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光伏企业的发展受哪些因素的影响

2024-05-12 03:38

1. 中国光伏企业的发展受哪些因素的影响

制约性因素分析
(一)技术成为最大制约因素
  太阳能光伏发电未在我国得到广泛利用,其最基本的制约因素就是技术,技术的匮乏导致太阳能发电成本相当高,是煤发电的11—18倍,并且在提炼多晶硅的过程中会产生相当大的污染,本应环保的产业成为污染性产业,其原因归结为中国光伏产业本身起步晚,太阳能发电在最初也未像日、德受到国家的重视,技术人才紧缺,在众高职院校中,仅有约30家设立相关专业,加之美、日、德对此技术的保护,与国外相比,我国光伏技术至少落后10年,主要的一些原材料和设备都需要靠进口。
    我国多晶硅的供求量大致处于上升趋势(2012年因“双反”问题影响除外),并且需求量的上升速度快于产量,可见我国在光伏产业发展中面临着原材料短缺的制约,中国企业需要通过进口大量的多晶硅进行光伏产品的生产。因此,技术成为了我国光伏产业发展的瓶颈,对于技术密集型和资本密集型的光伏产业,没有资金的投入,技术得不到研发,产业链的上游及下游都依靠国外进口,由此我国的太阳能发电将不能在国内市场得到良好、快速的发展。
(二)对国外市场依赖性高
  在光伏产业链中,我国主要生产的是中游的电池片和电池组件这一低技术、低投入、短周期环节,由于近些年欧洲、美国等一些大力发展太阳能光伏发电的国家对电池组件、电池片的大量需求,中国的光伏产品也急剧增加,但市场的95%在国外,中国光伏产品出口的主要国家为欧洲、北美和亚洲。外国市场稍有变化就会对中国光伏产业产生甚大影响,中国光伏产业对外依存度非常高。由于国外市场的广阔,使得光伏企业忽略了并且不愿对国内市场进行开发。
  (三)政策支持不够完善
  我国现行的光伏产业管理体制存在一定的问题:科研项目归科技部门,新上项目和产业化项目归发改委高新处,应用发电项目归发改委能源处管理。光伏产业归多个部门管理,需和多个部门打交道,因此造成没有哪个部门愿意去起草制定关于光伏产业的发展规划、扶植计划等,在一定程度上阻碍着我国光伏产业在国内市场健康、快速的发展。
    光伏发电在我国主要的应用集中在农村电气化和离网型光伏产品,并且由于电力部门未正式接受光伏发电上网,以致网型的光伏市场在国内并未真正启用,无锡尚德副总经理解晓南曾指出:“由于政策问题,国内市场不能很快启动,我们非常着急。”尽管2005年颁布了《可再生能源法》,但是相应的配套政策却是缺乏的,政府对光伏发电的扶植力度小,“收购上网”等扶植政策在我国目前仍旧是遥不可及,与日本等早已实行光伏上网的国家相比,中国对太阳能光伏发电的相关政策不够成熟,实行力度不够强。

中国光伏企业的发展受哪些因素的影响

2. 企业光伏发电政策

1.对节能技术改造,节能新产品、新技术应用及推广,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的项目,年节能量达到50吨标准煤(含)以上,给予不超过总投资额30%的补助。
2.对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项目(太阳能光热、地热能、风能、生物质能等),给予不超过总投资额30%的补助。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照装机容量,一次性给予每千瓦1000元的补助。3.对储能技术项目给予不超过总投资额20%的补助。4.对用能单位的能源管控中心项目,给予不超过总投资额(不含土建部分)30%的补助。5.对用能单位的能源审计、清洁生产咨询项目,依据评审结果给予不超过15万元补助,其中市级资金支持的项目,按照市级资金与项目合同总额的差额给予补助,但不超过市级资金支持额度。对清洁生产中高费项目,给予项目总投资额5%的区级配套补助。6.对循环经济和节水、节地、节材等资源节约类项目,给予不超过总投资额(不含土建部分)20%的补助。7.对按照规定完成本单位二级计量器具配置的用能单位,在项目竣工验收后,给予计量器具不超过总投资额30%的补助。

3. 中国光伏企业的发展受哪些因素影响

制约性因素分析:
(一)技术成为最大制约因素
  太阳能光伏发电未在我国得到广泛利用,其最基本的制约因素就是技术,技术的匮乏导致太阳能发电成本相当高,是煤发电的11—18倍,并且在提炼多晶硅的过程中会产生相当大的污染,本应环保的产业成为污染性产业,其原因归结为中国光伏产业本身起步晚,太阳能发电在最初也未像日、德受到国家的重视,技术人才紧缺,在众高职院校中,仅有约30家设立相关专业,加之美、日、德对此技术的保护,与国外相比,我国光伏技术至少落后10年,主要的一些原材料和设备都需要靠进口。
    我国多晶硅的供求量大致处于上升趋势(2012年因“双反”问题影响除外),并且需求量的上升速度快于产量,可见我国在光伏产业发展中面临着原材料短缺的制约,中国企业需要通过进口大量的多晶硅进行光伏产品的生产。因此,技术成为了我国光伏产业发展的瓶颈,对于技术密集型和资本密集型的光伏产业,没有资金的投入,技术得不到研发,产业链的上游及下游都依靠国外进口,由此我国的太阳能发电将不能在国内市场得到良好、快速的发展。
(二)对国外市场依赖性高
  在光伏产业链中,我国主要生产的是中游的电池片和电池组件这一低技术、低投入、短周期环节,由于近些年欧洲、美国等一些大力发展太阳能光伏发电的国家对电池组件、电池片的大量需求,中国的光伏产品也急剧增加,但市场的95%在国外,中国光伏产品出口的主要国家为欧洲、北美和亚洲。外国市场稍有变化就会对中国光伏产业产生甚大影响,中国光伏产业对外依存度非常高。由于国外市场的广阔,使得光伏企业忽略了并且不愿对国内市场进行开发。
  (三)政策支持不够完善
  我国现行的光伏产业管理体制存在一定的问题:科研项目归科技部门,新上项目和产业化项目归发改委高新处,应用发电项目归发改委能源处管理。光伏产业归多个部门管理,需和多个部门打交道,因此造成没有哪个部门愿意去起草制定关于光伏产业的发展规划、扶植计划等,在一定程度上阻碍着我国光伏产业在国内市场健康、快速的发展。
    光伏发电在我国主要的应用集中在农村电气化和离网型光伏产品,并且由于电力部门未正式接受光伏发电上网,以致网型的光伏市场在国内并未真正启用,无锡尚德副总经理解晓南曾指出:“由于政策问题,国内市场不能很快启动,我们非常着急。”尽管2005年颁布了《可再生能源法》,但是相应的配套政策却是缺乏的,政府对光伏发电的扶植力度小,“收购上网”等扶植政策在我国目前仍旧是遥不可及,与日本等早已实行光伏上网的国家相比,中国对太阳能光伏发电的相关政策不够成熟,实行力度不够强。

中国光伏企业的发展受哪些因素影响

4. 国家对光伏企业的支持政策

法律分析:财政部发布《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9258号建议的答复》,对解决光伏发电补贴拖欠问题进行了答复。对于存量项目有三个解决思路,一是拟放开目录管理,由电网企业确认符合补贴条件的项目,简化拨付流程;二是通过“绿证”交易和市场化交易等方式减少补贴需求;三是与税务部门保持沟通,进一步加强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力度,增加补贴资金收入。通过上述措施,可逐步缓解存量项目补贴压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5. 中国对光伏产业的政策支持

法律分析:一重利好,明确2021年新备案的集中式和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项目上网电价执行当地燃煤发电基准价。此前,行业普遍预期2021年新能源项目在平价上网条件下,还将延续通过竞争性方式形成上网电价。《通知》明确新能源项目直接执行燃煤发电基准价,体现了国家对支持新能源加快发展的高度重视。二重利好,强调新建项目可自愿参与市场化交易形成上网电价。而且这个上网电价是为了更好的体现绿色电力价值,这意味着光伏等新能源市场化交易价格有可能要比燃煤基准价高,与市场化交易会拉低电价的此前行业预期明显不同。第三重利好,对于目前成本仍较高、但未来又具备发展空间的海上风电和光热发电项目,将定价权下放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条件比较好的地方(如广东、江苏、福建等海上风电资源较好省份)可以出台地方性支持政策,既不增加国家补贴,又推动相关行业的发展。法律依据:《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光伏电站项目管理,保障光伏电站和电力系统安全可靠运行,促进光伏发电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电力监管条例》和《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作为公共电源建设及运行管理的光伏电站项目。 第三条 光伏电站项目管理包括规划指导和规模管理、项目备案管理、电网接入与运行、产业监测与市场监督等环节的行政管理、技术质量管理和安全监管。 第四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光伏电站项目建设和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在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本地区光伏电站项目建设和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委托国家太阳能发电技术归口管理单位承担光伏电站建设和运行技术管理工作。

中国对光伏产业的政策支持

6. 国家对光伏企业的支持政策

法律分析:财政部发布《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9258号建议的答复》,对解决光伏发电补贴拖欠问题进行了答复。对于存量项目有三个解决思路,一是拟放开目录管理,由电网企业确认符合补贴条件的项目,简化拨付流程;二是通过“绿证”交易和市场化交易等方式减少补贴需求;三是与税务部门保持沟通,进一步加强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力度,增加补贴资金收入。通过上述措施,可逐步缓解存量项目补贴压力。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7. 国家对光伏产业的政策

法律分析:在大城市,结合省会城市、副省级城市和一般地级市等不同层级城市的功能定位,推动商业资源向核心商圈集聚,逐步疏解批发功能,增加零售、餐饮、休闲娱乐等功能,提升消费体验,打造多元时尚的消费中心。在中小城市,结合地理区位和消费特点,与城市群、都市圈中核心城市和周边大城市分工合作、联动发展,充分挖掘旅游、文化资源,提升休闲娱乐、特色餐饮等功能,打造与周边城市差异化、特色化的核心商圈,提升中小型城市商业活力。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第十四条 电力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电力发展规划,符合国家电力产业政策。 电力建设项目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

国家对光伏产业的政策

8. 中国光伏企业的发展受哪些因素的影响

制约性因素分析
(一)技术成为最大制约因素
太阳能光伏发电未在我国得到广泛利用,其最基本的制约因素就是技术,技术的匮乏导致太阳能发电成本相当高,是煤发电的11—18倍,并且在提炼多晶硅的过程中会产生相当大的污染,本应环保的产业成为污染性产业,其原因归结为中国光伏产业本身起步晚,太阳能发电在最初也未像日、德受到国家的重视,技术人才紧缺,在众高职院校中,仅有约30家设立相关专业,加之美、日、德对此技术的保护,与国外相比,我国光伏技术至少落后10年,主要的一些原材料和设备都需要靠进口。
我国多晶硅的供求量大致处于上升趋势(2012年因“双反”问题影响除外),并且需求量的上升速度快于产量,可见我国在光伏产业发展中面临着原材料短缺的制约,中国企业需要通过进口大量的多晶硅进行光伏产品的生产。因此,技术成为了我国光伏产业发展的瓶颈,对于技术密集型和资本密集型的光伏产业,没有资金的投入,技术得不到研发,产业链的上游及下游都依靠国外进口,由此我国的太阳能发电将不能在国内市场得到良好、快速的发展。
(二)对国外市场依赖性高
在光伏产业链中,我国主要生产的是中游的电池片和电池组件这一低技术、低投入、短周期环节,由于近些年欧洲、美国等一些大力发展太阳能光伏发电的国家对电池组件、电池片的大量需求,中国的光伏产品也急剧增加,但市场的95%在国外,中国光伏产品出口的主要国家为欧洲、北美和亚洲。外国市场稍有变化就会对中国光伏产业产生甚大影响,中国光伏产业对外依存度非常高。由于国外市场的广阔,使得光伏企业忽略了并且不愿对国内市场进行开发。
(三)政策支持不够完善
我国现行的光伏产业管理体制存在一定的问题:科研项目归科技部门,新上项目和产业化项目归发改委高新处,应用发电项目归发改委能源处管理。光伏产业归多个部门管理,需和多个部门打交道,因此造成没有哪个部门愿意去起草制定关于光伏产业的发展规划、扶植计划等,在一定程度上阻碍着我国光伏产业在国内市场健康、快速的发展。
光伏发电在我国主要的应用集中在农村电气化和离网型光伏产品,并且由于电力部门未正式接受光伏发电上网,以致网型的光伏市场在国内并未真正启用,无锡尚德副总经理解晓南曾指出:“由于政策问题,国内市场不能很快启动,我们非常着急。”尽管2005年颁布了《可再生能源法》,但是相应的配套政策却是缺乏的,政府对光伏发电的扶植力度小,“收购上网”等扶植政策在我国目前仍旧是遥不可及,与日本等早已实行光伏上网的国家相比,中国对太阳能光伏发电的相关政策不够成熟,实行力度不够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