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局现在核销单取消了,什么情况下做什么报告啊?

2024-05-05 12:48

1. 外汇局现在核销单取消了,什么情况下做什么报告啊?

要求企业一定期限以上的贸易信贷业务、贸易融资等业务应按规定报告外汇局。
报告类型分为义务性报告(包括一定期限以上的预收、预付、延期付款、延期收款业务;转口贸易报告;辅导期报告;出口收入存放境外报告)和主动性报告(主体不一致报告;差额报告;其他特殊交易报告)所谓主动性报告,就是非必须报告,若无引起监测指标异常可不报告。比如,向客户提供收费样品,客户支付500美金样品费,这个就可以不报告嘛。
对于义务性报告,不同类别的企业,报告内容不同。
A类企业报告内容:
① 30天以上的预付、预收货款
② 90天以上的延期收汇、延期付汇
③ 90天以上的远期信用证、海外代汇等贸易融资
④ 同一合同项下的转口贸易收支日期超过90天,转口贸易收汇、付汇差额超过等值50万美元。
⑤ 辅导期企业(2012年8月1日登记“企业名录”的企业,期限为登记名录之日至首笔贸易外汇收支之日起90天,期满后10日内到外汇局现场报告进出口收付汇逐笔对应信息。※企业未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的,可将其列为B类企业)
⑥ 出口收入存放境外
B类企业报告内容:
① 在监管期内(监管有效期为一年)发生的预付、预收货款
② 在监管期内发生的30天以上的延期收汇、延期付汇
③ B类企业不得办理90天以上的延期收汇、延期付汇业务
④ B类企业不得办理同一合同项下收、支日期间隔90天的转口贸易。
⑤ 、⑥ 同A类企业
C类企业报告内容:
① 在监管期内(监管有效期为一年)发生的预付、预收货款
② 在监管期内发生的30天以上的延期收汇、延期付汇
③ C类企业不得办理90天以上的延期收汇、延期付汇业务
④ C类企业不得办理转口贸易。
⑤ 、⑥ 同A类企业

外汇局现在核销单取消了,什么情况下做什么报告啊?

2. 上海外贸出口收汇核销单:2012年5月的核销单未核销,现在去外汇局还可核销吗?

没影响的,放心申报吧。
        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1号  2012年6月27日)第四条四、简化出口退税凭证的相关规定:
        自2012年8月1日起报关出口的货物(以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时,不再提供核销单;税务局参考外汇局提供的企业出口收汇信息和分类情况,依据相关规定,审核企业出口退税。
        2012年8月1日前报关出口的货物,截至7月31日未到出口收汇核销期限且未核销的,按本条第一款规定办理出口退税。
        因为你说的业务到2012年7月31日还没到核销期限,所以没有必要再去核销,去了也核不了的,现在出口退税也不再审核核销单信息。

3. 关于外汇核销单核销问题-已经填写,没有外汇进来

展开全部
1.没有收汇但是有核销单是可以核销的,核销系统中有一种差额核销,5000美金以内都可以操作。条件是你们报关的时候申报了这是不收汇产品,决不能是什么来料加工、一般贸易之类的
2.其实不收汇的货物,一般都建议不使用核销单,直接申报出去就是了,有了核销单反而麻烦
3.不需要一一对应,滚动核销是很多地方都认可的,也就是说你完全可以使用公司的任意可用于核销的收汇去核销其它核销单

关于外汇核销单核销问题-已经填写,没有外汇进来

4. 2011年12月起最新外汇核销流程,急,请大家帮忙指点。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的公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1年第2号),自2011年12月1日起,在部分地区进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以下简称贸易外汇改革)试点。为积极有序推进贸易外汇改革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自2011年12月1日起,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山东、湖北、浙江(不含宁波)、福建(不含厦门)省分局以及大连、青岛市分局所辖地区(以下简称试点地区)进行贸易外汇改革试点。试点地区银行、企业按照《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试点法规)办理贸易外汇收支,非试点地区按照现行规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
  为规范试点业务操作,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试点法规制定了《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操作规程(银行、企业版)》(以下简称《操作规程》,见附件1),自试点之日起施行。
  二、 自试点之日起,试点地区银行暂停试点地区企业预付货款信息核对和录入及延期收款和延期付款注销登记等手续。非试点地区企业、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仍按现行贸易信贷登记管理规定办理相关业务。
  三、 试点期间,对于异地办理的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银行应当要求企业说明其名录及分类等情况,并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 试点地区的B、C类企业在非试点地区银行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企业应当到所在地外汇局逐笔登记,银行凭企业所在地外汇局出具的《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办理。
  试点地区的A类企业在非试点地区银行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银行应当按非试点地区现行出口收汇有关规定和A类进口企业适用措施办理。
  对于不在“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内的试点地区企业,试点和非试点地区银行不得直接为其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二) 非试点地区按照《货物贸易进口付汇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核定的B、C类进口企业和不在“进口单位付汇名录”内的进口企业,在试点地区银行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企业应当到所在地外汇局逐笔登记,银行凭企业所在地外汇局出具的《登记表》办理。
  非试点地区的其他企业在试点地区银行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银行应当按试点地区A类企业适用措施办理。
  (三) 对于上述应凭《登记表》办理的业务,银行审核纸质《登记表》后,应在《登记表》上签注收付款金额、日期并加盖业务印章,无需登录相关系统核实或签注《登记表》电子信息。
  (四) 试点地区企业在非试点地区银行办理贸易信贷业务时,非试点地区银行无需为其办理预付货款信息核对和录入及延期收款和延期付款注销登记等手续;非试点地区企业在试点地区银行办理贸易信贷业务时,试点地区银行应按照现行贸易信贷登记管理规定办理。
  四、 自试点之日起,试点地区暂停使用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中国电子口岸-进口付汇系统,上线运行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以下简称监测系统)。
  五、 银行应认真学习贸易外汇改革相关政策,在试点前配合外汇局做好试点地区分支机构的培训工作,并按照以下要求做好监测系统的上线准备和系统接入工作:
  (一)银行和企业用户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应用服务平台)访问监测系统,具体访问渠道为:(你可在国家处管局网上查询)
  (二)试点地区银行应于2011年11月7日至11月25日期间完成辖内银行网点的网络连通、客户端环境设置、用户管理、权限分配和访问测试等工作,确保办理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的银行网点能够通过应用服务平台访问监测系统(银行版)。银行网络连通和系统访问设置的具体操作说明,详见《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银行版)访问设置手册》(见附件2)。
  (三)截止2011年10月31日已办理金融机构标识码赋码的试点地区银行网点,未在应用服务平台开户的,自2011年11月7日起在应用服务平台自动开户并开通“货物贸易外汇网上业务”,此类银行网点应向其总行或通过其总行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获取业务管理员用户(ba)的初始密码;已在应用服务平台开户的,自2011年11月7日起自动开通“货物贸易外汇网上业务”,其业务管理员和业务操作员密码不变,其中已具有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银行版)访问权限的业务操作员自动获得监测系统(银行版)访问权限。
  (四)2011年11月1日后办理金融机构标识码赋码的试点地区银行网点,如需办理货物贸易外汇业务,应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开通“货物贸易外汇网上业务”,并向其总行或通过其总行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获取业务管理员用户(ba)的初始密码。
  (五)2011年12月1日应用服务平台自动撤销试点地区银行网点已有的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银行版)访问权限。
  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下属分支机构。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所辖地方性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在政策执行和监测系统推广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所在地外汇局反馈。

5. 以前留下的核销单已经用完,该如何申领?已经在电子口岸里申领过了,到外汇局领纸张时要带哪些资料?

1:核销单不必用完再申领。在你觉得还剩1-2张得时候去申请就好。
2:如果是第一次申领,需要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及公章,申领核销单申请书,单位介绍信,还有你的操作员卡,如果不是操作员本人去申领,还需要带委托人的介绍信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第二次以后再申领就比较简单,只需要拿上你的操作员卡即可,前提是要在前一天现在网上申领份数。

希望能帮助你。祝你好运!O(∩_∩)O哈哈~

以前留下的核销单已经用完,该如何申领?已经在电子口岸里申领过了,到外汇局领纸张时要带哪些资料?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