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核销单取消后如何操作?

2024-05-18 11:09

1. 8月1日核销单取消后如何操作?

海关对出口申报流程进行了明确的,主要为以下几点:
1 .8月1日起,取消出口核销单,报关时不再需要提供,核销单号码一栏也无需输入.
2 .自8月1日零点前发送电子数据收到海关回执的,客户提供核销单的,8月1日仍然可以申报.8月1日零点后发送电子数据的,不再需要提供核销单号. 
3.出口核销联和退税联按原有模式正常签发.
自2012年8月1日起,全国上线运行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以下简称监测系统),停止使用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以及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
 
简而言之,出口操作流程不变,目的在取消纸质单证.以后出口不再需要备案了,也省事了~

8月1日核销单取消后如何操作?

2. 8月份取消核销单,那以后怎么操作进出口

海关对出口申报流程进行了明确的,主要为以下几点:
1 .8月1日起,取消出口核销单,报关时不再需要提供,核销单号码一栏也无需输入.
2 .自8月1日零点前发送电子数据收到海关回执的,客户提供核销单的,8月1日仍然可以申报.8月1日零点后发送电子数据的,不再需要提供核销单号. 
3.出口核销联和退税联按原有模式正常签发.
自2012年8月1日起,全国上线运行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以下简称监测系统),停止使用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以及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


简而言之,出口操作流程不变,目的在取消纸质单证.以后出口不再需要备案了,也省事了~

3. 还是核销日期问题。

1.这个肯定要在90天内去做,因为要求是在90天内核销才能正常退税。你上去操作的目的,就是要在这个期限内使得核销系统和国税的系统都能够看到报关数据。如果你不操作,则国税系统肯定看不到数据,则不能及时退税;而核销系统有可能没有数据(这个通常都存在一定几率),那么就没法在网上核销。
2.核销是在参照关单日期的后的90天内。有人说180天,那是扯淡,外管局只说180天之内是可以核销的,但是没有说180天内核销仍可以享受退税,而且超过了90天,还真有退税的麻烦。所以一定要记住是90天。

还是核销日期问题。

4. 各位大虾,8月1日取消核销制度,4月份报关单未核销怎么办?是否不用核销,按8月1日后的退税政策,谢谢!

根据我们这边的通知,8月1日前出口但未逾期的核销单,尚未核销的可以在8月1日后按新政策办理退税。核销的期限是出口后210天。所以按照时间来说,4月份的可以照此办理。另外外汇核销系统里也可以查询到逾期未核销的信息,可以查一下,如果没有体现有逾期未核销的单据,就更放心了。
 
当然外管还是通知说,尽量把8月1日前的出口和收汇都核销掉。相信不核销的数据,还是要进入监测系统统计的,其实也省不了什么事...
 
政策变化的时候,多去当地外管的网站看看通告,有培训的话去听听,拿不准多去问问。因各地原来的情况就不同,所以还是以当地通知为准比较好

5. 关于核销的问题

1.按照你的说法,这种情况是属于异常的。至少理论上应该还有10000美元可以用于核销。如果显示只是剩余8000,则首先你们要确认是否该收汇还用于了别的单子的核销。同事你们可以请外管局查询一下该笔收汇的历史关联信息,即这笔收汇到底用于了哪些单子的核销。如果查询结果显示是系统问题,则你们需要提请外管局委托银行将剩余的正常金额重新上传系统,或者请外管局提供解决途径的建议。因为这是外管局的系统造成的。
2.看到你第二个问题我有点明白了。这是核销系统的问题。你可以不管系统的显示,按照你们实际剩余的收汇去核销即可。尤其第一笔,系统显示差了2000美元,你们可以不管,直接关联上去,看是否可以保存,如果不能保存,再请外管局想办法。
这种问题出现的状况比较多,相信各家公司都遭遇过,通常外管局建议进行单笔数据更新,或者重新装系统再提取数据。这个建议有时候管用,有时候不管用。但除此之外别无他法可以直接纠正数据。你可以参考这个建议。
如果到了最后还无法纠正数据,并且影响了你们的核销,你们就需要书面报告给外管局,请外管局同时认可两笔显示的金额,这样两笔只和与实际剩余的收汇金额也是一致的。他们一旦认可,就可以让你们按照显示的金额去核销,无非一个拆东墙补西墙的操作。

关于核销的问题

6. 核销单核销周期是多久?

分类:  商业/理财 >> 贸易 
   问题描述: 
  
 核销单在使用后,在多长时间内需要办理核销?
 
   解析: 
  
 即期出口项下,企业应当在出口报关之日起180天内凭核销单、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到外汇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远期出口项下,企业应当根据在外汇局远期备案的出口合同规定的日期内办理收汇核销.
 
  对于预计收款日期超过报关日期180天以上(含180天)的远期收汇,企业应当在报关后60天之内进行网上交单,凭远期出口合同、核销单向外汇局备案,并应当在核销单的“收汇方式”栏注明远期收汇天数。凡未向外汇局备案的,一律视作即期出口收汇。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