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求国际贸易实务案例额分析题解答~~答案!!

2024-05-06 04:05

1. 急!!!求国际贸易实务案例额分析题解答~~答案!!

不能。 
①根据《UCP500》的规定,信用证是开证行向受益人作出的付款保证,银行是首要付款人,不能 
以开证申请人倒闭为由免除付款责任。 
②不可撤消信用证未经受益人和有关当事人的同意,开证行不能单方面撤消。 
③货物灭失的风险有不应由A公司承担,因为CIF合同风险在装运港船舷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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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国际贸易问题 帮帮忙!!

1)先让DC=SC,算出中国没有对外贸易时的价格和数量。再让DUS=SUS,算出美国没有国际贸易时的价格和数量。最好分别画出中国和美国各自的供给需求图形。PC=16000,PUS=8000,中国对美国的车征收3000元的从量税,所以美国车在中国卖(8000+3000=11000)元。当美国车在中国卖11000元时,把P=11000,分别带入DC和SC的方程,求出中国对汽车的国内需求量和国内供给量,结果为1780和1530,所以国内对汽车的需求多余国内提供的汽车供给,过剩的需求由美国汽车满足,结果就是从美国进口了(1780-1530=250)250单位汽车,这个数听着不太好 :)
2、由于c国从a或b国进口,所以,如果是自由贸易,必然三个国家对x商品的售价相同。即Pa=Pb=Pc=p,且Sa+Sb=Da+Db+Dc,即a、b两国的供给满足了a、b、c三国的需求。
所以最终有如下公式成立:
     2*(150+20p)= 2*(200-20p)+100-20p
由此求出p=2,
SA=SB=150+20*2=190,DA=DB=200-20*2=160,DC=100-20*2=60
如果A、B两国都对C国进行制裁,则C国没有X商品的消费,福利从原来消费60单位x减少到0
A、B两国各自自给自足,即SA=DA,SB=DB,求出p=1.25,所以SA=SB=DA=DB=175,而没有对C国制裁是DA=DB=160,所以,进行制裁,AB两国福利分别从原来消费160单位x,变成消费175单位x。
同理,如果A国单独制裁C国,则有SB=DB+DC,即b国的供给满足b国和c国两国的需求,而a国则为自给自足。

3. 国际贸易实务的术语 案例分析 论文 2000字 急!!!!!!!!!!!!!

案例一(贸易术语的具体要求)
中方某公司按每公吨584美元FOB Vessel New York 进口100公吨钢材。中方如期开出58400美元的信用证,但是美商来电要求增加信用证金额至60000美元,不然,有关出口税捐及签证费用应由我方另行电汇。请问,卖方的要求合不合理?为什么?

分析:卖方的要求合理。在对美按照上述的价格术语洽谈进口交易和而签订合同时,还应明确买方应负责办理各种出口证件和负担一切有关签证费用。即对于出口税及因出口而征收的其他税款也应注明须由买方负担。按照《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中的有关解释FOB Vessel 项下,买方责任中:支付出口税及因出口而征收的其他税捐费用;支付因领取由原产地或装运地国家签发的,为货物出口或在目的地进口所需的各种证件而发生的一切费用,但清洁的轮船收据或提单除外,上述费用皆有买方负担。所以卖方要求增加金额的要求是合理的。


案例二(风险划分问题)
有一份CIF合同,货物已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和装运港装船,但受载船只离港一个小时后,因触礁沉没。第二天,当卖方凭提单、保险单、发票等单证要求买方付款时,买方以货物全部损失为由拒绝接收单证和付款。试问:在上述情况下,卖方有无权利凭规定的单证要求买方付款?

分析:卖方是有权向买方要求付款的。因为以CIF条件成交,风险划分以装运港船舷为界,其后的风险由买方负责,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应由买方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因此,虽然货物在离港一小时触礁沉没,卖方仍有权凭合同中规定的单据要求买方付款,买方不能拒付。

国际贸易实务的术语 案例分析 论文 2000字 急!!!!!!!!!!!!!

4. 急求国际贸易案例分析题答案!!!!!

林大的吧,呵呵公选课的作业 哈哈~~   我也一样,我找到答案了,分享给你。
1.在船名船期通知错误这一问题上,责任在被申请人方面是不容置疑的。因为根据Incoterms1990CFRA7的规定,卖方有义务将转船的变化情况及时通知买方,以便买方能采取通常必要的措施来提取货物。可是被申请人没有这样做,使得申请人不得不设法打听货物的下落甚至支付滞报金之类的额外费用。被申请人辩称货物未按原计划转船不是被申请人造成的,也不是被申请人所能控制的,因此不应承担责任。这种辩解也是站不住脚的。根据对双方当事人都适用的1980年维也纳 公约 第79条第一、二款的规定,只有当事人一方或他所雇佣的第三人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时才可以对不履行义务的行为免责,否则应对违约行为承担责任。本案中,转船并不是不可抗力条件,而船公司又是被申请人雇佣而承担通知义务的第三人,当船公司没有履行到上述通知义务时,雇佣他的被申请人理应为此对申请人承担责任,故仲裁庭裁决被申请人赔偿16080元人民币滞报金给申请人。
2.关于商检证书的效力问题,虽然合同的背面条款和《中纺羊毛交易条款》中都有关于商检的条款,但根据合同正面条款的规定,合同的全部条款均优先于《中纺羊毛交易条款》,而且后者并没有就商检期限作出明确规定,因此本案应适用合同背面条款中所规定的“货到目的口岸60天内”进行商检。但是被申请人所主张的应从货船到港的7月20日起计算商检期限的说法是不能成立的。由于被申请人错误地通知了船名和船期,致使申请人在1992年9月8日才提到货,因此把申请人进行商检的起算时间确定为1992年9月上旬是合理的,其截止日期应为1992年10月底,故申请人提供的由商检局于1992年10月30日出具的第一份商检报告是有效的,第二份于1993年1月5日出具的商检报告由于超过了合同规定的期限而无效。
3.关于羊毛质量及短重的问题,被申请人计算的因羊毛品质不符合同规定而发生的差价的方法是正确的,但被申请人对货物短重的理解是错误的,所谓2%的短溢条款,是指卖方在交付货物时可以在合同规定的数量上多装或少装2%,买方不得以此作为拒收货物的理由,但这并不等于说买方付了100%的货款而只能收取合同重量的98%的货物,这多收的2%货物款仍应退给卖方。故仲裁庭裁决被申请人因所交货物的质量与合同规定不符而向申请人赔偿损失4089.93美元及相应利息。

5. 国际贸易术语案例,急求!!!

就本案和本问题就事论事,印商的拒绝理由不合理。
 
因为贸易条款是FCA Shanghai Airport,且交货期为8月,而“出口企业8月31日将该手表运到上海虹桥机场并由航空公司收货开具航空运单”,那么根据合同的交货期来说,8月31日属于8月,所以,卖方并没有延期交货。至于货物于9月2日抵达孟买,这是抵达日期而不是交货期,即按照FCA Shanghai Airport 的定义,货交承运人的日期即为交货期,而非货物抵达日期。
 
因此,印商的拒绝理由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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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请大家帮帮忙!

本案的原因是在我国公司对外国企业的不熟悉 对法律对合同认识的不完善 缺乏规范性 预防性的措施
吸取的教训就是对国际贸易商产品的熟悉 对国际贸易法的了解 对合同细节包括各种不可抗力的规定的了解 对合同执行和中止的各项的风险、责任、赔偿 有明确的规划

7. 国际贸易习题!!!求解题方法!!

采购进货不含税价=5600/(1+0.17)=4786.3248元
采购进货实际成本价=4786.3248*(1+0.17-0.03)*17/6.5815
                               =5456.4103*17/6.5815
                               =14093.8958美元
费用=(500*17+1200+300+100+950+1500)/6.5815+2200
       =4106.8601美元
CIFC3=(14093.8958+4106.8601)/(1-1.1*0.0085)/(1-0.03)
      =48940.76美元
CIFC3含10%利润=48940.76*(1+10%)=20834.836美元
(2)
还价后的实际成本=(990*17)/(1+10%)*(1-0.03)*(1-1.1*0.0085)-4106.8601
                            =10595.3766美元
还价后每公吨不含税价=10595.3766/(1+1.17-0.03)*6.5815/17=3598.2183元/吨
 应向供应商还=4786.3248-3598.2183=1188.11元/吨
以上仅供参考,唔知对不,嘻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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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急!!急!!急求高手解答国际贸易实务基础题!!!!

1.赔5件,平安险只赔全损或推定全损的。部分损失的投水渍险才可包赔。
2.1和3是承运人的责任,2是发货人的责任。已装船清洁提单说明,承运人所收货物的件数正确,外包装良好,并不拆箱验看箱内货物品质数量是否符合合同要求。欠交件数一定是承运人的责任,包装产生破损也是承运人管理不当造成的,但外包装完好的,箱内少的,一定是发货人的责任。
3,有权拒收,根据国际贸易惯例,溢短装条款合同中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无规定的看信用证,信用证也无规定的,不得超过5%。本案例中货物规格严重不符合合同约定,视为根本性违约。买方当然可以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