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职工福利费超过标准怎么办

2024-05-05 20:58

1.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职工福利费超过标准怎么办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职工福利费超过标准,超过部分不能在税前扣除,应做纳税调整。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上交个人所得税)和外商投资企业在缴纳企业(个人)所得税时,企业实际发生的福利费是在其计税工资的14%的标准内据实扣除。也就是说,如果福利费有节余,则节余部分不能在税前扣除,应做纳税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第四十一条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扩展资料:
实施的影响:
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已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与原税法相比,新税法在很多方面有突出的变化。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有关负责人最近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从长远来看,新税法对内、外资企业会产生六个方面的积极影响。” 
一是使内、外资企业站在公平的竞争起跑线上。新税法从税法、税率、税前扣除、税收优惠和征收管理等五个方面统一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各类企业的所得税待遇一致,使内、外资企业在公平的税收制度环境下平等竞争。 
二是有利于提高企业的投资能力。新税法采用法人所得税制的基本模式,对企业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实行汇总纳税,这就使得同一法人实体内部的收入和成本费用在汇总后计算所得,降低了企业成本,提高了企业的竞争力。
新税法采用25%的法定税率,在国际上处于适中偏低的水平,有利于降低企业税收负担,提高税后盈余,从而增加投资动力。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职工福利费超过标准怎么办

2. 所得税汇算清缴中的“财产损失”是指什么?

汇算清缴“财产损失”是指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二条列示的资产实际发生的损失。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另连续三年亏损是指连续三个年度经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均为负数,不包括当年盈利但不足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情况。例如:2008年度企业出现亏损,2009、2010年度均为未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情况下亏损,那么就符合连续三年亏损。如果2009、2010年当中是因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为亏损的,就不算连续三年亏损。

3. 请问会计师事务所能否办理所得税汇算清缴

不可以,必须是税务师事务所才可以出具。

请问会计师事务所能否办理所得税汇算清缴

4. 这种情况下,所得税汇算清缴是否必须要审计?

你自己做审计是不行,为了摆脱你的责任你应该向老板说明你们做法不对,会造成损害的一定风险。
要找会计师事务所出审计报告,指出错误和不足。

5. 所得税汇算清缴后如何帐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发现上年度所得税计算错误的,应当作为会计差错进行追溯调整。

因此,题中:

1.补提上年度所得税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5 345.68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15 345.68元

2.结转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5 345.68元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5 345.68元

3.冲回上年多提法定盈余公积
借: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 1 534.57元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 534.57元

4.冲回上年多提法定公益金
借:盈余公积——法定公益金 767.28元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767.28元

上述会计分录,应当调整上年度财务报表相关数据、调整本年资产负债表未分配利润及相关项目的期初金额。

另外,由于题中数据有限,上述列示的会计分录在具体数字上可能存在尾分误差,提醒注意。

关于补充问题。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题中情况必须进行追溯调整,即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调整上年度会计报表。

对于冲回的上年多提的法定盈余公积和法定公益金,不通过“利润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和“利润分配——提取法定公益金”科目核算,直接计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即可。原因在于:“利润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和“利润分配——提取法定公益金”科目核算的内容为当年提取数,而题中冲回数属于上年度,因此,不通过其核算。

所得税汇算清缴后如何帐务处理?

6. 收到退回的上年度企业所得税该如何处理


7. 所得税汇算清缴必须要税务师事务所出示报告吗

2014年,国家税务总局发文,严禁“利用行政权力强行要求提交鉴证报告”。税法上也是没有要交查账报告的要求。
详解如下:
企业交所得税是正常的,但额外要求企业提交一份由中介出的查账报告,费用由企业承担,这样的做法国家已明文禁止。
国家税务总局曾经发文,明文规定“涉税鉴证服务严禁强制代理”。
文中用词严厉:“目前仍有一些地区存在着利用行政权力强行要求纳税人在办理相关涉税业务时提交社会中介组织的涉税鉴证报告的情形,少数地区甚至通过下发文件的形式加以要求。这些现象的存在,不仅增加了纳税人的经济负担,同时也损害了税务机关的形象。”

扩展资料:
在北京,只有税局指定的以下几种情况,才必须提交鉴证报告:专项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房地产;当年亏损超过10万元。
在上海,只有年亏损500万以上的企业,才需要提交鉴证报告。
在深圳,税务机关12366热线电话工作人员明确称:“没有强行要求任何企业提交鉴证报告”。
但即便这样的鉴证报告,税局说也不是必须的。
参考资料:
凤凰网——广州“税务中介”调查

所得税汇算清缴必须要税务师事务所出示报告吗

8. 中介机构的职业风险金可以税前抵扣吗?

bu ke y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