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有什么

2024-05-16 22:48

1. 公司法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有什么

公司法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有:在公司清算过程中,债权人的利益是首要保护对象,特别是无担保债权人。规定了清算组未履行通知公告义务,拖延清算、虚假清算、导致无法清算,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一、公司倒闭欠款怎么办啊
公司欠了一屁股债最后因为资不抵债却倒闭了,那么公司背后的一大笔欠款应该怎么办?公司倒闭了之后债权人可以去法院进行起诉,或者向工商行政部门申请吊销营业执照,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清算。注意事项:一、抓住时机,及时诉讼。债权的主张也是有一个有效期的,过了有效期,你就失去了起诉权。二、及时执行。在法院作出生效判决之后,债权人应当及时申请强制执行,否则,强制执行申请期限一过,法院也不会予以保护。三、可以申请强制清算,破产清算。在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如果清算义务人拖延组成清算组,或在清算过程中存在拖延清算、违法清算情形时,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对公司进行强制清算;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如果公司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通过清算,债权人可以积极参与,达到公平清偿、追究清算义务人赔偿责任或由法院确认无法清算。法院认定无法清算后,提起诉讼要求清算义务人承担清偿责任。如果公司人员下落不明、财产状况不清、主要财产灭失,法院将认定无法清算,并终结清算程序。
二、公司注销还要追究法人责任么
如果该公司注销前依法经过清算,但未按规定通知债权人的,则债权人可以该公司的清算组成员为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其偿还公司债务;如果该公司注销前没有依法经过清算,则债权人可以该公司的股东为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股东偿还公司债务。公司进行了清算,公司符合破产条件。另外,作为有限公司,如果不存在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公司对外仅承担责任有限。公司经清算,符合破产符合案件,那么作为债权人就无法再追究其未清偿部分的民事责任。
三、办理公司清算需要多久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92条规定: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应当依法解散,由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法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有什么

2. 公司法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有什么?

一、债权人概念
债权人是除股权资金以外的公司主要资金的提供者,包括国有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他法人单位及企业债券持有者。债权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债权人指一切企业负有偿还义务的对象;狭义上的债权人仅指企业外部提供大量贷款及持有大量债券的资金提供者,本文称其为主要债权人。在我国,国有商业银行扮演着主要债权人的角色。
二、债权人地位剖析
1、债权人地位的财务学分析。从筹资角度来看,所有企业的资金都是由权益性资金和债权性资金构成,只是构成比例不一样。一个企业成立之初,可以不需要外部筹资,仅凭权益投资者的投入和企业的内部积累就可以满足日常经营需要。然而,这种内部筹资额与投资额相互平衡的状态也许只有在没有竞争的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条件下才有可能发生,而市场经济中扩大再生产的内在要求与竞争规律的客观作用,必然导致企业内部的积累额不能满足内外投资的需要,从而外部筹资成为一种客观的必然的要求。因此,债权人作为企业资金的主要提供者,其地位和作用不能被忽视,其合法权益不能不受到保护。从投资角度来看,企业所有资产的形成都是投资的结果,对内投资包括对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投资,对外投资包括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投资需要大量的资金,单纯依靠所有者初始投入或内部盈余的积累是无法满足的,即使不进行对外投资而且企业内部盈余积累能够满足日常开支的企业,由于资金供求的时间不同步,也会出现短期的支付困难,需靠借款来解决。这种短期借款会长期存在,并且它比真正的长期资金筹集更难,成本更高。因为这种借款不能拖延,需要资金时必须马上得到满足,因此必须与贷款人建立长期、稳定的信誉关系。而对于那些准备实施扩张的企业集团或跨国公司来说,跨行业、跨地区、跨国界的兼并、收购往往需要巨额的资金投入,筹措外部资金就显得极为重要了,这就不能不对债权人的地位予以重视。从收益分配角度来看,税后净利润首先用来弥补亏损,然后提取盈余公积金和公益金,再向投资者分配利润,因此,似乎债权人与利益分配无关。其实不然,债权人虽不参与企业最终的利润分配,却影响所有者的利润分配基数。因为,企业收益的大小主要取决于投资的规模及其效益,而后者又受制于筹资的数量及代价,这就自然地将收益分配与债权人联系起来了。此外,股利分配政策中还要受到法律和债务契约的限制。法律限制主要体现在对偿债能力的约束上:当企业支付现金股利后将影响企业偿还债务和正常经营时,企业发放现金股利的数量就要受到限制。
2、债权人地位的现实分析。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者最显著的共同特征就是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股东和债权人作为企业的共同出资人,事实上却是不平等的。股东只需为其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而且还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而债权人只被赋予收取固定利息的权利,没有任何决策参与权。由于现实世界普遍存在诸如外部性、垄断、公共晶、信息不对称等市场失灵现象,股东虽然享有公司重大决策权,但并不承担企业经营的全部风险。“有限责任”的特性决定了股东已将一部分剩余风险转嫁给了债权人,一个很明显的实例就是股东可以利用财务杠杆的作用来增加自己的财富,而把剩余风险留给全体债权人。这里,因决策失误而造成的经营风险本应由经营者的委托人--股东来承担,却诫股东通过财务杠杆巧妙地转嫁给了债权人,而债权人只能在出资前规避风险,当资金到了企业,债权人就失去了控制权,其权益也就失去了保障。
三、债务契约的限制则体现在借款的保护性条款中,这些限制通常包括:
1、未来的股利只能以签订契约之后的盈余来发放,即不能以过去的保留盈余来发放;
2、净营运资金低于某一特定金额时不得发放股利;
3、把利润的一部分以偿债基金准备的形式保留下来;
4、利息保障倍数低于一定水平时不得支付股利。上述限制,使公司只能采取偏紧的股利政策。因此,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债权人影响着股利分配的时间、方式和比例。

3. 公司法如何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公司法规定,公司以其财产承担有限的民事责任,如果公司股东有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或者滥用职权等行为,侵犯侵权人利益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条【公司界定及股东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股东禁止行为】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八条【出资义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公司法如何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4. 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的法理基础

对公司传统目的论的批判和放弃。公司传统的设立目的是为了股东利益的最大化和风险的最小化,公司机关是在股东会的决策下行为的。随着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公司发展领域专业化,要求公司及时决策的事务增多,依靠股东会决策已经不能满足公司的需要,公司的执行机关董事会逐渐取代股东会,使得公司以股东利益至上的原则发生了动摇,公司作为独立法人的利益要求成为公司存续的主要原因。公司利益是股东、债权人、职工和其他利害相关人利益得以实现的根本保障。因此,《公司法》将更多的精力投入到保护公司利益的制度建构上。实际上,从经营交易的互利性来看,保障公司利益离不开对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只有公司利益的利害相关人能与公司共同分配利益,公司利益的保护才可能是持续性的。
对公司“社会责任”理论的赞同和支持。对于公司是否应该承担“社会责任”,曾经出现过分歧。如果公司只是股东营利的工具,要求公司承担社会责任就不大现实。但按照各国对于公司的定位,公司是与股东相分离的商法人,公司有独立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公司对社会经济的发展有重要的影响作用。反之,社会环境和资源也为公司的发展创造了条件。因此,公司应当承担社会责任。正确处理公司社会性和营利性之间的辩证关系是推动《公司法》不断变革的动力,也是衡量一家公司治理智慧和艺术水准的重要标尺。
立法强调对公司债权人的保护。我国《公司法》第一条规定,要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利。同时该法的第五条规定了公司义务,包括守法的义务、遵守道德的义务、诚信的义务和承担社会责任的义务。公司债权人的被保护地位在公司义务中的阶位如何呢?由于公司债权人无法对公司经营进行监督,公司应该在股权和债权同时要求实现时,以公司债权实现为主。同时,履行债务是对公司社会责任的首要要求,破坏这一规则将引起社会经济交易的不安全,公司要在有能力对特定相对人承担社会义务后,才承担其他社会义务。
一、公司分立对分立各方债权人利益的影响?
公司分立有派生分立和新设分立。在派生分立的情况下,原公司继续存在,因此对公司债权人来说,债务人形式上仍然保持原样。但实际上,该债务人的资产情况已经发生了变化,其承担债务的能力降低,对此情况,债权人未必知道。因为公司法第176条规定,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接到通知的债权人自然会知道公司分立的事实,而未接到通知的债权人很有可能不知道此事,因为从实际情况看,现代的人们用于看报纸的时间并不多,并且,即使看报纸,也不一定正好就能看到刊登分立公告的那份报纸。因此,通过刊登公告来告知人们公司分立的事实,并不一定能产生实际效果,而任何一项法律制度,都应当考虑到其实际效果,否则,法律的规定也就失去了意义。在新设分立的情况下,原公司解散,成立若干个新公司,债务人从形式上看已经不存在,接到分立通知的债权人,可以很容易确定公司分立后的债务承担人,但对未接到通知的债权人来说,寻找到分立后的各公司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如果债权人连分立后的公司有哪些都不知道,其如何去要求分立后的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虽然最终债权人应当能够找到分立后的各公司,但这必然需要一定的时间,分立后的各公司的财产很有可能在这段时间减少,从而导致其偿还债务的能力降低。债务人是否向债权人发出有关公司分立的通知,并不影响其分立工作的进行,既然如此,债务人又何必一一向债权人发出通知,从而给分立制造麻烦呢?尤其是那些以公司分立为手段而逃避债务的公司,更是不会主动向债权人发出通知的。因此目前的法律规定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
二、如何保障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示。即要对外发出声明,我公司要解散了,债主赶快来要钱;
清偿。在公司正式注销前清偿债务,如果清偿不了,就要申请破产。到工商行政部门办理注销时,也会要求提供上述材料,说明公司已经经过了这些程序。某些地区工商局要求股东出具声明:公司债务已清偿完毕,若有未了事宜,股东愿意承担责任。
如果公司的清算组没有经过法定程序,就让公司“消失”了,那债权人怎么办?答案是找清算组成员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成员就是公司股东)公司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 如何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公司债权人的权利可以通过完善资本充实责任制度以及完善公司资本信息的披露制度等方式,公司债权人还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请求人民法院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一、股东与债权人的区别
1、股东拥有的是所有权,债权人拥有的是债权。
2、股东一般不能退股,只能转让。债权到期后,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请求偿还。
3、拥有公司股份就可以参与公司决策。拥有债权与决策权无关。
4、股权没有期限。债权一般只有2年的诉讼时效,过期就丧失胜诉权。
5、股东可以享受分红。债权人最多只有利息。
公司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的条件
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股东承担有限责任,这是现代公司法人制度的基石。但是,如果出现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人格,损害债权人等的合法权益,法律也规定了例外原则,即在不撤销公司情况下,要求公司的股东对债权人承担责任,这就是“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权承担连带责任。”公司人格否认适用的条件包括:法人人格合法存在;股东实施了不正当或滥用公司人格行为;滥用行为对债权人利益造成损害;行为人主观有过错;在公司财产不能清偿债务时适用。实践中,股东承担公司债务的情形主要有:
其一,公司与股东人格混同。具体表现为资产和事务的混同。即公司与股东的财产和事务混合在一起,公司没有独立的财产和对事务的决策权,股东控制着公司的各种事务。
其二,公司资本显著不足。即公司资本与公司经营规模及其隐含的风险相比明显不足。
其三,滥用公司形式。即股东利用新设公司或既存公司的法人人格作为逃避法律义务的工具。例如,控制股东在公司债台高筑之时,往往通过抽逃资金或解散该公司或宣告该公司破产的方式,使公司债权人得不到清偿。
其四,不公平的关联交易等。常见的行为有:关联企业之间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关联公司之间没有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关联企业之间以消极的方式处理相互间的到期债权等。
二、禁止股东退股的法律评析
禁止股东退股是大陆法系国家传统的观点,我国旧公司法关于股东不得抽回出资的法律规定,有着深深的大陆法系的理论背景。大陆法系关于股东不能抽回出资的理由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股东退股会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股东的投资构成公司资本,公司资本是保护债权人利益的重要物质保证。我国旧公司法实行的是法定资本制,《公司法》严格遵循了资本确定、资本维持、资本不变的资本三原则,以维护交易安全,保障债权人的利益。旧《公司法》第34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得退股的规定,即是资本三原则的具体体现之一。如果允许股东退股无疑是对资本维持和资本不变原则的破坏,从而危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第二,股东退股侵害了公司的利益。股东的投资转化为公司的资本,是公司赖以经营和偿还对外债务的物质基础。股东退股,抽走投资,使公司的财产减少,于公司不利。股东一拥而上要求退股,则公司将不复存在。
第三,股东会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尤其在公司经营不善、发生危机时,允许股东退股等于是将退出股东应当承担的经营风险转嫁给剩余股东。
第四,公司法是强行法,《公司法》第34条的规定属于强制法律规范,当事人不得违反。
上述理由对完善股东退出制度具有重要参考作用,但是绝不足以成为否定股东退股的理由。
三、上海企业注册资本减少办理流程主要是什么
1、必须由股东的表决通过。由董事会提出减资的具体方案,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按特别程序通过决议,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以一般决议程序通过决议,修改公司章程。
减资决议或决定的内容大体有:
(1)减资后的公司注册资本。
(2)减资后的股东利益、债权人利益的安排。
(3)有关修改章程的事项。
(4)股东出资及其比例的变化等。
2、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3、履行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公司资本的减少,将会引起公司章程的变更,因而,公司资本的减少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收购本公司股票的方式减少注册资本的,必须在10日内注销该部分股份,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变更登记并公告。

如何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6. 如何保障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有下列方法:债权人可以请求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债权人的债权承担清偿责任;可以请求股东以其认缴或认购的出资额、股份对债权人的债权承担责任;并且股东不得滥用权利损害债权人的利息,否则债权人可以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一、当公司有债务时该怎么办
公司法人人格独立,以其全部财产为限度向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其中,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但是如果股东存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滥用股东地位等行为,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公司倒闭股东要赔钱吗?
公司倒闭,股东不需要额外赔钱。股东在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者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根据《公司法》第三条的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有限责任公司债务如何承担?
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由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7. 公司法对债权人的保护措施是什么

公司法对债权人有哪些保护措施
债权人作为公司利益相关者的内容之一,在公司法律体系内其保护贯穿于公司生命周期始终:“出生时”:出资、未成立产生的责任、抽逃出资责任,“生存中”:对外担保、限制股东滥用权利,“公司死亡或变化中”:公司合并、分立或破产时对债权人责任承担等,具体而言:
1、公司未成立的责任承担。如《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抽逃出资责任承担。如《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公司合并、分立时债权人权益保障。如“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其他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以及其他基于身份关系引发股东资格继承(如《公司法》第七十五条)、债权人债权申报(《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债权人的权利有哪些
1、享有到期要求债务人还债的权利.
2、享有要求债务提供担保的权利,若债务人到期不还债,可以就担保财物进行优先受偿的权利。
3、享有收取合同约定的利息(但不得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标准)的权利;如果债务人违约,收到合同约定违约金的权利。(包括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聘请律师维权的费用可以约定由债务人承担)
4、如果债务人存在根本违约,可以提前解除合同并获得赔偿损失的权利。
5、经法院判决或调解,债务人未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还债义务.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并获得逾期罚息的权利(即同期银行贷款利率2倍标准计算的利息)等等。

公司法对债权人的保护措施是什么

8. 公司法对债权人的保护

公司法对债权人的保护具体包括:
(一)公司未成立的责任承担。如《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抽逃出资责任承担。如《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公司合并、分立时债权人权益保障。如“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其他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以及其他基于身份关系引发股东资格继承、债权人债权申报。
一、保护债权人利益原则
债权人拥有以下权利:
(一)实现债权;
(二)转让债权;
(三)放弃债权;
(四)主张违约赔偿。
此外,为了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法律还赋予债权人代位权及撤销权。
根据《民法典》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二、关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问题
大陆法系国家一般实行较为严格的资本制度,在公司制度中贯彻“资本三原则”:资本不变原则、资本充实原则和资本维持原则,目的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即使法律允许减资,也设置了一系列严格的程序和条件,包括减资的财务界限、股东会决议的方式、通知和公告程序、债务的处理或担保、注册登记程序以及向股东返还资本的条件等。
关于减资中对债权人保护的程序,我国公司法明确了通知和公告程序。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要求清偿债务的债权人既包括债权已届清偿期的债权人,也包括债权尚未到期的债权人,未到期债权人有权要求清偿债务或担保的权利依据是:公司资本具有公信力,债权人是基于原有资本的信用与债务人进行交易的,如果公司有权对该类债务不予清偿,则公司可轻松地利用减资来逃避债务。
同时公司法规定公司在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照本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总之,公司减资需要遵守严格的程序,同时必须注意保护债权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