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简介

2024-05-13 11:57

1.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简介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是指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的登记、托管与结算服务,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证券登记清算公司在我国目前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专门为证券交易所提供集中登记、集中存管、集中结算服务的专门机构,称为中央登记结算机构;二是-代理中央登记结算机构为地方证券经营机构和投资者提供登记、结算及其他服务的地方机构,称为地方登记结算机构。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简介

2. 证券结算公司的介绍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是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记,存管与结算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设立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2001年3月30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成立。这标志着中国建立全国集中、统一的证券登记结算体制的组织构架已经基本形成

3.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简介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简介:在《证券法》中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的登记、托管与结算服务,这清楚地表明,这是一个在证券交易中为买卖双方履行交易责任提供服务的机构,它自己不参加交易,不是交易的任何一方当事人,既不是证券的买入者,也不是卖出者,而是同时为买卖双方的交易提供服务,并且这种服务是连续的,贯穿于交易的整个过程,通过这种服务来保证证券交易顺利地、有秩序地完成。根据《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我国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实行行业自律管理。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简介

4.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介绍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指为证券的发行和交易活动办理证券登记、存管、结算业务的中介服务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的登记、托管与结算服务,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5.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有哪些?

我国目前上海、深圳两个证券交易所各自具有自成体系的结算系统,证券存管、结算与交收分别由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和深圳证券结算公司来承担,并通过净额结算方式,在成交后的次一工作日完成资金的划拨和证券的交收。证券结算公司,是指专门为证券与证券交易办理存管、资金结算交收和证券过户业务的中介服务机构。  扩展资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主要工作范围: 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是公司的两个股东,各持50%的股份。按照《证券法》和《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中国结算履行下列职能: ● 证券账户、结算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 证券的存管和过户;    ● 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及权益登记;    ● 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交收及相关管理;    ● 受发行人的委托派发证券权益;    ● 依法提供与证券登记结算业务有关的查询、信息、咨询和培训服务;    ● 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国结算公司"。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央结算公司"。  另外,还有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它是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的一个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为证券发行和证券交易活动提供集中存管、结算与交收服务的证券存管结算机构。  中国结算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是一样的, 是同一家公司,只是不同称呼罢了。 全称是: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简称是:中国结算公司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2001年3月30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设立,公司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设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持有公司50%的股份。2001年10月1日起,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承担的全部证券登记结算业务划归中国结算承担,《证券法》规定的全国集中统一运营的证券登记结算体制由此形成。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有哪些?

6.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职责、业务范围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职责: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是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记,存管与结算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业务:
证券帐户,结算帐户的设立和管理;
证券的存管和过户;
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及权益登记;
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清算,交收及相关管理;
受发行人委托派发证券权益;
办理与上述业务有关的查询,信息,咨询和培训服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2001年3月30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成立。证券登记清算公司在我国目前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专门为证券交易所提供集中登记、集中存管、集中结算服务的专门机构,称为中央登记结算机构;二是代理中央登记结算机构为地方证券经营机构和投资者提供登记、结算及其他服务的地方机构,称为地方登记结算机构。

7.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职能

按照《证券法》和《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中国结算履行下列职能:● 证券账户、结算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证券的存管和过户;● 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及权益登记;● 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交收及相关管理;● 受发行人的委托派发证券权益;● 依法提供与证券登记结算业务有关的查询、信息、咨询和培训服务;● 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职能

8.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组织机构

在2001年l0月1日之前,中国的证券登记结算是由上海证券交易所成立的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成立的深圳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以及各自的地方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完成的。上海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和深圳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建立了遍及全国的证券账户登记和存管体系,为投资者提供有关的证券登记、存管服务。公司在中央交收体制下实行会员法人结算制度,证券交易所的会员单位都以法人名义在公司开立结算账户,统一办理所有下属机构在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的证券交易的清算交收业务。根据业务需要,登记结算公司一般设立登记部、存管部、股份结算部、资金交收部和国际结算部等主要业务部门。上海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和深圳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还建立了比较完整的风险管理系统,设立结算风险保证基金(包括清算交割准备金和交收风险基金)以及以公司的流动资产为证券交易的集中清算、交收提供连续性和安全性的保障。2001年3月30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原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所属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重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这标志着建立全国集中、统一的证券登记结算体制的组织构架已经基本形成。建立集中、统一的证券登记结算体制具有重大意义:第一,方便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减少资金占用,从根本上改变分散登记结算体制中存在的市场分割状态,消除证券公司重复开户、结算资金重置等问题,从而减少资金占用,降低交易成本。第二,新的体制对两交易所原有登记结算业务进行整合,有利于制定统一的登记结算业务规则和流程,建立中央登记结算系统有利于提高市场结算效率。第三,新体制有助于从体制上防范和控制市场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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