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识和理解构建现代财政制度对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性

2024-05-03 23:26

1. 如何认识和理解构建现代财政制度对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性

 如何理解“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
  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剑文认为,三中全会《决定》站在历史的高度,高屋见瓴地肯定财税改革和制度建设的极端重要性。他认为,财政是七分财、三分政。财,是指财产、财产权利,既有私人财产权又有公共财产权的因素。政,是指政府,政府的主要职责是要平等和有效保护私人财产权和公共财产权。财政的深层次问题则反映着国家与纳税人的关系,中央与地方的关系,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的关系,还有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其中重点是国家与纳税人的关系。这些问题涉及着我国的治理架构、运行机制和法治化。可以看到,我国所有改革内容都涉及财税和法治问题。新一代领导人正是洞察了古今中外历史的经验教训,才把财税和法治提高到如此重要的位置。此次全会《决定》第五部分是专述“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但财税体制改革问题,不仅仅限于《决定》的第五部分,应该说《决定》从头到尾都贯穿着财税体制改革和法治的精神。在三中全会召开前,中共中央、国务院通过的《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是一部重要的财政制度。这说明财税体制改革和法治是我国新时期改革的主线和重点。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施正文认为,《决定》实现了财政、税收两个制度的创新和突破。长期以来,财政被列在经济、收入范畴。而实际上,财政是国家最根本的制度。正如刘剑文教授所言,理财就是治国,理财是治国的主要形式。《决定》把财税从简单的经济领域提升到“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科学的财税体制是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制度保障”的高度,不是对财税的褒奖,而是回归了财税的本位。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徐孟洲、西南大学教授张新民等人也认为,《决定》的很多方面都涉及财政,不仅是在第五部分专门对财税体制改革问题作出了部署。以前仅仅是从经济的方面研究财政问题,没有上升到“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的高度。对此,财税法学人在感到欣慰之余,更感到任重道远。他们表示,未来要努力推动财税改革成果的法制化。
  北京大学社会科学部副部长耿琴认为,《决定》是我们国家经过35年的改革开放以后,在经济、政治转型的关键时期出台的一个最顶层的设计,展现了党治理国家、改革国家的决心。在这个举世瞩目的方案中,提出了很多涉及财税领域的重要问题。可以说,财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突破口和重点领域之一,也是民心所向。
  如何理解稳定税负?
  《决定》提出稳定税负。对此,中央财经大学税收教育研究所所长贾绍华认为,稳定税负就是在现实的税负基础上不再增加也不再减少税负。但问题是税收负担究竟多少合适?当前各方面比较接受的税负是33%左右(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发布的《中国财政政策报告绿皮书》计算出,中国的宏观税负为32.2%。国家税务总局原局长肖捷在《求是》杂志上撰文《走出宏观税负的误区》,以2009年数据为准,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的统计口径测算得出,加上政府性收费和基金等非税收入,宏观税负约为30%)。更关键的问题是,这样的税负是否用到了民生,是否实现了公共服务均等化。他认为,应该通过法制来界定这些问题,如通过制定税收基本法,确定纳税人的权利、义务,以及政府的税收用到什么地方。这样,《决定》提出的完善立法、稳定税负、透明预算、提高效率就紧密结合起来了,由此才能解决稳定税负的问题。同时,应重视对实体法的完善。比如通过清费立税,实现环境保护费、社会保障费等费改税,用7—8年的努力,到2020年使税收占到整个财政收入的90%以上。这样,稳定税负的目标才有可能得到实体法方面的保证。

如何认识和理解构建现代财政制度对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性

2. 简述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背景和含义

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科学的财税体制是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制度保障。必须完善立法、明确事权、改革税制、稳定税负、透明预算、提高效率,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要改进预算管理制度,完善税收制度,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财税体制改革是十八届三中全会讨论的重点改革议题之一。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离不开财政制度的现代化。2013年公布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公报指出,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建立现代财政制度,需要通过预算编制和审议的专业化,以及三公消费的透明化,为公共财政的善用提供机制保障。
一,要建立科学的财税体制。一方面要反映中国实际情况;另一方面还要反映国际通行做法。
二,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权力和责任要进行明确,并要有法制保障。
三,要做到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当前不少事权集中在地方政府,民生改革、教育改革、城乡一体化改革等任务繁重。但同时却没有相匹配的财权,一些基层政府甚至绝大多数财力都是靠转移支付。要厘清事权和财权,做到有事做就有钱来保障。

3. 思考我国财政的法制化和民主化

 法制化部分-

  财政是国家实现其职能,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重要物质基础,担负着维护国家机关的正常运转、促进经济文化事业繁荣和社会稳定等重要职责。因此,我们必须不断加强财政法制建设,将财政管理活动纳入法制化轨道,实现依法理财,依法行政,依法治国。

  一、实现依法理财,必须加强财政法制建设

  1.加强财政法制建设,建设法制财政,有助于实现财政管理的法制化。
  2.加强财政法制建设,建设法制财政,有助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3.加强财政法制建设,建设法制财政,有助于建立公共财政体制。建设公共财政体制框架,必须遵循公平、公正、法制等市场经济基本通行的规则,也就是要坚持依法行政、依法理财。 4.加强财政法制建设,有助于实现财政职能,保障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其职责。因此,加强财政立法工作,加快制度建设步伐,对于部门立法中不合理的减收、增支内容予以抑制,从法律的角度为实现财政职能把关。
  运用法律手段,将法治贯穿于财政管理的全过程,才能确保财政行为规范化,不断提高财政管理水平。

  二、加强财政法制建设亟需解决的主要问题

  1.财政法律体系不健全的问题,造成财政行政行为违反现行法律。

  2.财政法律制度总体的立法层次比较低,法律规定之间存在着不协调的问题。 3.财政立法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的问题。

  4.财政执法行为有待进一步规范的问题,加强执法监督仍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依法理财面临的重大课题。

  5.法制意识、依法理财观念有待进一步增强的问题,迫切需要提高法制意识,树立法制观念。

  三、加强财政法制建设,积极推进依法理财

  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积极推进依法理财,必须进一步加强财政法制建设。通过加强财政立法,建立健全财政法律体系,严格财政执法,完善财政执法监督,深入开展财政法制宣传教育,为财政管理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1.建立健全财政法律体系,使各项工作有法可依。 2.加强财政立法工作,切实提高立法质量。
  3.强化财政执法,规范执法行为。加强财政执法,使财政管理法制化、规范化,提高财政管理的透明度,有利于提高财政管理的水平和效率。 4.加强财政法制宣传教育,促进依法理财工作的顺利开展

  民主化部分

  民主最初体现于政治领域,即政府行为的合法性只能源于主权人民行使其自治权所授予的权威。从政治角度,实现所有公民的民主、政治平等以及基本的政治权利是国家的基本任务;从经济角度,保护财产权,实现经济的自由,增加财富的机会,实现社会整体福利的增进是国家职责所在。
  财政横亘一国政治、经济领域,构成市场经济下政府进行资源配置、提供公共物品的政府性经济组织安排和政府性经济行为的规则体系。一方面,财政是一国政府得以生存的经济支柱,其经济来源是建立在对公民私有财产合法的剥夺之上,这种对公有领域和私有领域的划分,无疑应当取得利益受损方的认可,才能实现和维持国家行为的合法性。另一方面,从经济学角度,财政提供公共物品,必须是任何个人无法排他地占有和消费的物品,否则政府参与市场竞争,不仅是对私人经济自由的侵害,同时也是对源于公民的财政资金的不当使用。因此,政治民主和经济民主集中在财政领域就表现为财政民主。一方面,在政治的领域中,财政民主是公民政治参与和政治沟通的权利的保障;另一方面,在经济的领域中,财政民主是公民基本财产权的保护。
  之所以强调财政民主,是因为在我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其选举产生的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其他方式、途径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社会事务的权力。如审批预算是宪法等相关法律赋予人民代表大会的一项职权。因此,无论是预算的编制还是审批,均应反映人民之意愿并得到人民代表大会的批准。
  贯彻民主原则,一是可以保证公共财政的科学性,使公共财政符合国民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以及真正反映未来年度财政收支情况;二是有利于实现对政府财政收支行为的监督,防止出现随意性。防止政府滥用权力,就必须以公民的民主权利约束国家公共权力。
  二、财政民主的制度构建
  从理论上看,财政旨在提供公共物品。在现实生活中,为防止财政活动偏离公共利益,保留公民对重大财政事项的决定权,是财政民主的核心和目的所在。财政民主一般表现为财政议会主义,即重大财政事项必须经过代议机构审批。我国《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因此,从渊源上看,财政民主是宪法所规定的人民主权理论在财政法领域的落实和体现。而《立法法》第8条明确规定财政、税收的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从形式和程序上保证了财政的民主性。
  重大财政事项由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决定也是财政民主的重要体现。除了对财税方面的基本制度制定法律以外,人民代表大会的财政决定权也体现在预算审批上。根据我国《宪法》及《预算法》的相关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审批中央预算,地方各级人大负责审批本级地方预算,这表明,财政民主的基本要求在我国已得到了确认。同时,财政民主还要求赋予人民对财政事项的广泛监督权。这要求财政行为的决策程序、执行过程以及实施效果,须具备公开性、透明性等特点。否则无论预算审批或预算监督,都只会流于形式,公开透明更无从谈起了。细化到具体的财政行为,则表现为财政收入与支出行为的民主化。
  (一)支出民主:以公共需要定位财政支出
  政府的支出边界到底在哪里,这不是单纯用理论可以解决的问题。虽然古典学派认为政府的活动是一种消费现象,主张缩小财政规模。但新财政思想却认为市场机能在实际经济社会中根本难以发挥,更何况还存在分配不均的问题,若政府不介入几乎无法平息。两种观点都从不同角度反映了市场和政府的界限的模糊性。但事实是,由于政府执行宏观经济职能的需要,财政职权在一定程度上有扩张的趋势,从而引起财政支出的增加。
  一般说来,财政支出是国家通过财政收入将集中起来的财政资金进行有计划的分配以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是财政职能的具体化,服务于政府职能。基于公共物品理论的分析,既然市场无法有效提供,那么财政支出就是全部公共物品(包括全部纯公共物品和部分准公共品)。只有满足公共需要的事务,财政才应提供资金支持,否则偏离公共物品的政府财政分配行为本质上不能反映公民对公共物品的偏好而不能被视作财政民主行为。因此,财政支出民主首先应当表现为在财政支出决策的达成上,主要反映为人民对政府开支的权力制约和政府经济职能执行的协调和平衡。
  (二)收入民主:以公共权力定位财政收入
  政府为履行公共职责所承担的财政支出,需要积极谋取财政收入。财政收入,是政府为履行公共职能,满足公共服务要求的财政支出需要,通过国家依法筹措的所有货币资金的总和,一般包括:税收、费、国有资产收益、公债以及罚没等其他形式收入。国家获取财政收入凭借的是公权力,即由立法机关赋予公共部门代表公众行使的强制性的权力。这种强制性权力是在分散决策基础上集体选择的结果,用来解决分散决策难以解决的各种问题。现代民主制下公共部门的任何权力都应通过公共选择程序如投票,由立法机关审批、赋予,否则就是滥权,构成对私权利的侵犯。因此,议会制之所以能够从社会中吸取更多的财政收入,其原因就在于代议制给予了财产权利人参与决策的机会,使他们相信代议机构决定的合法性, 这也是国家获取财政收入的正当性基础。
  由此可见,在一个国家的“钱袋子”问题上,财政民主实践了权利与权力之间的良性互动。财政的一系列环节中,从征税开始,到支出、绩效评估和监督,都应该在代表机构的决定与掌控之中,从而依法实现对政府活动的范围、方向和政策目标的监督与有效控制。

思考我国财政的法制化和民主化

4. 现代财政制度的应用

未来财税体制改革路线图之一,即根据中央财税改革的思路,分税制主体不变,中央将上收事权来解决财权事权匹配问题。 中国政府间财政关系改革的方向是:在合理界定政府与市场边界的基础上,合理界定政府间事权和支出责任,侧重强化中央政府职能,弱化对地方政府的干预,适当调整政府间收入划分,健全统一规范透明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进一步完善省以下财政体制,加强县级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财力保障能力,改善财政宏观调控,推动经济结构优化,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促进科学发展和社会和谐。 建立现代财政制度,需要尽快实现地方事权和财权的统一。从财政角度而言,这就要求一方面改革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提高其效率,另一方面,需要培养地方稳定可靠的税源,以此调整其施政惯性,克服重视财政税费来源不重视民生需求,重视短期效益不重视长远利益的弊端,实现与中央调控的进一步协调。 建立现代财政制度,需要降低总体税负水平,以此营造出普遍的创业创新氛围,增强社会的普遍活力。税制的改革,通过有升有降,达到总体税负的优化。

5. 如何完善我国财政政策的法制化和民主化

  法制化部分-

  财政是国家实现其职能,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重要物质基础,担负着维护国家机关的正常运转、促进经济文化事业繁荣和社会稳定等重要职责。因此,我们必须不断加强财政法制建设,将财政管理活动纳入法制化轨道,实现依法理财,依法行政,依法治国。

  一、实现依法理财,必须加强财政法制建设


  1.加强财政法制建设,建设法制财政,有助于实现财政管理的法制化。
  2.加强财政法制建设,建设法制财政,有助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3.加强财政法制建设,建设法制财政,有助于建立公共财政体制。建设公共财政体制框架,必须遵循公平、公正、法制等市场经济基本通行的规则,也就是要坚持依法行政、依法理财。  4.加强财政法制建设,有助于实现财政职能,保障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其职责。因此,加强财政立法工作,加快制度建设步伐,对于部门立法中不合理的减收、增支内容予以抑制,从法律的角度为实现财政职能把关。
  运用法律手段,将法治贯穿于财政管理的全过程,才能确保财政行为规范化,不断提高财政管理水平。

  二、加强财政法制建设亟需解决的主要问题

  1.财政法律体系不健全的问题,造成财政行政行为违反现行法律。

  2.财政法律制度总体的立法层次比较低,法律规定之间存在着不协调的问题。  3.财政立法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的问题。

  4.财政执法行为有待进一步规范的问题,加强执法监督仍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依法理财面临的重大课题。

  5.法制意识、依法理财观念有待进一步增强的问题,迫切需要提高法制意识,树立法制观念。

  三、加强财政法制建设,积极推进依法理财

  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积极推进依法理财,必须进一步加强财政法制建设。通过加强财政立法,建立健全财政法律体系,严格财政执法,完善财政执法监督,深入开展财政法制宣传教育,为财政管理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1.建立健全财政法律体系,使各项工作有法可依。  2.加强财政立法工作,切实提高立法质量。
  3.强化财政执法,规范执法行为。加强财政执法,使财政管理法制化、规范化,提高财政管理的透明度,有利于提高财政管理的水平和效率。  4.加强财政法制宣传教育,促进依法理财工作的顺利开展


  民主化部分

  民主最初体现于政治领域,即政府行为的合法性只能源于主权人民行使其自治权所授予的权威。从政治角度,实现所有公民的民主、政治平等以及基本的政治权利是国家的基本任务;从经济角度,保护财产权,实现经济的自由,增加财富的机会,实现社会整体福利的增进是国家职责所在。
  财政横亘一国政治、经济领域,构成市场经济下政府进行资源配置、提供公共物品的政府性经济组织安排和政府性经济行为的规则体系。一方面,财政是一国政府得以生存的经济支柱,其经济来源是建立在对公民私有财产合法的剥夺之上,这种对公有领域和私有领域的划分,无疑应当取得利益受损方的认可,才能实现和维持国家行为的合法性。另一方面,从经济学角度,财政提供公共物品,必须是任何个人无法排他地占有和消费的物品,否则政府参与市场竞争,不仅是对私人经济自由的侵害,同时也是对源于公民的财政资金的不当使用。因此,政治民主和经济民主集中在财政领域就表现为财政民主。一方面,在政治的领域中,财政民主是公民政治参与和政治沟通的权利的保障;另一方面,在经济的领域中,财政民主是公民基本财产权的保护。
  之所以强调财政民主,是因为在我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其选举产生的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其他方式、途径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社会事务的权力。如审批预算是宪法等相关法律赋予人民代表大会的一项职权。因此,无论是预算的编制还是审批,均应反映人民之意愿并得到人民代表大会的批准。
  贯彻民主原则,一是可以保证公共财政的科学性,使公共财政符合国民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以及真正反映未来年度财政收支情况;二是有利于实现对政府财政收支行为的监督,防止出现随意性。防止政府滥用权力,就必须以公民的民主权利约束国家公共权力。
  二、财政民主的制度构建
  从理论上看,财政旨在提供公共物品。在现实生活中,为防止财政活动偏离公共利益,保留公民对重大财政事项的决定权,是财政民主的核心和目的所在。财政民主一般表现为财政议会主义,即重大财政事项必须经过代议机构审批。我国《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因此,从渊源上看,财政民主是宪法所规定的人民主权理论在财政法领域的落实和体现。而《立法法》第8条明确规定财政、税收的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从形式和程序上保证了财政的民主性。
  重大财政事项由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决定也是财政民主的重要体现。除了对财税方面的基本制度制定法律以外,人民代表大会的财政决定权也体现在预算审批上。根据我国《宪法》及《预算法》的相关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审批中央预算,地方各级人大负责审批本级地方预算,这表明,财政民主的基本要求在我国已得到了确认。同时,财政民主还要求赋予人民对财政事项的广泛监督权。这要求财政行为的决策程序、执行过程以及实施效果,须具备公开性、透明性等特点。否则无论预算审批或预算监督,都只会流于形式,公开透明更无从谈起了。细化到具体的财政行为,则表现为财政收入与支出行为的民主化。
  (一)支出民主:以公共需要定位财政支出
  政府的支出边界到底在哪里,这不是单纯用理论可以解决的问题。虽然古典学派认为政府的活动是一种消费现象,主张缩小财政规模。但新财政思想却认为市场机能在实际经济社会中根本难以发挥,更何况还存在分配不均的问题,若政府不介入几乎无法平息。两种观点都从不同角度反映了市场和政府的界限的模糊性。但事实是,由于政府执行宏观经济职能的需要,财政职权在一定程度上有扩张的趋势,从而引起财政支出的增加。
  一般说来,财政支出是国家通过财政收入将集中起来的财政资金进行有计划的分配以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是财政职能的具体化,服务于政府职能。基于公共物品理论的分析,既然市场无法有效提供,那么财政支出就是全部公共物品(包括全部纯公共物品和部分准公共品)。只有满足公共需要的事务,财政才应提供资金支持,否则偏离公共物品的政府财政分配行为本质上不能反映公民对公共物品的偏好而不能被视作财政民主行为。因此,财政支出民主首先应当表现为在财政支出决策的达成上,主要反映为人民对政府开支的权力制约和政府经济职能执行的协调和平衡。
  (二)收入民主:以公共权力定位财政收入
  政府为履行公共职责所承担的财政支出,需要积极谋取财政收入。财政收入,是政府为履行公共职能,满足公共服务要求的财政支出需要,通过国家依法筹措的所有货币资金的总和,一般包括:税收、费、国有资产收益、公债以及罚没等其他形式收入。国家获取财政收入凭借的是公权力,即由立法机关赋予公共部门代表公众行使的强制性的权力。这种强制性权力是在分散决策基础上集体选择的结果,用来解决分散决策难以解决的各种问题。现代民主制下公共部门的任何权力都应通过公共选择程序如投票,由立法机关审批、赋予,否则就是滥权,构成对私权利的侵犯。因此,议会制之所以能够从社会中吸取更多的财政收入,其原因就在于代议制给予了财产权利人参与决策的机会,使他们相信代议机构决定的合法性, 这也是国家获取财政收入的正当性基础。
  由此可见,在一个国家的“钱袋子”问题上,财政民主实践了权利与权力之间的良性互动。财政的一系列环节中,从征税开始,到支出、绩效评估和监督,都应该在代表机构的决定与掌控之中,从而依法实现对政府活动的范围、方向和政策目标的监督与有效控制。

如何完善我国财政政策的法制化和民主化

6. 我国现代财政制度是怎么样的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要改革税制、稳定税负,完善税收制度,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第一,现代税收制度的建设要稳定税负。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宏观税负水平经历了先抑后升的曲折发展历程。这些经验和教训都提醒我们,宏观税负水平不宜过高,否则会抑制市场机制的活力,与“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这一宗旨相违背;当然,宏观税负水平也不宜过低。1994年分税制改革前夕,我国宏观税负水平一度跌至10%的历史极值,严重影响了国家的宏观调控能力和水平。可以说,今天20%或者略高一点的宏观税负水平既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税制建设不断摸索的结果,更是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因此总体上需要“稳定税负”。

第二,“稳定税负”不意味着我们在改革税制上面无所作为。这是因为在宏观税负总水平保持稳定的前提下,我们需要进一步做好“结构性减税”工作。通过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好加工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的税负;通过完善个人所得税制等建设,保持税收对高收入人群的调节力度;通过推广房产税试点,加强对于不动产市场的调节力度,促进地方财政制度建设,充分发挥好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推进环保税立法工作,与碳排放交易制度等市场手段相结合,完善税收立法,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改革和创新生态文明建设管理体制和机制。

第三,科学地发挥财税政策的优化资源配置作用,绝不意味着简单在税种或者税目上增增减减。例如,单独征收碳税或环保税,似乎有为“企业排污”穿上合法外衣之嫌。而与碳减排交易、能源合同管理(EPC——EnergyPerformanceContracting)等市场化机制相结合,则有助于企业等微观经济主体挖掘其自身节能减排的潜力,发挥其节能减排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将碳排放权与排放量作为商品交易,便于在全社会范围内实现碳排放减排资源的合理配置;再如,要借鉴美国等发达国家直接税制的征管经验,在分税目代扣代缴的基础上年底汇总纳税,多退少补,以“退税”为主,引导纳税人主动申报,通过制度设计使其加入到国家税收征管的体制机制中来。

第四,新时期的现代税收制度建设要在“大数据”背景下开拓创新,与时俱进。“大数据时代”的税收征管,要求我们破除部门利益的藩篱,实现财税信息的共享,这是科学发挥财税制度资源配置作用的基础和前提。如果银行、房产、国土、户籍、公安、民政等部门的数据不能与财税部门实现互联互通,那么税务部门一家的“单兵突进”将无法保证对于高收入人群多样化收入来源的跟踪监管,公平税负就成了失去了相应的根基;如果国税和地税、中央和地方之间无法建立起有效的调库退库机制,那么个人所得税跨地区的综合制征收、房产税的全国协调、遗产税的开征都将难以实现;同样的,保障房、社会低保的公平发放,也需要切实掌握相关社会低收入群体的收入、财产等动态信息,否则社会的公平正义将无法得到保障,经济适用房等又会成为“唐僧肉”,沦落为利益输送和腐败的温床。

公平财政支出,建设现代财政制度

第一,构建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成为建设现代财政制度的题中应有之义。要建设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显得尤为重要。因为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就可能会导致社会收入差距进一步拉大、社会矛盾进一步激化,为此需要财政搭建社会保障的“安全网”,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然而与收入一翼的稳步推进相比较,支出一翼的公平财政改革的步伐相对迟缓了很多。这既有“人马未动,粮草先行”的“以收定支”的客观逻辑原因,也有既得利益坚冰束缚的内在原因,尤以“双轨制”的养老保障制度为甚。改革开放以来,从价格双轨制到税制双轨制,统一市场制度、公平财政分配冲破一个又一个艰难险阻。企业职工、事业单位职工、公务员等养老待遇不统一、养老金替代率不同的问题亟待解决。当然,客观来讲,企业职工承担的市场风险更高,他们的养老保险也可能会有更高的收益。然而,事业单位和行政单位“稳赚不赔”的养老特点,抑制了市场机制的活力、扭曲了劳动力这种生产要素的择业选择,造成了一种新的不公。养老“双轨制”的统一,应当成为我国构建现代财政制度的重要内容。

当然,养老双轨制的统一旨在促进公平,让市场发挥劳动力等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绝非意味着要在我国构建窒息市场活力的“福利国家”。社会保障机制的“公平”是可持续社会保障制度的基础和前提。

第二,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促进地方财政建设。现代财政制度的建设还要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让广大农民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共同分享现代化成果,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推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提高对征用农民土地的补偿标准或者直接探索农地流转方式。以房产税、环保税等地方税改革助推地方财政摆脱对土地财政的依赖,为构建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工农互惠、城乡一体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发挥力量。

第三,调整财政支出结构,保障司法体制的权威高效运行。按照世界银行的划分标准,我国已经由低收入国家跃升至世界中等偏下收入国家行列。根据国际发展经验,走出低收入国家水平并向中等收入国家迈进的过程中,可能出现两种情况:一种是进入“黄金发展时期”,保持一个较长时期的经济增长,顺利实现工业化和现代化。另一种是进入“矛盾凸显时期”。因为经济社会的不协调,各种经济社会矛盾不断显露出来,如果处理不当,矛盾激化,经济社会发展就会停滞不前,甚至引发社会动荡和倒退。

正确处理新时期的人民内部矛盾,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关系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和谐社会的奋斗目标的实现和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的顺利推进。司法作为法治的最后一道程序,肩负着化解社会矛盾、解决社会纠纷的重要任务,承担着社会“减震器”的作用,是法治中最为重要的内容。及时化解因利益调整而产生的各种矛盾和纠纷,就必须充分发挥各级政法部门的职能和作用。而这些职能作用的发挥离不开政法经费的充分保障和政法经费保障机制的不断完善。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设法治中国,必须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要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为此,要改革现行的司法管辖制度,使案件受理者由诉讼一方所在地法院改为诉讼各方所在地法院。如果诉讼各方分属不同省市自治区,则由最高人民法院受理。这样有助于使法院摆脱地方影响,促进我国的审判公平,使之免于限于某一方的地方保护主义。相应地,需要财政支出结构在中央和地方之间进行调整,保障司法体制权威的高效运行。

7. 财政部长发文称要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了吗?

12月20日,财政部部长肖捷发文称要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

现代财政制度建设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果。面对新时代新要求,必须加快改革步伐,完善体制机制,更好发挥财政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和重要支柱作用。
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是实现党中央关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重大部署善作善成的必然要求。过去5年,财税领域改革多点突破,不断向纵深推进。现代预算制度主体框架基本确立。新预算法颁布施行。在推进预算公开、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等方面,一系列重大改革举措密集推出、落地实施。税收制度改革取得重大进展。实现增值税对货物和服务全覆盖,开征66年的营业税告别历史舞台。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全面推进。环境保护税法制定出台。房地产税立法、个人所得税改革、健全地方税体系改革工作稳步推进。财政体制进一步完善。出台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重点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积极推进。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出台实施。站在新的更高起点上,进一步落实好党中央确立的深化财税体制改革重大部署,必须坚持一张蓝图绘到底,巩固和拓展已取得的改革成果,再接再厉,久久为功。

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题中应有之义。党的十九大报告深刻洞察世情国情党情变化,科学作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的重大政治判断。要在迅速变化的时代中赢得主动,在新的伟大斗争中赢得胜利,必须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人民幸福安康、社会和谐稳定、国家长治久安提供一整套更完备、更稳定、更管用的制度体系。财政制度体现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中央与地方关系,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各个方面,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是更好发挥财政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和重要支柱作用的客观需要,有利于加快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
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国梦的重要保障。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作出了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和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战略部署。适应我国社会主要矛盾新变化,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战略安排,支持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精准脱贫、污染防治的攻坚战,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求加快建立有利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维护市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可持续的现代财政制度,充分发挥其在优化资源配置、提供公共服务、调节收入分配、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国家安全等方面的职能,促进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发展,更好推动人的全面发展、社会全面进步。

财政部长发文称要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了吗?

8. 现代财政制度的性质

一,要建立科学的财税体制。一方面要反映中国实际情况;另一方面还要反映国际通行做法。 二,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权力和责任要进行明确,并要有法制保障。 三,要做到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当前不少事权集中在地方政府,民生改革、教育改革、城乡一体化改革等任务繁重。但同时却没有相匹配的财权,一些基层政府甚至绝大多数财力都是靠转移支付。要厘清事权和财权,做到有事做就有钱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