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2024-05-06 06:01

1. 集团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1、全面预算管理。全面预算管理不同于单纯的预算编制,它是将企业的决策目标及其资源配置以预算的方式加以量化,并使之得以实现的企业内部管理活动或过程的总称。
2、资金管理。资金是企业的血液,是企业赖以生存的基础,因此,资金管理是财务管理的中心。
3、投资管理。
4、资产管理。集团公司各子公司应对所管理的资产保值增值负责。
5、价格管理。
6、质量成本管理。
7、信息管理。集团公司财务应对各子公司的会计报表定期收集、在日常财务工作中,高度重视反映企业偿债能力,盈利能力、经营管理效率等方面的财务指标进行汇总分析,并及时提供给决策部门和决策人,定期进行财务评价。
8、财务制度管理。集团公司应该按照财政部的要求,制订集团公司内部财务管理办法、财务会计制度、纳税办法、核算办法等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并经常检查执行情况。
一、公司法注册集团公司的条件是什么
1、名称需经总局核准的企业集团应当具备的要求:
(1)母公司注册资本在3000万元以上(企业集团的母公司应为公司制企业;可以是非公司企业法人)。
(2)具有3家控股子公司。
(3)母公司和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50000万元以上。
2、冠省名的企业集团应当具备的要求:
(1)母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并拥有3个以上控股子公司,且母子公司注册资本合计2000万元以上的专业科技研发集团。
(2)母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并拥有3个以上控股子公司,且母子公司注册资本合计2000万元以上的现代服务业集团。
(3)母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元以上,并拥有4个以上控股子公司,且母子公司注册资本合计5000万元以上的其他各类集团;以上所称专业是指:其经营范围仅从事科技研发业务,不兼营其他。
二、企业集团和集团公司有什么区别吗
(1)企业集团和集团公司的法律地位不同
企业集团是许多法人组成的联合体,这种联合体将来很可能受合伙企业法调整。
(2)企业集团和集团公司内涵不同
企业集团包含集团公司,但并非所有集团公司都要成立企业集团。
(3)企业集团和集团公司注册方式不同
集团公司既可以以自己为核心组成从属型联合企业集团或与其他公司一起组成协作型联合企业集团,也可以仅在母子公司范围内形成公司集团。
(4)企业集团和集团公司组织机构不同
企业集团的组织机构由集团章程(集团成员协商一致)决定,而集团公司的组织机构必须在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下由公司章程决定(需经股东会讨论通过)。
(5)企业集团和集团公司管理的原则和依据不同
企业集团实行统一管理的原则是经成员企业讨论通过的章程决定的。
(6)企业集团和集团公司责任和财务制度不同
企业集团并不是独立的纳税主体,但要编制合并会计报表。集团的法律后果由集团成员企业负连带责任(集团章程另有约定的除外)。

集团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2. 集团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3. 集团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集团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4. 谁有集团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集团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集团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1.1**集团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是根据《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和行业财会制度,财政部《关于工交企业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的指导意见》,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并报主管财税机关审核备案。           
1.2本办法是规范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分公司和全资子公司(上述单位以下简称企业)的会计核算程序和财务管理工作的管理办法。
1.3各企业按照本办法规定,并结合自身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制定具体的适合本企业的财务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报集团公司批准后执行。
第二章  财务管理组织机构
2.1集团公司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内部财会管理体制。
集团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是独立的企业法人,自主经营、自我发展、自负盈亏、自我约束,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和民事权力,承担民事责任。其投资形成的子公司实行独立核算,但经营、财务上实行统一管理。独立核算的企业设置独立的财务机构。
2.2集团公司的分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下属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上级企业承担。这类单位应配备专职的财务人员。
2.3企业法人代表在财务会计管理上的主要责任:
1、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2、具体确定企业内部财会机构的设置,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3、组织拟定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4、根据企业预算方案组织企业生产经营;
5、接受财政、税务、审计机关的监督。
2.4企业财务负责人在财务会计管理上的权责是:
1、主持本级财务部的工作,领导财会人员完成各项会计业务工作,提请聘任或解聘财会人员;
    2、对公司和各经营单位财务部门下达并落实财务、费用、利润等考核指标;
3、参与公司发展新项目、重大投资、重要经济合同的可行性研究,提供财务意见;
4、负责编制会计报表,组织清产核资;
5、贯彻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规定,坚持原则,增收节支,提高经济效益;
6、监督、检查资金使用、费用开支及财产管理,严格审核原始凭证及帐表、单证,杜绝贪污、浪费及不合理开支;
7、  调各单位、各部门与财务部门的关系。
2.5、企业财会机构的主要职责:
具体负责企业的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包括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一切财务核算、会计核算;如实反映本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监督财务收支,依法计缴国家税收并向有关方面报送财务决算;参与企业经营决策,统一调度资金,统筹处理财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组织、指导属下单位的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
2.6企业各级财会机构和财务人员按规定对本单位实行财务会计监督,主要内容是:
1、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
2、发现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的时候,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无权自行处理的,应当立即向本单位领导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3、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企业的资金不得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企业财务部门应分3个环节对本企业的支款与用款,包括费用支出记投资性或贸易;的用款进行全过程监管:
1、事前环节:主要检查动用款项的依据如业务合同、用款计划和批准手续是否完善无误;检查用款额、付款方式与期限是否与合同、计划相符。
2、事中环节:主要检查款项是否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汇出并进入对方合法账户;检查用途是否被改变等。
3、事后环节:主要检查资金效益是否与合同目标相符;检查资金回收或回笼状况等。
2.7各级财务部门都必须建立稽查制度。
出纳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2.8财会人员力求稳定,不随便调动。企业财会机构负责人、财会主管的聘任应当经过上一级单位同意。
集团公司董事会可视实际情况决定直接聘任或解聘所属分公司和全资子公司的财务总监、财会机构负责人。
财会人员调动工作或因故离职,必须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离职,亦不得中断会计工作。
被撤消、合并单位的财会人员,必须会同有关人员编制财产、资金、债权、债务移交清单,办理交接手续。
    移交交接包括移交人经管的会计凭证、报表、帐目、款项、公章、实物及未了事项等。     移交交接必须监交。企业一般财会人员的交接,由所在单位领导会同财务部经理进行;财务部经理的交接,由集团公司财务部经理会同所在单位领导进行;集团公司财务部经理交接由总经理监交。
2.9财会人员的后续教育制度:
1、财会人员的后续教育时间不少于68小时;
2、集团公司每年将组织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业务培训,聘请有关专家就企业财会人员应解决的业务和新的财会知识进行培训。
3、集团公司下属企业财务机构应组织本单位财务人员的岗位培训。
第三章 会计核算的原则
3.1企业执行《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和分行业会计制度,及其它法律法规关于会计核算一般原则、会计凭证和帐簿、内部审计和财产清查等事项的规定。下列事项应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1、有价证券的收付;
2、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3、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4、资本、基金的增减和经费的收支;
5、收入、成本、费用的计算;
6、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等。
3.2记帐方法,一律采取借贷记帐法,记帐原则采取权责发生制。
3.3公司对公司资本坚持资本确定、资本充实、资本保全的原则。
3.4企业采取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必须一致,非经集团公司董事会同意,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变。
3.5凡与企业合作经营的企业,应按合同规定的资本总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在规定期限内投入资本。具体如下:
(1)以现金投资的,应以收到或存入开户行的日期和金额作为记帐依据;
    (2)以厂房、设备、原材料等实物投资的,应按合同规定并经检验核实的实物清单、金额,收到实物的日期作为记帐依据,有关资产应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还应办理产权手续;
   ( 3)以专有技术、专利权等无形资产作投资的,应以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为记帐依据;               (4)各方交付的出资额,应由政府批准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出具验资报告后,据以发给出资证明。
6、企业向其它单位投出的资金,应按投出时交付的金额入帐,所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应在投资收益科目反映。
7、长期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使用单位用款时间不同确认利息归属。
8、年末应按应收帐款余额计提5‰的坏帐准备。
第四章  货币资金及结算资金的管理
1、库存现金的管理
①现金出纳必须做到日清月结,随时清点库存现金。不得挪用现金和以白条抵库,财务部领导及有关人员必须定期或不定期对库存现金进行抽查,以保证帐实相符。
②出纳人员到银行提取现金,必须同时有两个人前往办理。
③凡能用支票支付的款项不得支付现金。
④现金的支出必须由财务部总监(经理)签字方可付款,财务部总监(经理)短暂离岗,则由财务部总监(经理)书面委托人签字。
⑤现金支付范围:发给职工工资、各种津贴及奖金;出差人员差旅费;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开支等。
⑥差旅费的借款,必须由出差人员填写借款申请单,写明出差时间、地点、申请金额[按“车费+(住宿费+生活补助)×出差天数”计算申请借款金额]。按借款审批程序审批,经财务部总监(经理)核准签字后,方可按集团公司规定借款。出差人员回企业后必须在一周内报销清帐,不报销者由财务人员从工资中扣回。
其他借款,由借款人填写申请单,经公司经理级以上领导签字,并由签字人负责此款的归还,如不能按期归还或出现损失,全部责任由签字人负责。
⑦、一切现金往来,必须收付有凭证,严禁口说为凭。严禁代外单位或私人转帐套现和大额度(1万元以上)支付往来或贸易现金。
2、银行存款的管理
1)、银行帐户必须按国家规定开设和使用,银行帐户只供本单位经营业务收支结算使用,严禁出借帐户供外单位或个人使用,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代收代支、转帐套现。
    2)、银行帐户的帐号必须保密,非因业务需要不准外泄。集团公司各管理部门原则上不许开设银行帐号,确因工作需要开设帐户的,需报集团公司财务部批准,已经开设的,需向集团公司财务部补办备案手续。
    3)、银行帐户印鉴的使用实行3章分管并用制;即:财务章由会计保管,另外2枚由各自本人保管,不准1人统一保管使用。印鉴保管人临时出差时由其委托他人代管。
    4)、银行支票的使用规定:
    a、业务人员到财会机构领用银行支票,必须凭付款审批单,经主管领导及经办人签字,写明用途、金额、日期;
    b、会计人员出单后,出纳才能签发银行支票,同时要求业务人员在银行支票使用簿上签字,登记银行支票号码、金额、收款人;
c、签发银行支票必须按照要求填上日期、大小写金额、收款人、用途等,不得签发空白支票、空头支票。如特殊情况需签发空白支票,必须在小写金额栏恰当币位写上“¥”。
d、支票用于转帐的,必须在支票左上角划两条斜线;
e、业务人员收到支票应到财会机构办理入帐手续,一般应先确认收到款项后,才发货或提供劳务。
f、借出支票后,必须在十日内报销清帐,不得转借他人使用。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报帐的,应到财务部说明原因,限定报帐时间,否则前帐不清,后帐不借。
g、支票报销是必须附发票、入库单,对于分期付货款的,必须按每次付货款金额开具发票方可报销。
5)、集团公司各全资子公司的销售收入(营业收入)按集团公司指定帐号进帐。
6)、财会人员办理信汇、电汇、票汇、转帐支付等付出款项,一律凭付款审批单办理。付款审批单应附入付款凭证记帐备查。
付款审批单由项目经办人负责办理报批。
同一项目(含同一贸易)应按合同总额报批,不准为逃避审批而分列报批、支付。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付款,财务人员有权拒绝付款。
7)、根据已获批准签订的合同,严格按合同规定的期限付出,不得早付或迟付,也不准改变支付方式和用途,非经收款单位书面正式委托,也不准改变收款单位。
8)、严禁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集资。
9)、严格资金使用审批手续。会计人员对一切审批手续不完全的资金使用事项,都有权且必须拒绝办理。
10)、有关资金使用的审批,如审批人员出差时,由其指定代理人代为审批。批件必须附入有关发票、单据后面入帐备查。
3、应收款的管理
1)应收帐款、预付帐款明细帐必须根据经核对的工程合同和购销合同(附出库单)及汇款(付款凭证)为依据予以记帐,应按照不同的应收帐款或供应单位名称设置明细。
2)应收款明细帐调减必须要有分管领导书面批准。
3)建立应收款内部管理报告制度。
①分管应收帐款的财务人员在每月20日前对上月帐中的应收帐款进行清理,并根据工程(购销)合同及企业应收货款规定进行应收帐款帐龄分析,对拖欠货款(工程合同超过2个月,购销合同超过1个月)理出清单不得拖延,并理出潜在核销帐款交主管领导,由合同签订单位提出解决办法,经主管领导批准之后执行。
②分管其他应收款的财务人员在每月10日前对上月末按集团公司规定归还借款的单位和个人帐中的应收帐款进行清理,对不按规定及时还款的个人扣发当月工资,并通知有关部门领导及时催收。

5. 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中小企业、公司财务管理制度范本

  总 则

  为加强财务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建设局财务制度,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财务管理工作必须在加强宏观控制和微观搞活的基础上,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以提高经济效益、壮大企业经济实力为宗旨,财务管理工作要贯彻“勤俭办企业”的方针,勤俭节约、精打细算、在企业经营中制止铺张浪费和一切不必要的开支,降低消耗,增加积累。

  财务机构与会计人员

  二、公司设财务部,财务部主任协助总经理管理好财务会计工作。

  三、出纳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保管和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四、财会人员都要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如实反映和严格监督各项经济活动。记账、算账、报账必须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账目清楚、日清月结、近期报账。

  五、财务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中,必须坚持原则,照章办事。对于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事项,必须拒绝付款、拒绝报销或拒绝执行,并及时向总经理报告。

  六、财会人员力求稳定,不随便调动。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因故离职,必须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离职,亦不得中断会计工作。移交交接包括移交人经管的会计凭证、报表、账目、款项、公章、实物及未了事项等。移交交接必须由建设局财务科监交。

  会计核算原则及科目

  七、公司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人员职权条例》、《会计人员工作规则》等法律法规关于会计核算一般原则、会计凭证和账簿、内部审计和财产清查、成本清查等事项的规定。

  八、记账方法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原则采用权责发生制,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九、一切会计凭证、账簿、报表中各种文字记录用中文记载,数目字用阿拉伯数字记载。记载、书写必须使用钢笔,不得用铅笔及圆珠笔书写。

  十、公司以单价2000元以上、使用年限一年以上的资产为固定资产,分为五大类:

  1、房屋及其他建筑物;

  2、机器设备;

  3、电子设备(如微机、复印机、传真机等);

  4、运输工具;

  5、其他设备。

  十一、各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为:

  1、房屋及建筑物35年;

  2、机器设备10年;

  3、电子设备、运输工具5年;

  4、其他设备5年。

  固定资产以不计留残值提取折旧。固定资产提完折旧后仍可继续使用的,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要补提足折旧。

  十二、购入的固定资产,以进价加运输、装卸、包装、保险等费用作为原则。需安装的固定资产,还应包括安装费用。作为投资的固定资产应以投资协议约定的价格为原价。

  十三、固定资产必须由财务部合同办公室每年盘点一次,对盘盈、盘亏、报废及固定资产的计价,必须严格审查,按规定经批准后,于年度决算时处理完毕。

  1、盘盈的固定资产,以重置完全价值作为原价,按新旧的程度估算累计折旧入账,原价累计折旧后的差额转入公积金。

  2、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冲减原价和累计折旧,原价减累计折旧后的差额作营业外支出处理。

  3、报废的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减除清理费用后的净额)与固定资产净值的差额,其收益转入公积金,其损失作营业外支出处理。

  4、公司对固定资产的购入、出售、清理、报废都要办理会计手续,并设置固定资产明细账进行核算。

  资金、现金、费用管理

  十四、财务部要加强对资产、资金、现金及费用开支的管理,防止损失,杜绝浪费,良好运用,提高效益。

  十五、银行账户必须遵守银行的规定开设和使用。银行账户只供本单位经营业务收支结算使用,严禁借账户供外单位或个人使用,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代收代支、转账套现。

  十六、银行账户的账号必须保密,非因业务需要不准外泄。

  十七、银行账户印鉴的使用实行分管并用制,即财务章由出纳保管,法人代表和会计私章由会计保管,不准由一人统一保管使用。印鉴保管人临时出差由其委托他人代管。

  十八、银行账户往来应逐笔登记入账,不准多笔汇总高收,也不准以收抵支记账。按月与银行对账单核对,未达收支,应作出调节逐笔调节平衡。

  十九、根据已获批准签订的合同付款,不得改变支付方式和用途;非经收款单位书面正式委托并经总经理批准,不准改变收款单位(人)。

  二十、库存现金不得超过限额,不得以白条抵作现金。现金收支做到日清月结,确保库存现金的账面余款与实际库存额相符,银行存款余款与银行对账单相符,现金、银行日记账数额分别与现金、银行存款总账数额相符。

  二十一、因公出差、经总经理批准借支公款,应在回单位后七天内交清,不得拖欠。非因公事并经总经理批准,任何人不得借支公款。

  二十二、严格现金收支管理,除一般零星日常支出外,其余投资、工程支出都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不得直接兑付现金。

  二十三、领用空白支票必须注明限额、日期、用途及使用期限、并报总经理报批。所有空白支票及作废支票均必须存放保险柜内,严禁空白支票在使用前先盖上印章。

  二十四、正常的办公费用开支,必须有正式发票,印章齐全,经手人、部门负责人签名,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报销付款。

  二十五、未经董事会批准,严禁为外单位(含合资、合作企业)或个人担保贷款。

  二十六、严格资金使用审批手续。会计人员对一切审批手续不完备的资金使用事项,都有权且必须拒绝办理。否则按违章论处并对该资金的损失负连带赔偿责任。

  办公用具、用品购置与管理二十七、所有办公用具、用品的购置统一由办公室造计划、报经领导批准后方可购置。

  二十八、所有用具必须统一由办公室专人管理。办理登记领用手续、办公柜、桌、椅要编号,经常检查核对。

  二十九、个人领用的办公用品、用具要妥善保管,不得随意丢弃和外借,工作调动时,必须办理移交手续,如有遗失,照价赔偿。

  其它事项

  三十、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其它财务资料。

  三十一、积极参与建设资金的筹措工作,通过筹集资金的活动,尽量使资金结构趋于合理,以期达到最优化。

  三十二、配合公司业务部门对项目工程的竣工、财务决算进行监督管理。

  三十三、自觉接受上级主管、财政、税务等部门的检查指导,并按其要求不断完善制度、改进工作。

  以上资料仅供参考!

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6. 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你好,公司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和方法是:按照制定的财务战略,合理筹集资金,有效运营资产,控制成本费用,规范收益分配及重组清算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监督和财务信息管理。 【摘要】
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提问】
你好,公司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和方法是:按照制定的财务战略,合理筹集资金,有效运营资产,控制成本费用,规范收益分配及重组清算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监督和财务信息管理。 【回答】
你好,公司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和方法是:按照制定的财务战略,合理筹集资金,有效运营资产,控制成本费用,规范收益分配及重组清算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监督和财务信息管理。 【回答】
公司需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货币资金管理、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对外投资管理、销售和收款管理、采购和付款管理、会计档案管理、费用性支出管理、非费用性支出管理、财务预算管理、担保控制制度、关联方交易控制制度、内部审计监督制度、成本控制制度、销售价格控制办法以及其他重大的资产处置和重组决策等等。【回答】

7.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的行为,防范金融风险,促进财务公司的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公司是指以加强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和提高企业集团资金使用效率为目的,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以下简称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外资投资性公司为其在中国境内的投资企业提供财务管理服务而设立的财务公司适用本办法的相关规定。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集团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以资本为联结纽带、以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由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企业法人联合体。本办法所称成员单位包括母公司及其控股51%以上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母公司、子公司单独或者共同持股20%以上的公司,或者持股不足20%但处于最大股东地位的公司;母公司、子公司下属的事业单位法人或者社会团体法人。本办法所称外资投资性公司是指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独资设立的从事直接投资的公司。所称投资企业包括该外资投资性公司以及在中国境内注册的,该外资投资性公司单独或者与其投资者共同持股超过25%,且该外资投资性公司持股比例超过10%的企业。外资投资性公司适用本办法中对母公司的相关规定,投资企业适用本办法中对成员单位的相关规定。第四条 财务公司应当依法合规经营,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第五条 财务公司依法接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督管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第四条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第五条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

8.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为规范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行为,促进财务公司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制定本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3号)。于2000年颁布并实施。
2004年9月1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修订。
2006年12月2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55次主席会议通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2年10月,银保监会修订发布了《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自2022年11月13日起施行。 [5]
(一)新增主要内容
1.从集团公司角度来讲,由于财务公司是一类特殊的金融机构,它的业务范围和服务对象都有严格界定,绝大多数业务都是关联交易,缺乏风险分散机制,其安全运营有赖于母公司的支持,因此,新《办法》增加了母公司的责任。一是不仅增加了对企业集团的明确定义,对申请设立财务公司企业集团的最低注册资本提出了要求,而且要求集团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并且近3年无不良诚信记录、无不当关联交易。二是将母公司的义务写入《办法》中,新《办法》要求母公司在所属财务公司出现支付困难的紧急情况下,按照解决支付困难的实际需要,增加相应资本金,有义务在财务公司市场退出时采取必要的行动,包括负责组织清算等。另外,《办法》还要求集团公司董事会对有关义务进行书面承诺并在财务公司章程中载明,这也是为了确保财务公司审慎经营,确保客户合法权益所做的一项特别规定。
2.从财务公司角度讲,新《办法》降低了准入门槛,但更加强调了审慎经营的原则。一是财务公司申请开业时须提交的文件增加了“从业人员中拟从事风险管理、资金集中管理的人员情况”和“公司经营方针和计划”。二是允许财务公司设立分公司、代表处,并对分公司、代表处的设立条件及程序做了原则性规定。新《办法》考虑到财务公司经营合理的业务需求,允许符合一定条件的财务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只能为分公司或代表处,分公司只能在母公司的授权范围内开展业务,但不能从事担保、有价证券投资等风险较高的业务,代表处只能从事市场调研,债权催收等非营业性业务。三是按照分类监管的原则,新《办法》对一些风险相对较高、对公司经营管理能力要求较高的业务,如有价证券投资等业务增加了准入限制,并设定了严格的监管指标,以约束财务公司经营行为,促使其把主要精力放在资金集中管理业务领域。四是进一步对财务公司的义务进行了明确,从内控制度建设、内部机构设置、董事会职责等方面进行了完善。特别是在每年报送资料方面增加了企业集团成员单位名录和集团上一年度的业务状况及有关数据。并且规定财务公司对新成员开展业务前要向银监会报告,成员单位脱离原集团时也要报告,并就遗留业务提出具体处理预案。五是增加了公司董事、高管人员任职前和离任时的具体规定,并规定在财务公司被接管,重组或撤销时,公司董事、高管人员有被要求履行职责的义务。
3.从监管者角度讲,新《办法》充分体现了银监会加强风险监管、支持企业集团发展的新理念。在市场准入、业务准入、从业人员市场准入等多个方面进行严格控制,在审批工作中,不仅看财务指标,更重点审查母公司诚信记录、拟设财务公司风险防范安排、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关键岗位人员素质等“软件”。在公司业务方面,新《办法》根据多年的监管实践,针对财务公司新的业务活动,提出了相应的监管指标和监管规定,对防范金融风险将起到重要作用。在集团公司方面,为确保财务公司审慎经营,确保客户合法权益,新《办法》着力增加了对集团公司的关注力度,通过要求财务公司提供集团公司经营情况加强对财务公司的风险判断。与此同时,新《办法》还允许外资投资性公司设立财务公司,并可为所投资的企业提供财务支持,除了对外资投资性公司进行定义外,对申请设立财务公司的外资投资性公司的条件也进行了明确规定。
(二)新修改的主要内容
1.从市场定位看,新《办法》将财务公司定位为“以加强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和提高企业集团资金使用效率为目的,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这一定位确定了财务公司的基本性质和功能,为企业集团加强集团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依法合规经营创造了条件,也为财务公司持续稳健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这一定位还淡化了原有法规偏重于制造业工业企业的行业特征,从而使包括外资、流通行业在内的其他行业都可以利用财务公司这一金融机构来支持企业集团的发展。
2.从市场准入看,新《办法》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大幅降低了准入标准,有利于更多企业集团设立财务公司。如:在设立财务公司的标准上,将原来并表核算的成员单位总资产不低于80亿元人民币降为50亿元人民币;将“连续三年每年总营业收入不低于60亿元人民币”改为“连续两年每年营业收入折合人民币不低于 40亿元”;同时将母公司的成立期限由原先的三年放宽至两年。但另一方面,也对申请设立财务公司的集团公司进行了更严格的限制,如要求集团公司申请前一年注册资本金不低于8亿元人民币,三年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改为“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且近三年无不良诚信记录”,体现了审慎经营和以诚为本的经营理念和要求。
3.从业务范围看,新《办法》从财务公司的市场定位出发,对业务范围做了调整。对凡属于申请人加强资金集中管理、对服务对象提供财务支持方面的业务,基本上均准予开展。同时,也取消了与财务公司定位不相关的业务。如:将吸收成员单位三个月以上定期存款改为“吸收成员单位存款”,并删除了财务公司“对成员单位进行股权投资业务”和“境外外汇借款业务”。此外,按照分类监管的原则,除基本业务需求外,对风险管理能力及公司综合实力要求较高的业务,如证券投资业务准入等要求经过监管机关严格审查,也体现了监管工作在激励机制和审慎方面的要求。
4.从风险控制看,新《办法》在各方面都加强了对财务公司的风险控制。就财务公司自身而言,对其应当遵守的资产负债比例的要求进行了修订,对担保和短期证券投资比例进行了限制,规定“担保余额不得高于资本总额”、“短期证券投资与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得高于40%”,取消了“一年期以上的长期负债与总负债的比例不低于50%”、“对集团外的全部负债余额不高于对集团成员单位的全部负债余额”。“对单一企业的股权投资不超过该企业注册资本的50%”等内容。


发展方向编辑 播报

(一)重新进行市场定位和功能配置,做好金融服务
新《办法》对财务公司的重新定位确定了财务公司的基本性质和功能,财务公司应以配合、促进企业集团的发展为主要宗旨,在降低集团资金成本和资金集中管理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一是通过提供富有特色的金融服务,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实现集团内部资金的良好配置,充分发挥融资中心和结算中心功能,支持集团成员企业的发展,培育集团的金融功能,增强集团的金融运作能力和综合实力。二是以资金为纽带,服务为手段,将集团内企业进一步紧密地集合在一起,在增强集团凝聚力、向心力方面发挥作用,强化集团控制能力。三是利用自身金融手段和金融服务优势,在做好传统中间业务和代理业务的同时,努力探索保险代理、代理会计和代理应收款以及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等专项资金的委托管理等多项业务,加强对集团资金需求的支持。
(二)建立新的体制构建模式,拓宽融资渠道
融资问题是财务公司的立家之本、发展之基,在某种意义上讲,融资渠道决定着融资的多寡,因此财务公司要发展,融资渠道问题首当其冲。新《办法》在财务公司体制构建上突破了对集团外持股不得高于40%的限制,为财务公司进一步健全法人治理结构,进行体制创新指明了方向。在建立健全符合市场化的法人治理结构的基础上,财务公司要抓住中国入世的有利条件和新《办法》的有利规定,适应世界范围内产融结合方式的新趋势,努力实现体制上的创新。财务公司可以不受旧管理办法的约束更大限度地吸收集团外的股份,主动选择集团外的大型企业、其它财务公司、外资金融机构、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作为合作伙伴,以资本为纽带,变彼此竞争为相互合作,在增强集团经营优势的同时,获得其他金融机构对本集团发展的全面支持。在制度创新过程中,规模不同的财务公司应选择不同的具体方案,如大型财务公司应淡化“内部银行”模式,而以集团金融控股公司或产业银行为定位目标,小型财务公司则可以通过横向联合组成较大的行业性财务公司,符合国家有关条件的财务公司也要争取通过海内外上市方式获得新的发展动力。
(三)树立审慎经营的理念,完善内部控制建设
针对财务公司潜在金融风险日益突出的现状,新《办法》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多处体现了审慎经营的理念,不仅从申请人条件、机构市场准入、业务准入、从业人员市场准入等多个方面对财务公司的审慎经营、风险控制提出要求,而且对集团公司也提出了相关要求。因此,强化风险意识,加强风险防范,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体系是今后财务公司稳健发展的前提。财务公司应当建立科学、有效的决策管理组织,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完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组织,明确各自的职责和权限,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一是要建立信贷审查委员会等决策机构,并建立有效的议事规则,确保业务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准确性,保证意见和建议的权威性。财务公司最高决策组织对整个系统内部控制负完全责任,应当充分了解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并及时补充完善,将内部控制状况作为评价管理层工作成效的重要标准。二是要建立完善的内部授权制度,制定规范的业务流程和考核机制,健全相关档案资料,从制度上保证授权经营落到实处。三是切实发挥好风险管理部门的作用,对公司的业务方针、主要业务和内部管理制度都要进行风险评估。四是要发挥内部审计部门的作用,内部审计工作要向董事会负责并保持相对独立性。对规模小、人员较少的财务公司,可以不设立专门的内审稽核部门,但集团的内部审计部门要负责对财务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
(四)实施科学的人力资源管理战略,走高素质发展道路
新《办法》对人员素质提出了新的要求,特别是对从事风险管理和资金集中管理以及证券投资的人员给予高度重视,使得人力资本在财务公司价值创造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突出。因此,财务公司必须着眼于企业长远发展和参与入世竞争的需要,实施科学的人力资源管理战略,坚持培养与吸收并举的方针,造就一支结构合理、高层次、复合型、外向型的金融服务和经营管理人才队伍,为财务公司新一轮发展提供智力支持和干部准备:一是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经营理念,不拘一格地任用人才。二是要建立人才测评机制和人才激励机制,深化人事干部制度改革。三是要改革分配制度,条件成熟后,积极实施年薪和期权制等措施。四是要加大员工培训力度、广度和深度,加强高素质骨干人才的引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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