东向公司缴纳出资而换得的,就初步体现了其财产性。其次,股东通过缴纳出资换取了股权,并且凭借着换取的股权,获得了分红和剩余财产的收益,而此时的收益是一种财产利益。
2、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特征不会阻碍股权继承。
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体现在股东相互之间具有高度的人身信赖关系。
人合性是有限责任公司的重要特征,是其区别于股份公司的重要因素,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很多规定都是为了维持其人合性特征,人合性是有限责任公司存在的重要基础。有限责任公司本身所具有相对独立的人格,拥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包括权力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等都可以使其自身的人合性不至于被轻易破坏。

7. 股份公司一般特征

1、股东具有广泛性
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向社会公众广泛的发行股票筹集资本,任何投资者只要认购股票和支付股款,都可成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
2、出资具有股份性
股份制公司中,股东的出资具有股份性。
这一特征是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之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资本划分为金额相等的股份,股份是构成公司资本的最小单位。
3、股东责任有限性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仅就其认购的股份为限承担责任,公司的债权人不得直接向公司股东提出清偿债务的要求。
4、股份公开、自由性
股份公开性、自由性包括股份的发行和转让。股份有限公司通常都以发行股票的方式公开募集资本,这种募集方式使得股东人数众多,分散广泛。同时,为提高股份的融资能力和吸引投资者,股份必须有较高程度的流通性,股票必须能够自由转让和交易。
5、公司的公开性
股份有限公司的经营状况不仅要向股东公开,还必须向社会公开。使社会公众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这也是和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之一。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是怎样的?
1、发起人符合法定的资格,达到法定的人数。
发起人的资格是指发起人依法取得的创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格。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但发起人中须有过半数的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达到法定的人数,应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的发起人。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5人,但应当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规定发起人的最低限额,是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国际惯例。如果发起人的最低限额没有规定,一则发起人太少难以履行发起人的义务,二则防止少数发起人损害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发起人的最高限额则无规定的必要。
2、发起人认缴和向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的最低限额。
股份有限公司须具备基本的责任能力,为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要达到法定资本额。我国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最低限额不得低于500万元人民币。对有特定要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要高于上述最低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发起人以货币出资时,应当缴付现金。发起人以货币以外的其他财产权出资时,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并折合为股份,且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将财产权同发起人转归公司所有。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是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所必须遵循的原则。
股份的发行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在设立时为了筹集公司资本,出售和募集股份的法律行为。这里讲的股份的发行是设立发行,是设立公司的过程中,为了组建股份有限公司,筹集组建公司所需资本而发行股份的行为。设立阶段的发行分为发起设立发行和募集设立发行两种。发起设立发行即所有股份均由发起人认购,不得向社会公开招募。招募设立发行即发起人只认购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招募。
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公司的股份采限股票的形式。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且必须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同次发行的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发行价格应当相同。
以发起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以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及发行的股份后,应即缴纳全部股款。
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其余份应当向社会公开募集。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时,必须依法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告招股说明书,制作认股书,由依法批准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承销,签订承销协议,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由银行代收和保存股款,向认股人出具收款单据。
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是股份有限公司重要的文件,其中规定了公司最重要的事项,它不仅是设立公司的基础,也是公司及其股东的行为准则。因此,公司章程虽然由发起人制订,但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必须召开由认股人组成的创立大会,并经创立大会决议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名称是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法人必须具备的条件。公司名称必须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称还应标明“股份有限公司”字样。
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对公司实行内部管理和对外代表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是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股东大会作出决议;董事会是执行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机构;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依法对董事、经理和公司的活动实行监督;经理是由董事会聘任,主持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6、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股份公司一般特征

8.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特点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有哪些特征
⑴股权是股东对于公司所享有的权能。股权也称股东权或股东的权利,股权是基于对有限责任公司出资或向股份有限公司认缴股份所形成的,是股东对公司享有的各项权能的总称。股权是一种私有财产权,是一种具有一定经济利益的权利,由于其是因投资行为而形成,当这种投资变成公司资本时其权利形态也发生了变化,其财产的控制权力转移给公司,对出资财产不再具有财产所有权,股东只能对公司按照出资比例享有综合的民事权利。
⑵股权价值是动态的。当公司注册成立后公司的资本即变为公司的资产,参与公司的正常运营,公司的经营势必带动资产的动态变化,这时股东的出资额或增值或减值,已经不能用投入的数额来衡量价值。出资额的这种变化决定了股东权益的盈利性和风险性的特点,也决定各个时期对于股权的评价会产生很大的差异。股权的这种动态的变化不只是对于出资额和盈余分配的确定,更主要的是对于预期的股权价值给予客观评价,这就使股权评估有很大难度,不同时期对于股权的评估价值的差异,也会造成离婚时补偿款差额。如果股权评估后为负值那么就意味股东的配偶将要承担债务,但是当股权分割完毕后公司经营状况变化将对股东的配偶分配不公平,所以笔者认为基于股权价值不稳定性,不易硬性以一个时点的价值给予评估作价,顶多以此为参考价。
⑶股权中部分权能限制使用,股权外部转让受限。出资转让是要式行为,必须办理公司内部股东变更登记和股东工商变更登记。股权转让时要维护公司法定人格,公司持续性经营发展必须保证股东人数50人以下。公司股东之间内部转让不受法律限制,公司章程没有特别规定外可以自由转让。公司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