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上市公司进行企业改制与重组的基本要求

2024-05-18 04:02

1. 拟上市公司进行企业改制与重组的基本要求

(1)上市公司应为能够自主经营并能够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的公司。
(2)上市公司拥有能够促进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其他管理层规范运作的公司治理机构。
(3)上市公司能够有效地避免同行业竞争,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
(4)上司公司具备完善的自身主营业务,并通过主营业务形成核心竞争力和持续发展力。
一、企业改制重组为股份有限公司并申请发行上市的具体要求
(1)拟上市企业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应符合《公司法》第73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应符合《公司法》第99条规定。
(2)拟上市公司的改制重组应做到资产、人员、机构、财务和业务的独立完整。具体要求包括:
①股东应将业务所需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以及其他资产完整投人拟上市公司,并办理相关产权、股权等权属变更手续,不得单独以商标权、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出资折股。
②拟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为公司的专职人员,不得在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单位及其下属企业担任职务。
③拟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办公机构及场所须独立、完整,不得与控股股东混合经营、合署办公。
④拟上市公司须设立专属的财务会计部门,并独立建账,独立开设银行账户。独立纳税。
(3)主营业务突出,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由两个以上发起人以经营性的业务和资产出资组建的拟上市公司,所投人的业务必须相同,或者存在生产经营的上下游纵向联系或横向联系,禁止将不同类、不相关的资产“捆绑上市”。
(4)拟上市公司改制重组中应避免与控股股东从事相同或相似的业务,并应在有关股东协议、公司章程等文件中规定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在改制重组中,发起人或股东不得通过保留采购、销售机构或者垄断业务渠道等方式千预拟上市公司的业务经营,拟上市公司应拥有独立的产、供、销系统。无法避免的交联交易应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进行,并在公司章程中规定有关关联交易表决的回避制度。
(5)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并申请发行上市时,原公司的业务、资产、债权、债务应整体进人变更后的拟上市公司,不得剥离原公司业务和资产。

拟上市公司进行企业改制与重组的基本要求

2. 企业上市前改制重组的内容提要

融资与资源整合是资本市场的基本功能,企业的发展离不开完善的资本市场支持。企业上市是股权融资的一种方式,也是企业发展战略的需求与安排,而改制重组是企业上市工作的重要基础和关键环节之一。可以说,改制重组是企业进入资本市场的第一道门槛,改制重组是否规范直接影响到企业上市的成功与否。本书主要分为以下几部分内容:一是概括介绍企业上市前改制重组的形式、作用等基本内容;二是详细介绍如何使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使企业具备发行股票的基本条件——公司的组织形式为股份公司;三是重点介绍企业上市前的重要准备工作,包括企业上市前的股权重组、企业上市前的资产整合与规范运作、企业上市前的财务分析与报表合并、企业上市前的制度建设以及企业改制重组中资本运营的方式等内容;四是引申介绍了境外上市前重组的相关内容并进行典型案例分析。

3. 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改制上市如何操作?(有限责任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阶段 企业上市前的综合评估
 企业上市是一项复杂的金融工程和系统化的工作,与传统的项目投资相比,也需要经过前期论证、组织实施和期后评价的过程;而且还要面临着是否在资本市场上市、在哪个市场上市、上市的路径选择。在不同的市场上市,企业应做的工作、渠道和风险都不同。只有经过企业的综合评估,才能确保拟上市企业在成本和风险可控的情况下进行正确的操作。对于企业而言,要组织发动大量人员,调动各方面的力量和资源进行工作,也是要付出代价的。因此为了保证上市的成功,企业首先会全面分析上述问题,全面研究、审慎拿出意见,在得到清晰的答案后才会全面启动上市团队的工作。
 
第二阶段  企业首发上市涉及的关键问题多达数百个,尤其在中国目前这个特定的环境下民营企业普遍存在诸多财务、税收、法律、公司治理、历史沿革等历史遗留问题,并且很多问题在后期处理的难度是相当大的,因此,企业在完成前期评估的基础上、并在上市财务顾问的协助下有计划、有步骤地预先处理好一些问题是相当重要的,通过此项工作,也可以增强保荐人、策略股东、其它中介机构及监管层对公司的信心。

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改制上市如何操作?(有限责任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

4. 企业改制重组为股份有限公司并申请发行上市的具体要求

(1)拟上市企业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应符合《公司法》第73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应符合《公司法》第99条规定。
(2)拟上市公司的改制重组应做到资产、人员、机构、财务和业务的独立完整。具体要求包括:股东应将业务所需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以及其他资产完整投人拟上市公司,并办理相关产权、股权等权属变更手续,不得单独以商标权、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出资折股。拟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为公司的专职人员,不得在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单位及其下属企业担任职务。拟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办公机构及场所须独立、完整,不得与控股股东混合经营、合署办公。拟上市公司须设立专属的财务会计部门,并独立建账,独立开设银行账户。独立纳税。
(3)主营业务突出,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由两个以上发起人以经营性的业务和资产出资组建的拟上市公司,所投人的业务必须相同,或者存在生产经营的上下游纵向联系或横向联系,禁止将不同类、不相关的资产“捆绑上市”。
(4)拟上市公司改制重组中应避免与控股股东从事相同或相似的业务,并应在有关股东协议、公司章程等文件中规定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在改制重组中,发起人或股东不得通过保留采购、销售机构或者垄断业务渠道等方式千预拟上市公司的业务经营,拟上市公司应拥有独立的产、供、销系统。无法避免的交联交易应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进行,并在公司章程中规定有关关联交易表决的回避制度。
(5)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并申请发行上市时,原公司的业务、资产、债权、债务应整体进人变更后的拟上市公司,不得剥离原公司业务和资产。首先就是一个基本的原则,需要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其次就是应该要做到资产、人员以及财务等方面的独立以及完整,还有主要经营的业务必须十分的突出。

5. 企业上市前改制重组的作者简介

张朝元,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培训中心主任、中国改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资本运营部主任。金融硕士、高级培训师。致力于中小企业改制、并购重组、资本运营等理论研究和实际操作十多年,在有关论坛、会议、企业内训上做企业融资与发展专题演讲60多期,担任北京大学金融班讲师。近几年重点研究企业境内外上市融资理论并实际操作企业私募融资与改制重组。熟悉我国现行的投融资的产业政策,为国内多家地方政府金融办、上市办和企事业单位担任经济顾问,出版主要著作有《红筹之路——上市实务、融资宝典》(合著)、《中小企业融资渠道》等。

企业上市前改制重组的作者简介

6. 上市前改制重组之事宜

公司(原母公司)股东原为三个自然人甲、乙、丙,股权比例分别为60%,20%,20%。后,公司与c公司共同出资设立b公司(原子公司),公司出资80%控股b公司,c公司占20%;再后,b公司(原子公司)从甲、乙、丙手中购买公司(原母公司)股权。购买后,b公司占公司股权的60%,甲乙丙按照原比例占有其余的40%。故现在的状况是,公司与b公司互为母子关系,公司80%控股b公司,b公司60%控股公司。、b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均为自然人甲、乙、丙。初步打算,因b公司不具备上市条件,故将公司(原母公司)作为上市主体,现欲解除母子关系,将b公司所有之60%的公司股权回卖给原自然人甲、乙、丙,恢复公司原股权结构。问题:
1、如此设置重组步骤是否合理是否对上市有不利影响
2、在b公司将其所有的公司60%股权回卖给甲、乙、丙时,股权转让价格应如何确定主要考虑,因自然人甲乙丙现在购买能力有限,可否无偿转让而不是按照现在公司的净资产值评估作价转让是不是还要考虑避税的问题究竟如何转让如何定价方为合理个人意见:
1、重组的步骤本身没有问题;对于上市的影响,建议多注意两个方面:
(1)解释清楚当时为何要转让给b(当时是否是为了股东套现或利益转移)、以及现在为何要转回来;
(2)说明对于公司治理结构、持续稳定经营没有影响。
2、价格确定:无偿转让理论并无不可,但是由于有前次转让,如果前次转让为有偿转让,而本次无偿转让,其本质即b公司未通过利润分配方式直接将利益转移到甲乙丙,实际控制人损害了小股东c的利益,这是性质问题,建议慎重。个人认为如果离前次转让时间较短,以原价格转回是比较稳妥的。
3、涉税情况:b公司应涉税,其他方应不涉及税收问题。如何避税也请各位高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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