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为有限责任公司,基金组织形式为有限合伙企业可以吗

2024-05-04 14:04

1. 基金管理人为有限责任公司,基金组织形式为有限合伙企业可以吗

可以的。请明确,管理人牌照类型(股权、证券、其他)与基金产品形式(契约、有限合伙、公司型)是不同的概念,无论是什么管理人牌照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形式发产品。一般情况下优先选择契约型,因为程序简单,不用像有限合伙、公司型一样注册公司;其次节省成本;再者税收上契约型税点为3%,有限合伙为6%。但是选择有限合伙能做股东做工商变更,投资人会觉得比较靠谱;契约型无法人地位,持有标的股份是管理人代持。所以为了规范起见、同时也为了让投资人放心,做股权投资多采用有限合伙基金。【摘要】
基金管理人为有限责任公司,基金组织形式为有限合伙企业可以吗【提问】
请您耐心等待3分钟,正在编辑整理回答,马上就为您解答,还请不要结束咨询哦。【回答】
可以。不过我不确定您具体题意。。
我国很多股权类私募采取了合伙企业制。即注册一家合伙制企业,以法人身份投资参股。其中普通合伙人也就是该支基金的募集人、实际控制人,就是私募基金管理人。【回答】
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可以用有限合伙企业做备案【回答】
基金业协会对于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标准,与《公司法》及上市公司等认定有所不同,根据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上对实际控制人填报指南的说明,实际控制人在符合“控股股东(或派出董事最多的股东、互相之间签有一致行动协议的股东)或能够实际支配企业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条件下,可按照下列情形进行认定:

(1)持股50%以上的;

(2)通过形式表决权能够决定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当选的;

(3)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且表决权持股超过50%的;

(4)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5)在无法满足前述认定标准时,可以在系统中填报“第一大股东”,由第一大股承担相应的责任【回答】
以有限责任公司注册了一家私募股权公司,发行产品时签的合同是否只能是公司章程?还是可以是合伙协议【提问】
我的意思是以有限责任公司成立的一家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后续发行产品时必须要以组织形式为公司型的方式签订公司章程吗【提问】
是的【回答】
在一般投资公司核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6%(全部营业额*6%=增值税额),企业所得税25%,个人所得税20%(投资公司的主要收入为管理费和后端业绩分成,这个税收就要和公司注册地的园区进行商谈,有一定比例的税收返还)。
2,办理法人一证通U盾,开通税务和银行的三方协议,保证以后进行网上报税,以及办理员工的社保公积金网上入工操作。
3,寻找公司办公室:因为现在申请私募牌照需要实际办公地址,律师和协会都会现场尽职调查。
4,公司网站建设,微信网站建设(此项应该注意不能通过公开渠道募集产品和信息披露要符合协会的要求)。【回答】
那我看到我们公司的在基协备案产品,是以契约形式呢【提问】
那就要符合契约规则即可【回答】
那意思就是以公司形式注册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行产品可以是契约形式的?【提问】
可以的。请明确,管理人牌照类型(股权、证券、其他)与基金产品形式(契约、有限合伙、公司型)是不同的概念,无论是什么管理人牌照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形式发产品。一般情况下优先选择契约型,因为程序简单,不用像有限合伙、公司型一样注册公司;其次节省成本;再者税收上契约型税点为3%,有限合伙为6%。但是选择有限合伙能做股东做工商变更,投资人会觉得比较靠谱;契约型无法人地位,持有标的股份是管理人代持。所以为了规范起见、同时也为了让投资人放心,做股权投资多采用有限合伙基金。【回答】
好的明白了,谢谢。另外如果选择有限合伙基金在产品备案时是否需要先成立一家有限合伙企业?【提问】
请您耐心等待几分钟,正在编辑整理回答,马上就为您解答,还请不要结束咨询哦。【回答】
私募管理人发行的所有产品,包括有限合伙基金,都需要先经过备案后才能去投资;否则就有合规风险【回答】
好的,谢谢【提问】

基金管理人为有限责任公司,基金组织形式为有限合伙企业可以吗

2. 基金管理人是执行事务合伙人么

与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不同,《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现行法律法规对基金管理人均未进行过明确的界定。
不过,我们可以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下称“基金业协会”)发布的文件中依稀看出基金管理人与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普通合伙人的区别。譬如,基金业会在《必备条款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3号(合伙协议必备条款指引)》第五条第(七)项规定:“合伙型基金的管理人可以是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也可以委托给其他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并在其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合同起草说明》进一步阐述如下:“……合伙型基金本身也不是一个法人主体,其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GP),GP负责合伙事务并对基金承担无限责任。
从基金管理方式上,GP可以自任为私募基金管理人,也可以另行委托专业私募基金管理机构作为管理人具体负责投资管理运作。GP担任基金管理人的,由GP来进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再由已登记的管理人进行合伙型基金备案;另行委托专业基金管理机构作为受托人具体负责投资运作的,该专业基金管理机构应先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并由其履行私募基金备案手续。……”由此可见,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与基金管理人在有些情况下可能是不一致的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和执行事务合伙人的联系和区别是什么?
(一)执行事务合伙人只存在于有限合伙型基金里,而基金管理人依托的组织形式既包括有限合伙型基金,又包括契约型基金和公司型基金;
(二)在有限合伙型基金中,普通合伙人经全体合伙人委托成为执行事务合伙人后,既可自任为有限合伙企业的基金管理人(笔者认为,此种情况下执行事务合伙人无需与有限合伙人企业另行签署委托管理协议),亦有权通过与第三方专业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下称“第三方机构”)签署委托管理协议的方式,将其拥有的执行合伙事务权中的基金管理权能转委托给第三方机构行使,亦即委托第三方机构担任基金管理人。

3. 基金管理人为有限责任公司,基金组织形式为有限合伙企业可以吗

亲,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基金管理人为有限责任公司,基金组织形式为有限合伙企业可以吗
答:一、基金都是有限合伙制吗

大部分基金都是有限合伙制,但并不是所有的基金都是有限合伙制,有限合伙制有以下特点:


1、责任承担方式更合理。有限合伙里有两种合伙人——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有限合伙承担有限责任,管理权限比较低,而普通合伙承担无限责任,管理权限较高,这种方式公允的分配了基金参与者的合理风险。


2、分配方式比较合理。


3、在过去的几十年间,风投行业最大的变化就是有限合伙制度的兴起,在有限合伙制度下,普通合伙人付出资金,对合伙事务有管理权,同时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有限合伙只负有有限责任,就可以筹措更多资本。


4、从为投资者节省纳税的角度考虑,采取有限合伙投资人可以避免双重征税。


5、有限合伙的经营活动更具有保密性。凡是公司都要满足信息披露的要求,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要求更加严格。【摘要】
基金管理人为有限责任公司,基金组织形式为有限合伙企业可以吗【提问】
亲,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基金管理人为有限责任公司,基金组织形式为有限合伙企业可以吗
答:一、基金都是有限合伙制吗

大部分基金都是有限合伙制,但并不是所有的基金都是有限合伙制,有限合伙制有以下特点:


1、责任承担方式更合理。有限合伙里有两种合伙人——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有限合伙承担有限责任,管理权限比较低,而普通合伙承担无限责任,管理权限较高,这种方式公允的分配了基金参与者的合理风险。


2、分配方式比较合理。


3、在过去的几十年间,风投行业最大的变化就是有限合伙制度的兴起,在有限合伙制度下,普通合伙人付出资金,对合伙事务有管理权,同时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有限合伙只负有有限责任,就可以筹措更多资本。


4、从为投资者节省纳税的角度考虑,采取有限合伙投资人可以避免双重征税。


5、有限合伙的经营活动更具有保密性。凡是公司都要满足信息披露的要求,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要求更加严格。【回答】
不是这个意思【提问】
我的意思是以有限责任公司成立的一家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后续发行产品时必须要以组织形式为公司型的方式签订公司章程吗【提问】
必须要【回答】
那我看到公司之前的备案产品是以契约形式发行的呢【提问】
亲亲,根据《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募集机构或相关合同约定的责任主体应当开立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用于统一归集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向投资者分配收益、给付赎回款项以及分配基金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等,确保资金原路返还。本办法所称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是指由募集机构归集的,在投资者资金账户与私募基金财产账户或托管资金账户之间划转的往来资金。”因此,一般来说管理人需要开立募集专户和托管专户。当资金募集完成后,再统一由募集专户划转至托管专户,标志着基金的正式成立。

关于“基金份额”,此处指首期实缴到位的基金额度,而非认缴的基金总额。

根据协会相关规定及窗口指导意见,目前产品备案时需各投资人实缴均达到100万元以上(管理人及员工跟投除外),因此产品备案的最低实缴总额建议200万元较为稳妥。(注:本所经手的个别项目,协会反馈要求实缴需达认缴总额的20%,特此提示)【回答】
?【提问】
亲亲,1.
首先说一下他们的概念⑴契约型基金是基于一定的信托契约而成立的基金,一般由基金管理公司(委托人)、基金保管机构(受托人,例如银行)和投资者(受益人)三方通过信托投资契约而建立。⑵公司型基金是具有共同投资目标的投资者依据公司法组成以盈利为目的、投资于特定对象(如有价证券,货币)的股份制投资公司。
2.
其次是他们几个主要的的不同点⑴法律依据不同契约型基金是依照基金契约组建的,信托法是契约型基金设立的依据;公司型基金是依照公司法组建的。⑵法人资格不同契约型基金不具有法人资格,而公司型基金本身就是具有法人资格的股份有限公司。⑶投资者的地位不同契约型基金的投资者作为信托契约中规定的受益人,对基金如何运用所做的重要投资决策通常不具有发言权;公司型基金的投资者作为公司的股东有权对公司的重大决策进行审批、发表自己的意见。⑷融资渠道不同公司型基金由于具有法人资格。在资金运用状况良好、业务开展顺利、又需要扩大公司规模、增加资产时,可以向银行借款:契约型基金因不具有法人资格,一般不向银行借款。⑸经营财产的依据不同契约型基金凭借基金契约经营基金财产;公司型基金则依据公司章程来经营。⑹基金运营不同公司型基金像一般的股份公司一样,除非依据公司法到了破产、清算阶段,否则公司一般都具有永久性;契约型基金则依据基金契约建立、运作,契约期满,基金运营也就终止。【回答】
如果基金产品形式选择有限合伙,在备案时是否需要先成立一家有限合伙企业?【提问】
亲亲,合伙型基金是需要备案的。


根据基金业协会规定,所有的私募基金产品,不管组织形式是什么样,都应该先备案之后才能进行投资。


关于有限合伙基金,如果有限合伙基金的成立本身有资金募集行为,那么一定要按照私募基金的监管要求先备案才能进行投资。如果有限合伙企业本身就是几个朋友合伙办公司进行投资,不存在实施上的对外募资行为,那么原则上可以不按照私募基金进行监管,但是这一点需要有充分证据证明。【回答】
【问一问自定义消息】【回答】

基金管理人为有限责任公司,基金组织形式为有限合伙企业可以吗

4. 如何才能成为基金管理公司合伙人

许多的私有企业似雨后春笋般地生长起来,其中不凡产生一些合伙型的私有企业,换言之,有多位大小股东合伙经办的公司,那么怎样才能成为公司的合伙人,具备哪些条件,本人肤浅认为:

1,合伙人应有开阔的经营思路,其中重要的是市场产品概念,不断地创新意识,经常翻花样,得以市场认可。手里有产品更好。

2,自身有一定的资金投入基础,当然有较好的资金来源,预算相当数量的投入,促使你在公司有较主动的发言权。

3,看准合伙人朋友之间的人品及动机,目的是出于公心办好公司。

4,合伙人有所专业才学知识,熟悉某方面管理经验,如财会,设计研发,经营管理或生产加工技术等等,俗称内行。

5,具有一定胆识与气度,能提出设想,既有冲劲又能排除降低风险的能力,带领一班人或在某领域攻克困难的勇气。

6,关爱员工,通过自身努力,充分调动员工的生产积极性,使用多方面手段办法将员工团结在公司周围,形成一股合力即凝聚力。

如果合伙人中能具备上述条件,虽每个人不可能人人都是万宝泉水,各人有各人的特点,但联合起来就能形成一股优势,万事开头难,运行中不断总结,我想市场中合伙人创业办公司,成功的例子也不在少数。仅供参考。

5. 有限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能否聘请有限合伙人管理合伙企业的基金

[开心]亲,感谢您的耐心等待~~~(一)执行事务合伙人只存在于有限合伙型基金里,而基金管理人依托的组织形式既包括有限合伙型基金,又包括契约型基金和公司型基金;(二)在有限合伙型基金中,普通合伙人经全体合伙人委托成为执行事务合伙人后,既可自任为有限合伙企业的基金管理人(笔者认为,此种情况下执行事务合伙人无需与有限合伙人企业另行签署委托管理协议),亦有权通过与第三方专业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下称“第三方机构”)签署委托管理协议的方式,将其拥有的执行合伙事务权中的基金管理权能转委托给第三方机构行使,亦即委托第三方机构担任基金管理人。我们不难看出,执行事务合伙人只是私募基金的发起方,并不见得就是基金管理人。在很多私募基金中,都将管理权限委托给第三方机构,而执行事务合伙人此刻只负责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工作。【摘要】
有限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能否聘请有限合伙人管理合伙企业的基金【提问】
[开心]亲,感谢您的耐心等待~~~(一)执行事务合伙人只存在于有限合伙型基金里,而基金管理人依托的组织形式既包括有限合伙型基金,又包括契约型基金和公司型基金;(二)在有限合伙型基金中,普通合伙人经全体合伙人委托成为执行事务合伙人后,既可自任为有限合伙企业的基金管理人(笔者认为,此种情况下执行事务合伙人无需与有限合伙人企业另行签署委托管理协议),亦有权通过与第三方专业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下称“第三方机构”)签署委托管理协议的方式,将其拥有的执行合伙事务权中的基金管理权能转委托给第三方机构行使,亦即委托第三方机构担任基金管理人。我们不难看出,执行事务合伙人只是私募基金的发起方,并不见得就是基金管理人。在很多私募基金中,都将管理权限委托给第三方机构,而执行事务合伙人此刻只负责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工作。【回答】
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具备基金管理资格,是否可以被这个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聘为该有限合伙企业(已经是备案的私募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提问】
亲,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担任。(注意,是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而非个人)【回答】
基金管理人是这个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提问】
亲,明白您的意思,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A具备基金管理资格,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B要聘请A为该有限合伙企业的基金管理人。但是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担任。(注意,是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而非个人)【回答】

有限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能否聘请有限合伙人管理合伙企业的基金

6. 基金公司注册规定的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公司),是指凭借专门的知识与经验,运用所管理基金的资产,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章程或基金契约的规定,按照科学的投资组合原理进行投资决策,谋求所管理的基金资产不断增值,并使基金持有人获取尽可能多收益的机构。基金管理人在不同国家(地区)有不同的名称。例如,在英国称投资管理公司,在美国称基金管理公司,在日本多称投资信托公司,在我国台湾称证券投资信托事业,但其职责都是基本一致的,即运用和管理基金资产。基金管理人是基金资产的管理和运用者。基金收益的好坏取决于基金管理人管理运用基金资产的水平,因此必须对基金管理人的任职资格做出严格限定,才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只有具备一定的条件的机构才能担任基金管理人。各个国家或地区对基金管理人的任职资格有不同的规定,一般而言,申请成为基金管理人的机构要依照本国或本地区的有关证券投资信托法规,经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取得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审核内容包括:基金管理公司是否具有一定的资本实力及良好的信誉,是否具备经营、运作基金的硬件条件(如固定的场所和必要的设施等)、专门的人才及明确的基金管理计划等。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基金管理人的职责主要有:按照基金契约的规定运用基金资产投资并管理基金资产;及时、足额向基金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记录15年以上;编制基金财务报告,及时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每一基金单位资产净值;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职责;开放式基金的管理人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契约的规定,及时、准确地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7. 为什么投资基金都是合伙人企业,而不是公司?

  因为在私募基金中的有相关法律规定,社会团队,上市公司是不能建立基金的,其次,合伙企业主要是因为在私募中有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有限合伙进行基金投资,这样也是为了保证市场稳定安全。

  基金投资的分类
  1、根据募集方式
  根据募集方式不同,证券投资基金可分为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公募基金,是指以公开发行方式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募集基金资金并以证券为投资对象的证券投资基金。它具有公开性、可变现性、高规范性等特点。私募基金,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投资者募集基金资金并以证券为投资对象的证券投资基金。它具有非公开性、募集性、大额投资性、封闭性和非上市性等特点。
  2、根据能不能挂牌交易
  根据能不能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证券投资基金可分为上市基金和非上市基金。上市基金,是指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证券投资基金。比如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封闭式基金。非上市基金,是指基金份额不能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证券投资基金。包括可变现基金和不可流通基金两种。可变现基金是指基金虽不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但可通过“赎回”来收回投资的证券投资金,如开放式基金。不可流通基金,是指基金既不能在证券交易所公开交易又不能通过“赎回”来收回投资的证券投资基金,如某些私募基金。
  3、根据运作方式
  根据运作方式的不同,证券投资基金可分为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可简称为封闭式基金,又称为固定式证券投资基金,是指基金的预定数量发行完毕,在规定的时间(也称“封闭期”)内基金资本规模不再增大或缩减的证券投资基金。从组合特点来说,它具有股权性、债权性和监督性等重要特点。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可简称为开放式基金,又称为变动式证券投资基金,是指基金证券数量从而基金资本可因发行新的基金证券或投资者赎回本金而变动的证券投资基金。从组合特点来说,它具有股权性、存款性和灵活性等重要特点。
  4、根据组织形式
  根据组织形式的不同,证券投资基金可分为公司型证券投资基金和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公司型证券投资基金,简称公司型基金,在组织上是指按照公司法(或商法)规定所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并以营利为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司(或类似法人机构);在证券上是指由证券投资基金公司发行的证券投资基金证券。
  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简称契约型基金。在组织上是指按照信托契约原则,通过发行带有受益凭证性质的基金证券而形成的证券投资基金组织;在证券是指由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作为基金发起人所发行的证券投资基金证券。

为什么投资基金都是合伙人企业,而不是公司?

8. 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是非执行事务合伙人吗?

与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不同,《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现行法律法规对基金管理人均未进行过明确的界定。
不过,我们可以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下称“基金业协会”)发布的文件中依稀看出基金管理人与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普通合伙人的区别。譬如,基金业会在《必备条款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3号(合伙协议必备条款指引)》第五条第(七)项规定:“合伙型基金的管理人可以是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也可以委托给其他私募基金管理机构。”
从基金管理方式上,GP可以自任为私募基金管理人,也可以另行委托专业私募基金管理机构作为管理人具体负责投资管理运作。GP担任基金管理人的,由GP来进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再由已登记的管理人进行合伙型基金备案;另行委托专业基金管理机构作为受托人具体负责投资运作的,该专业基金管理机构应先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并由其履行私募基金备案手续。……”由此可见,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与基金管理人在有些情况下可能是不一致的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和执行事务合伙人的联系和区别是什么
(一)执行事务合伙人只存在于有限合伙型基金里,而基金管理人依托的组织形式既包括有限合伙型基金,又包括契约型基金和公司型基金;
(二)在有限合伙型基金中,普通合伙人经全体合伙人委托成为执行事务合伙人后,既可自任为有限合伙企业的基金管理人(笔者认为,此种情况下执行事务合伙人无需与有限合伙人企业另行签署委托管理协议),亦有权通过与第三方专业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下称“第三方机构”)签署委托管理协议的方式,将其拥有的执行合伙事务权中的基金管理权能转委托给第三方机构行使,亦即委托第三方机构担任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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