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设立意义

2024-05-13 11:16

1. 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设立意义

作为创业投资领域的重要主体之一,政府对于一国的经济发展和产业推动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其应充分发挥宏观指导与调控的职能,保障创业投资良好的外部环境,为创业投资提供政策、法律上的支持,克服“市场失灵”问题,防止“挤出效应”的发生。同时作为资本的提供主体之一,政府也会参与到资本市场的运作,通过直接或间接参与的方式,重点支持处于“蹒跚”起步阶段的创新型企业,对于促进技术与市场融合、创新与产业对接,孵化和培育面向未来的新兴产业,引导并规范资本市场的投资行为,推动经济迈向中高端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设立意义

2. 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作为基金管理公司不

可以。现在创业投资行业中,有限合伙制企业的组织形式大行其道,您可以考虑一下。
根据您的情况,可以考虑的创业投资架构安排是:(1)创业投资引导基金,(2)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全资控股的基金管理公司,(3)以该基金管理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GP)、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及其他私募合伙人作为有限合伙人(LP)的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由基金管理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来管理这支有限合伙制的创投基金。
或者如果不采用有限合伙制的组织形式,公司制的基金公司也是可以的。

3. 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作为基金管理公司不

(一)对象及范畴不同
创业投资以整个处于创建过程中的创业企业作为经营对象,以获取转让所投资的创业企业股权而实现的资本增值收益为目的,属于金融资本范畴。这里所谓企业的创建过程,不仅包括种子期、起步期、扩张期和成熟前的过渡期,而且还包括老企业的重建期;而产业投资则直接以产品或服务为经营对象,以获取产业利润为目的的一类投资方式,属于产业资本范畴,而其投资标的则通常指向处在成熟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产业化企业项目。
(二)服务及参与程度不同
创业投资通过提供创业管理服务参与所投资企业的创建过程,包括所投资企业的所有经营管理活动,并承担该企业的所有风险,假托其一切经营项目及管理风险;而产业投资则仅针对所投资企业的某一个或者几个项目的监管,不涉及该企业的其它项目及企业自身事务及管理。
(三)风险及盈利模式不同
创业投资与产业投资之所以由于经营对象不同而在盈利模式上也表现出圈套的差异,其根本原因在于:创业投资者并不直接经营产品或服务,而是通过所投资企业来经营,因此在创业投资者与所投企业之间还必然存在委托——代理成本和风险等问题。
正是由于创业投资的风险并不仅仅是所投企业的经营风险,而更多地体现为委托——代理风险,这就决定了创业投资者主要只能依靠资本增值收益来实现收益;而产业投资者通常是由自身直接经营产品或服务,在投资经营这个环节并不存在委托——代理成本和风险等问题,所以通常只需面临经营风险,并通过产业利润来实现收益。
(四)资金进入与退出的时机
不同创业投资对高增长潜力的未上市创业企业以股权方式进行投资,通过提供创业管理服务进入所投资企业的创建过程,待所投资企业相对成熟后,即通过股权转让实现资本增值的退出方式;而产业投资则对所在成熟期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产业化企业项目以股权方式进入,在基金的法定期限内均可持有股份,而与项目企业的发展程度并不相关。

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作为基金管理公司不

4. 创投企业的创投企业

 创投企业可以采取非法人制组织形式,也可以采取公司制组织形式。采取非法人制组织形式的创投企业(以下简称非法人制创投企业)的投资者对创投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非法人制创投企业的投资者也可以在创投企业合同中约定在非法人制创投企业资产不足以清偿该债务时按《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第七条所述的必备投资者承担连带责任,其他投资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采用公司制组织形式的创投企业(以下简称公司制创投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创投企业承担责任。创业投资从法律角度来讲,对机制特别是对体制的要求极为严格。目前,国际上的创业投资公司的组织形式是以有限合伙制为代表,即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入股的合伙制。普通合伙人通常为专业投资管理公司或人员发起并具体管理创业投资公司的投资业务,是要负无限连带责任的,也就是说项目投资失败了是要倾家荡产的,而有限合伙人负责提供创业投资的主要资金,但不负责具体经营,只按出资比例承担相应的责任。正是由于这种体制的规定,才导致了创业投资家本身的责任,也有权利、更有法律的约定,必须把创业投资的事做好。中国已有的法律对有限合伙没有相关的规定。 1、设立创投企业应具备的条件设立创投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投资者人数在2人以上50人以下;且应至少拥有一个必备投资者;(2)非法律制创投企业投资者认缴出资总额最低限额为1000万美元公司制创投企业投资者认缴资本总额的最低限额为500万美元。除必备投资者外,其他每个投资者的最低认缴出资额不得低于100万美元。外国投资者以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出资,中国投资者以人民币出资;(3)有明确的组织形式;(4)有明确合法的投资方向;(5)除了将本企业经营活动授予一家创业投资管理公司进行管理的情形外,创投企业有三名以上具备创业投资从业经验的专业人员;(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创投企业必备投资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以创业投资为主营业务;(2)在申请前设立管理的资本累计不低于1亿美元,且其中至少5000万美元已经拥与进行创业投资。在必备投资者为中国投资者的情形下,业绩要求为,在申请前三年管理的资本累计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其其中至少5000万元人民币已经用于进行创业投资;(3)拥有3名以上创业投资从业经验的专业管理人员;(4)如果某一投资者的关联实体满足上述条件,则该投资者可以申请成为必备投资者。本款所称关联实体是指该投资者控制的某一实体、或控制该投资者的某一实体、或与该投资者控制的某一实体。本款所称控制是指控制方拥有被控制方超过50%的表决权;(5)必备投资者及其上述关联实体均应未被所在国司法机关和其他机关监管机构禁止从事创业投资和投资咨询业务或以欺诈等原因进行处罚;(6)非法人制创投企业点必备投资者,对创投企业的认缴出资及实际出资分别不低于投资者楼认缴出资总额及实际出资总额的1%,且应对创投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制创投企业的必备投资者,对创投企业的认缴出资及实际出资分别不低于投资者认缴出资总额及实际出资总额的30%。 一、什么是外商投资创业企业?什么是创业投资活动? 外商投资创业企业(简称“创投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或外国投资者与中国投资者,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以创业投资为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惯称“三资企业”)。创业投资活动是指主要向未上市高新技术企业(简称“所投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为之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以期获取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二、设立创投企业应具备哪些主要条件?1、投资者人数在2人以上50人以下,至少有一个必备投资者;2、非法人制创投企业投资者认缴出资总额的最低限额为1000万美元;公司制创投企业投资者认缴资本总额的最低限额为500万美元。除必备投资者外,其他每个投资者的最低认缴出资额不得低于100万美元。3、3名以上具备创业投资从业经验的专业人员(除非本企业经营活动授予一家创业投资管理公司进行管理)。三、什么是必备投资者?1、必备投资者应具备以下条件:①以创业投资为主营业务;②在申请前三年其管理的资本累计不低于1亿美元,且其中至少5000万美元已用于创业投资。必备投资者为中国投资者的,在申请前三年其管理的资本累计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其中至少5000万元人民币已用于创业投资;③有3名以上并具有3年以上创业投资从业经验的专业管理人员。2、必备投资者的出资和责任非法人制创投企业的必备投资者,对创投企业的认缴出资及实际出资分别不低于投资者认缴出资总额及实际出资总额的1%,且应对创投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制创投企业的必备投资者,对创投企业的认缴出资及实际出资分别不低于投资者认缴出资总额及实际出资总额的30%。四、设立创投企业的程序由拟设地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上报商务部,商务部同意后,予以批准发给《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获批的创投企业应在一个月内,向工商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五、创投企业不得从事哪些业务?1、在国家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投资;2、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上市交易的股票和企业债券,所投资企业上市后,创投企业所持股份不在此列;3、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4、贷款进行投资;5、挪用非自有资金进行投资;6、向他人提供贷款或担保,但创投企业对所投资企业1年以上的企业债券和可以转换为所投资企业股权的债券性质的投资不在此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