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进行债的变更

2024-05-02 13:00

1. 如何进行债的变更

一、原已存在债的关系
债的变更建立在原来存在的债的关系的基础上,而由当事人对其部分内容加以改变,作为履行根据。如果原来没有存在债的关系,而是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成立债的关系,则为债的发生而非债的变更。
二、原存的债的关系及变更后的债的关系应为有效
所谓变更后的债的关系应为有效,指债的变更须依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且变更后的债的内容应为有效。
三、须有债的内容的变更
我国法律规定,凡属合同条款的变更,均可成立债的变更。所谓债的内容变更包括:
1、标的种类的变更,如在买卖合同中变更标的物种类;
2、标的数量的变化;
3、标的物品质,规格的变更;
4、债的性质的变更,如买卖变为租赁,合同之债在一方违约后变更为损害赔偿之债;
5、期限的变更;
6、履行地、履行方式的改变;
7、结算方式的改变;
8、所附条件的增加或除去。另外,债的担保,违约金等的改变也包括在内。
四,债的变更须依当事人协商一致或依法律规定及法院判决。
债的变更主要有三种情况:
1、有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况出现时,债发生变更,如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致合同履行不能的,债务人履行合同债务的义务变更为赔偿对方损失的义务。
2、依法院的裁判而变更,如对于可撤消合同,可请求法院作出为变更合同内容的裁判。暂时无力偿还的债务,法院可以裁决分期偿还。
3、由债的双方当事人成立变更债的协议,这是最常见的变更债的方式,须债的双方当事人就债的变更达成合意。变更经济合同的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包括文书、电报等)。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变更或接触经济合同:当事人双方经协商同意,并且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由于不可抗力致使经济合同的全部义务不能履行;由于另一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

如何进行债的变更

2. 什么是债的变更

法律分析:广义的债的变更,包括债的主体的变更和债的内容的变更。债的主体的变更,又称为债的转移。是指在债的内容不变的情况下,债权债务由第三人承受。
狭义的债的变更,仅指债的内容的变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3. 债的变更主要有什么情况

一、原已存在债的关系
债的变更建立在原来存在的债的关系的基础上,而由当事人对其部分内容加以改变,作为履行根据。如果原来没有存在债的关系,而是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成立债的关系,则为债的发生而非债的变更。
二、原存的债的关系及变更后的债的关系应为有效
所谓变更后的债的关系应为有效,指债的变更须依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且变更后的债的内容应为有效。
三、须有债的内容的变更
我国法律规定,凡属合同条款的变更,均可成立债的变更。所谓债的内容变更包括:
1、标的种类的变更,如在买卖合同中变更标的物种类;
2、标的数量的变化;
3、标的物品质,规格的变更;
4、债的性质的变更,如买卖变为租赁,合同之债在一方违约后变更为损害赔偿之债;
5、期限的变更;
6、履行地、履行方式的改变;
7、结算方式的改变;
8、所附条件的增加或除去。另外,债的担保,违约金等的改变也包括在内。
四,债的变更须依当事人协商一致或依法律规定及法院判决。
债的变更主要有三种情况:
1、有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况出现时,债发生变更,如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致合同履行不能的,债务人履行合同债务的义务变更为赔偿对方损失的义务。
2、依法院的裁判而变更,如对于可撤消合同,可请求法院作出为变更合同内容的裁判。
3、由债的双方当事人成立变更债的协议,这是最常见的变更债的方式,须债的双方当事人就债的变更达成合意。

债的变更主要有什么情况

4. 债的更新与债的变更

债更新是指债的更新,又称债的更改或债的更替,是指变更债的要素成立新债务而使旧债务消灭。所谓更新意思,即因新债务之发生而使旧债务同步消灭之意思也,亦称更新意愿。
债的变更是指债因一定的法律事实而改变其主体、内容或客体。债的变更只能发生在债成立后、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之前。
一、债的更新与债的区别
所谓债之变更者,债之关系不失其同一性,而变更其内容或主体。债之变更,与债之消灭不同,非消灭既存之债,而成立新债,既存之债依然继续存在。其与债之更新之区别有三:
1、二者于债之实质影响不同。盖在债之更新,消灭旧债,成立新债,债即失其同一性,新旧两债为分别独立之债。而在债之变更,旧债变形为新债,债并不失其同一性,变更前后仍为一个债务。
2、二者之效力大不相同。盖在债之更新,不仅旧债消灭,且旧债所附之利益及瑕疵同归消灭,当事人任一方于更新合同成立后均不能主张。而在债之变更,债仍保其同一,故原债所附之利益及瑕疵原则上并不影响其继续存在,当事人任一方均可主张之。
3、二者之发生方式有所不同。前者只能依当事人之合意合同而成立,后者除此之外亦可依法律规定而生。
二、债变更的情形
债的内容的变更有以下情形:
1、标的物的变更。如标的物的种类的更换、数量的增减、质量要求的变化、规格的变更等。
2、债的履行条件的变更。如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履行方式、结算方式的变更等。
3、债的性质的变更。如买卖变为租赁、原合同之债变为损害赔偿之债等。
4、所附条件或者期限的变更。如所附条件除去或者增加,所附期限延长或者提前等。
5、债的担保的变更。如设定担保,或者使已经设定的担保消灭等。
6、其他内容的变更。如违约金条款的变更、选择处理争议的机构的变更等。

5. 债的更改

广义的债的变更,包括债的主体的变更和债的内容的变更。债的主体的变更,又称为债的转移。是指在债的内容不变的情况下,债权债务由第三人承受。狭义的债的变更,仅指债的内容的变更。我国学术界把债之变更通常届定为“不改变债的关系的主体,而仅改变债的关系的内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债的更改

6. 债的变更的条件是什么

债的变更的条件有:
1.须变更的债为有效之债
债的变更是建立在原来存在有效的债的关系上的,如果原来并不存在合法有效的债的关系,就不会发生债的变更。
2.须有债的内容的变更
这些变化包括标的物数量的增减、品质的改变;价金或酬金的增减;履行期限变更;履行地点变更;履行方式的改变;结算方式的改变;
所附条件的增减或除去;单纯之债变成选择之债;担保的设定或消灭;利息的变化,等等。
3.债的变更须依当事人意思表示或者依法律的直接规定以及裁判机构的裁决进行
(1)债的变更通常是基于当事人的约定。在合同之债中,合同作为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当然可以因双方当事人的约定而变更。不过当事人对于变更合同内容的约定应当是明确的,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并且,变更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违反社会的公序良俗。
在侵权之债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当然也可以变更债的内容。如就赔偿数额、赔偿范围等都可以自由协商变更。
债的变更也可以因有形成权的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而变更,譬如,选择权人依法行使自己的选择权,将选择之债变更为了简单之债。
(2)债的变更也可以基于法律规定而发生。基于法律规定而发生债的变更多发生于法定之债中。如债务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债务,且
债务的履行对债权人已经没有意义时,合同之债就转化为损害赔偿之债。
(3)债还可以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裁决而发生变更。
如对于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或者显失公平的合同,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或者撤销,申请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予以变更。
4.债的变更须依法定的方式
法律要求对合同变更须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应遵照法律的规定。如中外合资企业合同变更,新增注册资本应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7. 债的变更的条件是什么

债的变更的条件有:1.须变更的债为有效之债债的变更是建立在原来存在有效的债的关系上的,如果原来并不存在合法有效的债的关系,就不会发生债的变更。2.须有债的内容的变更这些变化包括标的物数量的增减、品质的改变;价金或酬金的增减;履行期限变更;履行地点变更;履行方式的改变;结算方式的改变;所附条件的增减或除去;单纯之债变成选择之债;担保的设定或消灭;利息的变化,等等。3.债的变更须依当事人意思表示或者依法律的直接规定以及裁判机构的裁决进行(1)债的变更通常是基于当事人的约定。在合同之债中,合同作为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当然可以因双方当事人的约定而变更。不过当事人对于变更合同内容的约定应当是明确的,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并且,变更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违反社会的公序良俗。在侵权之债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当然也可以变更债的内容。如就赔偿数额、赔偿范围等都可以自由协商变更。债的变更也可以因有形成权的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而变更,譬如,选择权人依法行使自己的选择权,将选择之债变更为了简单之债。(2)债的变更也可以基于法律规定而发生。基于法律规定而发生债的变更多发生于法定之债中。如债务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债务,且债务的履行对债权人已经没有意义时,合同之债就转化为损害赔偿之债。(3)债还可以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裁决而发生变更。如对于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或者显失公平的合同,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或者撤销,申请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予以变更。4.债的变更须依法定的方式法律要求对合同变更须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应遵照法律的规定。如中外合资企业合同变更,新增注册资本应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债的变更的条件是什么

8. 债权债务的变更是什么?

债务变更的条件是:
1、须变更的债为有效之债
债务的变更是基于有效债务的关系,如果不是, 如果存在合法有效的债务关系,就不会发生债务变更。
2、债务内容的变更
这些变化包括标的物数量的增减和质量的变化;价格或报酬的增减;履行期限变更;履行地点变更;履行方式的变化;改变结算方式; 
附条件的增减或去除;单纯的债务成为选择债务;设置或消除担保;利息变化等。
3、债务的变更必须根据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或法律的直接规定以及裁判机构的裁决进行
(1)债务变更通常基于当事人的约定。合同债务中,合同作为双方意思一致的协议,当然可以因双方约定而变更。但当事人对变更合同内容的约定应当明确,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而且,变更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不得损害 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违反社会公序良俗。
在侵权债务中,双方经协商一致也可以改变债务的内容。 如赔偿金额、赔偿范围等均可自由协商变更。
债务的变更也可以因有形成权的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而变更,例如,选择 选择权人依法行使自己的选择权,将选择的债务变更为简单的债务。
(2)债务变更也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发生。发生在法律规定的基础上 债务的变多发生在法定债务中。债务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债务的, 
债务的履行对债权人已经没有意义时,合同债转化为损害赔偿 之债。
(3)债务也可以因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的裁决而变更。
如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或明显不公平的合同,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 或者撤销,申请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变更。
4、债务变更必须依法进行
法律要求合同变更必须办理审批登记手续的,应当遵守法律规定 定。如果中外合资企业合同发生变更,新增注册资本应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