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融资风险如何防范?

2024-05-04 18:34

1. 民间融资风险如何防范?

现选择一些案例,用问答形式对民间融资问题进行释疑,希望以此提高群众的防范意识,规避风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借钱给个人或公司哪种借贷更安全 问:我的朋友张老板有个人资产500万,他的公司注册资本是50万。现在张老板要向我个人借款60万元,我也愿意借给他。请问我借给他个人好还是借给他公司比较好,怎么做才更为安全? 答:首先从法律上来说,无论个人之间的借贷,还是个人与公司之间的借贷,只要双方意思表达一致,约定的利息不超过法定的限制范围,都是有效的。对于借给个人还是借给公司哪个更为安全的问题,我们建议您若出借给个人,则要求他的公司提供担保;若借给公司,则要求他个人提供担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二、持有房产两证能否算作房产抵押问:我借钱给同学,她说为了让我放心,会把她名下房产的两证交我持有,算作抵押。我想请教,这样做算不算房产抵押? 答:您同学将房产的两证交您持有,并不意味着该房产作为抵押物的抵押合同已经生效。按照我国《担保法》的第四十一、四十二条之规定,以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作为抵押物的,必须到相应的土管、房产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没有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抵押不成立。至于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是否必然取得优先受偿权,这个问题还要视具体情况而作判断。比如在这个房产上还登记、设立有其他抵押权,则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则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三、赌博输钱写下借条高利息债务合法吗问:我上了朋友的当,去参加了赌博,输了之后我朋友的朋友陈某借给我5万块钱,又全输了。当时在陈某要求下,我写下了 “因做生意急用,向陈某借款5万元”的借条,并约定利率为每天1%。我想请问:这么高的利率合法吗?我有什么办法可以免除承担这笔赌债的责任? 答: 首先要告诉您的是赌债并不合法,若能证明为赌债的,该笔借款将不受法律保护。但从目前的借条内容来看,您举证存在一定的难度。对于每天1%的利率,即便是合法的债权债务,如此高的利率也是不合法的。我国法律对民间借贷的利率有相应的规定,即不能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超过部分,法律不予支持。四、通过典当行融资需注意哪些问题问:我是做生意的,现在急需用一笔钱周转,但又不想麻烦朋友,我考虑将自己的房产或汽车去典当行典当,等资金周转回来后,再赎回来。我想请问典当应该注意些什么问题? 答:典当融资值得注意的问题主要有四个:首先,并非物物可当,必须是典当人有权处置、能保存并可以转让的生产生活资料。其次,典当不等于出卖,当金不等于实物价值。第三,当金并非越高越好,典当行的收费标准由国家统一规定,每月需支付一定的综合手续费,借的越多,交的越多。最后,当期不宜过长。五、客户赊购亦属融资怎样防范交易风险问:我们公司是经营建材的,不过很多老客户都是赊购的,付款周期会拖很久,我想请教如何才能最大限度保障我公司的利益? 答:您说的赊购实质也是一种民间的融资行为。我们建议,首先,可以在您的建材采购合同中约定建材的所有权在货款付清后才发生转移,即保留物权;其次,可以在采购合同中要求您的客户提供另外一家公司进行连带保证责任的担保,以免发生客户无力偿还而造成损失的情形;最后,对于赊购者的名称、住所地及偿债能力必须核实、了解清楚,以便在必要时对债权采取法律措施。六、融资“保底条款”能保固定收益吗问:我朋友在郊区开有一家塑料制品厂,因为企业发展急需融资,为此我们签订了一份联营合同并签有保底条款,由我出资50万元给他,他每年回报我一笔固定的收益。请问这样的合同是否有效,万一他企业出现亏损我还能拿到那笔固定收益吗? 答:个人融资给企业的情况目前是一种很常见的民间融资行为,在乡镇地区尤为普遍。在这里需要注意一个法律问题,您的这种出资行为名义上是合营,实际上则是借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保底条款违背了联营活动中应当遵循的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原则,损害了其他联营方和联营体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应当确认无效。您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因此,一旦出现法律纠纷,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在合同中约定的固定收益也不受法律保护。七、企业高利率融资借款需提高警惕问:我家亲戚在外地,据说有些公司向老百姓借款,许诺的年利率在18%,我亲戚劝我一起凑点钱借给那些公司,我想咨询一下是否安全?18%的利率有没有保障? 答:您所说的公司向百姓借钱,承诺较高的年利率,这在本质上与特定的个人出借给公司钱款并不相同。前者可能涉嫌《刑法》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后者则是法律所允许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确认建立在真实意思基础上的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有效的民间借贷。合法的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最大的区别在于,借款对象的不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是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一旦出现(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00万元以上的;(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户以上的;(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损失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损失5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将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民间融资风险如何防范?

2. 新三十六条民间资本运作多少钱有找下线吗

是这么说,可没有具体将行业的事,我在桂林做了三年上总后放弃的行业

3. 融资难对企业有什么影响?

据第六次全国私营企业抽样调查公布的数据显示,从1993年到2003年,我国私营企业数量从23.79万户增加至300.55万户,增长了13倍多,年均增长28.89%;注册资本从681亿元增至35305亿元,增长了52倍,年均增长48.41%;从业人员则从373万人增至4299万人,增长了近12倍,年均增长27.72%。 

毋庸置疑,在民营企业不断发展壮大的过程中,也面临着较多的问题,融资难就是其中一个突出问题。虽然,在中央的关心、支持下,融资难的问题正在逐步得到缓解,但融资渠道不畅、融资渠道狭窄,仍然是制约民营企业发展的重要因素。 

一、我国民营企业融资的现状 

我国的民营企业以劳动密集型、低技术的行业为主,仅制造业、批发零售餐饮业就集中了民营企业的75%。绝大多数民营企业无论是在其初创期,还是发展期,主要是依靠自我积累、自我筹资发展起来的。但是,由于这些企业管理水平低、生产规模小、创利能力弱,要进一步发展,仍受到资金严重不足的制约。民营企业有着巨大的资金需求,然而,从银行所得到的贷款,尚不足银行贷款总量的2%;通过发行股票融资的民营企业在我国证券市场的上市公司中约只占9%左右,这里还不包括那些以较高昂的代价购买别的上市公司的股份而曲线上市的;在债券市场上占有的份额则几乎为零。民营企业的融资难,突出表现为中小企业难、中西部地区难、小城镇难,而这又恰恰是我们经济发展需要加大支持力度的重要环节。 

应当看到,中央有关部门和不少地方政府为了解决民营经济融资难的问题,下了很大的力气,也出台了一些具体政策措施,如,组建民营股份制银行和地方商业银行、鼓励和支持四大商业银行,增加对民营经济贷款、建立担保体系、建设风险投资体系等等。但是,从实施效果来看,这些措施还没有使民营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发生根本性的改变。因为,民营企业融资难的问题,表面上看是反映渠道狭窄,而深层次的原因则是体制和制度问题。 

二、我国民营企业融资难的成因分析 

1、从体制上看。当前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对民营企业的“歧视”现象。由于长期受计划经济体制和传统意识的影响,金融部门对非公有制企业尚不能一视同仁,受各种条件制约,诸如有的怕出现问题受到牵连。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拥有全国70%以上的信贷资金,在信贷市场上处于垄断地位,原本是民营企业寻求信贷支持的主要来源之一,但由于国有商业银行一直受处在行政过分干预的准财政运作体制的约束,导致其对民营企业的“歧视”现象。许多地方反映,对同样数额的不良贷款,贷款对象如果是国有企业,银行工作人员可以不承担或少承担责任,如果是私营企业就可能被有关领导机构甚至司法机关予以追究。出于对贷款责任的考虑,不少银行员工宁肯少贷或不贷给民营企业,尽量限制对民营企业的贷款数额。其贷款手续之繁杂,抵押条件之苛刻,对抵押品要求之严,抵押率之低,远远超过国有企业,使不少民营企业望而却步,当民营企业在无可奈何的情况下不得不去贷款时,也往往要花费很长的时间,白白地错过了宝贵的商机。在国家有关政策上也残留着“缺陷”,急需调整完善。例如,国有企业并购重组时,许多不良资产可以通过剥离、核销、挂账、停息等办法处置,外资企业将部分利润投资可在税收上减免,而私营企业却不能享有同等待遇。此外,民营企业也无法享受开发区企业应有的政策优惠等等。这种政策性差异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民营企业融资渠道的拓展。 

2、从制度上来看。(1)担保公司和各类基金制度还未完善。民营企业信用贷款因担保问题尚未解决而难以运作;抵押贷款因市区多数民营企业未能解决房产、土地等相关证件而被搁置。抵押担保落实难是当前民营企业融资、特别是申请金融机构贷款过程遇到的最大难题之一。(2)银行为民营企业服务严重不足。尽管中央银行的信贷政策鼓励商业银行增加对中小企业的贷款,但各商业银行从自身经济利益考虑,往往集中力量抓大客户,乐于“大宗批发”,而对额度小、频率高的民营企业贷款缺少兴趣,由此导致民营企业贷款明显不足。这里分析的不仅是服务意识差,而更重要的是制度引致的问题。各区县专业银行大都无权审批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对流动资金贷款也有严格限制,这些限制难以适应遍布各地的民营企业的金融服务需要。此外还缺少对国有商业银行中小企业贷款的考核,缺少专门从事中小企业贷款的金融机构。(3)融资渠道狭窄。目前我国资本市场整体发展不够,尤其是为中小企业融资的创业板在深圳上市仅一年左右,目前我国证券市场十分萧条,使得中小企业发行债券、股票相当困难。 

3、从民营企业自身来看。民营企业一般规模较小,资金匮乏,而且偿债能力弱;加上经营观念和管理模式的相对落后,财产抵押实力不足,没有完整的、令人信服的信用记录,缺乏信用基础,加大了银行投资民营企业的风险,缩小了民营企业的融资范围。这些问题均需要我们作进一步深入研究。 

民营企业之所以不容易融到资金,从主观方面看可能有三个原因:一是相当一部分民营企业没有按照规定建立账目,即使有账目也是比较混乱,漏洞甚多,经不起检查,因此金融机构不愿贷款给它们,它们自己也难以通过直接融资方式融资;二是不少民营企业由于抵押物不足,无法从金融机构那里借到钱;三是有些民营企业信用信息不明,信用记录不清楚。正是上述主观原因使民营企业融资困难,它们往往只能依靠自我积累、慢慢“滚雪球”,或者通过非正式渠道融资。 

再从客观方面进行分析,民营企业融资难有五个原因:一是近年来国有商业银行从县以下领域退出,县以下的金融服务范围缩小;二是即使是县城和县以上的城市,由于国有商业银行资金实行统一运筹的策略,资金重点投向发达地区和优势行业,以致欠发达地区和一般行业的民营企业难以得到贷款;三是缺乏有效的信贷担保机构;四是民间金融机构、地下金融没有被引导浮出水面,难以通过正当渠道发挥作用;五是商业银行实行严格的贷款责任追究制,而且贷款工作中又缺乏一定的激励机制,从而信贷人员认为向民营企业放贷责任巨大,宁肯慎之又慎,而不愿意冒这样的风险。 

当前应针对民营企业融资的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两个方面采取措施,力求尽快地畅通民营企业融资渠道,提出以下七条建议: 

——尽快建立专为民营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小型商业银行,解决民营经济发展中的融资难问题;中小型商业银行的建立,要依靠民间资本的参股,尤其要吸纳游离于金融体系外的民间资本。这也有助于使民间资本从“体外循环”转入“体内循环”。 

——现有商业银行(包括尚未改制的和正在进行改制的商业银行)在调整业务结构的过程中,对大额贷款业务和小额贷款业务分别制定规划和分别核算,即对小额贷款业务另行制定规划和单独核算,避免贷款部门因担心小额贷款的成本高而予以放弃。此外,商业银行应制定符合民营企业、尤其是中小型企业特点的信贷管理和风险控制的制度,以便提高工作效率。最近,银监会发布了《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指导意见》,在贷款发放方面作了改进,包括对银行业绩考核办法也作了修改,这是有积极作用的。 

——对有条件发展企业债券的民营企业,要积极引导和扶持。目前,可以在各省市选择一些管理制度完善和盈利的民营企业进行试点。对于个别盈利现状虽然一般但确有发展前途和盈利前景良好的民营企业,也可以列入试点范围。企业债券不一定都要中长期的,短期债券可能更加适用。 

——在上市方面,应当坚持对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或国家控股企业一视同仁的政策。要重点推动达到一定规模的高科技行业的、符合上市条件的民营企业上市融资,包括海外上市、买壳上市等多种模式。在这里,应当注意的一个问题是,上市必须是民营企业自愿的,在上市决策方面必须充分尊重民营企业自身的意见。 

——积极发展各类有助于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型民营企业融资的信用担保机构。包括:由企业集资联合建立商业性的担保公司,主要接受民营企业的财产抵押而替它们担保;政府拨款设立的非营利性担保公司;专业协会之类的民间组织集资成立互助担保基金;企业集资联合建立的互助担保基金。此外,还有必要建立民营企业信用再担保机构。 

——加强企业信用体系的建设。各省市可以建立统一的企业信用信息中心,收集、汇总税务、海关、金融、社保、治安、司法等系统的企业信用信息,记录企业纳税情况、信贷记录、合同履约率、遵守法律等情况,供社会查询,以增加企业信用信息的透明度。同时,应当完善企业信用评价制度和评价机制,由信用评估机构全面实施企业的信用评价,规范各类信用中介机构的设立和发展。 

——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民营企业融资领域。在“2005中国宏观经济走势与产业发展高层论坛”上,央行副行长吴晓灵说,我国民营融资规模为9500亿元。另据农业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定点观察的数据,全国农户户均借款来源中,来自银行和信用社的贷款只占26%,而来自私人的贷款则占71%。可见,民间资本的影响是不可低估的。现在要研究的是如何引导民间资本为民营企业的融资更好地发挥作用。设想如下:其一,使民间资本作为资本金注入民营企业;其二,使民营资本能组成金融机构或建立投资基金,解决民营企业的融资难问题。央行准备在一些地区试行的建立“只贷不存”的民间金融机构的意见,是有积极意义的。今后,如果这些金融机构确有效率而且信用很好,未尝不可以发展为民营的商业银行,既存也贷;其三,使民间原来就已存在的互助性的融资形式(如标会、同乡会、互助会等)继续存在并发挥作用。

融资难对企业有什么影响?

4. 政府现在针对民间借贷有什么新的政策?

中国人民银行在2012年第一季度货币报告中指出:正确引导和规范民间借贷健康发展: 国务院在决定设立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实验区时指出,要规范发展民间融资。制定规范民间融资的管理办法,建立民间融资备案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民间融资监测体系,应采取综合措施正确引导和规范民间借贷健康发展。 第一,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和法规,引导民间借贷规范化、阳光化运作。 第二,在加强监管、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放开金融市场准入。 第三,探索建立当地民间借贷活动的监测分析制度,及时预警和处置风险,防范发生群体性事件和区域性风险。 第四,区别对待、分类管理。对合理、合法的民间借贷予以保护。 第五,引导树立“合同意思自治”、“独立责任”、“诚信原则”等市场意识和法律观念,使民间借贷参与者提高市场风险判断能力和自身风险承受能力,明确政府没有承担民间借贷损失的直接责任,避免其追求高额回报的盲目冲动行为及对政府的不合理依赖和要求。

5. 中国民间资本有多少

中国的民间资本已经超过了12万亿元,而财政部公布的国有资产总规模才刚刚达到11万亿元。由此可见,民民间资本间资本已成为中国经济成长不可或缺的重要战略资源,在加入WTO后,这部分资源的配置结构是否合理,运用效率能否进一步提高,关乎国家的经济安全和经济增长。
从中共"十六大"报告及随后的改革举措来看,决策层正在逐步制定更加开明的政策和建立健全保护私人财产不受侵犯的法律体系,并努力改善投资的外部环境(特别是建立通畅的投融资渠道),在这种改革势头下,充分激发民间特别是20%的富人(其中很大一部分为民营企业家)的投资热情,是完全有可能的。
另一方面,从当前的宏观经济结构调整来看,进一步激发民间资本的投资热情也是非常必要的。因为积极财政政策在实施多年之后,其正面效应呈递减趋势,指望长期依赖政府扩大公共投资来拉动经济增长并不现实。而且如果财政赤字控制失度(特别是在许多隐性的内债和外债尚未得到有效监控的情况下),还可能带来影响经济稳健发展的负面效应。
因此从长远来看,积极财政政策应该逐步淡出,经济持续增长"还看民间"。 中国加入WTO后,解决民间资本投融资渠道狭窄的问题应该说是有了一个很好的转机。中国政府在扩大对外开放的同时也实行了对内开放,逐步放开对民间资本和民营企业的限制。已有不少民营企业取得了自营进出口权,民间资本还被允许进入金融、航空、铁路等原有的垄断行业(如民生证券公司中民间资本占到总股本的60%),中共"十六大"之后,民间资本有望获得更大的市场准入空间。
参考百度百科http://baike.baidu.com/link?url=L2FHstIPPHKTSymgNbR2jRaIH-cj8Zcbf-xqFcbunoT65_x2mDN78MQX6zA8SyRhC5TehowH71csWpBlA6j71_

中国民间资本有多少

6. 谁有《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银行保理融资业务管

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经营行为,加强保理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保理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经营保理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商业银行开办保理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  商业银行开办保理业务应当妥善处理业务发展与风险管理的关系。
第五条  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对商业银行保理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定义和分类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保理业务是以债权人转让其应收账款为前提,集应收账款催收、管理、坏账担保及融资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债权人将其应收账款转让给商业银行,由商业银行向其提供下列服务中至少一项的,即为保理业务:
(一)应收账款催收:商业银行根据应收账款账期,主动或应债权人要求,采取电话、函件、上门等方式或运用法律手段等对债务人进行催收。
(二)应收账款管理:商业银行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向其提供关于应收账款的回收情况、逾期账款情况、对账单等财务和统计报表,协助其进行应收账款管理。
(三)坏账担保:商业银行与债权人签订保理协议后,为债务人核定信用额度,并在核准额度内,对债权人无商业纠纷的应收账款,提供约定的付款担保。
(四)保理融资:以应收账款合法、有效转让为前提的银行融资服务。
以应收账款为质押的贷款,不属于保理业务范围。
第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权属确定,转让明责”的原则,严格审核并确认债权的真实性,确保应收账款初始权属清晰确定、历次转让凭证完整、权责无争议。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因提供商品、服务或者出租资产而形成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第九条  本办法所指应收账款的转让,是指与应收账款相关的全部权利及权益的让渡。
第十条  保理业务分类:
(一)国内保理和国际保理
按照基础交易的性质和债权人、债务人所在地,分为国际保理和国内保理。
国内保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均在境内的保理业务。
国际保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中至少有一方在境外(包括保税区、自贸区、境内关外等)的保理业务。
(二)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
按照商业银行在债务人破产、无理拖欠或无法偿付应收账款时,是否可以向债权人反转让应收账款、要求债权人回购应收账款或归还融资,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
有追索权保理是指在应收账款到期无法从债务人处收回时,商业银行可以向债权人反转让应收账款、要求债权人回购应收账款或归还融资。有追索权保理又称回购型保理。
无追索权保理是指应收账款在无商业纠纷等情况下无法得到清偿的,由商业银行承担应收账款的坏账风险。无追索权保理又称买断型保理。
(三)单保理和双保理
按照参与保理服务的保理机构个数,分为单保理和双保理。
单保理是由一家保理机构单独为买卖双方提供保理服务。
双保理是由两家保理机构分别向买卖双方提供保理服务。
买卖双方保理机构为同一银行不同分支机构的,原则上可视作双保理。商业银行应当在相关业务管理办法中同时明确作为买方保理机构和卖方保理机构的职责。
有保险公司承保买方信用风险的银保合作,视同双保理。

第三章 保理融资业务管理

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对具体保理融资产品进行定义,根据自身情况确定适当的业务范围,制定保理融资客户准入标准。
第十二条  双保理业务中,商业银行应当对合格买方保理机构制定准入标准,对于买方保理机构为非银行机构的,应当采取名单制管理,并制定严格的准入准出标准与程序。
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自身内部控制水平和风险管理能力,制定适合叙做保理融资业务的应收账款标准,规范应收账款范围。商业银行不得基于不合法基础交易合同、寄售合同、未来应收账款、权属不清的应收账款、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等开展保理融资业务。
未来应收账款是指合同项下卖方义务未履行完毕的预期应收账款。
权属不清的应收账款是指权属具有不确定性的应收账款,包括但不限于已在其他银行或商业保理公司等第三方办理出质或转让的应收账款。获得质权人书面同意解押并放弃抵质押权利和获得受让人书面同意转让应收账款权属的除外。
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是指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的持票人无需持有票据或有价证券产生的基础交易应收账款单据,仅依据票据或有价证券本身即可向票据或有价证券主债务人请求按票据或有价证券上记载的金额付款的权利。
第十四条  商业银行受理保理融资业务时,应当严格审核卖方和/或买方的资信、经营及财务状况,分析拟做保理融资的应收账款情况,包括是否出质、转让以及账龄结构等,合理判断买方的付款意愿、付款能力以及卖方的回购能力,审查买卖合同等资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对因提供服务、承接工程或其他非销售商品原因所产生的应收账款,或买卖双方为关联企业的应收账款,应当从严审查交易背景真实性和定价的合理性。
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当对客户和交易等相关情况进行有效的尽职调查,重点对交易对手、交易商品及贸易习惯等内容进行审核,并通过审核单据原件或银行认可的电子贸易信息等方式,确认相关交易行为真实合理存在,避免客户通过虚开发票或伪造贸易合同、物流、回款等手段恶意骗取融资。
第十六条  单保理融资中,商业银行除应当严格审核基础交易的真实性外,还需确定卖方或买方一方比照流动资金贷款进行授信管理,严格实施受理与调查、风险评估与评价、支付和监测等全流程控制。
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办理单保理业务时,应当在保理合同中原则上要求卖方开立用于应收账款回笼的保理专户等相关账户。商业银行应当指定专人对保理专户资金进出情况进行监控,确保资金首先用于归还银行融资。
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充分考虑融资利息、保理手续费、现金折扣、历史收款记录、行业特点等应收账款稀释因素,合理确定保理业务融资比例。
第十九条  商业银行开展保理融资业务,应当根据应收账款的付款期限等因素合理确定融资期限。商业银行可将应收账款到期日与融资到期日间的时间期限设置为宽限期。宽限期应当根据买卖双方历史交易记录、行业惯例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二十条  商业银行提供保理融资时,有追索权保理按融资金额计入债权人征信信息;无追索权保理不计入债权人及债务人征信信息。商业银行进行担保付款或垫款时,应当按保理业务的风险实质,决定计入债权人或债务人的征信信息。

第四章 保理业务风险管理

第二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当科学审慎制定贸易融资业务发展战略,并纳入全行统一战略规划,建立科学有效的贸易融资业务决策程序和激励约束机制,有效防范与控制保理业务风险。
第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当制定详细规范的保理业务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明确业务范围、相关部门职能分工、授信和融资制度、业务操作流程以及风险管控、监测和处置等政策。
第二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当定期评估保理业务政策和程序的有效性,加强内部审计监督,确保业务稳健运行。
第二十四条  保理业务规模较大、复杂度较高的商业银行,必须设立专门的保理业务部门或团队,配备专业的从业人员,负责产品研发、业务操作、日常管理和风险控制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当直接开展保理业务,不得将应收账款的催收、管理等业务外包给第三方机构。
第二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将保理业务纳入统一授信管理,明确各类保理业务涉及的风险类别,对卖方融资风险、买方付款风险、保理机构风险分别进行专项管理。
第二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全行统一的保理业务授权管理体系,由总行自上而下实施授权管理,不得办理未经授权或超授权的保理业务。
第二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针对保理业务建立完整的前中后台管理流程,前中后台应当职责明晰并相对独立。
第二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当将保理业务的风险管理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动态关注卖方或买方经营、管理、财务及资金流向等风险信息,定期与卖方或买方对账,有效管控保理业务风险。
第三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加强保理业务IT系统建设。保理业务规模较大、复杂程度较高的银行应当建立电子化业务操作和管理系统,对授信额度、交易数据和业务流程等方面进行实时监控,并做好数据存储及备份工作。
第三十一条  当发生买方信用风险,保理银行履行垫付款义务后,应当将垫款计入表内,列为不良贷款进行管理。
第三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要求,按保理业务的风险实质,计量风险加权资产,并计提资本。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商业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经营保理业务的,由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监管措施:
(一)未按要求制定保理业务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即开展保理业务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十六条规定叙做保理业务的;
(三)业务审查、融资管理、风险处置等流程未尽职的。
第三十四条  商业银行经营保理业务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除按本办法第三十三条采取监管措施外,还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第四十八条实施处罚:
(一)因保理业务经营管理不当发生信用风险重大损失、出现严重操作风险损失事件的;
(二)通过非公允关联交易或变相降低标准违规办理保理业务的;
(三)未真实准确对垫款等进行会计记录或以虚假会计处理掩盖保理业务风险实质的;
(四)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政策性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财务公司等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保理业务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中国银行业协会应当充分发挥自律、协调、规范职能,建立并持续完善银行保理业务的行业自律机制。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银监会负责解释。

7. 债务融资相对于权益融资的优缺点

债务融资是指企业通过向个人或机构投资者出售债券、票据筹集营运资金或资本开支,个人或机构投资者借出资金,成为公司的债权人,并获得该公司还本付息的承诺。
 企业的融资决策都是要考虑融资渠道和融资成本的,因此产生了一系列的融资理论。

短期性:债务融资筹集的资金具有使用上的时间性,需到期偿还。
可逆性:企业采用债务融资方式获取资金,负有到期还本付息的义务。
负担性:企业采用债务融资方式获取资金,需支付债务利息,从而形成企业的固定负担。
流通性:债券可以在流通市场上自由转让。

权益融资(equity finance)是通过扩大企业的所有权益,如吸引新的投资者,发行新股,追加投资等来实现。
而不是出让所有权益或出卖股票,权益融资的后果是稀释了原有投资者对企业的控制权,权益资本的主要渠道有自有资本、朋友和亲人或风险投资公司。
为了改善经营或进行扩张,特许人可以利用多种权益融资方式获得所需的资本。

1、权益融资的优点:权益融资所筹集的资本具有永久性,权益融资没有固定的股利负担,权益资本是企业最基本的资金来源,权益融资容易吸收资金。
2、权益融资的缺点:成本较高,转移企业的控制权。
应答时间:2021-09-27,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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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融资相对于权益融资的优缺点

8. 中国民间借贷是不是一个大问题?

  1.民间借贷中放贷人放开已是大势所趋,它是克服金融抑制现象、打破正规金融垄断,提升金融业整体发展水平的必然要求,也是国外很多国家的普遍做法。目前中国实行开放性市场经济,确立了民法自治原则,成功推出了小额贷款公司,已具备了放贷人全部放开的相应条件。国家对放贷人实行放开政策,应区别民事与商事放贷人,对于民事放贷人宜采自由放贷原则,对于商事放贷人宜采审批设立制度,同时应规定放贷人必须是资金所有者,还要增加对民间借贷的监管,使其规范发展。
  2.中国长期以来对民间借贷所持的简单压制态度使其脱离监管,在地下发展,给中国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了不良后果。民间借贷的存在有其理论和现实依据,对其进行法律规制和政府监管才是解决之道。中国目前关于民间借贷的法律体系存在着体系庞杂、老旧过时等问题,监管体系也存在着主体缺失、过于严格等缺陷,这些问题的存在削减了民间借贷的积极作用。未来应建立多层次、多形式的民间融资体系,完善民间借贷法律规制,加强民间借贷政府监管,引导和促进民间借贷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