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要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统筹

2024-05-09 02:48

1. 我们要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统筹

亲~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要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统筹的分析;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是一项伟大而艰巨的事业,可能面临风高浪急甚至惊涛骇浪的重大考验。新征程上,只有锚定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目标任务不松劲、不停步,不断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发展,我们才能应对好重大挑战、抵御好重大风险、克服好重大阻力、解决好重大矛盾,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保驾护航。[心]【摘要】
我们要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统筹【提问】
亲~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要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统筹的分析;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是一项伟大而艰巨的事业,可能面临风高浪急甚至惊涛骇浪的重大考验。新征程上,只有锚定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目标任务不松劲、不停步,不断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发展,我们才能应对好重大挑战、抵御好重大风险、克服好重大阻力、解决好重大矛盾,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保驾护航。[心]【回答】

我们要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统筹

2. 如何发挥人大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 推动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精准立法

  坚持人大在立法中的主导地位,推动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精准立法,提高立法的针对性和精细化水平,是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的一个重要着力点,也是充分发挥立法引领和推动作用的必然要求。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地方人大立法的工作要求,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法定的立法机关和立法机构,在立法过程中应进一步明确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主体地位,彰显主要的、导向性的主体功能,充分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地方立法中的主导作用。
  一、要注重发挥人大在立法选项中的主导作用
  法律法规立项工作是体现人大立法主导作用的关键,是立法主导性的第一道关口;制定立法规划,选择确定好立法项目,决定着地方立法的价值取向,关系着立法工作的成败得失。一般法规立项要经过立法预测、立法征集、调查研究、分析比较和科学论证。在立法选项阶段,地方人大一定要牢牢把握主动权,不断健全立法项目公开征集制度,坚持立法公开、开门立法。首先要通过各种媒体,向社会广泛征求立法项目,积极引导公众提出立法项目,广纳民声民意,克服以往那种以行政部门申报为主、受制于行政部门立法积极性的不良现象。其次立法选项要体现人民意志。立法选项涉及具体应该立什么法?需要立什么法?要根据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的需求,按照轻重缓急、成熟与否的原则进行逐项论证。应注意坚持问题导向,从服从服务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考量、且急需解决的事项中选取立法项目,而对那些涉及有关行政执法方面的立法项目、或一些立法条件不成熟、条件不具备、需要不迫切的问题,坚持能不立就不立,能缓立的就缓立,要加强重点领域立法,把保障公民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保障公民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作为立法重点,实现公民权利保障法治化。再次要做好立法项目的统筹协调,做好立法选项的审查工作。一方面应积极探索立法协商的方式、方法和途径,建立健全立法决策咨询制度,加强人大及其常委会与政府的整体协调,通过召开立法征集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充分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对初选立法议题进行逐一筛选,从而使立法选项既能充分反映民意,又能体现各方利益平衡;另一方面立法计划编制要注重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相结合,长远规划要进行预测和顶层设计,注重前瞻性、战略性,注重法律法规体系的科学性和完整性。年度计划要以问题为导向,注重解决社会生活中的实际问题,防止受部门提议立法权的诱导,努力改变“政府提什么,人大立什么”的传统惯例,从而为立法决策更加充分体现各方面、各领域对立法引领和推动作用的呼声和期盼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要注重发挥人大在立法起草中的主导作用
  立法的起草工作直接关系到法律的质量,也决定着立法工作的成败。因此,立法计划由谁来编制? 法规草案由谁来起草? 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立法的质量和水平。目前,关键是加强人大的主导作用,明确立法权力边界,切实改变过去那种法律法规草案文本由政府部门起草、再提交人大审查,向社会征求意见提请人大审议通过的错误做法,从体制机制和工作程序上有效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地方人大在具体的立法实践中,不能当“甩手掌柜”,要敢于勇于挑起立法计划编制和主导法规草案起草的重担,推进立法主体多元化,一些立法事项,既可以聘请相关法律顾问、由人大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负责起草法规草案,也可以委托大专院校、专家学者、社会团体、科研机构或者公民起草,还可委托市辖区(县、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广泛征集民意、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的建议稿。对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等重要法律草案,应当成立由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专门(工作)委员会牵头、政府法制办和有关部门、人大代表及专家学者共同组成的专项立法起草小组,积极探索立法机关主导、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的立法途径和方式,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充分汲取各方智慧,广泛凝聚社会共识;对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由决策机关引入第三方评估,通过座谈、咨询和分析论证,并将法规规章草案向社会公开,充分听取各方意见,最后协调决定。同时要建立健全法律法规集中起草制度,积极探索开放式、多元性的起草机制,建立健全立法专家顾问制度、征求人大代表意见制度、向下级人大征询立法意见机制、社会公众沟通机制,发挥好人大在立法起草过程中的统筹协调作用。
  三、要注重发挥人大在立法审议中的主导作用
  立法审议是立法的重要环节,法律法规草案的审议工作也是立法工作的最后一道关口,必须精雕细琢,细之又细,充分发挥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的作用。首先,要严格遵守立法程序,依法行使立法权。立法审议法规草案是一项政治性、法律性、程序性很强的工作,决不能简单省事走过场,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的立法程序进行。提交人大审议的法规草案应有提案人、依法向本级人大提出法规案,先由专门委员会对法规草案进行审查,并向大会作出说明;列入大会议程的法规案印发会议,由人大及其常委会组织进行讨论,提出修改意见,法规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可授权常委会相关机构根据代表的意见做出修改,提请下一次会议进一步审议;对法规草案涉及的一些重要问题意见分岐较大、争执不下时,可暂缓审议。这里需要说明和强调的是审议法规案,应尽量采用“二审三表决”(即经过两次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后不提交第二次会议表决,在召开第三次人大常委会会议时不再进行审议,直接提交第三次会议表决)或“三审”(即经过三次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后提交第三次会议表决)的审议模式。目前最常用的“二审”(即经过二次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后提交第二次会议表决)方式,普遍存在以下缺憾:草案在第二次会议期间审议提出来的许多意见,由于马上要提交表决,时间紧迫,人大法制机构来不及仔细推敲,难于充分研究吸收。“二审三表决”的审议方式可以充分利用第二次和第三次人大常委会会议间隔的两个月时间,解决以上缺憾。其次要保证充分的审议时间,充分汲取各方智慧。一方面,要克服直到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前一天才拿到法律法规草案的现象,敦促有关议案提前提交并送到审议者--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人大代表手上,让他们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议前的研究、分析和论证,这是决定草案审议工作质量的前提。另一方面,在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审议时间也要给足,让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有充足的时间逐条甚至逐句审议草案条文,同时也给人大法制机构留足时间研究吸收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提出的修改意见。对立法中的重大问题和分歧意见,需要在深入调研基础上,把握好各方利益诉求,平衡好各种利益关系,防止部门利益法制化,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第三,要明确各审次的审议重心,提高表决程序科学性和民主化水平。一审着重审议草案的体例、框架、结构和重点、焦点问题。二审要对草案的条文进行逐条逐句审议;三审重点看吸纳公众意见进行立法修改情况。同时应探索法规草案条文单独表决机制,对经过修改后仍有重大分歧的个别条款,先实行单独表决,然后才进行整体表决,从而真实反映审议者的意见。对涉及面广、综合性强,事关区域改革发展稳定和人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作出规定的法规草案,建议事先进行立法评估,进行科学论证分析,提请人代会审议通过,发挥好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功能作用,从而使地方立法上合国家法律政策规定,下合人民群众的心愿和要求,真正实现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精准立法,推动全面实施依法治国的进程。
    

3. 推进科学立法什么立法依法立法

法律分析:民主立法。 将立法目标和要求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各项任务之中,要实现立法目标和要求,必须法治思想为指引,不断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 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立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二条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修改和废止,适用本法。 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止,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推进科学立法什么立法依法立法

4. 如何发挥人大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 推动科学立法民主

一、要注重发挥人大在立法选项中的主导作用
法律法规立项工作是体现人大立法主导作用的关键,是立法主导性的第一道关口;制定立法规划,选择确定好立法项目,决定着地方立法的价值取向,关系着立法工作的成败得失。一般法规立项要经过立法预测、立法征集、调查研究、分析比较和科学论证。在立法选项阶段,地方人大一定要牢牢把握主动权,不断健全立法项目公开征集制度,坚持立法公开、开门立法。首先要通过各种媒体,向社会广泛征求立法项目,积极引导公众提出立法项目,广纳民声民意,克服以往那种以行政部门申报为主、受制于行政部门立法积极性的不良现象。其次立法选项要体现人民意志。立法选项涉及具体应该立什么法?需要立什么法?要根据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的需求,按照轻重缓急、成熟与否的原则进行逐项论证。应注意坚持问题导向,从服从服务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考量、且急需解决的事项中选取立法项目,而对那些涉及有关行政执法方面的立法项目、或一些立法条件不成熟、条件不具备、需要不迫切的问题,坚持能不立就不立,能缓立的就缓立,要加强重点领域立法,把保障公民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保障公民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作为立法重点,实现公民权利保障法治化。再次要做好立法项目的统筹协调,做好立法选项的审查工作。一方面应积极探索立法协商的方式、方法和途径,建立健全立法决策咨询制度,加强人大及其常委会与政府的整体协调,通过召开立法征集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充分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对初选立法议题进行逐一筛选,从而使立法选项既能充分反映民意,又能体现各方利益平衡;另一方面立法计划编制要注重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相结合,长远规划要进行预测和顶层设计,注重前瞻性、战略性,注重法律法规体系的科学性和完整性。年度计划要以问题为导向,注重解决社会生活中的实际问题,防止受部门提议立法权的诱导,努力改变“政府提什么,人大立什么”的传统惯例,从而为立法决策更加充分体现各方面、各领域对立法引领和推动作用的呼声和期盼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要注重发挥人大在立法起草中的主导作用
立法的起草工作直接关系到法律的质量,也决定着立法工作的成败。因此,立法计划由谁来编制? 法规草案由谁来起草? 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立法的质量和水平。目前,关键是加强人大的主导作用,明确立法权力边界,切实改变过去那种法律法规草案文本由政府部门起草、再提交人大审查,向社会征求意见提请人大审议通过的错误做法,从体制机制和工作程序上有效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地方人大在具体的立法实践中,不能当“甩手掌柜”,要敢于勇于挑起立法计划编制和主导法规草案起草的重担,推进立法主体多元化,一些立法事项,既可以聘请相关法律顾问、由人大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负责起草法规草案,也可以委托大专院校、专家学者、社会团体、科研机构或者公民起草,还可委托市辖区(县、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广泛征集民意、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的建议稿。对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等重要法律草案,应当成立由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专门(工作)委员会牵头、政府法制办和有关部门、人大代表及专家学者共同组成的专项立法起草小组,积极探索立法机关主导、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的立法途径和方式,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充分汲取各方智慧,广泛凝聚社会共识;对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由决策机关引入第三方评估,通过座谈、咨询和分析论证,并将法规规章草案向社会公开,充分听取各方意见,最后协调决定。同时要建立健全法律法规集中起草制度,积极探索开放式、多元性的起草机制,建立健全立法专家顾问制度、征求人大代表意见制度、向下级人大征询立法意见机制、社会公众沟通机制,发挥好人大在立法起草过程中的统筹协调作用。
三、要注重发挥人大在立法审议中的主导作用
立法审议是立法的重要环节,法律法规草案的审议工作也是立法工作的最后一道关口,必须精雕细琢,细之又细,充分发挥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的作用。首先,要严格遵守立法程序,依法行使立法权。立法审议法规草案是一项政治性、法律性、程序性很强的工作,决不能简单省事走过场,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的立法程序进行。提交人大审议的法规草案应有提案人、依法向本级人大提出法规案,先由专门委员会对法规草案进行审查,并向大会作出说明;列入大会议程的法规案印发会议,由人大及其常委会组织进行讨论,提出修改意见,法规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可授权常委会相关机构根据代表的意见做出修改,提请下一次会议进一步审议;对法规草案涉及的一些重要问题意见分岐较大、争执不下时,可暂缓审议。这里需要说明和强调的是审议法规案,应尽量采用“二审三表决”(即经过两次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后不提交第二次会议表决,在召开第三次人大常委会会议时不再进行审议,直接提交第三次会议表决)或“三审”(即经过三次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后提交第三次会议表决)的审议模式。目前最常用的“二审”(即经过二次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后提交第二次会议表决)方式,普遍存在以下缺憾:草案在第二次会议期间审议提出来的许多意见,由于马上要提交表决,时间紧迫,人大法制机构来不及仔细推敲,难于充分研究吸收。“二审三表决”的审议方式可以充分利用第二次和第三次人大常委会会议间隔的两个月时间,解决以上缺憾。其次要保证充分的审议时间,充分汲取各方智慧。一方面,要克服直到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前一天才拿到法律法规草案的现象,敦促有关议案提前提交并送到审议者--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人大代表手上,让他们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议前的研究、分析和论证,这是决定草案审议工作质量的前提。另一方面,在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审议时间也要给足,让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有充足的时间逐条甚至逐句审议草案条文,同时也给人大法制机构留足时间研究吸收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提出的修改意见。对立法中的重大问题和分歧意见,需要在深入调研基础上,把握好各方利益诉求,平衡好各种利益关系,防止部门利益法制化,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第三,要明确各审次的审议重心,提高表决程序科学性和民主化水平。一审着重审议草案的体例、框架、结构和重点、焦点问题。二审要对草案的条文进行逐条逐句审议;三审重点看吸纳公众意见进行立法修改情况。同时应探索法规草案条文单独表决机制,对经过修改后仍有重大分歧的个别条款,先实行单独表决,然后才进行整体表决,从而真实反映审议者的意见。对涉及面广、综合性强,事关区域改革发展稳定和人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作出规定的法规草案,建议事先进行立法评估,进行科学论证分析,提请人代会审议通过,发挥好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功能作用,从而使地方立法上合国家法律政策规定,下合人民群众的心愿和要求,真正实现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精准立法,推动全面实施依法治国的进程。

5. 加强什么立法推进科学立法

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推进科学立法。
“立法”,一般又称法律制定。西方国家的学者对立法概念的理解有所不同。古代中国与现代意义上的立法含义也有所不同。立法通常是指特定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程序,制定或者认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活动。

立法的介绍
现代社会,各国的立法权一般都是掌握在议会,各国的议会制度也不相同。三权分立的国家,议会单独掌握立法权。议会除了具有立法权外,通常都具有运用税款的权力。两院制的议会制度国家,一般下院掌握最根本的赋税权,能以否决政府财政预算的方式控制税款的运用。
在美国,立法权和行政权完全分离,互不干涉,互相牵制,各自单独选举。行政权首脑 - 总统对立法有部分否决权,但如果经议会2/3多数通过,总统无权干涉。经常有总统的反对派掌握议会多数的情况。
现时大部份国家的议会都可分为两院制或一院制两种。两院制的来源通常有两种:英国式或美国式。英国式是源于英国国会建立初期,贵族和平民的利益无法平衡,于是设立由贵族组成的上议院和以平民组成的下议院以互相制衡。
美国式是源于合并成美国的州份各有自己的渊源和文化,为避免人口多的州份侵害人口少的州份的利益,于是设立参议院,各州不论人口均派有两名代表,以平衡以人口比例分配的众议院。一院制的好处则是简单,实行的多是人口少的国家。

加强什么立法推进科学立法

6. 政治材料怎样推进民主立法,科学立法

健全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
健全向下级人大征询立法意见机制,建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推进立法精细化。
健全法律法规规章起草征求人大代表意见制度,增加人大代表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人数,更多发挥         人大代表参与起草和修改法律作用。完善立法项目征集和论证制度。
健全立法机关主导、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探索委托第三方起草法律法规草案。
健全立法机关和社会公众沟通机制,开展立法协商,充分发挥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      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探索建立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专家学      者等对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机制。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
健全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广泛凝聚社会共识。
   完善法律草案表决程序,对重要条款可以单独表决。

7. 如何做到科学立法

科学立法的做法在于尊重和体现客观规律,提高立法工作质量和效率,提高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水平,完善立法体制,实行科学立法,必须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遵循立法的科学理论。一、科学合理的立法体制立法决策体制机制1、立法决策体制机制,有立法权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立法主体,是立法决策和立法协调主体。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委员长会议(或主任会议)在立法决策和协调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2、立法权限,现行宪法和有关法律对立法权限划分作了基本界定,确立了统一的、分层次的立法体制。3、完善的立法程序,立法本身是一件大事,所以立法的协商、协调。二、科学立法的核心在于尊重和体现客观规律把握科学立法,首先必须理解科学的含义。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科学,作为名词,是指反映自然、社会、思维等的客观规律的分科的知识体系;作为形容词或副词,是指合乎科学的,也即合乎客观规律的。据此,可以认为,科学立法,是指合乎客观规律的立法,或者说,科学立法的核心在于尊重和体现客观规律。以此为指导,联系立法实际,可以得出科学立法的四点核心要义。第一,从国家治理层面看,科学立法要求立法要符合法治精神,即体现人民意志、维护人民权益、约束国家权力。立法的目的在于为人们的社会活动提供行为准则,实现国家治理,因此,科学立法首先必须从国家治理层面考虑问题。从国家治理层面看,从人治到法治是国家治理发展的客观规律,因此,科学立法的要义就是要符合法治精神,这与良法善治的本质要求是相一致的。依法治国的实质是依法治权,“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科学立法的提出赋予了立法价值要求。第二,从法律体系层面看,科学立法要求立法要维护法律体系的统一性、完善性,确保法律之间的和谐。国家治理是一个系统工程,因此,科学立法还要求我们从法律体系层面考虑问题。从法律体系层面看,从单一立法到全面立法,从法律体系的不完善到逐步完善是客观规律。其中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法律体系整体的健全完善,凡是实践需要的法律都应该有,法律能够保障实践的需要;二是法律体系内部的统一协调,不仅上位法与下位法之间统一协调,而且同一位阶的法律之间也不矛盾、“不打架”。第三,从法律内容层面看,科学立法要求每一项法律条款都应该符合其所规范的对象的内在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符合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国家法律体系是由具体的法律构成的,而每一部具体的法律又都包含有其特定的规范对象和内容,因此,科学立法不仅要求法律体系整体的科学性,而且要求每一项法律所规范的对象和内容的科学性。这里必须强调的是,这句话包含两层含义:首先是强调所规范的对象的科学性。没有所规范的对象的科学性,就谈不上后面的内容的科学性。借鉴恩格斯在《集权和自由》一文中对集权活动的限定,法律所规范的对象也可以做这样的限定,即法律所规范的应当是具有普遍意义的社会行为。它应当包括一切被认为具有普遍意义的社会行为,而涉及这个或那个的个人行为则不在内。这意味着,法律的规范对象没有包括一切被认为具有普遍意义的社会行为是不科学的,而把仅涉及这个或那个的个人行为包括在内也是不科学的。第四,从法律实践层面看,科学立法要求法律必须是明确的、有约束力的、可执行的,必须随着实践的发展而发展。首先,实践是法律的基础,法律必须随着实践的发展而发展。实践发展永无止境,立法工作也永无止境。实践发展了,必然对立法工作提出新的要求,法律内容必须根据实践的发展而有所调整、发展、完善。这也正是立法工作必须包含立、改、废、释并举的主要依据。其次,法律规范行为、指导实践,为此要求法律必须是明确的、有约束力的、可执行的。只有明确的、有约束力的、可执行的法律,才是科学的法律。所谓明确的,是指法律的规定必须具体细致,不能模棱两可,什么是可以的,什么是必须的,什么是禁止的,违反了法律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等,都要有明确的规定。所谓有约束力的,是指法律能够对公民的社会行为产生约束力。其基本要求是对违法行为要有明确的惩治措施的具体规定,以使人们能够产生对法律的敬畏,从而自觉地约束自己的行为。法律中如果缺乏了对违法行为惩治措施的具体规定,必然导致法律成为“没有牙齿的老虎”,也就难以产生约束力。所谓可执行的,是指法律规定是实事求是的,要求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可以做得到的,对违法行为的处罚也是适当的,令人信服的。这里说的实事求是、做得到的,应该包括理论和实践的综合权衡、社会需要和个人需要的综合权衡。对公权力机关来讲,非必要不赋权;对普通公民来讲,非必要不禁止。把完全属于私益领域的事情纳入法律调整的范畴,实际上是不可执行的,因此也是不科学的。三、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司法公正的区别1、科学立法的主体是立法机关,即人大及其常委会。严格执法的主体应该是行政机关。公正司法的主体应是司法机关,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科学立法是一国法律体系是否完善的价值判断标准之一,那么,如何科学解读科学立法的内涵及相关问题就是理论界和法治实践不能回避的。正是基于此种现实需要,对科学立法科学性的构成要件、科学立法科学性的阻滞因素、科学立法科学性的实现路径等作了较为系统的探讨。认为科学立法科学性的主体要件是立法权的专属性、主观要件是立法过程的有准备性、客体要件是立法事态的法调整性、客观要件是立法行为的程序性;要实现科学立法,法律形式的相对吸纳化、立法逻辑的自下而上化、立法视野的全球化、立法案形成的专业化、立法效果的社会反馈化都是不可缺少的。2、严格执法是指要求在执行法规或掌握标准时,不放松、不走样,做到严厉、公平、公正。严格执法体现在两个方面:1、要求执法人员必须秉公执法,严肃执法,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办案,真正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2、要求执法人员必须尽职尽责,对发生的违法行为敢于纠正并依法处罚,不搞“态度执法”、“关系执法”、“人情执法”,做到见违必纠,纠违必罚,处罚有据。3、司法公正,是指司法权运作过程中各种因素达到的理想状态,是现代社会政治民主、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现代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司法公正它是法律的自身要求,也是依法治国的要求,其基本内涵是要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体现公平、平等、正当、正义的精神。其主体是以法官为主的司法人员。司法公正的对象包括各类案件的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前者是司法公正的根本目标,后者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整体公正与个体公正的关系反映了司法公正的价值定位和取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如何做到科学立法

8. 从国家机关的角度说明,应如何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1.加强人大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健全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等。
2.更多地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通过密切联系群众、行使提案权等,促进立法的科学化、民主化。
3.健全立法机关主导、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
4.健全立法机关和社会公众沟通机制,开展立法协商,充分发挥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
5.探索建立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等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机构。
6.健全公开征集意见和公众意见采纳反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