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的适用范围包括( )。

2024-05-18 00:02

1. 《证券法》的适用范围包括( )。


《证券法》的适用范围包括( )。

2. 我国证券法所规范的证券属于什么证券

《证券法》中的“证券”  《证券法》中的“证券”是指资本证券�6�8,�6�8也就是说它是证明投资者对收益有请求权利的有价证券�6�8法。该有价证券具有下述特点:   第一﹑证券的收益性�6�8法。   �6�8证券的投资者进行证券投资�6�8,�6�8其目的是要得到一定的收益�6�8,�6�8否则�6�8,�6�8其不会以资本证券的形式进行投资�6�8,�6�8当然证券的收益性并不等于投资者一投资就能够得到预期的收益�6�8法。   第二﹑证券的风险性�6�8。   �6�8任何一个资本证券均有可能因证券经营者的经营不善或者证券市场的跌落而难以达到预期收益的目的�6�8法。   第三﹑证券的变现性�6�8法。�6�8   证券的持有人可以依法将自己持有的证券通过转达让的形式收回自己的本金�6�8法。   第四﹑证券的参与性�6�8法。   �6�8证券的参与性是对反映股权关系的股票来讲的�6�8,�6�8是指该证券的持有人可以根据持有的证券参与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6�8法。   第五﹑证券的价悖性�6�8法。�6�8   证券的票面价格和证券市场上的价格并不完全一致�6�8法。   第六. 证券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编辑本段]证券转托管  证券转托管是指深市投资者将其托管在某一证券商那里的证券转到另一个证券商处托管。   根据深交所规则规定,投资者在哪个证券商处买进的证券就只能在该券商处卖出。投资者如果不想在原开户的证券部买卖股票,想换另一家证券部交易,同时又不想卖出持有的股票,可以办理转托管手续。   投资者买入的B股股份、认购的新股托管在其买入或指定的券商名下。如果B股投资者想变更托管券商,可以办理转托管。转托管有以下两种方法,各有不同的适用对象:   1.交易报盘转托管--适用于境内券商之间的转托管,程序同A股。   2.二类指令转托管--用于涉及境外券商的转托管。   以下我们介绍的是交易报盘转托管的办法。   办理手续(stock index)   1.在B股交易时间内,投资者在原开户的证券部填写“转托管委托书”,填写转托管资料,包括:   (1)股东代码、股东姓名、证券代码、证券名称、转出券商名称、代码;   (2)填写要转出的股票名称及股数(可以全部转,也可以只转一部分);   (3)填写转入证券部的席位号。   2.在原开户证券部办完手续并确认后,第二天就可以到要转入的证券部查询是否到帐并开始交易。   操作要点   1.由于深市实行的是T+3交收,深市B股投资者若要转托管需在买入成交的T+3日交收过后才能办理。   2.转托管可以是一只股票或多只股票,也可以是一只证券的部分或全部。投资者可以选择转其中部分股票或同股票中的部分股票。   3.投资者转托管报盘在当天交易时间内允许撤单;   4.转托管证券T+1日(即次一交易日)到帐,投资者可在转入证券商处委托卖出。   5.投资者的转托管不成功(转出券商接收到转托管未确认数据),投资者应立即向转出券商询问,以便券商及时为投资者向深圳证券结算公司查询原因。   注意事项   1.目前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证券部席位号为6位数,投资者填写时一定要特别注意转入券商的席位号不要填错。   2.转托管只有深市有,沪市是没有的。   3.权益派发日转托管的,红股和红利在原托管券商处领取;   4.配股权证不允许转托管   5.通过交易系统报盘办理B股转托管的业务目前仅适用于境内结算会员   6.境内个人投资者的股份不允许转托管至境外券商处。   转托管费   转托管费为每次每户100港元。 [编辑本段]证券市场的作用  1,对国家推动经济的发展效果。促进资金的横向融通和经济的横向联系,提高资源配置的总体效益。   2,对证券代销机构建立和完善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经营管理机制。   3,对证券投资者开拓投资渠道,扩大投资的选择范围,适应了投资者多样性的投资动机,交易动机和利益的需求,一般来说能为投资者提供获得较高收益的可能性。   证券代码与证券种类每一只上市证券均拥有各自的证券代码,证券与代码一一对应,且证券的代码一旦确定,就不再改变。这主要是便于电脑识别,使用时也比较方便。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证券,根据上交所\\\\"证券编码实施方案\\\\",采用6位数编制方法,前3位数为区别证券品种,具体见下表所列:001×××国债现货;201×××国债回购;110×××120×××企业债券;129×××100×××可转换债券;310×××国债期货;500×××550×××基金;600×××A股;700×××配股;710×××转配股;701×××转配股再配股;711×××转配股再转配股;720×××红利;730×××新股申购;735×××新基金申购;900×××B股;737×××新股配售。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面上证券,根据深交所证券编码实施采取4位编制方法,首位证券品种区别代码,具体见下表所示:0×××A股;1×××企业债券、国债回购、国债现货;2×××B股及B股权证;3×××转配股权证;4×××基金;5×××可转换债券;6×××国债期货;7×××期权;8×××配股权证;9×××新股配售。   证券交易手续费      证券的交易佣金、费用等,参照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标准执行。具体为权证交易的佣金不超过交易金额的0.3%,行权时向登记公司按股票过户面值缴纳0.05%的股票过户费,不收取行权佣金。   证券交易手续费的重要性   佣金的重要性,见表为例   1、假如您的资金量为10万元,每月交易4次,佣金为0.1%、0.2%、0.3%等三种费率情况下的交易成本节约一览表:    证券交易客户资金量每年交易次数年交易量佣金每年交易成本每年节约成本节约成本产生的收益率A10万48960万1‰96001920019.2%B10万48960万2‰1920096009.6%C10万48960万3‰2880000% 2、假如您资金量为10万元,每月交易20次,佣金为0.1%、0.2%、0.3%等三种费率情况下的交易成本节约一览表:    证券交易客户资金量每年交易次数年交易量佣金每年交易成本每年节约成本节约成本产生的收益率A10万2404800万1‰
9600096%B10万2404800万2‰960004800048%C10万2404800万3‰14400000%[编辑本段]目前中国证券公司   A-G 长城证券√国通证券国泰君安√国信证券国元证券东莞证券北京证券渤海证券财达证券财富证券√国都证券国海证券国联证券国盛证券东方证券√长财证券北方证券长江证券√长沙证券广东证券广发证券√广州证券√光大证券√东北证券成都证券诚浩证券川财证券大鹏证券√东海证券东吴证券方正证券富成证券第一证券大同证券大通证券德邦证券德恒证券







H-J 海通证券√恒泰证券恒信证券恒远证券金新证券巨田证券√汉唐证券√航空证券河北证券河南证券宏源证券华安证券华创证券久联证券金元证券华西证券华夏证券√华鑫证券红塔证券华弘证券华林证券华泰证券华龙证券江南证券江信证券金通证券金信证券华福证券健桥证券






K-S开封证券世纪证券√申银万国√首创证券上海证券平安证券科技证券昆仑证券联合证券联讯证券齐鲁证券汕头证券山西证券民生证券民族证券理想证券√洛阳证券闽发证券√南方证券√南京证券辽宁证券





T-Z泰阳证券√中富证券√中关村证券中山证券中信证券√中银国际天同证券天一证券天元证券万联证券一德证券银河证券√招商证券√浙信证券中原证券万通证券蔚深证券√西北证券西部证券信泰证券兴安证券兴业证券亚洲证券√新疆证券西南证券湘财证券厦门证券

3. 我国《证券法》的适用范围?


我国《证券法》的适用范围?

4. 我国有多少关于证券的法律规定?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七条 证券交易当事人依法买卖的证券,必须是依法发行并交付的证券。
  非依法发行的证券,不得买卖。
  第三十八条 依法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法律对其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内不得买卖。
  第三十九条 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
  第四十条 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应当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四十一条 证券交易当事人买卖的证券可以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四十二条 证券交易以现货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交易。
  第四十三条 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
  任何人在成为前款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
  第四十四条 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必须依法为客户开立的账户保密。
  第四十五条 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六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除前款规定外,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五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第四十六条 证券交易的收费必须合理,并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
  证券交易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第四十七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5. .按照我国“证券法”规定,股票不得 ( )

股票发行可以分为平价发行、折价发行和溢价发行三种。

平价发行,是指发行人以票面金额作为发行价格。

折价发行,是指以低于股票面额的价格发行股票。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我国不允许折价发行。

溢价发行,是指发行人按照高于股票面额的价格发行股票。我国公司法对溢价发行股票作了规定,即须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证券法进一步作了明确规定,即溢价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协商确定,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所以股票不得 C 市价发行

.按照我国“证券法”规定,股票不得 ( )

6. 证券法的概述

 证券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证券法指一切与证券相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证券法,指调整和规范证券总类、证券发行关系、证券交易关系、证券市场监督管理关系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规范的总称。证券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证券一般指财物证券(如货运单、提单等)、货币证券(如支票、汇票、本票等)和资本证券(如股票、公司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狭义的证券仅指资本证券。我国证券法规定的证券为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其他证券主要指投资基金份额、非公司企业债券、国家政府债券等。 (一)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原则投资者是证券市场的核心元素,投资者的资金是证券市场的源泉,是证券市场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投资者投资于证券市场的前提是其合法权益能得到充分保护。(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公开原则又称信息披露原则,其核心是实现证券市场信息的公开化,要求证券发行人于证券的发行与流通诸环节中,依法将与其证券有关的、可能影响投资者做出理性投资决策的所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向社会公开,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7.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属于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属于经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为了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的法律。证券法应属于经济法这一部门下的法律,同属经济法与证券法相似的比如银行法、保险法等,也可以将上述与金融有关的法律统称为金融法,当然金融法也属于经济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存托凭证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属于

8. 我国证券法原则是什么

证券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应包括以下几项:
1、公开、公平与公正原则。
公开原则是现代证券法的基础,而这一原则中的公平与公正要求则具有从属性意义。
2、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
3、证券发行与交易统一监管与核准原则。
一、听证原则是什么
1、公开原则。公开原则与听证程序的性质相符,是现代法治国家的一个基本要求,现代法律追求民主、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强调行政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除外,听证应当以公开方式举行。听证公开有两个方面功效:一是有利于保证行政处罚全面、客观地行使;二是有利于加强公民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提高公民的守法意识。2、公正原则。公正原则是指公平正值,没有偏私。主要包括两方面内涵:一是指立法公正,在有关听证方面,听证主体包括听证组织机关、听证主持人与听证参与人的听证权利和听证义务的设定都应一视同仁,公平对待;二是执法公正,通过赋予当事人告知权、听证权、陈述权等权利,变以往执法主体对受罚主体的单向管理为双向制约,变当事人的事后救济为政府的事先、事中控制,最大限度地规范行政执法,保障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二、签订合同时要遵循什么原则
1.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在权利义务对等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达成一致,以实现互利互惠的经济利益目的的原则。这一原则包括三方面内容:
(1)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在法律上,合同当事人是平等主体,没有高低、主从之分,不存在命令者与被命令者、管理者与被管理者。这意味着不论所有制性质,也不问单位大小和经济实力的强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
(2)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所谓对等,是指享有权利,同时就应承担义务,而且,彼此的权利、义务是相应的。这要求当事人所取得财产、劳务或工作成果与其履行的义务大体相当;要求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另一方的财产,侵犯他人权益;要求禁止平调和无偿调拨。
(3)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
2.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是民法典的重要基本原则,合同当事人通过协商,自愿决定和调整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自愿原则体现了民事活动的基本特征,是民事关系区别于行政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的特有原则。民事活动除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外,由当事人自愿约定。自愿原则也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合同自愿原则就越来越显得重要了。
自愿原则是贯彻合同活动的全过程的,包括:
(1)订不订立合同自愿,当事人依自己意愿自主决定是否签订合同;
(2)与谁订合同自愿,在签订合同时,有权选择对方当事人;
(3)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
(4)在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变更有关内容;
(5)双方也可以协议解除合同;第六,可以约定违约责任,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总之,只要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的规定,合同当事人有权自愿决定。
3.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要大体上平衡,强调一方给付与对方给付之间的等值性,合同上的负担和风险的合理分配。具体包括:
(1)在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得滥用权利,不得欺诈,不得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
(3)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
公平原则作为民法典的基本原则,其意义和作用是:公平原则是社会公德的体现,符合商业道德的要求。将公平原则作为合同当事人的行为准则,可以防止当事人滥用权力,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
4.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合同,以及合同终止后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讲信用,相互协作。诚实信用原则具体包括:
(1)在订立合同时,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
(2)在履行合同义务时,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及时通知、协助、提供必要的条件、防止损失扩大、保密等义务;
(3)合同终止后,当事人也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称为后合同义务。
三、租赁合同签订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1、当事人地位平等原则。
2、当事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3、当事人参与租赁业务时,适用同一法律,具有平等的地位。
4、当事人在产生,变更和消灭具体的租赁法律关系时必须平等协商。
5、等价有偿原则?等价交换,实现各自经济利益。
6、双方互为给付,互有补偿。
7、取得利益与履行义务,价值上大致相等。
8、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剥夺和侵犯他方利益。
9、按损益相当原则,使受害人受偿。
10、自愿和公平原则。
自愿原则:首先,租赁当事人签合同时能够表达自己的真实意志。其次,当事人签订合同时有一定意志自由。
公平原则:公平原则要求当事人在签订租赁合同时要以社会主义公平、正义观念指导自己的行为。
11、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应讲诚实,守信用,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不得规避法律和合同。
12、合法原则:合同当事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