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誉属于资产吗

2024-05-13 10:34

1. 商誉属于资产吗

  商誉是一种不可确指的无形项目,它不具可辨认性故不属于无形资产,但它却是企业的资产项目。
  它不能独立存在,它具有附着性特征,与企业的有形资产和企业的环境紧密相联。
  它既不能单独转让、出售,也不能以独立的一项资产作为投资,不存在单独的转让价值。它只能依附于企业整体,商誉的价值是通过企业整体收益水平来体现的。
  按未入帐资产理论,商誉是计量了未入帐资产的结果。商誉属于自创的无形资产,其开发成本很难从帐薄中完整地反映出来。而且它的功用与其开发成本之间的关系也很不确定,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
  影响企业商誉形成的因素很复杂,企业经营管理水平起了重要的作用,在此,人的因素是第一位。由于企业具有良好的声誉,获得客户信赖;或由于严密的组织,生产效率显著。
  依据商誉的取得方式,商誉可分为外购商誉和自创商誉.外购商誉是指由于企业合并采用购买法进行核算而形成的商誉;其他商誉即是自创商誉或称之为非外购商誉。
  对商誉问题的理论研究,主要从两个方面着手:
  考察企业自身在市场竞争中能否长期稳定地获取收益以至于获得超额收益,实际上就是自创商誉的本质问题;
  考察企业并购过程中进行并购的交易价格大于或小于该企业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实际上就是研究外购商誉的本质问题。尽管理论界对商誉争论不休,但实务界对商誉的处理还是比较一致的,即自创商誉一律不予确认;外购商誉被界定为被购企业的价格与其可辨认性资产的公允价值的差额,并且账务处理原则也在走向一致,只是外购商誉的摊销年限各国有所不同(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已取消摊销处理,改为减值测试)。

商誉属于资产吗

2. 商誉/股东权益代表什么

  商誉是指能在未来期间为企业经营带来超额利润的潜在经济价值,或一家企业预期的获利能力超过可辨认资产正常获利能力(如社会平均投资回报率)的资本化价值。商誉是企业整体价值的组成部分。在企业合并时,它是购买企业投资成本超过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
  股东权益又称净资产,即所有者权益。是指公司总资产中扣除负债所余下的部分,是指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之和,代表了股东对企业的所有权,反映了股东在企业资产中享有的经济利益。

3. 企业的名誉权和商誉权的区别是怎样的

企业的名誉权和商誉权的区别:
一、权利主体不同。
二、取得和丧失权利的方式不同。
一、土地出让和划拨有什么区别
土地出让和划拨区别问题:土地出让和划拨的性质、取得方式、权利义务、期限均不同。1.概念:土地出让:土地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土地划拨:土地划拨也称为土地使用权划拨或土地无偿拨用。土地使用权划拨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2.性质不同。划拨土地是在交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无偿取得的,一般不设定土地使用权的期限,但却有一定的限定条件,比如不得转让、出租和抵押。出让土地是国家以土地使用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与土地使用者,并需要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3.取得方式不同。土地划拨: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出让:商品房建设用地原则上应该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有偿方式取得,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地产转让时,必须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审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4.权利义务不同。划拨的土地不得进行转让、出租和抵押;出让的土地使用权人具有法定规范内的处置权,可进行转让、出租和抵押。由此可得出,土地出让和土地划拨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同。5.期限不同。依照国家法律的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出让土地的年限一般分40年、50年、70年。房屋类型不同。划拨土地一般为公益事业用地或回迁房、经适房等建设用地;而出让土地上多建有商品房。土地出让和土地划拨在房屋类型上是存在着一些区别的。
二、遗赠赠与有什么区别
遗赠和赠与的区别:
(1)两者的法律性质不同。遗赠是遗赠人的单方法律行为,遗嘱人立遗嘱时不必征得受遗赠人的同意,就可以在遗嘱中作出遗赠的意思表示,受遗赠人依据遗赠人的遗嘱就对其遗产取得了受遗赠的权利。
(2)意思表示的方式不同。
(3)处分财产的范围不同。
(4)发生法律效力的时间不同。
三、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区别通俗点
性质不同:债权人主要是指预付款者,有权请求他方为特定行为的权利主体,债务人通常指根据法律或合同、契约的约定,在借债关系中对债权人负有偿还义务的人。
含义不同:债权人主要是指预付款者,有权请求他方为特定行为的权利主体,是指那些对企业提供偿还的融资的机构和个人,包括给企业提供贷款的机构或个人(贷款债权人)和以出售货物或劳务形式提供短期融资的机构或个人(商业债权人)。债务人通常指根据法律或合同,契约的约定,在借债关系中对债权人负有偿还义务的人。在财务会计学的术语中,债务人是指欠别人钱的实体或个人。简单的说,债务人也可以理解成是买方,而对应的债权人可以理解成卖方。
法定义务不同:在债的关系中,债务人有义务按约定的条件向另一方(债权人)承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在债的关系中,债务人是特定的,只有该义务主体才必须向债权人承担交付财产、提供劳务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条规定,名誉权案件,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企业的名誉权和商誉权的区别是怎样的

4. 名誉权和商誉权的关系是什么

名誉权和商誉权的关系是保护的内容都是声誉。
权利主体不同。名誉权的权利主体是所有的民事主体,任何自然人、法人都享有名誉权,具有普遍性。而荣誉权的主体则不是所有的民事主体,而是依据是否获得荣誉的事实而定,因而有的民事主体享有荣誉权,有的则不享有,它具有专属性。取得和丧失权利的方式不同。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一、名誉权和荣誉权相似点是什么?
第一,保护客体具有内在的相通性
名誉权和荣誉权保护的客体分别是民事主体的名誉、荣誉。名誉是指社会公众对自然人、法人的品德、才干、生活作风、信誉等方面的一般的、总体性的评价。荣誉则是因特定主体的突出贡献或特殊劳动成果而由政府、社会组织授予的一种赞美称号,如某人被评为最佳男主角,以及某人的长篇小说获茅盾文学奖等。可见,荣誉和名誉有着密切的联系,可以把荣誉视为名誉的一种特殊形式。
第二,不是财产权但都与财产权相关
名誉权和荣誉权属于人身权中的人格权,它们都与特定的人身不可分离而且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但是,它们又可以与一定的财产权发生关联。如果公民的名誉权和荣誉权受到侵害,他可以要求赔偿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以及一定的精神损害金。
不同点
但是,名誉权与荣誉权毕竟是有本质区别的。二者之间存在明显的区别:
第一,权利主体不同
名誉权的权利主体是所有的民事主体,任何自然人、法人都享有名誉权,具有普遍性。而荣誉权的主体则不是所有的民事主体,而是依据是否获得荣誉的事实而定,因而有的民事主体享有荣誉权,有的则不享有,它具有专属性。
第二,取得和丧失权利的方式不同
公民自从出生时起、法人自其成立时起就开始对自己的名誉依法享有不受侵犯的权利,而荣誉权并不是公民一出生便能享有的权利,而必须是有了突出贡献被有关组织授予某种称号以后才能产生的一项权利。如果公民的荣誉称号被合法取消或剥夺,其荣誉权也就丧失了,但名誉权不会丧失。需要说明的是,公民的名誉权和荣誉权并不一定随着公民的死亡而必然丧失。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死者名誉权是可以得到保护的。

5. 商誉属于什么?

什么是商誉

商誉属于什么?

6. 商誉属于资产吗?

商誉不属于无形资产,会计上不单独确认。只在合并报表中“无形资产”项目之下增加了“商誉”项目,用于反映企业因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取得的商誉,即在控股合并下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合并成本)大于对子公司在其购买日的可辩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的份额的差额。
商誉是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因并购而产生的、并购成本大于并购企业应享有的被并购企业净资产的份额的部分。商誉不能够独立于企业之外而存在,也因其具有不可辨认性,而不能单独确认。

商誉的特性
商誉能为企业创造间接的经济效益。它之所以作为一项资产具有价值,正是因为它的这种效益性特征。它是企业收益水平与按社会平均收益率计算的差额的资本化价格。
人们通常是采用资本化率把企业超额收益还原求得商誉价格的,而资本化率实际上又是投资(投入资本)报酬率,企业超额收益经过还原所得的就是创造这种超额收益的资本额。
所以,应把商誉的价格看作为资本化价格。商誉的值有正值,但当企业亏损时,或企业收益水平低于本行业平均获利水平时,商誉也可有负值。
以上内容参考 百度百科-商誉

7. 什么是商誉,以及商誉的价值如何确定?

商誉是指能在未来期间为企业经营带来超额利润的潜在经济价值,或一家企业预期的获利能力超过可辨认资产正常获利能力(如社会平均投资回报率)的资本化价值。商誉是企业整体价值的组成部分。在企业合并时,它是购买企业投资成本超过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在长期股权投资这一章,商誉是通过企业合并成本与应享有的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之间的差额形成的。
商誉,一般是在合并报表中确认,支付的对价与享有对价的差额确认商誉的价值。

什么是商誉,以及商誉的价值如何确定?

8. 商誉的商誉本质

商誉(Goodwill)是能使企业中的人、财、物等因素在经济活动中相互作用,形成一种 “最佳状态”的客观存在。 好感价值论认为,商誉产生于企业的良好形象及顾客对企业的好感,这种好感可能起源于企业所拥有的优越的地理位置、良好的口碑、有利的商业地位、良好的劳资关系、独占特权和管理有方等方面。由于这些因素都是看不见摸不着,且又无法入账记录其金额,因此商誉实际上是指企业上述各种未入账的无形资源,故好感价值论亦称无形资源论。 总计价账户论,也称剩余价值论。这一论点认为商誉是一个企业的总计价账户,是继续经营价值概念和未入账资产概念的产物。继续经营价值概念认为,商誉本身不是一项单独的会生息资产,而是实体各项资产合计的价值(整体价值)超过了其个别价值的总和;而未入账资产指的是诸如优秀的管理、忠诚的客户、有利的地点等。“三元论”分别从不同侧面描述了商誉的本质。好感价值观是从资产的角度定义商誉的,但它仅仅列举商誉的种种特质而难以解决其计价问题。另外,这一观点笼统地认为商誉是一种未入账的无形资源是不够妥当的,因为,按照现行惯例只是自创商誉不入账,而外购商誉(合并商誉)则入账。超额收益论是一个比较流行的观点。阎德玉(1997)曾指出:“超额收益论的科学性在于:该观点把握了商誉作为资产的基本条件——经济资源、获利潜力、货币计量三要素。不足之处在于:该观点对商誉科学定性后,相关理论研究没有跟上,加之其他两个观点同时作用的干扰,使得商誉定性理论本身缺乏根系理论的支持,对商誉会计实务指导作用显得软弱乏力。”此外,商誉一定会产生超额收益,但企业的“超额收益”是多种因素作用的结果,必须剔除一切非正常的和营业外的因素,以免歪曲商誉的价值。总计价账户论是从方法论的角度说明商誉的计量方法,而不是定义商誉。企业总体价值的估计误差、单项资产的高估或低估,都会被挤到商誉中,因此,商誉容易成为一个“调节阀”,承受着一切主观因素的影响。 核心商誉论: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于1999 年9月7日公布了一项征求意见稿,首次提出了“核心商誉”(core goodwill)的概念。FASB认为,商誉可描述为由六个要素组成:(1)被收购企业净资产在收购日的公允市价大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2)被收购企业未确认的其他净资产的公允市价。(3)被收购企业存续业务“持续经营”(going-concern)构件的公允价值。(4)收购企业与被收购企业净资产和业务结合的预期协同效应的公允市价。(5)收购企业由于计量收购报价的错误而多计量的金额。尽管在所有现金交易中的收购价格不会出现计量错误,但如果是涉及到股票交换的交易,则很难说不会出现计量错误。(6)收购企业多支付或少支付的金额。要素1和要素2都与被收购企业有关,它们从概念上讲都不是商誉。要素1反映的是被收购企业未确认净资产的利得,要素2只不过是指那些能够单独辨认但由于不能完全符合确认标准而未确认的无形资产。要素5和要素6与收购企业有关,它们从概念上讲也不是商誉,要素5是一个计量误差,要素6代表的则是收购企业的损失(在多支付的情况下)或利得(在少支付的情况下)。只有要素3和要素4从概念上讲是商誉的一部分。要素3与被收购企业有关,它反映了被收购企业净资产的“超额组装价值”(excess assembled value)。它表示被收购企业事先存在的自创商誉或以前从企业兼并中收购的商誉。要素4与收购企业和被收购企业的结合有关,它反映了由合并而创造的“超额组装价值”,即收购企业和被收购企业经营结合所产生的协同效应。FASB将要素3和要素4统称为“核心商誉”。关于商誉本质的其他论点:有些学者为了使商誉的研究摆脱进退两难的困境,于是抛开仅就会计论会计的局限,结合了其他学科的理论来分析阐述商誉的本质问题。 董必荣(2003)以企业能力理论中的“核心能力论”为基础,认为核心能力是企业超额收益的源泉,因此企业核心能力是商誉的本质。商誉实际上是企业核心能力的一种外在表现形式。高阳宗(2001)从生物学共生理论出发,认为企业是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微观共生体。这一共生体其完善的共生机制不是与生俱来的,而是在其过去的发展过程中共生出一个“新物种”——共生资源。它客观地游离于共生单元之间,使共生单元之间互相作用和适应,共同激活和发展。商誉就是这种共生资源的会计表达。邓小洋(2000)等学者分别从法理学、经济学和会计学角度考察商誉的本质问题,最终用系统论的方法解释商誉的本质,即一种协同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