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1933年证券法的犯法禁止令和控告

2024-05-05 13:45

1. 美国1933年证券法的犯法禁止令和控告

第20节(a)无论何时、无论是因起诉或是其它形式,当委员会认为本篇的条款或由所属当局提出的条例或规则已经或将要被践踏,委员会可以以其决定权、或者要求或者允许该人经过宣誓后,以书面形式提交一份报告或写明对调查有利的、有关的事情的事实真象和背景,并且可调查这些事实。(b)无论何时当委员会认为有人参与或将参与构成或将构成违反本篇条款或所属当局提出的条例或规则的行为或活动的任何人,则委员会可以以其决定权在美国任何一个地区法院、任何一准州法院,或哥伦比亚特区美国地区法院提起诉讼以禁止这种行为或活动。同时,在以适当的方式出示后,一个永久或临时命令或禁令不加限制地发布。委员会可以将可得到的有关这些行为或活动的证据转交给检查总长,后者可根据自己的决定,按本篇提起必要的刑事诉讼程序,任何这种刑事诉讼程序都可以在被起诉的说明书和证券的传递开始所在地、或在说明书或证券收益所在地提出。(c)根据委员会的请求,美国地区法院,任何准州的美国法院、以及哥伦比亚特区的美国地区法院,也应具有司法权以发布令状,命令任何人履行本篇条款或由委员会根据本款所发布的任何命令。

美国1933年证券法的犯法禁止令和控告

2. 美国1933年证券法的欺诈性州际交易

第17节(a)任何人在发行或出售任何证券时,通过利用任何在州际贸易中的交通或通讯手段或工具,或通过利用邮政手段,直接或间接从事下述活动都是违法的——(1)使用任何装备、设置或人为方法进行欺骗,或(2)通过对重大事实的不真实报告或漏报在制作报告时能使报告不至被误解所必要的重大事实,以获得金钱或财产,或(3)参与那些从事或将从事对购买人进行欺诈或欺骗的交易、活动或业务程序。(b)任何人通过利用州际贸易中的交通或通讯手段或工具、或利用邮政,以出版、公布、或传播任何通告、通知、广告、报纸、文章、信件、投资服务或那些并非意在提供证券销售,但却描述了直接或间接地从发行人、包销人或交易商那里得到或将得到的对这种证券的对价的通讯,但却没有充分披露这种接受的对价——无论过去的还是预期的——及其数量。(c)第3节中规定的豁免不应适用于本节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