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续债税务处理方法

2024-05-16 14:28

1. 永续债税务处理方法

随着国家经济发展及企业规模的扩大,投融资双方对于新型金融工具的需求愈加凸显。永续债同时具备股性和债性,能够优化融资方资本结构、增加投资方收益,切实满足投融资双方的需求,大型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在近几年的融资过程中大量使用该交易模式。但是,永续债的股债双属性,给税务处理带来了挑战,本文将从发行方和投资方两个角度对永续债全周期税务处理进行展开讨论。永续债基本情况      永续债券,又称无期债券,是指没有明确的到期时间或者期限非常长(一般超过30年)的债券。永续债券一般以3或5年为一个计价周期,在一个计价周期内该债券的利率锁定为一固定水平,发行人按该利率水平向投资者支付利息,在债券的每个计价周期末,发行人有权选择是否将债券赎回。即通过无固定期限实现“永续”效果,通过约定还本付息义务成为“债券”产品。永续债发行人不仅没有固定的还本期限,同时在永续债的每个付息日,发行人也可以自行选择将当期利息以及已经递延的所有利息,推迟至下一个付息日支付,且不受到任何递延支付利息次数的限制,亦不被视为违约行为。      在我国永续债并不是一个独立的券种,而是可延期或无固定偿还期限附带赎回权的各类债券,目前永续债涉及的债券种类包括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定向工具、金融债等,在发行时分别受不同监管机构监管。永续债税务处理01发行方税务处理(1)发行手续费      永续债发行方在债券发行阶段产生的手续费和佣金,根据永续债性质的不同,税前扣除按以下两种方式处理:      发行永续债税务认定为权益工具,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规定,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发行永续债税务认定为债务工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取得贷款、吸收保户储金等方式融资而发生的合理的费用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作为财务费用,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2)企业所得税      2019年国家税务总局年印发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4号,后称《公告》),分别就永续债的债性和股性所得税适用政策进行了明确。公告认可永续债为权益性证券,规定企业发行永续债可以适用股息、红利企业所得税政策,发行方和投资方均为居民企业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可以适用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同时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公告》同时明确对符合条件的永续债也可以按照债券利息适用企业所得税政策。如果永续债满足公告所列9个判定条件(1被投资企业对该项投资具有还本义务。2有明确约定的利率和付息频率。3有一定的投资期限。4投资方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不拥有所有权。5投资方不参与被投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6被投资企业可以赎回,或满足特定条件后可以赎回。7被投资企业将该项投资计入负债。8该项投资不承担被投资企业股东同等的经营风险。9该项投资的清偿顺序位于被投资企业股东持有的股份之前。)中的五条,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即可准予在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02投资方税务处理(1)企业所得税      投资方购买永续债后,取得利息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按照《公告》精神,税务处理需要与发行方保持一致,即发行方税务处理选择适用股息、红利企业所得税政策,永续债利息收入可以适用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发行方符合债务认定条件,税务处理选择税前扣除永续债利息支出的,投资方取得的利息收入应该缴纳企业所得税。(2)增值税      投资方取得永续债利息是否缴纳增值税也需要区分永续债是权益还是债务。但与企业所得税不同的是增值税对于权益性和债务性的判定只以“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为标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以此标准判断,如永续债发行条款中被投资企业对该项投资承诺具有还本义务,则投资方收到利息应缴纳增值税。没有还本义务,收到的利息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企业发行永续债相关税务问题探讨      《公告》的出台,将企业发行永续债税务处理适用权益性还是债务性的选择权交给了企业,让企业在融资方式规划方面有更大的选择空间。但选择空间的增大同时也伴随着税务风险的提升,在具体实践中企业在永续债发行条款设定时还应着重关注以下问题:1.对于永续债是权益性还是债务性的认定标准,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存在差异。      企业所得税对于永续债债务性的认定是满足《公告》中9个条件中的五条以上,而增值税只要符合合同中承诺到期本金可以全部收回,对照《公告》条款即只要满足《公告》条件的第一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就已经确认产生。这就导致不同税种之间对同一项业务产生了两种不同认定结果,即企业所得税作为免税收入,而增值税作为征税收入;或企业所得税作为征税收入,增值税作为不征税收入。如判断不准,会给企业带来潜在的纳税风险。2.能否适用统借统还政策的不确定性。      多数集团公司发行永续债筹集资金后会将资金拨付集团内下属单位使用并收取利息,在资金拨付过程中适用增值税统借统还政策,收到利息不缴纳增值税。但如果永续债在发行时被确定为权益性债券,集团公司向下属公司拨付资金并收取利息的行为是否能被认定为统借统还,目前还没有明确定论,如果盲目适用的话可能存在纳税风险。3.税务适用方式披露和一贯执行的风险。      为了保持发行方和投资方税务处理的一致性和连贯性,《公告》要求企业在发行永续债时,应当将其适用的税收处理方法在证券交易所、银行间债券市场等发行市场的发行文件中向投资方予以披露,同时明确税收处理方式一经确定不得变更。这就要求企业在永续债发行前对筹资使用情况、债券利率以及其他相关税收影响因素通盘进行考虑规划,在企业税负和资本成本间找到最优组合。

永续债税务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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