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的信托监管制度是怎样的

2024-05-05 08:38

1. 国外的信托监管制度是怎样的

国外的信托监管制度是怎样的?下面就向大家介绍英国、美国、日本的信托监管制度。
1.英国信托监管制度英国的信托监管制度分为个人信托和单位信托两种,由于个人受托构成了英国信托业务的主体,因此受托人要接受法院的监管。
2.美国信托监管制度在美国,信托的主要组成部分是单位信托,而信托机构要受到联邦立法和州立法的双重监督和管理,同时由各级政府机构具体负责对不同信托机构的监管。

国外的信托监管制度是怎样的

2. “信托制度”的作用非常大,英国的信托制度是如何起源的?

英国的信托制度在国际上都产生了重要的影响,用简单一点的话来说,A以个人身份把信托业务转让给B,那么b就成为合法的信托业务承担者a就丧失了这个权利,并且不能再进行转让,此时必要为这个业务承担责任。刚开始的时候这条法律受到许多人的抵制,可是经过信托业务的发展以及社会进步,人们开始逐渐的接受并慢慢的把这项业务向国际扩展。
英国信托制度的起源其实信托制度的前身是中世纪的用益物权 。而当时这个权利的设定就是为了防止土地被通过遗嘱转让,也为了给那些辛苦劳作的农民减去繁多的负担,可是用义务权一旦生之后就动到了很多资本主义的蛋糕,由于当时所有的土地都属于国王,所以国王的损失最大。后来在1535年的时候,英国直接立法并通过了《用益物权法》。主要是来禁止那些接受遗产但不愿意交税的人以及采邑的税款和费用。(因为英国当时是子承父业),很多人由于这项规定补交了很多税款,损失了很多精彩,所以这条法律受到很多人的抵制。但是几百年来用益物权依然坚持的流传下来,后来慢慢的就变成了信托,成为了英国最显著的特征在经过经济的发展,慢慢的信托变成了一种独立的行业。
英国信托制度在法律上正式成立1873年的时候,英国的平衡法和普通法两种制度合为一体,普通的法院与大法官法院共同合并,并集体承认了对信托关系的认可,凭借着英国法律的保护,信托才真正的在英国站稳了脚跟。
英国信托制度的发展开始的时候信托仅仅只适用于遗嘱的传承,后来由于信托制度的逐渐完善,以及人们思想的开放和社会的进步,人们对于业务的要求变得多样化,对个人的要求也开始逐渐强烈,所以信托业务慢慢的从遗嘱扩展到了财产管理,遗产管理,还有财务咨询这种与个人金融有关的业务。在信托业务中,个人信托占比比较大。其次就是受信托的银行以法人的身份来承办受信托人的各种业务,而大部分都集中在英国的大银行,甚至还成立了专门的信托部,为客户提供储蓄和理财服务。随着信托业务在英国的普及,慢慢的信托业务向海外市场拓展。最终英国的信托制度从无偿变成了有偿,从非专业受托人变成了专业受托人,个人变成了法人受托。最后成为了一个专业的商业领域。

3. 英国信托业务以及我们可以借鉴之处

20170613
   接上期。本期,我们接着来叨叨英国信托。
  
 一 注意喽!除了上期讲的,英国信托还有以下特征
  
 上期我们讲到,英国信托业从个人受托向法人受托的转变,从无偿信托向有偿信托的转变,从单纯个人之间形成的信托关系向个人与法人、法人与法人之间的信托关系转变 ,这些转变,使英国的信托业加快发展起来。
  
 英国在 19 世纪 60 年代为适应中小投资者的需要,在全球又首创投资信托业务,现已成为资本市场的重要工具。1961 年又颁布了《信托投资条例》,使信托投资业务得以快速发展。投资信托总资产从1963 年不到 30 亿英镑发展到目前的 200 亿英镑。
  
 基本上英国现行的信托业务可分为: 一般信托业务和投资信托业务。
  
 一般信托业务根据委托对象可划分为个人信托和法人信托。
  
 图
  
 个人信托业务 (或称民事信托业务)主要四种类型,看好喽:
  
 1 、财产管理;
   2 、执行遗嘱;
   3 、管理遗产;
   4 、财务咨询,包括对个人财产的管理、运用、投资和纳税等方面的咨询。
  
 巧了,正当对上了,法人信托业务的种类刚好也有四种。
  
 1 、股份注册和过户;
   2 、年金基金的管理,如对基金的预算和决算、投资证券的保管和发行等事务;
   3 、公司债券的受托,如公司债券的认证、偿债基金的收、付及本利的支付、抵押品的保管等;
   4 、资本发行,如公司的筹设以及增加资本、收购股份与合并企业等。
  
 投资信托包括两项主要业务:证券投资信托和单位投资信托。
  
 在英国证券投资信托是指法人信托公司接受委托买卖有价证券,并代为管理的一种信托业务。投资信托公司的资金主要来自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优先股票和普通股票。这些债券和股票都可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而单位投资信托是一种集合众多顾客的资金投资于多种有价证券的信托业务。吸收资金的方法是出售分单位信托券。
  
 歘歘歘地讲了这么多,到底这英国信托有啥特征嘞???
  
 1 、英国信托业的发展主要是以信托制度的确立来体现的。具体确立情况参见上期。
  
 2 、英国信托业以个人信托为主。英国信托发展的历史悠久,但仍然保持着历史传统 , 表现为个人信托在信托中占较大比重,个人信托在全部信托业务量中占80 % 。
  
 3 、英国信托业中投资信托发展迅猛。投资信托为英国首创,目前英国投资信托业的范围除了英国本土外,已发展到海外属地和其它国家,投资信托业务开办和发展,对英国在国内集中社会闲散资金和发展海外其它国家的投资都起到了重要作用。
  
 二 对我们有啥启示呢?
  
 1 积极主动对信托业的发展作出制度安排,满足信托业作为独立产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除了一法三规等制度建设,为了信托业又快又好地发展,最近几年,信托行业也开始大力着手信托基础理论体系建设。
  
 2大力开拓个人信托市场,满足百姓投资理财的需要。目前我国的信托业务,个人信托领域是机器薄弱的环节。我国高净值人群数量增长迅速,而且,人们对如何使财产保值增值意识日益强烈,迫切需要个人信托这样的代理人理财制度。
  
 说到个人信托市场的开拓,家族信托无疑是一片蓝海。目前信托行业还就中国特色提出了家庭信托的概念,家庭信托模型既能实现定制化家族信托的资产管理和财富传承等基本功能,又能充分与中国国情与经济发展阶段相适应。
  
 3大力开展投资信托的创新,满足中小投资者需要。投资信托为英国首创并得到长足发展,说明创新是信托业赖以发展的关键所在。我们应借鉴英国创新和发展投资信托成功的经验,根据我国现行有关信托业务经营的政策规定,并结合我国现实国情,大力开展投资信托创新 ,满足中小投资者的需要。
  
 信托本身具有强大的创新性与灵活性,目前信托行业的总体态势也在倒逼着信托业要将创新融入到血液里,就看68家信托公司如何在一法两规的规范下玩出新招数了。

英国信托业务以及我们可以借鉴之处

4. 信托制度起源于哪个国家

信托是一种特殊的财产管理制度和法律行为,同时又是一种金融制度,与银行、保险、证券一起构成了现代金融体系。信托制度起源于英国,是在英国“尤斯制”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距今已有几个世纪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十九条委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第二十条委托人有权了解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委托人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帐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第二十四条受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法律、行政法规对受托人的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五条受托人应当遵守信托文件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第二十六条受托人除依照本法规定取得报酬外,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受托人违反前款规定,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的,所得利益归入信托财产。

5. 英国人发明的信托从利息上看很高,但是信托真的靠谱吗?

一直有投资者在问:信托靠谱吗?在这里告诉你,高净值群体青睐信托的一个重要原因是:靠谱。但是值得强调的是,这里的靠谱不能和信托没出现过风险和“保本保息”等划为等号。
除了国债和银行存款类产品之外,任何理财产品都不能宣传保本保息或者完全没有风险。在这一点上,必须达成共识。
下面从法律、监管、流程和现实这四个方面来分析,信托为什么靠谱的真正原因。
法律层面上的靠谱


一、信托的起源:
在讲述信托相关法律知识的之前,还是稍微讲一讲信托的起源。一个是普及知识,另一方面也是对冲一下法律知识的枯燥。
近代真正意义上的信托来自于13世纪的英国。那时的英国还处于封建社会,教徒们在自己死的时候将土地捐赠给教会。而在当时,这一部分捐赠的土地是不需要缴税的,于是带来的后果就是教会的土地越来越多,而国家税收收入的减少,这自然触动了国王和贵族的利益。
于是,英王亨利三世颁布了一个《没收条例》,规定凡把土地赠与教会团体的,要得到国王的许可,凡擅自出让或赠与者,要没收其土地。对于这个规定,教徒对他们的捐献行为进行了变通。在遗嘱中把土地赠与第三者所有。但同时规定教会有土地的实际使用权和收益权,这就是“尤斯制”,也就是今天信托的雏形。
二、我国法律对信托的定义:
信托说的直白一点就是信任委托,是一种以信用为基础的法律行为。作为一种法律行为,不同法系的国家之间有着不同的定义,因此信托的定义至今也没有一个统一的说法。
2001年出台的《信托法》对信托的概念进行了完整的定义: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为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一言以蔽之,就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
三、涉及信托的法律法规:
涉及信托的主要,有“一法三规”。一法指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三规”指《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
不仅如此,还有银监会配套的相关管理规定,这里不再一一列举。通过以上可以看到,国家对于信托有着严格的法律规定。这就决定了信托作为金融“正规军”的合法性,与非法集资诈骗机构有着本质上的区别。
从法律意义层面上,信托是靠谱的。
信托公司作为主要经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相对于银行、保险公司和券商而言,并不为大众所熟知。其实,信托公司作为四大金融机构之一,要接受严格的监管。
信托受银保监会严格监管
一、信托归谁监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四条,受托人采取信托机构形式从事信托活动,其组织和管理由国务院制定具体办法。
国务院作为最高国家行政机关,机构庞大,具体由谁对信托公司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呢?这项重任交给了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中国银行(3.520, -0.06, -1.68%)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保监会”)。
据《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五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信托公司及其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注:2018年3月,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出炉,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整合,组建银保监会。2018年4月8日,银保监会正式挂牌。)
根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信托监管部承担信托机构准入管理。开展非现场监测、风险分析和监管评级,根据风险监管需要开展现场调查。提出个案风险监控处置和市场退出措施并承担组织实施具体工作。指导信托业保障基金经营管理。
二、主要监管什么?
银保监会对信托业的监管相当全面,主要有:参与起草相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监管规则;对信托公司及其业务范围实行准入管理;审查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制定从业人员行为管理规范;对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状况、偿付能力、经营行为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管;实行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管,开展风险与合规评估,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信托登记贯穿产品全周期
信托产品不是信托公司想发行就能发行的,想发行先登记!
《信托登记管理办法》规定,信托机构应当在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发行日五个工作日前或者在单一资金信托和财产权信托成立日两个工作日前申请办理信托产品预登记(简称信托预登记),并在信托登记公司取得唯一产品编码。
2017年9月1日,信托登记系统在原中国银监会发布《信托登记管理办法》生效当日上线运行。
一、由谁登记?
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信登“)是经国务院同意、由原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并由其实施监督管理,现由中国银保监会实施监督管理、提供信托业基础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于2016年12月26日对外宣告成立。
二、登记什么?
《信托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信托登记信息包括信托产品名称、信托类别、信托目的、信托期限、信托当事人、信托财产、信托利益分配等信托产品及其受益权信息和变动情况。
信托产品及其信托受益权登记,包括:预登记、初始登记、变更登记、终止登记、更正登记等。
三、对投资者有何意义?
对于投资者而言,信托登记贯穿于信托产品生命周期的各主要环节,发行、募集、设立、期间管理和终止等各阶段的重要信息,并进行集合信托计划信息公示,信托公司及其信托产品被全部置于“阳光下”,每个信托产品获得唯一有效的产品编码即“身份证”,为清晰辨认合法的信托机构和产品提供了条件。
四、信息安全性


中国信登对包括委托人、受益人等在内的敏感信息采取了多重严格的保密措施。
信托业保障基金
从监管层面看,防风险向来是监管重点。信托业保障基金的面世是又一项保障措施。
为防范和化解信托业的风险,国务院决定建立信托业保障机制。原银监会和财政部共同研究出台相关制度,推动成立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汇聚信托业自身的力量来应对行业面临的风险。
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由中国信托业协会联合13家经营稳健、实力雄厚的信托公司出资设立,于2015年1月16日获发营业执照,注册资本115亿元人民币。这是一家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信托业保障基金的管理人,负责保障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肩负预防、化解和处置信托业风险,促进行业稳定发展的目标任务;公司自有资金作为信托业保障基金的市场化补充,也用于信托业的风险预防、化解和处置。
一、信托业保障基金是什么?
主要由信托业市场参与者共同筹集,用于化解和处置信托业风险的非政府性行业互助资金。(出处:《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
二、什么情况下使用?


《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障基金公司可以使用保障基金:
信托公司因资不抵债,在实施恢复与处置计划后,仍需重组的;
信托公司依法进入破产程序,并进行重整的;
信托公司因违法违规经营,被责令关闭、撤销的;
信托公司因临时资金周转困难,需要提供短期流动性支持的;
需要使用保障基金的其他情形。
万一出现极端情况,信托公司面临破产、撤销等,信托业保障基金可以发挥作用,及时化解风险。此外,信托公司如果出现短期资金周转困难,可以向保障基金公司提出申请,并提交流动性困难解决方案及保障基金偿还计划,由保障基金公司审核决定是否使用保障基金,申请通过后有偿使用。

英国人发明的信托从利息上看很高,但是信托真的靠谱吗?

6. 民事信托的各国规定

在信托制度的起源国英国,民事信托(非商事信托)是为了保护个人财产,逃避国王以种种理由没收个人财产而诞生并发展起来的。在中世纪的英国,盛行长子继承制度,不仅女性没有继承权,就连长子以外的男子也没有继承权。所以,没有儿子的家族的遗产将全部由国王没收。因此,英国国民为逃避国王的没收,在去世前便将自己的财产转移给可以信赖的他人(变更财产所有人的名义),委托其将该财产的收益转交给自己的女儿。同时,为了避免自己所信赖的人死后其财产被国王没收,便将其财产委托给多个受托人,即信托财产由多个受托人共同共有(或者说是合有或者公同共有),使其财产变成了一种完全不被没收的财产。与此相对,由于日本不拥有信托的历史传统,并且直接引进了在美国发展起来的商事信托制度,所以,大多数法学家(包括日本的法学家)都认为日本的信托全部属于商事信托,民事信托制度几乎没有得到运用。在日本,虽然存在一些民间团体作为公益信托的受托人而设立的信托,但从表面上看,这些信托确实不存在类似英国民事信托的特征,并且,英美法所承认的所谓的宣言信托,在日本也得不到法律的承认。但是,从裁判所的判例来看,可以称得上民事信托的判例却随处可见 (本文将在以下的篇幅里列举几个具有代表性的案例予以说明)。从这个意义上讲,可以说在日本还是存在许多民事信托的。只不过由于民事信托因其性质上的原因,与商事信托相比,在判例中没有明显地表现出来而已。随着英国移民团涌入美国,信托制度也随之被引进到美国。但是,在美国,不存在类似英国的利用民事信托制度的社会背景,受托人纯粹是为了营业牟利而接受信托,所以使得本来是作为民事信托而诞生并发展起来的信托制度,便以商事信托(营业信托)的形式确立起来,并取得了迅猛的发展。但是,即使在美国,也不是不存在民事信托,除商事信托之外,一种被称作宣言信托(DeclarationofTrust)的信托形态,在法律上即被认为是民事信托。

7. 英美日信托的发展有没有借鉴之处

以上对美国信托税制的研究,对我们有以下启发:

1、 合理的信托税收政策要以完善的个人所得税制为前提
美国的信托所得税依附于个人税体系,主要原因是处于成熟期的美国信托业的受益人大多数是个人。我国的信托业一旦走向成熟,必然也是以个人受益人为主,这是信托的性质所决定的。目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 制还不完善,基本上还是“工薪税”。对于生产经营所得,投资所得,利息 所得,资本利得的征税规定和征管实践还比较粗线条。因此,个人税体系还不能胜任信托税的依附对象。只有在完善个人所得税制之后,信托所得税才有可能得以完善。

2、 充分考虑导管原则
对信托征税,大多数国家都奉行彻底的“导管原则”,完全不以信托为纳税主体。美国是少数奉行“实体原则”,以信托为纳税主体的国家之一。未来我国在选用“导管原则”或者“实体原则”时,需要慎重。同时需要看到,即使在纳税主体设置上奉行“实体原则”的美国,在实际征税方面也经常奉行 “导管原则”,因为这是符合信托本质的。这一点,值得我国税收政策制定者充分考虑。

3、 尽量保持税收中性
中性是税收制度的最高境界。对信托征税应当达到这样一个效果,即信托既不能避税,又不能重复征税。美国在这方面一些做法,例如对房地产投资基金信托(“REIT”)以及普通信托基金的特殊处理,值得我们学习借鉴。

英美日信托的发展有没有借鉴之处

8. 我国信托制度最早是从哪个国家引入的?

信托是一种特殊的财产管理制度和法律行为,同时又是一种金融制度,与银行、保险、证券一起构成了现代金融体系。
信托制度起源于英国,是在英国“尤斯制”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距今已有几个世纪了。
但是,现代信托制度却是19世纪初传入美国后,在传入美国后信托得到快速的发展壮大起来的。美国是信托制度最为健全,信托产品最为丰富、发展总量最大的国家。
我国的信托制度最早诞生于20世纪初,但在当时中国处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情况下,信托业得以生存与发展的经济基础极其薄弱,信托业难以有所作为。
我国信托业的真正发展开始于改革开放,是改革开放的产物。1978年,改革初期,百废待新,许多地区和部门对建设资金产生了极大的需求,为适应全社会对融资方式和资金需求多样化的需要,1979年10月我国第一家信托机构——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经国务院批准同意诞生了。它的诞生标志着我国现代信托制度进入了新的纪元,也极大促进了我国信托行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