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基本建设基金管理办法

2024-05-09 17:55

1. 贵州省基本建设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证我省基本建设资金来源稳定,保持一定的建设规模和发展速度,增强我省经济发展的实力和后劲,从一九九一年元月一日起建立贵州省基本建设基金,实行基金制管理。第二条 我省基本建设基金,由下列部分组成:
  (一)财政定额预算款;
  (二)财政自筹用于基建部分;
  (三)国家预算内“拨改贷”投资收回的本息;
  (四)已开征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中的地方使用部分;
  (五)地方电力发展基金;
  (六)养路费用于大公路建设部分的全部,以及提高养路费征收比例后增加收入部分的百分之四十;
  (七)煤炭开发基金(按实际销售量计算,每吨二元提取);
  (八)随着财政收入增加,按比例用于基本建设增长部分;
  (九)按国家审计署、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银行审基字〔1989〕403号文件规定,审计局收缴的基本建设违纪罚款;
  (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可以用于基本建设投资部分。第三条 随着时间的推移,到基本建设基金回收的本息可以满足省建设需要时,基金中的财政拨款部分可适当减少或停止拨付。第四条 用省基本建设基金投资参股的项目,收回的本息和分得的股利(包括外汇)均转为基本建设基金。第五条 基本建设基金在省财政预算中列收列支,由省财政厅和有关部门按期拨给建设银行。
  基本建设基金中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连同财政定额拨款和财政自筹,由省财政厅统一按照常年基本建设拨款规律,及时供应资金。
  各种基本建设基金以外的财政专项和其他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仍按原渠道办理。第六条 基本建设基金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部分继续周转使用,在财政预算中列收列支,滚动使用,并受财政部门监督。第七条 基本建设基金中的各项基金贷款本金和利息,除国务院和省政府已有规定可减免的外,各部门和各地区均无权批准减免。第八条 基本建设基金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制定的产业政策、投资政策、生产力布局和中长期计划的要求,必须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第九条 基本建设基金的使用分为经营性与非经营性两种。经营性基金主要用于省举办的关系全省国民经济的农业(大农业)、能源、交通、邮电、原材料、机电、轻纺等方面的建设;非经营性基金主要用于省直各部门直接举办的无经济收入的文化、教育、卫生、科研、住宅等建设以及对经济特别贫困的地区建设的扶持。第十条 基本建设基金可单独对省项目投资,也可用于几种资金的拼盘项目,或向地区、企业用自有资金新建、改扩建的工程参股。第十一条 基本建设基金由建设银行向省财政厅、省计委分别报送预算、决算和分年、分季执行情况。由省计委每十月底将本年度基本建设基金收入和使用预计情况以及下年度可使用的基本建设基金总额及来源情况,汇总提出意见报省政府审批后,据以安排下年度基本建设计划。第十二条 基本建设基金以及其他各方面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按规定权限由各级计委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省发展规划确定的投向进行统筹安排,或统一审查纳入建设规模。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计委负责解释。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一年元月一日起执行。

贵州省基本建设基金管理办法

2. 贵阳市基本建设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使基本建设的资金来源保持稳定,建设项目能够按照合理工期组织施工,提高投资效益,增添贵阳市经济发展的后劲,保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的发展,从1988年起建立基本建设基金制。第二章 基金的组成和来源第二条 贵阳市的基本建设基金由以下部门组成:
  1.国家预算内投资由市统筹部门;
  2.已开征的建设税中市留成部门;
  3.财政定额拨款;
  4.从1986年起市财政基金项目“拨改贷”投资收回的本息(利息部分扣除建设银行业务支出);
  5.已经开征的能源、交通建设基金市留成部门。第三条 1988、1989、1990年基金中,财政定额拨款暂按2500万元三年不变,其余各项均按当年实际收入计算。如果国家对征收能源交通基金和建筑税办法有改变时,另行调整。第四条 市财政投资的基建项目,收回的“拨改贷”投资本息(利息部分扣除建设银行业务支出)和参股部分按规定分得的利润、外汇,均作为贵阳市基本建设基金。第五条 基本建设基金与财政费用分开,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转,周转使用,在财政预算中列收列支,并受财政监督。第六条 基本建设基金中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建筑税仍按原渠道征收,连同财政定额拨款,由市财政统一按季拨交建设银行。按照常年基本建设拨款规律,及时供应资金。第七条 各种财政专项投资(如军队退休转业干部建房等)和基本建设储备资金不属于基金范围,仍由财政专项安排。第三章 基金的使用范围第八条 基本建设基金使用,必须符合贵阳市制定的产业政策,投资政策,生产力布局和长期计划的要求,必须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第九条 贵阳市基本建设基金的使用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种。经营性资金主要用于市属建设项目,发展地方工业、地方重点企业建设项目,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方向的短、平、快项目,根据地方发展战略对开发性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以及对经济不发达地区建设的扶持。非经营性资金主要用于贵阳市无经济收入的文化、教育、卫生、广播、科研、政法、行政等建设。
  市财政对经营性和非经营性的定额拨款2500万元,经营性1300万元占总基数的52%,三年固定不变;非经营性的1200元占总基数48%。在非经营性拨款中教育250万元,占20.8%;其他暂不切块。每年列收列支由市计委下达计划,交市综合投资公司代管。并随着财政的增长和各项事业发展的需要,按比例每年要有所增长。第十条 在基本建设基金中,每年确定一定数额的银行贷款贴息资金拨交建设银行,由建设银行按计划安排对基建贷款项目贴息。第十一条 基金可单独对贵阳市属项目投资,或用于几种资金的拼盘项目,或向中央、省及企业用自有资金新建、改扩建的工程参股。第四章 基金的管理第十二条 贵阳市基本建设基金在市财政预算中列收列支,由市建设银行按市计委基本建设计划进行管理,并按规定向市财政局报送预、决算和分年、分月执行情况。市建设银行在每年九月底将本年度基建基金收入和使用预计情况及下年度可使用的基建基金总额及来源,送市计委和市财政局。第十三条 市计委对贵阳市基本建设基金以及其它基本建设资金,进行统筹安排。基本建设基金安排的经营性投资和银行贷款,由市计委对市综合投资公司进行安排。数额以1987年计划为基础核定基数;以后年度增加的投资,根据贵阳市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确定。贵阳市综合投资公司对建设项目进行安排后,由市计委制定下达年度基本建设项目建设计划(草案),报市政府审批后下达。
  对非经营性建设项目投资,按程序报批,实行招标,按项目安排投资,由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投资包干合同,列入年度计划,并由市综合投资公司代管。第十四条 市建设银行按照市计委下达的年度基本建设计划,制定对市综合投资公司和各部门、各项目的年度拨款、贷款财务计划、资金回收计划和贴息计划,报市计委和财政局审定,作为贵阳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组成部分。第十五条 贵阳市综合投资公司安排的经营性投资。由投资公司与市建设银行签订借贷合同(不包括国家规定豁免“拨改贷”本息的项目投资),其它经营性建设项目投资,由建设单位和市建设银行签订借贷合同。

3. 贵州省省级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管理办法(2008修正)

第一条 为使城市建设资金有较稳定的来源,加快我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省级城市维护建设资金(以下简称城建资金)的来源为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拨款。第三条 省级城市维护建设资金重点用于城镇道路、桥涵、供水、排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环境卫生、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区建设和规划等城市基础设施的维护和建设。第四条 省级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投资政策以及城市建设发展规划确定的投向,遵循保证重点、调剂余缺原则,统筹安排使用。第五条 省级城市维护建设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在财政预算中列收列支,年终结余部分滚动使用并接受部门的监督。第六条 省级城市维护建设资金遵循量入为出的原则,当年投入与来源应当平衡,投资项目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按规定审批,并列入年度基建计划或技改计划。第七条 省级城市维护建设资金以专户存入国有商业银行,并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省财政部门、省发展改革部门等有关部门报送年终结算和分年、分季的项目执行情况。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贵州省省级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管理办法(2008修正)

4. 贵阳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设管理,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把贵阳市逐步建设成为经济发达、文化昌盛、环境优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城市规划条例》,以及国务院关于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是城市建设发展和规划管理的重要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改变。市人民政府认为确需改变时,必须按法定程序办理。第三条  贵阳市城市规划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是全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的主管部门,按照十分珍惜与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针和城市发展的长远和近期规划要求进行建设管理。
    贵阳市规划区域内的各项建设活动,由市规划局实施统一的规划管理。第四条  新建小区和外围城镇,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程序,搞好市政基础设施和各种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建设。第五条  旧城区的改造,应按照规划成街成片地逐步实施。对分散的旧房,则分别情况,加强维修,合理利用,逐步改造。第二章  建设工程的审批程序第六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及各类管线工程的单位,应在领取建设许可证后,方可动工。
    建设单位办理建设许可证,按以下审批程序进行:
    1.向市规划局提供申请报告、依法批准使用土地的征拨文件或使用权证件、计划任务书、投资计划抄件和建设用地1:500地形图。
    2.经市规划局审查同意发给规划红线图后,方可进行建筑设计。
    3.审批建筑设计、查验工程桩线后,发给建设许可证。第七条  城镇居民和村民个人修建房屋,应向市规划局(含两城区的派出机构)或三郊区的规划管理机构和农房管理部门办理申报手续,领取建设许可证后方可修建。
    申请建设许可证须提供经居委会或村委会签署意见、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审查同意的申请报告和房屋产权、合法用地证件以及房屋位置图、设计图。第八条  成片建设、大型公共建筑,以及市区、花溪、乌当、白云区政府所在地主干道两侧临街建筑、文物古迹、风景游览保护区建设工程的选址定点,由市规划局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九条  建设工程凡涉及交通、消防、人防、环保、环卫、卫生防疫、防汛、市政、绿化、工商、房管、文物管理等有关部门规定时,须按有关规定办理。第十条  凡经批准的规划、设计和建设方案,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更改;确需修改的,必须经原审批单位批准。第十一条  重要建设工程和隐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将竣工图和有关资料报送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归档。第三章  房屋工程的规划管理第十二条  凡规划道路红线范围内、河道两侧规定的保护距离内以及低于防汛标高的地段,均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第十三条  凡规划安排近期建设的地段,以及文物古迹、风景游览保护区,都必须按照规划要求进行建设,这些地域的原有建筑物,除危房可以维修、加固外,不得扩建、改建。第十四条  新建、扩建房屋的长度和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各类耐火等级建筑的最大长度,不得超过防火设计的规范要求。
    2.住宅建筑的间距,按建筑高度计算,确定高度与间距之比。新开发区,面对面不小于1:1.2,不开窗的山墙对采光的纵墙面,间距最少不得小于8米,山墙对山墙不得小于6米;旧城改造区,面对面间距不小于1:1,特殊情况根据地形、路段、交通、消防、采光、通讯等具体情况,由规划管理部门审定。
    3.非住宅建筑的间距,由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建筑物性质和有关规范具体确定。
    4.建设单位原有住宅区内改造修建的住宅建筑,按规划规定间距的一半确定拆除范围。第十五条  临街和沿规划道路红线的新建筑物,包括底层最外凸出部分的室外花台、踏步、采光井等,不得侵占道路红线。建筑物的上部(除雨棚外)不应占用道路红线的空间尺度。
    进出车流、人流较多的公共建筑,应按规划退离道路红线,并留出人流集散地和停车场地。第十六条  凡规划要求设置的商业服务网点,必须按要求的规模修建,并不得随意改变其使用性质。第四章  市政及其他工程的规划管理第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市政工程及其他工程,应符合下列规定:
    1.道路、广场、立体交叉桥、人行天桥、各类管线和地道的标高座标、平面布置、纵横断面,以及立电杆、栽行道树、安放雕塑艺术品等,均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统筹安排。
    2.在施工中与原有地上地下设施发生矛盾时,建设单位必须报市规划部门,由规划部门与有关单位商定。
    3.新建道路的各类地下管线的敷设和检修应同步进行。新建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破路。特殊需要,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加收掘路费二至五倍。

5.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其他事项

(一)城市地铁、轨道交通方面的职责分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指导城市地铁、轨道交通的规划和建设。省交通运输厅指导城市地铁、轨道交通的运营。(二)贵州省建设执法总队,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所属正县级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全省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执法工作。事业编制10名,均为管理人员,由财政全额预算管理。其中,总队长1名,副总队长1名。(三)设立贵州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办公室,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所属正县事业单位。主要负责指导并监督检查全省城市廉租住房问题、棚户区改造和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城市廉租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和农村危房改造规划、计划和方案并组织实施;收集统计上报城市廉租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和农村危房改造相关数据、信息和情况。事业编制15名,均为管理人员,由财政全额预算管理。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四)撤销贵州省城市规划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其日常工作由城乡规划处承担。保留原设在省城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的贵州省城市规划督察员办公室,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管理的正县级事业单位,事业编制27名,均为管理人员,由财政全额预算管理。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处级规划督察员9名(为处级领导职数,不列入非领导职数计算基数)。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