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寻冀财社【2002】36号文,谢谢!

2024-05-13 04:56

1. 急寻冀财社【2002】36号文,谢谢!

冀劳社[2002]82号


  各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劳动人事)局、财政局,原行业统筹企业、中央直属军工企业: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16号),我们制定了《河北省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方案》,并已经省政府和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审核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抓紧组织实施。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企业退休人员的关怀。各地要将这项工作当做一项政治任务,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政策解释工作,尽快抓好落实,务必于10月底以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到退休人员手中。同时,各地要继续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新的拖欠。各市要于11月20日以前将本次基本养老金水平调整情况书面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报告。

  二○○二年十月八日


  河北省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方案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16号),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调整范围和执行时间
  这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范围为:2001年12月31日以前已经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企  业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不含已执行冀劳社〔2001〕72号文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以及有正常事业费的转制单位的退休人员,下同)。增加基本养老金的时间从2002年7月1日起开始。
  二、普调标准
  1、1993年12月31日以前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30元。
  2、1994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20元。
  3、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基本生活费10元。
  三、特殊群体调整标准
  1、1949年9月30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但未执行冀劳社〔2001〕72号文件规定的退休人员,在普调的基
  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50元。
  2、1949年10月1日至1953年12月31日期间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在普调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45元。
  3、从部队转业到企业的退休干部,在普调的基础上,师级月基本养老金达到或高于1000元的不再增加,低于1000元的可再增加55元,但增加后基本养老金最高以1000元封顶;团级月基本养老金达到或高于800元的不再增加,低于800元的可再增加50元,但增加后基本养老金最高以800元封顶;营级月基本养老金达到或高于650元的不再增加,低于650元的可再增加45元,但增加后基本养老金最高以650元封顶;营级以下人员月基本养老金达到或高于600元的不再增加,低于600元的可再增加40元,但增加后基本养老金最高以600元封顶。军转干部的职级以转业时部队确定的职级为准。
  4、1954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1983年9月9日职改前被评为中级及其以上技术职称和1985年职改后被评为副高级及其以上技术职称并在企业退休前被聘任的人员,普调后月基本养老金达到或高于600元   的不再增加,低于600元的可再增加30元,但增加后基本养老金最高以600元封顶。
  5、原工商业者在普调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
  符合多项照顾政策的退休人员,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能享受其中的一项照顾政策,不能重复享受。
  四、低收入群体调整标准
  1、退休人员在普调和享受特殊群体政策后,月基本养老金达到或高于300元的不再增加,低于300元的可再增加30元,但增加后基本养老金最高以300元封顶。
  2、退职人员不执行特殊群体照顾政策,其月退职生活费普调后达到或高于200元的不再增加,低于200   元的可再增加20元,但增加后退职生活费最高以200元封顶。
  五、资金来源本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已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应主要通过增加养老保险基金收入,由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承担,对于困难市县中央和省将通过转移支付给予一定的补助。补助后仍有缺口的,各地要通过动用积累、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等渠道自筹资金解决。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按原渠道解决。
  六、审批程序
  本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审批,要按照养老保险统筹隶属关系,由企业初审后,将个人和单位审批表、花名册连同公示报告等相关资料报送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最后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七、其他问题
  上述政策仅适用于本次基本养老金调整,不做为今后调整的依据,也不涉及其他政治、生活待遇问题。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
  200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劳社[2002]25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原行业统筹企业、中央直属军工企业: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0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3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并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现对200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这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范围为: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于2000年12月31日以前退休(含退职人员,下同)的人员(不含按冀劳社(2001)72号文件规定调整待遇的离退休人员下同)。


  二、调整标准
  1、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40年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45元。
  2、缴费年限满35年不满4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
  3、缴费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每人每月增加35元。
  4、缴费年限满25年不满3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
  5、缴费年限不满25年的,每人每月增加25元。
  6、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5元。


  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属1999年7月1日至1999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人员,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0元; 1949年10月1日至1953年12月底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0元;1949年1月1日至1949年9月30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享受薪粮制的人员在上述标准基础每人每月再增加20元。


  四、退休人员中17%工资性补贴尚未冲销完的,在这次调整基本养老金中要继续冲销。但冲销额最多为此次增资额的1/2,冲销不完的继续保留。


  五、原中国航空公司、中央航空公司起义人员,其基本养老金低于970元的,先调整到970元,然后再按上述标准进行调整。


  六、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工作由各级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组织实施增加基本养老金的时间从2001年7月1日开始。按本通知增加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主要应通过增加养老保险基金收入解决,对于困难市县省将通过转移支付给予一定的补助,补助后仍有资金缺口的,各市要通过动用积累、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等渠道自筹资金解决。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由统筹基金列支;未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由企业从原渠道支付。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在2002年4月底前将调整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广大退休人员手中。各市、各部门对调整过程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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