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征收林业开发建设基金实施细则

2024-05-09 11:37

1. 抚顺市征收林业开发建设基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速抚顺地区林业建设,提高森林覆被率,改善生态环境,根据《辽宁省征收林业开发建设基金暂行办法》结合抚顺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凡在我市境内的一切采矿工业企业,造纸工业企业,药材、蚕茧收购企业和个体户;征占用林地、利用林地栽参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向市、县(区)林业基金征收部门交纳林业开发建设基金。第三条  林业开发建设基金,必须用于发展林业,专款专用,其征收和使用实行全市统一计划、分级管理。第四条  各级财政、林业部门应与银行、审计等部门密切配合,做好林业开发建设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第五条  林业开发建设基金按如下范围和标准征收:
  1、开采黄金、白银矿石及其它珍贵矿石每吨三角,铜、铅、锌、钼、铁、硫化铁、锰等矿石每吨一角;
  2、开采菱镁石、硼矿石、滑石每吨二角,石灰石、硅石、铸石、蛭石、油母页岩、粘土每吨一角,大理石及杂石等每立方米一角,花岗岩每立方米五分,煤炭每吨五分;
  3、采掘砂石在林业用地取土每立方米一角五分;
  4、造纸厂生产纸浆耗用木材每立方米四元;
  5、蚕茧收购企业和个体收购者按收购总额的0.8%交纳;
  6、药材收购经营企业和个体收购者(包括直接收购药材的生产企业)按收购中草药材(不含从省外收购的药材)的收购额交纳0.5%;
  7、征用宜林荒山每亩一百至三百元,征用有林地每亩三百至五百元;
  8、在国家规划的宜林地中的荒山、荒坡栽参的每亩三十元,在灌木林地中栽参的每亩一百元,在皆伐、皆改迹地中栽参的每亩二百元。第六条  采矿、造纸企业交纳的林业开发建设基金可计入成本;药材、蚕茧收购企业或个人可计入商品流通费。第七条  林业开发建设基金由市、县(区)林业基金征收管理站代征,其中新抚、望花、露天区内企业由市林业基金征收管理站直接征收,其它单位和个人不得征收。第八条  征收员有权检查被征单位的统计报表和财务账簿,被征收单位不得拒绝检查。第九条  林业开发建设基金由林业主管部门安排使用,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1、对造林、育苗、幼林抚育、森林保护等非经营项目的无偿拨款;
  2、对速生丰产林、经济林、国营场圃开展多种经营等经营项目的有偿借款;
  3、国营单位、乡、村组织和个体专业户造林需要资金补助的,由县(区)林业主管部门按其造林数量,质量检查验收后,予以适当扶持;
  4、营造造纸林基地;
  5、各级林业部门,可从林业开发建设基金征收总额中提取3%用于发展林业科技教育事业和宣传奖励费用,不得超支,节余部分可结转下年使用;
  6、林业基金征收管理站,可从征收总额中提取1%奖励费及3%征收手续费,主要用于人员经费和奖励有贡献的代征单位和个人。第十条  各级财政不得用林业开发建设基金冲减林业其他经费。
  林业开发建设基金及提取的代征手续费均免征能源交通基金及一切税费。第十一条  凡按规定交纳林业开发建设基金的单位,都必须填写《林业开发建设基金登记表》报市、县(区)林业基金征收管理站,并于每季后十日交纳林业开发建设基金。第十二条  各级林业部门征收的林业开发建设基金,于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留下应提费用后,一律交同级财政农财专户存储。
  造纸企业的林业开发建设基金自提自用,年度终了后十日内将提存、使用、结余情况上报市、县(区)林业、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市、县(区)林业、财政部门可调剂使用。第十三条  林业开发建设基金实行上年提取,下年使用,由林业部门负责编制使用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查核定拨款。第十四条  林业开发建设基金实行按季报表和预决算制度。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向市财政和林业主管部门报送财务表。第十五条  对故意拖欠林业开发建设基金的企业和个体户,按月征收总额征收5%的滞纳金。对挪用、截留、侵占、浪费林业开发建设基金的单位和直接责任者,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处罚。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市财政局、林业局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一九九O年七月一日起施行,本细则发布前未交纳林业开发建设基金的企业和个体户,仍按《辽宁省征收林业开发建设基金暂行办法》规定补交。

抚顺市征收林业开发建设基金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