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对 B 公司进行投资,持股比例为70%。截止到 2006年末该项长期股权投资账户余

2024-05-05 07:51

1. 甲公司对 B 公司进行投资,持股比例为70%。截止到 2006年末该项长期股权投资账户余

2000*70%-40-1300=-60万
a

甲公司对 B 公司进行投资,持股比例为70%。截止到 2006年末该项长期股权投资账户余

2. 某公司07年3月份购入长期股权占该公司投资比例的20%,该公司07年4月宣告实现净利润但是其中包含1~2月的

取得股权的时候按照占被投资企业公允价值的份额确认入账价值,投资日的公允价值已经包括了之前企业实现的盈利。比如本题假如被投资方年初公允价值1万,1-2月实现利润100,那么在没有其他事项影响的情况下3月份公允价值应当增加100为10100才对。所以取得日确认账面价值就不要考虑之前实现的损益了,因为这个已经包含在公允价值内。
投资20%采用权益法,在投资期内被投资方实现的利润要确认损益,也就是3月后的利润确认,之前的都在购买时公允价值共包含了,所以对被投资方提出的往年分配方案不做处理。
但如果对方决定对以前实现利润分配现金股利,则要冲减投资成本。

3. 甲公司持有B公司30%的普通股权,截止到2011年末该项长期股权投资账户余额为280万元,2011

280-12=268,就用这268去弥补这300万损失,不够,就登记备查簿。那十二万不动

甲公司持有B公司30%的普通股权,截止到2011年末该项长期股权投资账户余额为280万元,2011

4. 长期股权投资~A公司20X5年3月1日以现金50,000,000元,购买B公司的股份。占B公司总股本的60%

1 借 长期股权投资 50,000,000
   贷 银行存款        50,000,000
2 由于采用成本法核算,所以不做处理
3 借 应收股利 180 000
   贷 投资收益 180 000
4 借 银行存款 180 000
   贷 应收股利 180 000
5 成本法核算,不作处理
6 借 应收股利 120 000
   贷 投资收益 120 000
7 借 银行存款 120 000
   贷 应收股利 120 000
8 不作处理
9不作处理

5. 甲公司拥有B公司30%的股权,采用权益法核算,2010年起初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为1000万元,2010年B公司实现

调整B公司净利润 700-100=600   甲公司应享有的份额=600*30%=180
借:长期股权投资 180
贷:投资收益 180
B公司年末对B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净值为1180

甲公司拥有B公司30%的股权,采用权益法核算,2010年起初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为1000万元,2010年B公司实现

6. 资料:A公司于2007年1月1 日以475万元对B公司投资,持股比例 30%,采用权益法核算。

固定资产差异调整=公允价值/预计尚可使用年限-账面价值/原使用年限,就是需要调减利润的金额
利润调整:285/10 -228/15 + (1634-1577)=70.3万元
调整后利润:342-70.3=271.7万元
A公司分到的利润为81.51万元

①借: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475
     贷:银行存款  475
②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81.51
     贷:投资收益 81.51
③借:应收股利   91.2
    贷:投资收益  91.2

7. 甲公司2009年1月1日对A公司进行长期投资,拥有A公司30%的股权,至2010年年末长期股权投资

2011年:
借:投资收益 510000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2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480000
          长期应收款 50000  
2012年:
借:长期应收款 30000
   贷:投资收益 30000
2013年:
借:长期应收款 20000
        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220000
  贷:投资收益 240000

甲公司2009年1月1日对A公司进行长期投资,拥有A公司30%的股权,至2010年年末长期股权投资

8. 甲公司2009年1月1日对A公司进行长期投资,拥有A公司30%的股权,至2010年年末长期股权投资

2011年甲公司应确认投资收益=-1800000×30%=-540000由于长投账面价值为480000-20000=460000,长期应收款50000,所以应确认的损失以上述金额为限,其余部分做备查登记=510000-540000=-30000。借:投资收益510000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20000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480000长期应收款500002012年的收益冲减备查登记的金额先恢复长期应收的价值=200000×30%-30000=30000。借:长期应收款30000贷:投资收益300002013年应确认的投资收益=800000×30%=240000借:长期应收款20000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220000贷:投资收益240000权益性收益,是指投资者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性质的税后利润分配。拓展资料一、根据公司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投资者主要分为四类: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外籍人员)。不同的投资者,其投资收益的处理不同。二、居民企业的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以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入。《企》第八十三条对此作出解释,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但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不足12个月的取得的投资收益。三、非居民企业的权益性投资收益缴预提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项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该项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这些所得缴纳预提所得税,适用税率为10%,如取得所得的非居民企业所在国(或地区)与中国政府签订税收协定(包括香港、澳门与内地签订的税收协定),税率低于10%的,按协定税率执行。四、享受协定待遇的应是受益所有人,代理人、导管公司等不属于受益所有人的范畴。(国税函〔2009〕601号)规定,受益所有人是指对所得或所得据以产生的权利或财产具有所有权和支配权的人。受益所有人一般从事实质性的经营活动,可以是个人、公司或其他任何团体。代理人、导管公司等不属于受益所有人的范畴。五、在判定“受益所有人”身份时,不能仅从技术层面或国内法的角度理解,还应该从税收协定的目的(即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出发,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结合具体案例的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和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