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累积投票制的含义及作用。

2024-05-16 00:12

1. 简述累积投票制的含义及作用。

1、累计票投制的含义: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有表决权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的制度即为累计投票制。
2、累积投票制的作用:该制度旨在使董(监)事会中权利达到平衡,以弥补资本多数决原则的缺陷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为中小股东的代言人进入董(监)事会提供保障,从而起到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的作用。

简述累积投票制的含义及作用。

2. 论述累积投票制

我国《公司法》第106条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本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累积投票制含义: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有表决权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的制度即为累积投票制。
累积投票制的作用:该制度旨在使董(监)事会中权利达到平衡,以弥补资本多数决原则的缺陷,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为中小股东的代言人进入董(监)事会提供保障,从而起到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作用。

3. 简述累积投票制的含义及作用

   
    2008年10月自学考试《公司法》真题简答题第2题
    简述累积投票制的含义及作用。
     校名师权威解析: 
    1、累积投票制的含义。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有表决权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的制度即为累积投票制。
   
    2、累积投票制的作用。该制度旨在使董(监)事会中权利达到平衡,以弥补资本多数决原则的缺陷,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为中小股东的代言人进入董(监)事会提供保障,从而起到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的作用。
    (注:在教材第5章90页)
    
    
    
  

简述累积投票制的含义及作用

4. 累积投票制的运用

累积投票制指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待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既可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人,也可分散投票选举数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入选的表决权制度。这样做的目的就在于防止大股东利用表决权优势操纵董事的选举,矫正“一股一票”表决制度存在的弊端。按这种投票制度,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代表的表决权数不是一个,而是与待选董事的人数相同。股东在选举董事时拥有的表决权总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与待选董事人数的乘积。投票时,股东可以将其表决权集中投给一个或几个董事候选人,通过这种局部集中的投票方法,能够使中小股东选出代表自己利益的董事,避免大股东垄断全部董事的选任。 


举个例子:某公司要选5名董事,公司股份共1000股,股东共10人,其中1名大股东持有510股,即拥有公司51%股份;其他9名股东共计持有490股,合计拥有公司49%的股份。若按直接投票制度,每一股有一个表决权,则控股51%的大股东就能够使自己推选的5名董事全部当选,其他股东毫无话语权。但若采取累积投票制,表决权的总数就成为1000×5=5000票,控股股东总计拥有的票数为2550票,其他9名股东合计拥有2450票。根据累积投票制的原理,股东可以集中投票给一个或几个董事候选人,并按所得同意票数多少的排序确定当选董事,因此从理论上来说,其他股东至少可以使自己的2名董事当选,而控股比例超过半数的股东也最多只能选上3名自己的董事。可以看出,采取累积投票制度确实可以缓冲大股东利用表决权优势产生的对公司的控制,增强小股东在公司治理中的话语权,有利于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

5. 累积投票制的性质特点

累积投票权是一种表决权。它是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在投票表决一些重要事项时,实践中主要是在选举董事或监事时,给予全体股东的一种与表决公司的其他一般事项所不同的特别表决权利。特 点这种权利的特别之处主要表现在:表决权的数额。在实行累积投票时,股东的表决权票数是按照股东所持有的股票数与所选举的董事或监事人数的乘积计算,而不是直接按照股东所持有的股票数计算。简单地说,股东的表决权票数等于股东所持有的股票数乘所选举的董事或监事人数。举个例子:某公司要选5名董事,公司股份共1000股,股东共10人,其中1名大股东持有510股,即拥有公司51%股份;其他9名股东共计持有490股,合计拥有公司49%的股份。若按直接投票制度,每一股有一个表决权,则控股51%的大股东就能够使自己推选的5名董事全部当选,其他股东毫无话语权。但若采取累积投票制,表决权的总数就成为1000×5=5000票,控股股东总计拥有的票数为2550票,其他9名股东合计拥有2450票。根据累积投票制,股东可以集中投票给一个或几个董事候选人,并按所得同意票数多少的排序确定当选董事,因此从理论上来说,其他股东至少可以使自己的2名董事当选,而控股比例超过半数的股东也最多只能选上3名自己的董事。累积投票权计算公式:可得席位数Y=股份比例a*总股份数S*(席位数N+1)/(总股份数S+1/席位数N+1)即 Y=aS(N+1)/(S+1/N+1)依前例,可得席位数 Y=0.49*1000(5+1)/(1000+1/5+1)=2.936 。即:最少可以得到5个席位中的2个。累积投票制与直线投票制之比较与累积投票制相对应的概念是直线投票制(Straight Voting System),又称非累积投票制(Non-cumulative voting),也称联选投票制。所谓直线投票制,就是股东将自己的选票平均地投给自己的候选人。一般而言,除非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之外,公司在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采用直线投票的方式进行。从这个意义上讲,在公司选举董事时,直线投票制是原则,累积投票制属例外。作为传统的投票方式,直线投票制的操作极为简便易行,但其缺点亦显而易见,即大股东囊括所有席位,小股东一无所获。举例而言:假设某公司有两位股东,A股东占70%(70股)的股份,B股东占30%(30股),公司章程规定设5位董事。若采取直线投票制,A股东提名的5位候选人每人可以得到70票,而B股东提名的候选人每人只能得到30票。在此情况,B的候选人将无一入选董事会。尽管从表面上看来,这种选举方式是公平的,符合“资本多数决”原则。但是,采取直线投票制的最大问题在于持股较多的股东有可能囊括董事会的所有席位,这存在明显的不合理。而累计投票制则对其作了改进,每一股都可代表一个表决权,从理论上来说,A股东可以促成3名候选人当选,B股东则有2名。此时A有350张选票(70乘5),B有150(30乘5)。假如B足够聪明,他至少可以有一名代言人入选董事会。在B将150张选票都投给自己的一名候选人的情况下,A是无法阻止B的候选人入选的。A必须十分小心的使用自己的350张选票才能确保自己的4位候选人当选。如果A不能明智地使用选票,他很可能只能保证自己的3位候选人或者更少的人入选。下表能够清楚地反应这一情况:  A股东的候选人(350票)  B股东的候选人(150票)  Agatha  Bernice  150  50  Arthur  Bertrand  150  50  Alexis  Beatrice  20  50  Andrew    20    Astor    10    前五位得票最高者依次为Agatha, Arthur, Bernice, Bertrand, Beatrice。在此情况下,B股东的3位候选人将全部当选,而A股东尽管拥有70%的股份,但仅有两位候选人入选董事会。正是因为直线投票制本身的不合理性,累积投票制在政治竞选中一经出现,即引起了公司法学者的浓厚兴趣,并被迅速移植到公司董事的选举之中,成为一种与直线投票制相并行的新兴选举方式。可见,累积投票制是直线投票制的一种修正,其意旨在于能够增加中小股东的候选人当选公司董事的机会,而不至于使董事会成为大股东的“一言堂”。 累积投票权制度的独特作用在于:1、它通过投票数的累积计算,扩大了股东的表决权的数量。累积投票制的目的就在于防止大股东利用表决权优势操纵董事的选举,矫正“一股一票”表决制度存在的弊端。按这种投票制度,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代表的表决权数不是一个,而是与待选董事的人数相同。股东在选举董事时拥有的表决权总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与待选董事人数的乘积。2、它通过限制表决权的重复使用,限制了大股东对董事、监事选举过程的绝对控制力。投票时,股东可以将其表决权集中投给一个或几个董事候选人,通过这种局部集中的投票方法,能够使中小股东选出代表自己利益的董事,避免大股东垄断全部董事的选任。 从制度本身看,累积投票权制度虽为扩大小股东的发言权提供了相应保证,但这种保证仍以小股东持有或者合计持有一定数量的表决权为条件。若小股东持股数量过低在持股比例上与大股东相差悬殊太大或者不能有效地一致行动,累积投票制将难以充分地发挥其作用。如果上例中大股东持有或者控制的表决权达到了85%,则即使其余股东都联合起来也仍然无法通过累积投票制选出自己中意的董(监)事;又或大股东持股60%,二、三股东分别持股6%和 4%,其余30%的股份由人数众多的小股东分散持有,考虑到小股东对一致行动的冷漠态度及其成本,通常情况下选举结果也是如此。因此,在实际操作中,从累积投票制中获益的往往是持股仅次于大股东的股东们,如上例中的二股东和联合行动的三股东与四股东。另外,累积投票制作用的发挥还受制于拟选出的董(监)事人数。从理论上讲,在大小股东充分博弈的情况下,根据累积投票制选举一名董(监)事所需要的最低表决权数(X)与参加投票的总表决权数(S)成正比,与拟选出的董(监)事人数(D)成反比,即X=S/(D+1)+1 。

累积投票制的性质特点

6. 累积投票制的问题对策

 2002 年初颁布实施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首次在我国引入了董事选举的累积投票制,但由于一直没有出台关于该制度的实施细则或者操作指引,上市公司对其含义理解各异,误解和曲解亦非鲜见,以至在实践中产生了不少问题,甚至出现了股东在累积投票制下对董事候选人投反对票的笑话。累积投票制的实际操作一般是将众多董(监)事候选人按照其得票的多少依次排序,从前往后根据拟选出的董(监)事人数决定有关候选人是否当选,而不计较其具体的得票数量。极端情况下,仅得1票的候选人也可能当选。因此,通常情况下,累积投票制只有在差额选举时才有实际意义,除非公司章程对最低当选票数有相应要求。然而,我国上市公司在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实行的往往是等额选举。由于拟选出的董事人数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候选人人数相同,使累积投票制按照候选人得票多少的顺序而非具体得票数量来决定是否当选的设计失去了意义。这也是当前实践中最突出、最普遍的一个问题。要解决这个问题,必须在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上探究其原因。上市公司在董事会换届时,做法通常都是由主要股东根据董事会成员人数,参考各主要股东的持股情况,协商确定一个名单,由董事会讨论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由于公司主要股东事前已经对此达成一致或者形成了默契,各候选人基本都能顺利当选。而众多流通股股东由于持股有限,公司主要股东和董事会在酝酿董事候选人时根本不会考虑其意志。而股东若想撇开董事会自行向股东大会推荐董事候选人的话,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第12条的规定,只有持股或者合并持股超过5%的股东才享有股东大会提案权。显然,在上市公司现有股权结构下,一般小股东甚至连将其中意的人列入董事候选人名单的机会都没有,更遑论通过累积投票来与大股东在董事会中争夺席位了。结果就造成用累积投票等额选举钦定候选人这种“新瓶装旧酒”的尴尬局面。因此,有必要改进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在明确累积投票制必须实行差额选举的前提下,要求董事会在酝酿董事候选人时应当征求公司前十大流通股股东的意见,并参照对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股东资格要求,将享有股东大会董事候选人提案权的股东资格由持股5%相应降至持股1%。 关于董事和监事一并选举的问题如前所述,在累积投票制下,选出一名董(监)事所需最低票数是与拟选出的董(监)事人数成反比的。换句话说,拟选出的人数越多,小股东的意志越有可能得到反映。这就引出是否可将董事和监事一并选举以扩大选举范围的问题。从《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试行)》第17条的规定可以看出,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监事,在我国至少不是一个从未涉足的领域。为尽可能体现引入累积投票制的宗旨,我们认为可以尝试将董事和监事一并选举。关于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建议方案在前述讨论的基础上,我们建议上市公司在制订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时加入下述内容:第X条: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的选举实行累积投票制。每一有表决权的股份享有与拟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两名或两名以上)相同的表决权,股东可以自由地在董事、监事候选人之间分配其表决权,既可分散投于多人,也可集中投于一人,按照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多少的顺序,从前往后根据拟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由得票较多者当选。第X+1条: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时以差额选举为原则,董事、监事候选人的人数应当多于拟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第X+2条:公司在确定董事、监事候选人之前,董事会、监事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征求公司前十大流通股股东的意见。第X+3条:公司在发出关于选举董事、监事的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后,持有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提出董事、监事候选人,由董事会按照修改股东大会提案或者增加新提案的程序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X+4条: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和监事会换届时采用累积投票制一并选举董事和监事。【公司一并选举董事和监事时,应当结合当选候选人的得票顺序及其个人意愿,事先明确有关候选人是作为董事还是监事当选的问题。】第X+5条:在累积投票制下,独立董事应当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分别选举。严格说来,累积投票制与《公司法》关于董(监)事选举的直接投票制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关于董(监)事选举应当逐项表决的规定存在着法律上的冲突,此问题在《公司法》修改后有望得到解决。

7. 累积投票制又称比例投票制对吗

不是,因为1、一、方式不同:直接投票制:按一股一票原则直接进行的投票。

2、2、累积投票制:实行每个股份持有者按其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与被选人数的乘积来进行投票。

3、二、特点不同:直接投票制:股东只能将其持有股份代表的表决票数一次性直接投在这些决议上。

4、2、累积投票制:选举者可以将这一定数的权利进行集中或分散投票。

5、扩展资料在实行累积投票时,股东的表决权票数是按照股东所持有的股票数与所选举的董事或监事人数的乘积计算,而不是直接按照股东所持有的股票数计算。

6、简单地说,股东的表决权票数等于股东所持有的股票数乘所选举的董事或监事人数。

7、而在直接投票制中,由于在选举公司的董事、监事过程中,候选人只需获得简单多数 (即超过50%) 的票数就可当选,所以,在直接投票制下,大股东可利用股份数量多的优势,使自己的候选人比较容易地入选。

累积投票制又称比例投票制对吗

8. 累计投票制的积极作用

1、它通过投票数的累积计算,扩大了股东的表决权的数量。累积投票制的目的就在于防止大股东利用表决权优势操纵董事的选举,矫正“一股一票”表决制度存在的弊端。按这种投票制度,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代表的表决权数不是一个,而是与待选董事的人数相同。股东在选举董事时拥有的表决权总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与待选董事人数的乘积。
2、它通过限制表决权的重复使用,限制了大股东对董事、监事选举过程的绝对控制力。投票时,股东可以将其表决权集中投给一个或几个董事候选人,通过这种局部集中的投票方法,能够使中小股东选出代表自己利益的董事,避免大股东垄断全部董事的选任。
三、股东权利有哪些?
1、参与决策权:《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2、选择、监督管理者权:《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3、资产收益权:《公司法》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
4、退股权。当公司招募说明书中出现不真实或隐瞒事实时,投资者拥有的退出投资的权利。购买互惠基金投资者的权利。在收到成交确认(confirmation)后48小时内按认购额或低于认购额的市值撤回所有投资,基金销售和管理公司不得收取包括管理费、佣金在内的任何费用。
5、知情权。股东知情权是指公司股东了解公司信息的权利。按照公司类型不同,股东知情权可分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
6、优先受让和认购新股权。《公司法》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公司法》规定: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7、股东身份权。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股东的出资额和出资证明书编号。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但是,未经工商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因此,股东应当重视股东名册的登记和工商登记,这些是主张股东权利的直接证据。
只是在公司法当中提到了累积投票制度的概念和相关的作用,我国规定了一些上市公司的选择当中关于董事会的选举主要是适用于累积投票制度,但是其他的公司法并没有规定累积投票制度的适用条件了,保护好小股东的利益还是在于公司法要完善相应的规定。
一、累积投票制公司法的规定是什么?
累积投票制是股东实行选举权的形式之一。是指在公司的选举会上,实行每个股份持有者按其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与被选人数的乘积为其应有的选举权力,选举者可以将这一定数的权力进行集中或分散投票的选举办法。例如,股东会需选五名董事,某股东持有100个普通股,这样他就有了500票的权力。他可以用500票去投某一名候选人,对其他候选人一票也不投;也可以把票分布开,同时去投几名候选人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31条规定:股东大会在董事选举中应积极推行累积投票制度。控股股东控股比例在30%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2.2.12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选举二名以上董事或监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