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维修基金有发票吗

2024-05-10 16:14

1. 房屋维修基金有发票吗

法律分析:交房屋维修基金有发票,房屋维修基金的票据是由当地房管部门开具的,同时在房管局维修基金窗口(或科室)有存档。房屋维修基金一般由开发商代收,开发商再转交房产管理中心。一般业主要在办理房产证前一个月交给开发商,然后开发商转交房产管理中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房屋维修基金有发票吗

2. 房屋买卖需要维修基金发票吗

一般情况下不需要提供房屋维修基金发票,具体以当地房管局的规定为主。
   
 一般买卖过户需要提供的材料如下:
   
 1.登记申请书原件(受理窗口提供)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4.网上签约的当地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原件
   
 5.买卖双方当事人约定通过专有账户划转交易结算资金的,应提交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托管凭证原件;买卖双方当事人约定自行划转交易解散资金的,应提交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自行划转声明原件
   
 6.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原件
   
 7.房屋所有权证上的房屋登记表、房屋平面图将产权人名字遮盖复议买方人数+1份
   
 8.其他资料:
   
 (1)住宅类房屋买卖的,还需提供购房资格审核时申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结婚证明、户籍证明及其他材料原件
   
 (2)央产已购共有住房转移的,还应提交《在京中央单位已购公房变更通知单》原件
   
 (3)已购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未满五年的,不得按市场价出售,确需出售的,需提交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出具的确定符合条件的购房人的证明原件;满五年出售的,需提交产权人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部门开具的放弃回购权的证明
   
 (4)补交土地出让金的证明
   
 (5)标准价、优惠价提交补交房价款证明或满65年工龄的证明原件
   
 (6)国有土地使用证(整宗房产的)
   
 (7)整宗划拨用地或者整栋楼房占用划拨土地的,提供划拨土地转让批准文件
   
 (8)商业配套设施转让的,还应提交按规划用途使用房屋的承诺原件

3. 住宅维修基金缴款要开具发票吗?

维修资金是指按规定建立的专项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维修、更新、改造的资金,归全体业主所有。我市实行由开发公司向市统一维修资金账户缴纳,再由开发公司向业主收取维修资金的归集制度。由于维修资金并不涉及到相关税费的征收,所以并不需要开具发票。

住宅维修基金缴款要开具发票吗?

4. 购房时缴纳的公共维修基金给开发票吗

购房时缴纳的公共维修基金给开发票
1,维修基金的收取比例按照购房者从开发商处购买房屋、办理产权过户时按照总房价2%~3%的比例缴纳至物业所在区房地产主管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维修基金的具体收取标准由各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确定。
2,维修基金(maintenance fund)又称"公共维修基金""专项维修基金",是指住宅物业的业主为了本物业区域内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事项而缴纳一定标准的钱款至专项帐户,并授权业主委员会统一管理和使用的基金。维修基金由该物业内的业主共同筹集,业主按照缴纳比例享有维修基金的所有权,但使用权归全体业主所有,单个业主不得向银行提取自己所有的维修基金部分。维修基金与具体房屋相结合,随房屋存在而存在、灭失而灭失,不因具体业主的变更而变化,因房屋产权变更成为新业主时,维修基金也应经旧业主更名为新业主名下。

5. 缴纳住房维修基金开发商应开什么票据

一、什么是住房维修基金维修基金是指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建立的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的基金。住房维修基金的全称是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专项用于屋顶、电梯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中修以上的维修和更新。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保障来讲,维修基金可以说是房屋的“养老金”。房屋维修基金实际上包括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和房屋本体维修基金。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简称专用基金,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施及设备的更新、改造等项目,不得挪作他用。专用基金实行“钱随房走”的原则,房屋转让时,账户里的余额资金也随之转移给房屋的新的产权所有人。
二、缴纳住房维修基金开发商应开什么票据由于维修资金并不涉及到相关税费的征收,所以交纳住房维修基金并不需要开具发票,开发商可以开维修专用的票据。依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专户管理银行、代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售房单位应当出具由财政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
三、商品房维修基金用途及使用方法为加强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管理,保障住宅正常的维修、使用,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号)及市房地局、市房改办、市财政局《关于归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通知》(京房地物字第1088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本市行政区域内按市房地局、市房改办、市财政局《关于归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通知》及其他规定归集的住宅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均适用本办法。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负责指导、协调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管理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的监督工作。维修基金管理依“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按幢设帐,核算到户”的原则进行管理。维修基金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工程。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楼房内或物业管理区域内属全体产权人或部分产权人共同所有且使用的房屋的有关部位及设施设备。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项目应依照本市住宅公用建筑面积分摊原则在《物业管理公约》约定。没有约定的,参照本办法附件一执行。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工程是指除日常运行维修养护范围以外的中修、大修及改造、更新工程。维修工程的具体范围以市国土房管局及其他部门颁布的规范为准。物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成立后,由管委会代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产权人向市国土房管局指定的银行开立帐户存储。管委会申请开户时,应填写《物业管理委员会维修基金开户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1.开户申请书;2.管委会成立的批准文件;3.产权人分户清册;4.管委会主任私章和管委会的印鉴;5.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

缴纳住房维修基金开发商应开什么票据

6. 卖房要提供维修基金发票吗

一般情况下不需要提供房屋维修基金发票,具体以当地房管局的规定为主。
 
 
  
 
 一般买卖过户需要提供的材料如下:
 
 1.登记申请书原件(受理窗口提供)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4.网上签约的当地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原件
 
 5.买卖双方当事人约定通过专有账户划转交易结算资金的,应提交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托管凭证原件;买卖双方当事人约定自行划转交易解散资金的,应提交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自行划转声明原件
 
 6.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原件
 
 7.房屋所有权证上的房屋登记表、房屋平面图将产权人名字遮盖复议买方人数+1份
 
 8.其他资料:
 
 (1)住宅类房屋买卖的,还需提供购房资格审核时申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结婚证明、户籍证明及其他材料原件
 
 (2)央产已购共有住房转移的,还应提交《在京中央单位已购公房变更通知单》原件
 
 (3)已购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未满五年的,不得按市场价出售,确需出售的,需提交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出具的确定符合条件的购房人的证明原件;满五年出售的,需提交产权人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部门开具的放弃回购权的证明
 
 (4)补交土地出让金的证明
 
 (5)标准价、优惠价提交补交房价款证明或满65年工龄的证明原件
 
 (6)国有土地使用证(整宗房产的)
 
 (7)整宗划拨用地或者整栋楼房占用划拨土地的,提供划拨土地转让批准文件
 
 (8)商业配套设施转让的,还应提交按规划用途使用房屋的承诺原件

7. 房屋维修基金发票怎么补办

法律分析:不可以补办的。可以凭身份证,户口本,婚姻证明,购房合同,付款票据,到当初缴纳维修基金的部门,申请查阅你的维修基金票据存根,然后要求复印存根,加盖财务的公章,一样作为维修基金票据使用。
法律依据:《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1、商品房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定有关房屋维修基金交缴约定,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交纳房屋维修基金。
2、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
3、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现行标准为:高层(含带电梯的多层)90元/平方米、多层(含别墅)50元/平方米。

房屋维修基金发票怎么补办

8. 住宅专项维修基金不征税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吗

不能。
维修基金使用条件:
1、维修基金只有在保修期满后,对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大修、更新、改造时才能使用。具体业主按照投票权的确定标准分摊费用比例。
2、维修基金闲置时,除用于购买国债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基金范围外,禁止挪作他用。
3、特殊使用:
(1)物业管理公司可从维修基金中暂借相当于一个月的物业日常维修、更新费用的备用金;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住宅需要大修或者专项维修、更新的,可支取施工承包合同中约定的预付款,但预付款最高不得超过工程款总额的30%。
(3)业主委员会可以在物业管理企业的帐户上留有相当于一个月活动经费的备用金,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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