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所得税的问题?

2024-05-08 14:07

1. 请问所得税的问题?

分类:  商业/理财 >> 财务税务 
   问题描述: 
  
 税务扣除去年的应补的企业所得税,在帐务上如何处理?如何计提和结转?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解析: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对于税务机关稽查补征的上年度企业所得税的,应当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
 
  
 
 1.根据税务稽查结果: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2.期末结转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涉及调整上年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的:
 
 借: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金
 
 借:盈余公积——法定公益金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4.补交企业所得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请问所得税的问题?

2. 一个关于所得税的问题

你把产品销往中国,一般只收关税。
如果你注册有公司在中国,并且通过这个注册公司销售你在小岛上制造的产品,那么需要增加注册公司的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是你的收入来源,与国籍无关,外国人来到中国挣钱一样要交个人所得税。你的收入来源是中国,自然你必须缴纳个税。

3. 你好,我想问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人在屋檐下,哪有不低头。这种现状在企业中很普遍。
你们公司的行为属于虚列开支,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属于违法行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的事情他都敢做,何况扣你工资?
建议你公关一下,让领导把你的特殊处理一下,大家相安无事。或者让公司给你出证明,直接到税务局开具发票,由你出税金。大事化了,小事话无。我是税务的,不明白hi我。

你好,我想问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4. 关于所得税的一个问题

捐赠扣除限额=1000×12%=120(万元)
如果企业捐赠120万元,没有超过扣除限额,则可以税前扣除
应纳税额=(1000-120)×25%

5. 问个人所得税问题

分别按4000元分别申报2个月。网上申报的话,除当月申报外,上面还有补录个人所得税

问个人所得税问题

6. 所得税问题。

1、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是年中预交,次年1--5月份汇算清缴,年中预交时可以按照本季度(月)实际利润计算,也可以按照上年度同期数据,由税务局审定。
2、例子很多,建议看一下会计的简单教材,上面很多
3、与企业收入无关的支出,例如给员工报的电话费,捐赠支出,其他赞助支出,行政部门的罚款等
4、第一个问题已经回答了,次年1--5月汇算
5、学过会计的话不难,如果没学过那就不好说了,不过看你的问题,应该没怎么学过
5、报税,目前各地不一样,有的网上申报,有的需要到办税大厅,但只要一次

7. 关于所得税的问题?

1、首先,所得税费用按季计提并预缴;
2、如1~6月亏损加上8~9月亏损小于7月盈利,要按净额计提所得税费用;
3、如1~6月亏损加上8~9月亏损大于7月盈利,肯定不能计提所得税费用。

关于所得税的问题?

8. 所得税问题?

进一步明确永续债的企业所得税政策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企业发行的永续债,可以适用股息、红利企业所得税政策,即: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属于股息、红利性质,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其中,发行方和投资方均为居民企业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可以适用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规定;同时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企业发行符合规定条件的永续债,也可以按照债券利息适用企业所得税政策,即: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准予在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应当依法纳税。

三、本公告第二条所称符合规定条件的永续债,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中5条(含)以上的永续债:

(一)被投资企业对该项投资具有还本义务;

(二)有明确约定的利率和付息频率;

(三)有一定的投资期限;

(四)投资方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不拥有所有权;

(五)投资方不参与被投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六)被投资企业可以赎回,或满足特定条件后可以赎回;

(七)被投资企业将该项投资计入负债;

(八)该项投资不承担被投资企业股东同等的经营风险;

(九)该项投资的清偿顺序位于被投资企业股东持有的股份之前。

四、企业发行永续债,应当将其适用的税收处理方法在证券交易所、银行间债券市场等发行市场的发行文件中向投资方予以披露。

五、发行永续债的企业对每一永续债产品的税收处理方法一经确定,不得变更。企业对永续债采取的税收处理办法与会计核算方式不一致的,发行方、投资方在进行税收处理时须作出相应纳税调整。

六、本公告所称永续债是指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或经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授权的证券自律组织备案,依照法定程序发行、附赎回(续期)选择权或无明确到期日的债券,包括可续期企业债、可续期公司债、永续债务融资工具(含永续票据)、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