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的发行人和承销商之间有什么关系?

2024-05-09 03:13

1. 证券的发行人和承销商之间有什么关系?

在证券发行活动中,证券承销商与发行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基于证券承销协议而建立的,承销商的证券承销活动是根据其与发行人之间的承销协议进行的。
  根据证券承销协议,承销商是受发行人的委托而代其向投资者发行证券。承销商在证券承销中,要履行受托人职责,替发行人向投资者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如应将招股说明书提供给认购人并有义务提醒其阅读,将招股说明书备置于其营业场所供投资者查阅等。
  在证券承销关系中,证券承销商无论是包销或是代销证券,都是为发行人发行证券;发行人通过承销商向投资者募集资金,投资者通过承销商向发行人投资认购其证券;有关证券发行的信息公开文件是以发行人名义公开,投资者是根据发行人公开的信息文件进行投资判断。因此,在证券承销协议这一合同规定的法律关系范围内,发行人要对已公开信息向投资者负直接的法律责任,而承销商则只是根据承销协议向发行人承担责任。

证券的发行人和承销商之间有什么关系?

2. 证券发行人和承销商之间有什么关系?

在证券发行活动中,证券承销商与发行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基于证券承销协议而建立的,承销商的证券承销活动是根据其与发行人之间的承销协议进行的。
  根据证券承销协议,承销商是受发行人的委托而代其向投资者发行证券。承销商在证券承销中,要履行受托人职责,替发行人向投资者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如应将招股说明书提供给认购人并有义务提醒其阅读,将招股说明书备置于其营业场所供投资者查阅等。
  在证券承销关系中,证券承销商无论是包销或是代销证券,都是为发行人发行证券;发行人通过承销商向投资者募集资金,投资者通过承销商向发行人投资认购其证券;有关证券发行的信息公开文件是以发行人名义公开,投资者是根据发行人公开的信息文件进行投资判断。因此,在证券承销协议这一合同规定的法律关系范围内,发行人要对已公开信息向投资者负直接的法律责任,而承销商则只是根据承销协议向发行人承担责任。

3. 如何承销和发行未上市的股票?为什么需要证券公司推荐上市?

首先回答你第二个问题
因为这是国家规定的,公司上市必须有一个保荐机构。国家规定证券公司才有资格申请作为保荐机构(现在也有银行了,比如国开行)。当然不是所有证券公司都有资格做保荐机构的,证券公司除了持有保荐这个资格以外,必须有2个或2个以上的持有保荐人资格的从业人员才能开展这个业务。

第一个问题更加复杂
如何承销 发行写几页都不够
简单的说;第一个项目承揽,第二个是证券公司内部自己评定做不做,第三个是证券公司派人去未上市的企业进行开展保荐工作(比如辅导上市、帮助梳理架构问题等,整理资料),第四个是证券公司把保荐工作和这个企业的情况作出报告,报证监会发审委批准;第五个是证监会发审委批准发行(一般是首次公开发行,简称IPO);第六个是交易所批准上市(上市包括询价、路演、认购、挂牌)等环节;第七个是公司上市以后证券公司要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如何承销和发行未上市的股票?为什么需要证券公司推荐上市?

4. 为什么一家公司IPO需要多个承销商?

证券承销业务采取的是代销和包销两种方式。代销指的是证券公司代发行人发售证券,,在承销期结束时,将未售出的证券全部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包销是指证券公司将发行人的证券按照协议全部购入或者在承销期结束时将售后剩余的证券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想社会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们币5000万元的,必须采取承销团的形式来销售,这实际上是关于巨额证券销售与承销团的规定。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证券面值总额达到5000万即为巨额销售,巨额销售涉及的金额大,销售成功后的利润大,但是销售不成功的损失也大,为了保证销售者对巨额销售有足够的承受能力,证券法规定巨额销售必须要有相当资本实力的销售主体来承担,考虑到分散风险吗,稳定证券市场的因素,这种销售应当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证券公司来联合承销。



公开发行证券面值总额低于5000万的,不要求由两个或以上证券公司联合承销。
承销团在承销过程中,其他承销团成员均委托其中一家承销人作为承销团负责人,该负责人为主承销人,主承销人与其他各家承销人的关系属于民法上的委托代理关系,它的行为后果由承销团承担。



总而言之,IPO需要多个承销商联合承销的情况下是证券法的规定,为了稳定金融市场,规避风险。

5. 证券承销商是怎么回事?我觉得它相当于中介机构,为什么发行公司不自己直接到证券交易所上市而要多走一步

承销商就是代理发行人发行证券的证券公司,由于发行人是通过承销商这个中间人发行证券给投资者的,所以它本身就是中介机构。
       后面的问题是属于直接发行和间接发行。直接发行是发行人直接向投资者推销、出售证券的发行,没有中间人,就没有了中介的服务费、手续费,降低了发行成本。但如果发行额较大,由于发行人缺乏专业人才和发行网点,想要短期内取得融资资金有很大困难,自身需要担负较大风险。而间接发行将证券委托给证券公司(中介机构)代销或包销,可在短期内筹到所需资金(因为发行证券的目的就是融资、圈钱),发行风险较小,但须支付一定的手续费,发行成本较高。
       另外,证券法规定,公开发行证券票面总值超过5000万RMB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主承销商和参与承销商组成),也是为了证券发行的公开、公平、公正。所以为什么要多走一步有满足自身需要和法定情形这么2个因素。

证券承销商是怎么回事?我觉得它相当于中介机构,为什么发行公司不自己直接到证券交易所上市而要多走一步

6. 券商怎么承销股票发行

券商怎么承销股票发行
股票承销是指证券公司依照协议包销或者代销发行人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行为。股票承销分为代销和包销两种方式。股票承销期不能少于十日,不能超过九十日。
股票承销的两种方式股票代销:指发行公司和证券经营机构达成协议,由后者代理发行公司发行股票的方式.股票包销:指发行公司和证券机构达成协议,如果证券机构不能完成股票发售的,由证券机构承购的股票发行方式,股票包销又分全额包销和余额包销二种代销和包销都是发行公司于证券经营机构达成协议,由后者代理前者发行股票的方式,但二者之间存在一些显著区别:
(1)代销指代企业销售,销售多少是多少,销售不完的由企业自己处理。
(2)包销指包销商一次性从企业打包拿走所有发行标的后销售,销售不完剩下的包销商要自己出钱买下。然后由自己处理。
(3)代销对股票发行企业有销售不完的风险;包销对股票中介机构有销售不完的风险。证券商担任主承销商应具备条件
根据国务院证券委颁发的《证券经营机构股票承销业务管理办法》规定,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股票承销业务过程中担任主承销商的,除应当具备证券商从事股票承销业务资格的条件外,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证券专营机构具有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的净资产和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的净资本,证券兼营机构具有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的证券营运资金和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的净证券营运资金。(注:新颁布的《证券法》规定可从事证券承销业务的综合类证券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亿元。)
2.取得证券承销从业资格的专业人员或符合条件的主要承销业务人员至少6名,并且应当有一定的会计、法律知识的专业人员。
3.参与过三只以上股票承销或具有三年以上证券承销业绩。
4.在最近半年内没有出现作为发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主承销商,而在规定的承销期内售出股票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总数20%的记录。
综上所述,券商注意就是通过代销和包销这两种途径来承销股票的。关于这两种途径的定义和区别,在上文的描述很详细,您可以好好看一看。如果您对此还有困惑或者需要法律帮助,我们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7. 券商应该怎么样承销股票发行

1、股票承销是指证券公司依照协议包销或者代销发行人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行为。股票承销分为代销和包销两种方式。股票承销期不能少于十日,不能超过九十日。
2、股票承销的两种方式股票代销:指发行公司和证券经营机构达成协议,由后者代理发行公司发行股票的方式.股票包销:指发行公司和证券机构达成协议,如果证券机构不能完成股票发售的,由证券机构承购的股票发行方式,股票包销又分全额包销和余额包销二种代销和包销都是发行公司于证券经营机构达成协议,由后者代理前者发行股票的方式,但二者之间存在一些显著区别:
(1)代销指代企业销售,销售多少是多少,销售不完的由企业自己处理。
(2)包销指包销商一次性从企业打包拿走所有发行标的后销售,销售不完剩下的包销商要自己出钱买下。然后由自己处理。
(3)代销对股票发行企业有销售不完的风险;包销对股票中介机构有销售不完的风险。证券商担任主承销商应具备条件
3、根据国务院证券委颁发的《证券经营机构股票承销业务管理办法》规定,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股票承销业务过程中担任主承销商的,除应当具备证券商从事股票承销业务资格的条件外,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证券专营机构具有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的净资产和不低于人民币2020万元的净资本,证券兼营机构具有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的证券营运资金和不低于人民币2020万元的净证券营运资金。(注:新颁布的《证券法》规定可从事证券承销业务的综合类证券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亿元。)
(2)取得证券承销从业资格的专业人员或符合条件的主要承销业务人员至少6名,并且应当有一定的会计、法律知识的专业人员。
4、参与过三只以上股票承销或具有三年以上证券承销业绩。
5、在最近半年内没有出现作为发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主承销商,而在规定的承销期内售出股票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总数20%的记录。

券商应该怎么样承销股票发行

8. 证券的发行人和承销商之间有什么关系

在证券发行活动中,证券承销商与发行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基于证券承销协议而建立的,承销商的证券承销活动是根据其与发行人之间的承销协议进行的。
  根据证券承销协议,承销商是受发行人的委托而代其向投资者发行证券。承销商在证券承销中,要履行受托人职责,替发行人向投资者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如应将招股说明书提供给认购人并有义务提醒其阅读,将招股说明书备置于其营业场所供投资者查阅等。
  在证券承销关系中,证券承销商无论是包销或是代销证券,都是为发行人发行证券;发行人通过承销商向投资者募集资金,投资者通过承销商向发行人投资认购其证券;有关证券发行的信息公开文件是以发行人名义公开,投资者是根据发行人公开的信息文件进行投资判断。因此,在证券承销协议这一合同规定的法律关系范围内,发行人要对已公开信息向投资者负直接的法律责任,而承销商则只是根据承销协议向发行人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