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对外宣传存在欺骗性吗

2024-05-16 20:58

1. 保险公司对外宣传存在欺骗性吗

保险产品本身是一种分散风险的工具,是风险中性的保险公司为风险厌恶者(投保人)提供的一种分担风险的商品。由于信息的不对称1:存在投保人骗取保险金的道德风险。2:存在代理人骗取投保人保费的委托代理的风险。3:存在理赔过程中的法律风险等等其他。所以在我国,很多人对于保险存在这理解上的误区,他们认为保险是保险公司骗人钱的东西。主要是由于信息不对称,而保险公司的在宣传上有所夸大,理赔过程中不顺利,导致很多人对于保险产品失去信心,以至于保险在中国发展不是很健全。事实上,保险作为一种分散风险的工具,在中国市场上还是具有很大的深度和广度的。目前随着法律法规的健全,监管部门机构的完善,保险市场开始慢慢活跃起来。相信保险会在未来的金融市场进一步发挥其巨大作用的。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保险公司对外宣传存在欺骗性吗

2. 保险公司宣传时的保险单与实际签订的保险单不同,请问怎么办?

遇到这种情况,最好就是拒签,换一家保险公司,或者自己仔细研究一下合同,看区别在哪里。如果能理解并确认,那就不存在疑惑的问题了。但实际上,保险公司的合同很长,用词也晦涩难懂,有很多专业术语,一般人很难完全理解合同,主要还是靠销售人员的讲解。
如果遇到一个负责任的销售,他可能不会坑你,如果遇到那些只为完成业绩的,那就是麻烦了。在这方面,他们有时候连亲戚朋友都坑。
保险公司其实是有很多坑的,其中一点就是它们的销售人员素质良莠不齐。生活中,我们会经常见到保险公司招人,还都是销售人员,可见它们的销售人员流动性还是比较大的。
有些销售人员为了完成业绩,夸大宣传,只强调收益,对风险轻描淡写,只要你签完字交完钱,后续就不管了。等到被保险人理赔或者是想中止合同时,发现坑已经填不满了。
依照题中的情况,宣传时的保单与实际签订的不同,这个问题就比较严重了,它可能根本就不是一个险种。分红型的变成了投资型的,重疾险变成了养老险,这种合同还怎么签呢?类似的新闻,到网上一搜,遍地都是!
所以,如果真遇到这种情况,我建议还是掉头就走的好,要么是销售人员业务不精宣传错了,要么就是它成心在坑你,在故意引导你签一种卖不掉的保险,不管是哪种情况,这家保险公司都已经不适合继续合作了。
通常来说,我们买保险,不要只看那些大的字体和容易理解的部分,比如那些收益的表格和数字,一定要多关注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以及理赔时的限制条件,否则等后悔的时候就晚了。

3. 保险合同违反了多条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的条文,合同是否有效

“没有任何资格证书,这中做法违法了吗”不合法,没有资格证书,就没有代理保险业务的资格,就和做司机没有驾驶执照,做律师没有律师执业资格一样。而且,未取得代理人资格证书的营销员进行展业会导致所签定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法第122条规定,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的代理从业人员、保险经纪人的经纪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资格证书。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2006年4月6日颁布了《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该规定于2006年7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第六条规定:从事保险营销活动的人员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组织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第七条规定:《资格证书》是中国保监会对个人具有从事保险营销活动资格的认定;第二十二条规定:保险公司只能向取得《资格证书》且经保险行业协会登记注册的人员发放《展业证》。根据以上这三条规定,保险公司是不能与未取得代理人资格证书的人员签定代理合同并为其发放《展业证》的,当然此类人员是更不能进行展业活动的。因此未取得代理人资格证书的营销员进行的展业活动是违反《保险法》及《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的行为。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未取得代理人资格证书的营销员进行展业活动后,使保险公司与投保人订立的保险合同已违反了《保险法》这一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保险合同无效。而《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保险公司将承担返还所收取投保人的保费并赔偿投保人因合同无效所受到的损失。这样的结果对保险公司而言无疑是巨大的。“是不是只有考取了代理资格证才有工号呀”是的,没有代理资格证,就不能代理保险业务,所以就没有工号。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保险合同违反了多条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的条文,合同是否有效

4. 有证据证明保险公司业务员虚假宣传了客户怎么办?

保险业务员虚假宣传如何索赔:向保监会投诉。
如果保险销售人员对消费者进行误导宣传,虚假宣传,银保监管机构接到保险消费者投诉后,会根据投诉案件的严重性,对该保险公司进行罚款,同时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警告,并处罚款。

保险消费投诉电话:12378 (工作日拨打)
可以退保,如果有证据证明欺诈也可以要求全额退还保费,并且协商要求给予一定的民事赔偿。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以及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
保险业务员虚假宣传如何索赔?在知道保险业务员虚假宣传时,也应该要保留对方虚假宣传的证据,这样之后维权才能更加容易。

5. 保险业务员以故意隐瞒,欺骗的手段导致我入保,算合同欺诈吗

合同欺诈的概念合同欺诈是以订立合同为手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合同欺诈的行为表现为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了获取非法利益,故意捏造虚假情况,或歪曲、掩盖真实情况,使相对人陷入错误认识,并因此作出不合真意的意思表示,订立、履行合同的行为。司法解释为“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合同欺诈行为具有二重性:一方面行为人的行为表面上是合法的,行为人通过订立、成立、履行合同行为使自己的行为合法化;另一方面行为人的行为本质是非法的,行为人的行为破坏了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使相对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合同欺诈行为的二重性使合同欺诈行为成就的合同在法律上是一个矛盾体,从而使其成为利用合同从事违法活动的一种典型的违法行为。合同欺诈是一个广义的概念,根据其性质不同,合同欺诈包括两种即民事欺诈和刑事意义上的欺诈。认识上,人们对合同欺诈行为易产生混淆,如合同欺诈与合同诈骗犯罪相等同。合同民事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或误导对方基于此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以签订合同达到欺诈的目的。合同民事欺诈行为的主要方式包括:1、虚假的质量欺诈行为;2、虚假的商品标识欺诈行为;3、虚假的合同主体欺诈行为;4、虚假的宣传欺诈行为;5、虚假的价格欺诈行为。合同民事欺诈有四个特点:一、欺诈人发出欺骗性或虚假性的邀请,诱导对方向自己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采取欺诈手段实现签约目的。二、欺诈人对订立合同的主要条款及有关关键性事实作虚假介绍,或者隐瞒事实真相,向对方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致使对方做出错误的承诺,以实现其订立合同的目的。三、所签合同生效后欺诈人通过双方履行该合同,达到其获取不法利益的目的。四、目前合同欺诈的突出特点是欺诈人一般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或具有一定的实际履约能力,同时可能还积极履行所签合同的部分条款,即通过履行一定的合同义务,从被欺诈方获得不法利益。合同欺诈不同于合同纠纷合同欺诈也是通过合同的形式进行,但不同于合同纠纷。两者的区别主要是看行为人有没有骗取他人财物、非法占有财产的目的,客观上是否采取了欺骗手段,有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不是唯一的标准。区别一:行为人明知自己没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或根本没履行合同的意愿,签订合同只是为了达到占有对方财物的目的,这就是合同欺诈行为;如果具有履行合同的诚意,只是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由于客观原因或主观过高估计了自己的履行能力,虽经过努力仍不见成效的,则按合同纠纷处理。区别二:合同签订时和合同签订后行为人具有履行能力,但却虚构事实或制造借口,故意不履行合同,以达到占有对方财物的目的,构成合同欺诈;如果当事人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工作失误而给对方造成损失,应按合同纠纷处理。合同欺诈的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3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为无效的民事行为。”1988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新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也重申:“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从《民法通则》颁布至今,我国关于民事欺诈的规定也见于许多单行法规,如《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企业破产法》、《保险法》等,这些无疑是对我国民事欺诈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民事欺诈行为构成的要素从欺诈人、被欺诈人及衡量欺诈行为尺度等方面看,民事欺诈行为的构成需具备以下几个要素:欺诈人的欺诈故意欺诈故意是指行为人具有故意欺诈他人的意思,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使被欺诈人陷入错误认识,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状态。构成欺诈故意,不仅为直接故意,而且也包括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欺诈行为会导致相对人陷于错误并为错误意思表示,却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间接故意的欺诈主要表现为行为人对某一重要事实轻率地作出陈述而不考虑其真假,以致相对人相信了实际上为虚假的陈述,并作出意思表示。此种欺诈的特征在于行为人并不考虑其真假尚未确定的陈述可能会给相对人造成的影响,行为人对其行为在主观上采取了一种放任自流或无所谓的态度。尽管是间接故意,也不失其欺诈故意的特征,对此行为仍视为行为人具有欺诈故意,否则,将不能有效地保护交易安全,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也难以实现。欺诈人的欺诈行为欺诈行为,指欺诈人语言、文字或活动有隐瞒事实而告知虚假情况的行为。即使被欺诈人陷于错误、加深错误或保持错误而虚构事实、变更事实或隐瞒事实的行为。欺诈行为可体现为作为和不作为两种方式。前者是欺诈人以积极的方式,虚构的事实、变更事实,从而使相对人陷入错误认识行为,此种行为与欺诈的直接故意相联系,是在直接故意的心理状态情况下所为的欺诈行为,该欺诈行为即如最高人民法院在《意见》第68条中所规定的:“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的行为;后者指在法律上、契约上或交易习惯上有告知事实真相的义务而故意不履行告知义务,致使相对人陷于错误,加深错误或保持错误的行为,这种欺诈行为一般说来与间接故意相联系,是间接故意的表现形式,该不作为行为如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第68条规定的:“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情况。”如根据《民法通则》第136条第2款的规定,出售人有声明的义务。例如某出售人为了个人的利益,出售不合格产品时有意不履行声明的义务,致使购买者误认为系合格产品而购买,该出售人的不作为行为即属“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隐瞒是不作为的一种欺诈方式,其目的是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欺诈以不作为形式出现的又一种情况是沉默而为的意思表示。被欺诈人因欺诈而产生错误认识被欺诈人的错误非因自己疏忽大意之故,而是因欺诈人的欺诈所致。所谓错误,是指对合同内容及其他重要情况的认识缺陷。例如,误以劣质品为优质品,误以为有重大瑕疵的标的物为无瑕疵的标的物,不知当事人无履行能力等。在民法上,构成欺诈必须有被欺诈人陷于错误这一事实。被欺诈人未陷入错误,虽然欺诈人有欺诈的故意和行为,在民法上也不发生欺诈的法律后果;另一方面,虽然有欺诈人的欺诈行为,然而相对人并未因其而陷入错误,仍不构成欺诈。还需要强调的是,有时错误虽然不是由于欺诈而来,但因欺诈的缘故,使错误适度加深或继续保持,有学者认识仍可构成欺诈。在这种欺诈中,被欺诈人的错误认识与欺诈行为仍然存在因果关系,其错误认识虽非直接来源于欺诈,但却因欺诈之故致错误加深或错误保持,表现了欺诈人对错误的故意与放纵,加深了对方的不利益,从而导致了欺诈的表示。被欺诈人因错误而为意思表示意思表示,是表意人将欲成立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于外部的行为(王利明《民法新论》上卷第376页)。可见,意思表示是一种行为,是表意人将心理状态表示于外部的行为。它由三个要素构成,即效力意思、表示行为、表示意思。意思表示人欲使其表示内容引起法律上效力的内在意思要素,即效力意思;用以表达行为人内在意思的方式,即表示行为;通过表示行为表示于外部的意思,即表示意思。通常情况下,表示意思与内心意思是一致的,但也可能出现表示意思与效力意思不一致的情形,欺诈即为其中的一种。被欺诈人在为意思表示时,主观上认为是自己真实意思的表示,会引起法律上的效力,而其事实上正在受对方的欺骗,其表示意思不会发生所希望的效力。可见,被欺诈人的意思表示与陷入错误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错误认识是进行意思表示的直接动因,表示意思是错误认识最终结果。如果被欺诈人虽然陷入错误,但并未因之而为意思表示,也不构成欺诈。欺诈违反法律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诚信原则是民事法律的最基本原则,其要求当事人应当以善意的、诚实的、自觉的方式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这一原则的规定是为了平衡当事人与当事人、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关系。而欺诈行为恰巧破坏了上述两个利益关系的平衡,其没有尊重他人利益,未以对待自己事务注意对待他人事务,而保障法律关系的当事人都得到自己的利益,或损害第三人及社会的利益。凡是未具备诚实、善意内心状态的民事活动均为民法的调整、规制对象,诚实信用原则不仅是民事活动更是判断欺诈行为的最基本标准。上述为民事欺诈的构成要素,同时也是民事欺诈的重要特征,除此之外,构成民事欺诈还必须注意这样一个问题,即欺诈人须有意思能力。欺诈人的意思能力,指欺诈人对其行为本身及其在法律上的后果或事实上的后果有认识能力和预见能力。在一般情况下,“未成年人、智虑薄弱者及其他精神损耗者,难能熟权利害,应特予保护也”,故法律规定此类人不能成为欺诈人,此类人实施的行为不以欺诈论,然而如未成年人“已能使用诈术,且竟能玩弄手段,殊无再予保护之必要,故法律遂强制使其有效,以示制裁,并保护相对人”(郑玉波《民法总则》第241页,史尚宽《民法总论》第329页)。由此可见,意思能力不是行为能力。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为法律行为的能力,而非进行民事行为的能力。因此,欺诈人为欺诈行为无须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也可以为欺诈人,换言之,具备意思能力的人即可成为欺诈人。合同欺诈的常见手段合同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是商品交换最基本的法律形式,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连结企业的纽带。合同顺利的签订和履行,是企业得以发展的前提和基础,是企业生产经营目标得以发现的重要保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越来越强,合同的运用便会更加广泛,但目前在合同订立和履行等方面仍然存在不少的问题,特别是利用合同进行诈骗损害国家、集体、个人利益的案件也越来越多,欺诈合同行为屡见不鲜,已成为社会经济生活的一大公害。近几年来的司法实践表明,合同欺诈案件占全部欺诈案件的50%,个别地方甚至达到80%以上。企业在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经常遇到的合同欺诈有以下几种:1、伪造合同欺诈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伪造合同主体、伪造合同内容等手法,凭空捏造或者虚构合同,骗取他人的财物。可以是伪造合同,直接套取他人财物;也可以是先伪造一份合同,并用此合同引诱他人与之签订合同,骗取财物。2、货物引诱欺诈方利用一些单位或个人急需某种紧缺或畅销商品的心理,谎称能提供诸如钢材、汽车、铝锭、彩电之类的紧俏商品,签订虚假的购销合同,骗取对方的定金或预付款。这种打法使欺诈方伪装成供货方当事人实施的。3、盗用、假冒名义盗用、假冒名义可以是假冒知名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理人、业务负责人,利用伪造的证明文体与对方签订合同;盗用他人盖好合同专用章的合同纸、介绍信、合同占用章,冒充该公司与他人订立合同;用他人已经作废或者遗失的合同纸、介绍信、合同专用章,冒充该公司的业务人员与他人订立合同;擅自刻制他人印章,冒充他人,打着别人的招牌与人签订合同。4、虚构主体欺诈方伪造营业执照,虚构企业名称、资金、经营范围等,采用根本不存在的或者示经依法登记注册的单位与他人订立合同,骗取他人财物。5、谎称专利技术引诱欺诈方虚构能带来高额利润的专利、高新技术,打着包技术、包设备、包培训、包回收、包利润的幌子,引诱对方签订合同,连续骗取对方的转让费、培训费、设备费。6、虚假广告、信息引诱欺诈方先发布虚假广告和信息,引诱他人与之签订合同,骗取对方的中介费、立项费等财物。7、虚构担保欺诈人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引诱他人与之签订合同、履行合同,进而骗取对方的财物。8、抵债诈骗欺诈人先与对方签订合同,想方设法让对方先履行,待对方交付货物后,声称自己无力支付货款,愿以产品抵货款。对方被逼无奈,只好接受欺诈人的条件。此时欺诈人便以劣质产品抵货款,使对方蒙受损失。合同欺诈行为的法律责任合同欺诈行为有三方面的法律责任:侵权民事责任、违法行政责任和犯罪刑事责任。合同欺诈行为的侵权民事责任侵权行为,一般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和人身,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合同欺诈行为具备侵权民事责任的主客观要件。从客观要件看:1、有侵权损害事实。欺诈行为造成被欺诈人人身和财产的不利益,即不良后果和不良状态。从钱财方面看,欺诈行为致使受害人对预期不利的规避由于决策失误而无法实现,或因欺诈而决策失误致使预期利益无法实现或不能全部实现,其本质是损害了受害人动态财产的保值性和增值性;从精神损失来看,欺诈行为致使被欺诈人自由意思表达受到干扰,其结果是使被欺诈人人格受到贬低,威信下降。2、欺诈行为具有违法性。即欺诈行为人作了法律不允许作的行为-破坏、干扰他人意思自由。3、欺诈行为是损害事实的原因。因为欺诈行为,才使受害人钱财方面不利益,精神上遭受损害。从主观要件看:合同欺诈行为是故意而为,既表明行为人具有行为能力,同时表明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合同欺诈行为的侵权民事责任,主要方式有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害:第一,对于返还财产,可以由受害人主张,以有利于受害人为原则,决定是否返还,实现减少受害人“财产的损失和浪费”的目标。第二,对由于欺诈行为使受害人对预期不利的规避决策失误致使规避没有实现,或因欺诈而决策失误致使预期利益无法实现或不能全部实现的,应当赔偿损失。第三,对受害人的精神损害应适当损偿。按照民事协商原则和调解原则,这种责任制度将使受害人的权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同时体现了法律的威严。合同欺诈行为的违法行政责任合同欺诈行为的干扰使相对人的意思按照欺诈行为人设计的模式运行,相对人表达的意思实际上不是自己的意思,而是行为人的意思。它破坏了合同当事人的地位平等,破坏了等价交换的原则,破坏了交易的自愿性,破坏了社会信用。合同欺诈行为使参加交易的人没有安全感,使市场运行缺乏稳定的信用支持。合同欺诈行为的行政法律责任,一是要承担一定的惩罚性经济义务,通过经济惩罚强制教化;二是对严重违法的要吊销营业执照,实行市场禁入,从而在一定程度上起到警示作用。合同欺诈行为的犯罪刑事责任合同中的欺诈行为属于民法和合同法调整范围,其承担的是一种民事责任。但合同中的欺诈行为如果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及应受刑罚处罚性这三种性质时,行为人承担的就不只是民事责任,还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鉴于有些合同欺诈行为破坏性很强,欺诈所获取的非法利益达到一定程度,我国1997年刑法第224条增设了对于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犯罪的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它具有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理应受到刑法的制裁。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保险业务员以故意隐瞒,欺骗的手段导致我入保,算合同欺诈吗

6. 保险公司的业务员明知是虚假仍然理赔构成什么罪?

您好,该行为涉嫌诈骗罪。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7. 保险售卖人员不解释比较重要的条款,如何看待说是有欺诈行为?


保险售卖人员不解释比较重要的条款,如何看待说是有欺诈行为?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