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科技发展重大科研项目招标办法

2024-05-05 08:40

1. 交通科技发展重大科研项目招标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交通部科技发展计划中的重大科研项目和开发项目。第二条 科技发展重大项目的招标工作由部科学技术局归口,有关业务局协助。招标工作应先行试点,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推开。

  发标
第三条 试行招标的重大科研项目,在编制交通科技发展长远计划或年度计划时确定。第四条 根据项目性质,招标通知可以利用报纸公布,也可向具有承担能力的单位发出招标通知书。
  招标广告或招标通知书应载明下述内容:
  (一)项目名称
  (二)对项目研究内容的基本要求
  (三)对研究成果的基本要求
  (四)完成期限
  (五)对投标单位的要求或限定
  (六)报名及递交投标申请书截止日期
  (招标通知书格式见附件一)

  投标
第五条 投标单位根据招标通知的要求,先填报投标报名单。名单格式见附件二。第六条 报名投标单位应进行资料查寻、社会调查和技术经济分析,编报《投标申请书》一式二份。其中,投标总金额及偿还总金额以密封方式同时寄送。(《投标申请书》格式见附件三)第七条 对于新产品开发项目,原则上接受有生产能力的单位投标,也可由生产企业与科研、设计单位或高等院校联合投标。联合投票时应明确第一单位。
  对于这一类项目,投标经费实行有偿使用,在项目完成后一定期限内(一般为2~3年),由中标单位向招标单位交还一定份额。视项目性质不同,偿还总额限定为投标总额的50-100%。第八条 招标单位应对投 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投标单位很多时,可在申请单位中初选若干个单位为认可的投标单位。初选工作主要根据《投标申请书》进行,不得单方开拆投标金额密封。第九条 招标单位必须对各单位《投标申请书》的内容保密,不得泄露给其他单位。
  初选落选的投标单位提出的技术文件,应全部退还原单位,并发出《初选落选通知书》。(通知书格式见附件四)

  评标
第十条 评标一般以会议方式进行。会议成员组成如下:
  主持人:招标单位或其委托单位的代表1~2人;
  专家:由招标单位邀请,5~7人;
  投标单位:每个单位不超过3人(联合投标时,作为一个单位对待);
  监督方:各个投标单位的监督方各1人。
  邀请下列单位作为投标工作的监督方:
  对部属一级企事业单位及部内外高等院校投标的项目,依项目性质以部内有关业务局为监督方,其中,高等院校增加投标的项目部教育局共同作为监督方。
  对部属一级企事业下属单位投标的项目,以一级企事业及部内有关业务局共同作为监督方。
  对地方交通企事业单位和非交通系统单位投标的项目,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及部内有关业务局共同作为监督方。第十一条 评标会通知由交通部科技局发出。
  投标单位在接到招标单位发出的评标会通知后,按出席单位多少,再备《投标申请书》副本若干份带到评标会议。
  对于评议人付出的劳动由招标单位酌付微酬。第十二条 评标会的工作程序如下:
  (一)招标单位介绍项目的基本要求。
  说明本试行办法中有关评标、决标的规定。
  项目标底由部主管部门按《交通科学技术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事前核定。
  (二)投标单位逐个介绍本单位投标申请书的内容。当场开拆密封,报告本单位的投标总额及偿还总额或比例,并接受评议人的质疑,进行答辩。
  (三)投标单位代表退场,评议人对各投标单位的申请进行综合评议。
  (四)专家填写《评议评分表》。(《评分表》格式见附件五)
  会议主持人及各监督方代表只参加综合评议,不参加评分。
  (五)处理《评分表》,由会议主持人会同各监督方代表进行,其方法如下:
  1.以各评议人对某一单项指标评分值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该项指标的计算分值。
  2.各单位指标计算分值的连乘积作为该标书获得的总分。
  取得中标资格的最低分数为288分,满分为1440。
  (六)在评标会上公开宣布各投标单位获得的总分。第十三条 各评议人的评分情况及综合情况应予保密,任何人(包括主持人,监督方代表及其他与会人)不得向投标单位泄露。

  决标、签订合同

交通科技发展重大科研项目招标办法

2. 交通部科学技术成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科学技术成果(以下简称科技成果)是科技工作者劳动的果实,是
国家的宝贵财富。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战略方针,促使科技成果在交通运输现代化建设中充分发挥作用,现根据国家制定的有关科技成果管理办法和奖励条例的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管理的科技成果范围:
  (一)具有一定新颖性、先进性和实用价值的应用技术成果;
  (二)具有一定新颖性:先进性和独立应用价值或学术意义的阶段性科技成果;
  (三)在消化、吸收引进技术中取得的科技成果;
  (四)在科技成果应用推广过程中取得的新的科技成果;
  (五)具有学术意义的科学理论成果,
  (六)具有实用价值的管理科技成果(包括现代化管理方法,重大系统分析,预测研究和为重大决策提供综合论证依据等)。第三条 科技成果实行分级管理。部、部属一级单位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航运)厅(局),分别负责交通系统、本单位和本地区重大科技成果的管理工作。各基层单位负责管理本单位的全部科技成果。第二章 科技成果的鉴定(评审)第四条 科技成果必须经过鉴定(评审)。鉴定(评审)的方式,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下列中的一种。
  (一)召开鉴定(评审)会。邀请有关单位具有较高水平的同行科技人员、科研管理人员以及生产、使用部门的有关人员参加。
  (二)委托不同单位具有较高水平的同行科技人员五至七人进行书面评审,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应不少于三人,并指定专人负责。
  (三)委托有关测试中心或具备测试条件的科研、教学、生产单位对研制的样机、样品的性能进行全面测试或复测。由测试单位提出测试报告。第五条 本《办法》管理的科技成果鉴定(评审)分为国家级、部级和厅(局)级三级。
  (一)国家级鉴定(评审):由国家科委、经委组织或委托有关单位组织的鉴定(评审)。
  (二)部级鉴定(评审):由部组织或委托有关单位组织的鉴定(评审)。
  (三)厅(局)级鉴定(评审):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航运)厅(局)或由部属一级企事业单位组织或委托有关单位组织的鉴定(评审)。第六条 科技成果的鉴定(评审),一般由下达或委托该项科研任务的单位负责组织,并在科研合同或任务书中具体规定自选项目,一般进行厅(局)级鉴定(评审)。
  对涉及面大,宜由更高一级组织鉴定(评审)的重大科技成果,由负责组织鉴定(评审)单位审查提出意见,可向上一级鉴定(评审)的负责单位提出申请。第七条 科技成果鉴定(评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全面完成科研合同或任务书的各项要求(包括技术经济指标)。
  (二)技术文件完整。必须具有研究、设计、试验、试制、试用报告,生产技术图纸,产品出厂检验标准(草案),产品使用说明和工作小结等文件,以及科研合同或任务书的文本或副本。
  科学理论成果、管理科技成果和阶段性科技成果可根据任务性质确定,但必须具有研究报告或论证报告以及科研合同或任务书的文本或副本。
  (三)技术成果提供的样机或样品,必须按科研合同或任务书规定数量提供,同时必须是按设计完成的正式样机或样品。
  (四)科学理论成果和管理科技成果的评审,一般应在论文公布后一年或被有关单位采纳后进行。第八条 科技成果鉴定(评审)的程序:
  (一)具备鉴定(评审)条件的科技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出面向负责组织鉴定(评审)的单位提出鉴定(评审)申请,并附上全套技术文件一式二份;
  几个单位共同承担的项目应联合申请,或经协商一致后委托第一承担单位提出申请。
  (二)负责组织鉴定(评审)的单位在接到鉴定(评审)申请和技术文件后,应及时审查文件是否齐全,项目是否具备鉴定(评审)条件,然后决定是否进行鉴定(评审)和进行鉴定(评审)的方式,并给予批复。
  (三)鉴定(评审)通过后,由负责组织鉴定(评审)的单位审查批准,并向项目承担单位和主要参加单位颁发科技成果技术鉴定(评审)证书(格式附后)。第九条 科技成果鉴定(评审)主要内容:
  (一)科学理论成果和管理科技成果的评审意见,应包括科学技术水平,应用价值和范围,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等。
  (二)技术成果的鉴定意见,应包括成果的先进性,与国内外水平的比较,技术成熟程度、推广应用的范围和条件,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存在的问题和进一步提高的方向,保密意见和密级的建议等。
  对可以投入小批量的新产品、新材料,以及可以局部或全面推广使用的新技术、新工艺,还应分别作出相应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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