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地方水利建设基金计提的问题

2024-05-10 16:35

1. 关于地方水利建设基金计提的问题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是用于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由中央水利建设基金和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组成。中央水利建设基金主要用于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大江大河重点工程的维护和建设。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主要用于城市防洪及中小河流、湖泊的治理、维护和建设。跨流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大水利建设工程和跨国河流、国界河流我方重点防护工程的治理费用由中央和地方共同负担。 
地方水利基金: 当月主营业务收入x0.10%
水利基金是按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的。 
提取时 
借:管理费用--水利基金 
贷:其他应交款--水利基金 
上交时 
借:其他应交款--水利基金 
贷:现金(或银行存款) 
房地产企业指“房地产经营收入。预收款属分期收款销售,是指商品已经交付,但货款分期收回的一种销售方式。分期收款销售的特点是销售商品的价值较大,收款期较长,收取货款的风险较大。因此,分期收款销售方式下,企业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分期确认销售收入,后缴纳地方水利基金。

关于地方水利建设基金计提的问题

2.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会计分录怎么做

借:税金及附加——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贷:应交税费——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借:应交税费——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贷:银行存款
定义:
由国家贷给或由各种渠道筹集的有偿资金,用作水利工程基建投资周转。
应用学科:
       水利科技(一级学科);水利经济(二级学科);水利建设资金筹集(三级学科)
   水利建设基金应按照增值税的1%来计提和交纳,水利建设基金=(增值税销项税额-增值税进项税额)×1%。
       会计分录是指对某项经济业务标明其应借应贷账户及其金额的记录,简称分录。按照复式记账的要求,对每项经济业务以账户名称、记账方向和金额反映账户间对应关系的记录。在借贷记账法下,则是指对每笔经济业务列示其应借和应贷账户的名称及其金额的一种记录。会计分录是指经济业务发生时,按照记账规则的要求,确定并列示应借应贷账户的名称及其金额的一种简明记录。
会计分录的格式和要求是:
       先借后贷;借和贷要分行写,并且文字和金额的数字都应错开;在一借多贷或一贷多借的情况下,要求借方或贷方的文字和金额数字必须对齐。

3.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是什么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是水利建设基金的组成部分,主要用于城市防洪及中小河流、湖泊的治理、维护和建设。水利建设基金是专项用于水利建设的政府性基金。水利建设基金应按照销售收入来计提和交纳。各省市的征收比例各不相同。水利建设基金免缴范围:1、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2、国家规定免征增值税的生产经营收入。3、驻湘军工企业(不含已核发了工商营业执照的军转民企业)销售军工产品收入。4、国防工程、防洪工程(不含经营服务性配套设施建设)、孤儿院、敬老院建设用地。5、国家规定的其他免征情形。水利建设基金的征收机关为财政部门,代征机关有:国税部门、地税部门、财政部驻广西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缴纳增值税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其缴纳的水利建设基金由国税部门负责代为征收;缴纳营业税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旅游、交通运输、建筑安装、文化体育、娱乐、饮食和其他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缴纳的水利建设基金,由地税部门负责代为征收;既缴纳增值税又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缴纳的水利建设基金,分别由国税部门和地税部门负责按照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生产经营收入计算并代为征收;对于既缴纳增值税又缴纳营业税的个体工商户,统一由国税部门负责征收。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是什么

4. 水利建设基金会计分录

1、计提企业水利建设基金时,会计分录为:
借:税金及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贷:应交税费——应交水利建设基金
2、缴纳企业水利建设基金时,会计分录为:
借:应交税费——应交水利建设基金
贷:银行存款
企业水利建设基金应计入“税金及附加”科目。水利建设基金是专项用于水利建设的政府性基金,由中央水利建设基金和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组成。中央水利建设基金主要用于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大江大河重点工程的维护和建设,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主要用于城市防洪及中小河流、湖泊的治理、维护和建设。

5. 有关交纳水利建设基金

会计分录:
(1)提取时
借:管理费用--水利基金
贷:其他应交款(或应交税费)--水利基金
(2)缴纳时
借:其他应交款(或应交税费)--水利基金
贷:银行存款等注:如果执行新会计准则,使用“应交税费”科目。
(3)如果税务局允许在2013年税前列支的话,2013年再补交的分录和上面一样处理;反之,要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
A、补交时借:其他应交款(或应交税费)--水利基金
贷:银行存款等B、补提时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其他应交款(或应交税费)--水利基金C、结转时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正常交纳水利建设基金分录
(1)提取时
借:管理费用--水利基金
贷:其他应交款(或应交税费)--水利基金
(2)缴纳时
借:其他应交款(或应交税费)--水利基金

有关交纳水利建设基金

6. 水利基金怎么做账

水利基金应计入“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会计分录为: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水利建设基金
在缴纳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水利建设基金
贷:银行存款
水利建设基金是专项用于水利建设的地方性政府基金,水利建设基金按照企业销售收入的0.1%计算缴纳。

7. 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水利建设,提高防洪减灾和水资源配置能力,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充实完善水利建设基金的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水利建设基金是用于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由中央水利建设基金和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组成。中央水利建设基金主要用于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主要用于地方水利工程建设。跨流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大水利建设工程和跨国河流、国界河流我方重点防护工程的治理投资由中央和地方共同负担。第三条 中央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一)从车辆购置税收入中定额提取。(二)从铁路建设基金、港口建设费收入中提取3%。(三)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可用于水利建设基金的资金。第四条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一)从地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中提取3%。应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的地方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车辆通行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地管理费,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二)经财政部批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三)地方人民政府按规定从中央对地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足额安排资金,划入水利建设基金。(四)有重点防洪任务和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城市要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出不少于15%的资金,用于城市防洪和水源工程建设。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有重点防洪任务的城市包括:北京、天津、沈阳、盘锦、长春、吉林、哈尔滨、齐齐哈尔、佳木斯、郑州、开封、济南、合肥、芜湖、安庆、淮南、蚌埠、上海、南京、武汉、黄石、荆州、南昌、九江、长沙、岳阳、成都、广州、南宁、梧州、柳州市,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有重点防洪任务的城市。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城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第五条 中央水利建设基金的提取办法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提取和划转办法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财政部要进一步完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水利建设基金的政策。第六条 水利建设基金按下列规定安排使用:(一)中央水利建设基金专项用于: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防洪和水资源配置工程建设及其他经国务院批准的水利工程建设;中央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防汛应急度汛。资金使用结构为:55%用于水利工程建设;30%用于水利工程维修养护;15%用于应急度汛,各部分资金结余可统筹安排使用。(二)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专项用于:大江大河主要支流、中小河流、湖泊治理;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城市防洪设施建设;地方水资源配置工程建设;地方重点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建设;农村饮水和灌区节水改造工程建设;地方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和更新改造;防汛应急度汛;其他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水利工程项目。第七条 水利建设基金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安排使用。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利建设规划,编制年度水利建设基金支出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部门根据批准的水利建设基金预算和基金实际征收入库情况拨付资金。其中,水利建设基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要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年度水利建设基金预算执行情况,编制水利建设基金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第八条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多征、减征、缓征、停征,或者侵占、截留、挪用水利建设基金。各级财政、发展改革、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拨付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违反规定的要严肃处理。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实行,到2020年12月31日止。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备案。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解释。

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

8. 水利建设基金的会计分录怎么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