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的组织章程

2024-05-15 06:25

1. 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的组织章程

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简称为“中国青基会”,英文译名为“China Youth Development Foundation”,缩写为“CYDF”。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全国性公募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是中国以及许可本基金会募捐的国家和地区。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使命是,通过资助服务、利益表达和社会倡导,帮助青少年提高能力,改善青少年成长环境。本基金会倡导“社会责任、创造进取、以人为本、追求卓越”的价值观。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为人民币800 万元,来源于组织募捐的收入,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投资收益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合法收入。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央委员会。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为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西路51号。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是:(一)组织实施符合本基金会使命的资助、服务和救灾援助项目;(二)组织开展和资助开展有益于青少年身心健康的各项活动;(三)支持并组织实施青少年研究和非营利组织发展的研究;(四)奖励青少年优秀人才及为青少年事业做出杰出贡献的个人和团体;(五)开展与台港澳同胞、海外侨胞、国外友好团体和人士以及国际青少年组织、非营利组织的友好交流与合作。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15至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4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一)具有在某一领域从事研究或管理工作的经历,在本领域内有独到建树并享有较高的个人声望;(二)认同本基金会的使命、目标,并志愿服务于理事会;(三)具有较强的公共利益责任意识,能依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独立、客观、谨慎地参与议事决策;(四)尊重理事会的多元文化,具有较强的议事决策能力、人际沟通能力;(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二)新一届理事会的理事名额、组成及人选方案,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由上届理事会提出;(三)理事会换届改选时所改选的理事人数原则上不少于理事总数的四分之一;(四)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五)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一)理事应当了解本基金会内部管理的各项政策和项目运作方式,掌握非营利组织的法律制度和外部环境,在理事会会议上充分发表意见,对表决事项行使表决权;(二)理事有权对提交理事会会议的文件、材料提出质疑,要求说明;(三)理事有向理事长提出召开临时会议或特别会议的建议权;(四)理事有权调阅本基金会档案、文件或约见本基金会工作人员了解情况, 查询或调查本基金会的专项工作;(五)理事应当遵守《中国青基会章程》,遵从理事会做出的决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基金会及其理事会的利益,不得利用在本基金会的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侵占、挪用本基金会财产,不得从事损害本基金会利益的活动;(六)理事负有按规定不泄露本基金会秘密的义务,在未获得授权的情况下,不能代表理事会和本基金会发言;(七)理事应当出席每年3至5次、每次3至6小时的理事会或专业小组会议,并为议题准备专业性意见和提出与政策相关的建议议题;(八)理事应当仔细审读本基金会的财务报告,谨慎决策资金控制和运作,切实履行公共财产的信托责任;(九)理事应掌握本基金会的竞争优势、劣势和需求,有义务拓展资源网络,动员社会力量,为本基金会及其各项事业的持续发展提供支持;(十)理事应当支持秘书长工作,建设良性互动关系,不干预秘书处行政事务及其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十一)理事有责任推荐新的理事候选人;(十二)理事应当参与理事会的自我评估,客观评价理事会能力和业绩。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责:(一)制订和修改中国青基会章程,决定本基金会的使命、战略和目标;(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决定本基金会资产运作的原则、策略、途径和重大投资事项;(四)确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监督并适度控制财务执行过程,选择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五)制订本基金会政策,包括会计政策、人事薪酬政策以及重大公益项目等的管理政策,确保有效的决策以及体现在决策过程中的效率、程序、创造价值和纠错能力;(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七)决定由秘书长提议的副秘书长、财务负责人的任免;(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给予秘书长工作支持并评估其绩效;(九)保证本基金会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具有透明度和公信力,避免理事与本基金会发生利益冲突;(十)发展良好的公共关系,建立持续稳定的资源网络,保证本基金会有足够的资源实现战略目标和财务目标;(十一)提高本基金会的公众地位,批准信息披露计划,宣传成就,扩大本基金会在国内外的影响;(十二)总结评估理事会工作,提高组织的有效性;(十三)决定本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十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对不属于章程规定的重大事项可以通过电话会议及其他通讯工具举行。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或理事长授权驻会副理事长召集和主持。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理事会会议,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理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一)章程的修改;(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和投资活动;(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和终止。理事可通过授权委托或通讯方式行使表决权。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理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形成决议的,应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会议记录作为机构档案保存,保管期限为长期。理事会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或本章程规定决策不当,致使本基金会遭受财产损失的,参与决策的理事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可免除责任。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3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本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一)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二)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三)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本基金会获取报酬。本基金会为理事和监事提供在本基金会工作的必要费用,费用包括办公费、调研费、差旅费等。理事和监事的工作费用列入本基金会的行政管理费用。第二十一条 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本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本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理事长人选由业务主管单位提名,秘书长人选由业务主管单位推荐,理事长提名。驻会副理事长、秘书长为专职。第二十三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理事长、副理事长应在社会和经济领域有较大影响,经验丰富,学识深厚,公正廉洁,作风民主,年龄不超过65周岁;(二)秘书长应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具有业界公认的非营利组织高级管理人员的素质和本行业专业知识,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三)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第二十五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担任副理事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第二十六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并登记管理机关同意,理事会全体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因超越职权、失职,致使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遭受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依法承担个人责任。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离任时,应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第二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二)制订理事会工作计划并付诸执行;(三)督促理事善尽职守;(四)检查理事会决定的执行情况;(五)与理事和秘书处进行双向沟通;(六)代表本基金会签署或授权签署有关文件;(七)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理事长可根据需要,授权驻会副理事长行使上述有关职权。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设立执行小组和专业小组。执行小组和专业小组的设立与调整由理事长提议,理事会会议决定。执行小组和专业小组向理事会负责,没有决策权。(一)理事会设立执行小组。执行小组设召集人1名,由驻会副理事长兼任。执行小组负责理事会的日常工作,包括筹备理事会会议,确定会议程序和议题;编制并执行理事会工作预算;落实新理事的聘请工作;组织理事会的自我评估工作;执行其他由理事会确定的任务。在理事会闭会期间,执行小组经理事长同意,可处理紧急事务,并在理事会会议上做出报告。(二)理事会可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小组。各专业小组分别设召集人1—2名,由副理事长或理事兼任。专业小组作为理事会的内部分工组织,负责对某些专门事项进行调查研究,形成议案,作为理事会决策的依据。(三)理事会执行小组和专业小组需要时可吸收非理事专家和本基金会高级管理人员参加。第三十条 理事会可根据需要,设立名誉职务。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设秘书处。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日常工作。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实行秘书长负责制。副秘书长人选由秘书长提名,理事会决定。根据需要,秘书处可设兼职副秘书长若干人。第三十二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执行理事会制订的所有政策,担负并完成理事会赋予的工作目标和任务;(二)制订业务发展计划和重大项目方案,交理事会决定;(三)遵从以理事会确定的主要客户为服务人群,建立、发展与支持客户互动、持续的合作关系;(四)促进本基金会财务目标的实现,保证捐款收入和资助支出正常,保证经费支出和经费结构合理;(五)根据理事会关于资产运作的原则,具体承担资产管理的责任,实现资产运行安全并保值增值;(六)推荐和领导一支有社会责任和有效能的秘书处管理团队,对不胜任者提出调整职务或岗位的意见和建议;(七)挑选有热情和具备专业知识的工作人员,合理任用,建立优胜劣汰的管理机制,以使人力资源满足工作需求并得到发展;(八)凝聚本基金会文化,倡导和培育职业精神;(九)负责与理事沟通,与理事长、副理事长配合,实现信息共享,为理事会决策提供支持;(十)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年度工作进展和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为实施战略计划所采取的长期行动的进展情况,接受理事会和监事的监督和检查。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为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其收入来源于:(一)组织募捐的收入;(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三)投资收益;(四)政府资助或拨款;(五)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可以依法拍卖、义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一)业务活动成本;(二)管理费用;(三)筹资费用;(四)资产保值、增值;(五)理事会决定的其他费用。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是指:(一) 依据国家法律规定需经审批的或全国性募捐;(二) 预计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募捐;(三) 在境外的募捐;(四) 理事会认为对本基金会影响重大的其它活动。本基金会的重大投资是指:(一)年度投资计划;(二)金额高于1000万元的股权投资;(三)年度投资计划外的金额高于2000万元的非常规类即股票型基金、混和型基金投资。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七十。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第四十三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本人或本基金会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应当及时如实答复。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会计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于3月31日前提交理事会审议。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三)财产清册;(四)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公布事宜。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第五十一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一)完成章程规定的使命;(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使命继续从事公益活动;(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第五十二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第五十三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五十四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与本基金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使命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第六章 章程修改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七章 附 则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4年3月28日第七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的组织章程

2. 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基金会的名称是: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简称“中国儿艺会”、“儿艺会”)。第二条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中国境内外。第三条本基金会的宗旨是:为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传统文化、促进少年儿童文化艺术事业的繁荣发展,资助开展全国各地少年儿童的文化艺术事业,促进国际间和港澳台地区的文化交流。第四条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捌佰万元整,来源于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捐赠。第五条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第六条本基金会的住所是:中国北京市第二章业务范围第七条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一)按国家有关规定募集、管理和规范地使用基金;(二)设立少年儿童文化艺术教育、文化传播等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专项基金;(三)学术研究、专业培训、资料制作、咨询服务、国际间及港、澳、台地区交流活动与公益合作;(四)资助老、少、边、穷和民族地区少年儿童文化艺术活动和场所的建设,发展文化教育事业;(五)开展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其他公益活动;(六)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广泛募集国内外公益资金,确保公益基金的保值、增值。第三章组织机构、负责人第八条本基金会由7至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九条理事的资格:(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拥护本基金会章程,热爱公益事业,有加入本基金会意愿;(二)在本基金会的业务(行业或学科)领域内有威望、有影响的人士;(三)具有与理事工作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工作经验;(四)积极为本基金会筹集资金、热衷少年儿童文化艺术事业发展的社会贤达、慈善家、专家学者,对本基金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单位负责人;(五)能够廉洁奉公,尽职尽责,保障捐赠财产的使用符合捐赠人的意愿和基金会的公益目的,保障基金会财产的安全及保值增值。第十条理事的产生和罢免:(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三)理事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理事会会议或其他基金会活动超过三次的,理事长可以提议罢免该理事;理事长可以提名增补新的理事。(四)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五)理事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六)本基金会各理事之间不得有亲属关系。第十一条理事的权利和义务:(一)参加制订、修改本基金会章程;(二)参与确定本基金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计划;(三)听取和审查本基金会的工作报告;(四)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五)对本基金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要求停止违背本基金会宗旨的活动;(六)对本基金会财产的管理和使用,以及各项活动的开展有建议权和监督权;(七)遵守本基金会章程,严格执行理事会决议,保守本基金会秘密;(八)切实维护本基金会合法权益,积极参加本基金会的各项活动;(九)有行使、履行本章程及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二条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决定荣誉职务的设立与人选;(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五)审定内部管理制度;(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机构负责人的聘任和罢免;(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和终止;(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三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以上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1/2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由提议理事推举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第十四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一)章程的修改;(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及荣誉职务;(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第十五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会议原则上召开现场会议,特殊情况下为了高效开展基金会公益活动也可以灵活采取电话会议、网络视频会议等形式召开。但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或参加该电话会议、网络视频会议等方能召开,并应制作会议记录由出席理事会后及时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遭受损失或侵犯他人权益的,参与决议的理事须承担责任。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第十六条本基金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第十七条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本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第十八条监事的产生和罢免:(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选派;(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第十九条监事的权利和义务: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第二十条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第二十一条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第二十二条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第二十三条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第二十五条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担任本基金会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第二十六条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第二十七条本基金会理事长工作职责:(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四)制定理事会工作计划并付诸执行;(五)提议罢免理事、提名增补理事;(六)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第二十八条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工作职责: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本基金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二)拟定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三)拟定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四)提议聘任或罢免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五)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六)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对大宗经费收支组织上报理事会审议监督;(七)协调各专项基金、项目基金等机构开展活动;(八)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第四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第二十九条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一)捐赠、组织募捐收入;(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三)投资收益;(四)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等。第三十条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第三十一条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第三十二条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第三十三条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第三十四条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一)按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专项基金须严格遵守专款专用的原则;(二)建立全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活动基地,开展国际间少年儿童文化艺术交流;(三)资助老、少、边、穷以及民族地区的少年儿童文化艺术活动和场所的建设,以及发展文化教育事业;(四)设立专项基金,资助孤残少年儿童和贫困地区有特殊才艺的少年儿童的培育;(五)符合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基金会宗旨的其他用途。第三十五条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一)年度投资与定向募捐计划;(二)500万元以上的投资活动、预计募捐金额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募捐活动;(三)按照相关法律规定,须经审批的、或全国性募捐活动;(四)国际间的募捐活动。第三十六条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第三十七条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本基金会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第三十八条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第三十九条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第四十条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第四十一条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第四十二条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四十三条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三)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第四十四条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第四十五条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第四十六条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第五章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第四十七条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第四十八条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第四十九条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五十条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一)捐献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基金会宗旨相关的少年儿童文化艺术事业机构。(二)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第六章章程修改第五十一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七章附则第五十二条本章程经2014年7月日理事会表决通过。第五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基金会理事会。第五十四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3. 中国青少年研究会的组织章程

(2010年1月18日经民政部核准生效)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中国青少年研究会,英文名称:China Youth and Children Research Association,缩写:CYCRA。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从事青少年研究、青年运动历史研究的科研人员和社会各界热心青少年问题研究的专家、学者(其中必须载明:组成的人员或单位)自愿结成的学术性(填写组织性质,比如学术性、联合性、专业性、行业性)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对中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中各族各界青少年发展,青少年问题和青少年工作,以及青年运动历史和少年儿童教育与工作的历史开展研究,交流上述各方面的研究成果,更好地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服务,为团结和教育青少年的事业服务,为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服务。本会以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政策和遵循良好社会道德风尚为基本准则,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双百”方针,提倡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发扬学术民主,紧紧围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青少年和青少年事业的发展特点和现实问题开展学术活动,突出研究的应用性、开放性和前瞻性。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共青团中央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办事机构设在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范围描述必须具体、明确,填写时请注意格式,可首行空两格):(一)联系、团结、凝聚全国青少年研究各学科领域的专家学者和广大实际工作者,制定研究规划,规范、协调和推动全国的青少年与青少年工作研究和青运史研究,举办各种形式的学术活动、业务培训活动和科研成果的评估活动。(二)组织青少年问题的调查研究,承接国家有关青少年的科研任务,为团中央及党政有关部门制定青少年政策及工作决策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促进研究成果的应用。(三)依照有关规定,编发青少年研究类图书、刊物及会员通讯。(四)组织对有关历史资料的征集、整理和专题研究,开拓在史学领域中的青少年研究阵地,发展和完善青少年学科群。(五)开展国际间的学术交流与合作,参加和举办国际学术活动。(六)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对在青少年研究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和相关人士予以表彰、奖励。(七)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服务,反映其意见、要求和建议,维护其合法权益。第三章 会 员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四)热心于青少年问题研究,或热心支持青少年问题研究工作;(五)履行会员义务,按时交纳会费。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一般最多三年)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五)决定终止事宜;(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第十七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 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八)正在从事或一贯热心于青少年问题研究工作,且成果突出。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如果法定代表人选择会长或者理事长,内容填写提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如果有实体机构,请选中此选择框) 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如果本团体在业务范围内有进行评比、评选、表彰等活动,内容填写提示:本团体开展评比、评选、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本团体开展表彰、奖励,不收取任何费用。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8年10月18日第三次(注明届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国青少年研究会的组织章程

4. 中国青少年宫协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中国青少年宫协会,英文译名:CHINA NATIONAL YOUTH PALACE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CNYPA。第二条 中国青少年宫协会是由青年宫、少年宫、青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儿童活动中心、青少年科技馆、青少年活动营地、青少年教育基地等青少年活动场所(以下简称青少年宫)组成的非营利性的全国行业性团体,是青少年活动场所的行业指导、协调、管理和服务机构。第三条 中国青少年宫协会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第四条 中国青少年宫协会的工作宗旨是:促进中国青少年社会教育事业,服务青少年健康成长,推动青少年宫可持续发展。第五条 中国青少年宫协会的基本任务是:(一)团结和带领各地青少年宫,努力承担中国青少年社会教育的历史使命,推动中国青少年社会教育的理论研究、社会实践、组织建设、人才培养、公益活动和国际交流;(二)针对青少年身心成长的特点,开展富有特色和实效的教育活动,对广大青少年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四有新人;(三)代表青少年宫的利益,维护青少年宫的合法权益;(四)争取政策支持,整合社会资源,为青少年宫的建设与发展、为青少年社会教育的稳步推进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五)向政府提出有关本行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促进和制订行规行约及本行业有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推动其贯彻执行,实施行业自律;(六)指导省级青少年宫协会和各地青少年宫工作,组织工作交流和理论研究,提供战略咨询和信息服务;(七)协调和服务各地青少年宫,发挥系统整体优势,促进青少年宫社会效益、人才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协调发展;(八)培训青少年宫工作人员,加强队伍建设,表彰先进;(九)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十)承担政府交予本协会办理的有关事项。第六条 中国青少年宫协会接受共青团中央及国家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七条 中国青少年宫协会办公地点在北京复兴门内大街49号6层。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八条 中国青少年宫协会业务范围是:(一)团结和带领各地青少年宫,实施青少年社会教育,促进青少年全面发展;(二)组织开展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青少年喜闻乐见的活动;(三)广泛开展有利于青少年成长的各种培训;(四)实施全国性项目,帮助青少年学习、创业,更好地适应社会和实现自身发展;(五)积极发展会员,指导、协调和服务会员单位、各地青少年宫开展工作;(六)接受社会捐赠和政府资助,发展社会公益事业;(七)开展研究工作,编辑、出版相关出版物,组织国际交流与合作;(八)制定行业标准,开展行业自律,实施行业监督,组织表彰奖励,推动行业发展。第三章 会员第九条 中国青少年宫协会实行单位会员制。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承认并遵守本协会章程;(二)自愿向中国青少年宫协会提出入会申请;(三)在全国青少年宫业务领域中具有一定的影响。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三)正式填写《中国青少年宫协会会员登记表》并加盖本单位及上级主管单位公章;(四)由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 参加本协会的各项活动;(三)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四) 有权对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和监督;(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六) 有权根据大会决议精神,独立开展工作。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 执行本协会决议;(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任务;(四)按规定交纳会费,维护协会的名誉和利益;(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六)积极参加并支持所在省级青少年宫协会工作。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六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五)讨论和决定协会重大工作方针和工作任务;(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第十九条 本协会设立理事会。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协会理事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出任协会理事。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有特殊情况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经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单位,其主要负责人担任协会常务理事。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的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有权向理事会及会员代表大会提交新一届协会领导机构建议名单。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设立秘书处,秘书处向常务理事会负责,处理协会日常事务。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本协会业务主管单位推荐,理事会选举产生。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三十条 本协会会长或会长指定副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作为协会的主要负责人,享有理事、常务理事同等权利。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设名誉会长,由对本行业有特殊贡献和影响的社会知名人士担任。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会设立监事会,监督本协会秘书处工作,对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负责。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会设若干专门委员会,以研究、咨询为主要职能,并可负责专项工作的组织实施;专门委员会的设立、调整及人选由本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 社会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每年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开展文化服务的收入;(六)利息;(七)其它合法收入。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第四十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及出纳。会计人员实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坚决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四十六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五十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则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2005年9月中国青少年宫协会第四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5. 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的建设宗旨

为抚育、培养、教育儿童少年,辅助国家发展儿童少年教育福利事业,特别是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的儿童少年教育福利事业。

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的建设宗旨

6. 中华少年儿童慈善救助基金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中华少年儿童慈善救助基金会。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全国性公募基金会。 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中国以及许可本基金会募捐的国家和地区。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救助孤儿、流浪儿童、辍学学生、失足少年以及因贫困、灾害、疾病等原因导致的有特殊困难的少年儿童。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2000万元,来源于捐赠。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北三环中路3号双全大厦302室。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一)创办“博爱儿童新村”,建立“少儿服务之家”,设立学习“自强奋进奖”,开辟“慈善救助通道”,救助有特殊困难的少年儿童;(二)对少年儿童问题进行调查研究;(三)开展海内外少年儿童慈善救助交流活动;(四)在国内外募集慈善救助资金和物资。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15~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一)在少年儿童教育、研究领域有威望有影响的人士;(二)热心少年儿童慈善救助事业的社会贤达、慈善家、专家学者和对少年儿童慈善救助事业有贡献的企事业单位负责人;(三)从事少年儿童慈善救助工作、服务团体及机构派出的代表;(四)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一)参加制订、修改基金会章程;(二)听取和审查基金会的工作报告;(三)参与确定基金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计划;(四)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五)对基金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要求停止违背基金会宗旨的活动;(六)对基金会财产的管理和使用有监督权;(七)遵守基金会章程,执行理事会决议,参加基金会各项活动。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和修改基金会章程;(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决定基金会重大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十)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须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一)章程的修改;(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五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第一届理事长除外),秘书长为专职;(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五)第一届理事长不受本条第二款年龄限制。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第二十五条 担任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三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四)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基金会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八)决定聘用各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解聘。第四章 财产管理和使用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一)组织募捐的收入;(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捐赠;(三)投资收益;(四)其他合法收入等。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一)促进和保障有特殊困难少年儿童救助事业;(二)对有特殊困难的少年儿童实施慈善救助;(三)实施捐赠者意愿的资助项目;(四)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公益事业活动。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投资活动是指:(一)年度投资计划;(二)投入金额超过50万元以上人民币的投资活动。重大募捐活动是指:(一)依照国家规定需经审批的募捐活动;(二)全国性或在境外的募捐;(三)募集款物价值预计500万元以上人民币的募捐活动。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第三十九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三)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第五章 剩余财产的终止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一)资助给符合本基金会业务范围的对象;(二)资助给符合本基金会业务的活动。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第六章 章程修改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七章 附则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09年9月12日第一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7. 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的介绍

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成立于1981年7月28日 ,是中国第一个以募集资金的形式,为儿童少年教育福利事业服务的全国性社会团体,是一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公益组织。

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的介绍

8. 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的组织章程

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1995年全国学联第二十二次代表大会通过,2015年全国学联第二十六次代表大会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简称“全国学联”,英文译名为“All-China Students’ Federation”,英文缩写为“ACSF”)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国高等学校学生会、研究生会和中等学校学生会的联合组织。第二条 本会的基本任务:(一)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同学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团结和引导同学成为热爱祖国,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要求的合格人才,进一步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自觉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二)发挥作为党和政府联系同学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在维护国家和全国人民整体利益的同时,依法依章程表达和维护同学的具体利益;(三)倡导和组织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和社会服务,努力为同学服务;(四)增进各民族同学的团结。加强与台湾省和港澳同学的联系,促进中华民族的团结和伟大祖国的统一;(五)发展同各国、各地区学生和学生组织的友谊与合作,支持各国、各地区人民和学生的正义事业。第三条 本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最高准则。第四条 本会参加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为团体会员。第二章 会 员第五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制。国民教育体系中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中等学校的学生会、高等学校和科研教育机构的研究生会、国外中国留学生团体,承认本会章程,均为本会会员。第六条 会员的基本权利:(一)通过符合本会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讨论和决定本会的重大事务;(二)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实行监督;(三)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第七条 会员的基本义务:(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二)依照规定交纳会费。第三章 组织和职权第八条 本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的指导下,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本组织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第九条 全国学联代表大会是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的最高权力机关。全国学联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在特殊情况下,由全国学联主席团提议,并得到全国学联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多数的同意,可以提前或推迟举行。全国学联代表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当选代表参加才能召开。全国学联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全国学联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审议和批准全国学联委员会的工作报告;(二)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与任务;(三)修改本会章程;(四)选举全国学联委员会;(五)讨论、决定应当由全国学联代表大会议决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十条 全国学联委员会是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在全国学联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最高权力机关。全国学联委员会由当选为委员的会员团体组成,每届任期五年。全国学联代表大会如提前或推迟举行,它的任期相应改变。全国学联委员会每届任期内至少应举行三次全体会议。委员会开会时,委员团体各派一名代表参加。全国学联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才能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由全国学联主席团召集和主持。全国学联主席团认为必要时,对于需由全国学联委员会决定的个别事项,可以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召集全国学联委员开会议决。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召集的委员会议,由所在地方的全国学联主席团成员主持。全国学联委员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全国学联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在全国学联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决议,决定全国学联的重大事项;(二)召集全国学联代表大会;(三)选举全国学联主席团;(四)审议和批准全国学联主席团的工作报告。全国学联委员会内设若干工作委员会,由全国学联委员成员团体组成。各工作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团体一个,委员团体若干。第十一条 全国学联主席团是全国学联委员会的常设机关。全国学联主席团由当选为全国学联主席和主席团成员的会员团体派出的代表组成。主席团成员团体认为必要时,可以更换自己派出的代表。主席团全体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由主席召集。全国学联主席团决定重要事项实行表决制。全国学联主席团推选若干执行主席并实行驻会制度。全国学联主席团行使下列职权:(一)在全国学联代表大会和全国学联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和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全国学联的重大事项;(二)召集全国学联委员会会议;(三)决定聘任和解聘全国学联秘书长、副秘书长;(四)审议和批准全国学联秘书处的年度工作报告和年度经费使用情况的报告;(五)批准任免全国学联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全国学联主席团内设若干专门工作委员会,由全国学联主席团成员团体组成。各专门工作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委员若干名。第十二条 全国学联秘书处是全国学联的日常工作机构,向全国学联主席团负责并报告工作。全国学联秘书处由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全国学联秘书处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全国学联主席团的决议和决定;(二)负责全国学联日常工作;(三)管理全国学联的经费和财产;(四)在全国学联主席团闭会期间,受主席团委托,对外代表全国学联。第四章 学生会、研究生会和地方学生联合会第十三条 学生会、研究生会是学生自己的群众组织。凡在学的中国学生,不分民族、性别、宗教信仰均为学生会、研究生会会员。第十四条 学生会、研究生会在党组织的领导和团组织的指导帮助下,依照法律、学校规章制度和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第十五条 学生会、研究生会的基本任务:(一)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同学开展学习、文体、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创新创业创优等多种活动,促进同学全面发展;(二)维护校规校纪,倡导良好的校风、学风,促进同学之间、同学与教职员工之间的团结,协助学校建设良好的教学秩序和学习、生活环境;(三)组织同学开展有益于成长成才的自我服务活动,协助学校解决同学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四)沟通学校党政与广大同学的联系,通过学校各种正常渠道,反映同学的建议、意见和要求,参与涉及学生的学校事务的民主管理,维护同学的正当权益;(五)引导和支持学生社团健康发展,配合团组织加强对学生社团的管理和服务;(六)规范学生干部的产生和配备,强化学生干部的群众意识、责任意识和奉献意识,以实际行动做广大同学的表率。第十六条 全校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或全校学生(研究生)大会每一至二年举行一次,审查和决定学生会、研究生会的工作,选举学生会、研究生会工作领导机构,修改学生会、研究生会章程。高等学校的全校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或全校学生(研究生)大会可成立常任代表会议,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全体同学帮助和监督学生会、研究生会的工作。第十七条 学生会、研究生会工作领导机构负责学生会、研究生会的日常工作,它们向各自代表大会及其常任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学生会、研究生会的工作领导机构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主持日常工作,并可聘任秘书长协助工作。第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学生联合会是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在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会员团体的地方联合组织。省、自治区、直辖市学联代表大会一般每三至五年举行一次。省、自治区、直辖市学联委员会、主席团、秘书处的产生、组成办法及其职权等,可参照本章程对全国学联的相应规定。第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地区学联组织的设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具体情况决定。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主席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