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翔奥运伤退伤情十级 保险公司为何只赔6千

2024-05-09 04:59

1. 刘翔奥运伤退伤情十级 保险公司为何只赔6千

是这样的。
这是由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统一购买的国家队运动员伤残保险,运动员每年只需缴纳40元至100元费用,保费根据运动项目而定;运动员在死亡和伤残时最高可得到30万元赔偿。按照国家体育总局优秀运动员伤残互助保险暂行办法规定,这种保险的理赔标准分为十二级,刘翔的伤情应适用于第十级,即肌肉、肌腱、韧带断裂,无功能障碍。该级别赔付金额为3000元。根据规定,曾在奥运会、世锦赛、世界杯中获得金牌的运动员,在比赛期间发生运动意外伤害事故,运动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按双倍计。因此刘翔可获得双倍赔偿,也就是6000元。
希望你满意哈。

刘翔奥运伤退伤情十级 保险公司为何只赔6千

2. 在中国,散打拳击等打死人,负刑事责任吗??未违规的情况下,我要看具体法条,不懂的别回答】】

  体育比赛有它的特殊性,绝对不负刑事责任
  举例
  2011年10月31日,在2011中国武术散打功夫王争霸赛的一场80公斤级半决赛中,武警队选手崔飞在比赛进行到第二回合犯规KO上官鹏飞,致其昏迷,一个多月后不幸去世。但事后,也不了了之.....
 
  犯规的结果如此,如果不犯规,除了谴责没有别的新鲜的
 
   我们的体育法,不健全,出事后通常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进行处理,除了适用工伤保险以外,国家体育总局还出台了《优秀运动员伤残互助保险试行办法》进行处理。
 
  《优秀运动员伤残互助保险试行办法》相关条款如下:
 
   第二章 伤残互助保险的范围及其认定
  第六条 运动员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负伤、致残、死亡的,应认定在伤残互助保险范围内:
  (一)在训练、比赛过程中的;
  (二)在训练、比赛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非本人主要责任的机动车交通事故的(飞机失事因有航空保险除外)。
  第七条 运动员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应认定在伤残互助保险范围:
  (一)有直接或间接使用兴奋剂行为的;
  (二)在运动训练和比赛以外,发生意外人身伤害事故的;
  (三)犯罪或违法的;
  (四)运动员以个人名义参加商业性比赛的。

  第四章 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 保险待遇标准分为十一级,最高一级为30万元人民币,最低一级为2千元人民币(具体标准附后)。
  第十六条 运动员根据鉴定机构鉴定的伤残等级,按规定的保险待遇领取伤残保险金。
  第十七条 在若干个保险年度内,运动员身体同一部位多次发生习惯性、劳损性伤病的,只按首次的认定给付一次保险金。若同一部位发生比首次认定的伤残等级高时,则按高等级减去低等级的差给付保险金。
  第十八条 运动员在国内(外)参加了其他社会或商业保险,并获得保险赔偿的,仍可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保险待遇。
 

       第五章 伤残互助保险基金
第十九条 体育基金会设立优秀运动员伤残互助保险基金,基金采取多渠道、多形式的筹集方法。基金的主要来源是:
(一)运动员个人的缴费;
(二)体育基金会通过相关活动募集的资金;
(三)社会捐赠和资助。
第二十条 伤残互助保险基金按国家有关基金管理的规定进行严格管理。
第二十一条 运动员按年度缴纳保险费,缴费标准根据运动项目伤残事故风险发生率和职业危害程度分三类确定。

3. 武术队学员有医疗补助吗

武术队学员有医疗补助吗 这个需要看你是什么级别的武术队,要是国家队级别,医疗补助必须有,因为练武术,受伤在所难免。给点补助是应该的。要是在省级,市级、县级就不好说了。因为这属于地方级别的。医疗补助即便有,也不会很多。市武术队学员得了大病有医疗补助。这种补助一般是报销你看病的费用。还能给你一些营养费等等。

武术队学员有医疗补助吗

4. 有没有懂运动员合同的啊 麻烦帮我个忙啊 谢谢了

优秀运动员聘用合同(范本)
聘用单位(甲方):             
受聘运动员(乙方):             
山东省体育局制
填写说明
1、本聘用合同书须由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或其监护人双方当事人亲自签订,因故确需代签的,须经本人书面委托,否则代签无效。
2、填写聘用合同书一律用蓝、黑墨水书写,字迹清晰、工整,涂改处必须加盖校对章,否则无效。
3、本聘用合同书内的年、月、日一律使用公历,除落款日期外,均用阿拉伯数字填写,工资报酬等金额一律使用大写。
4、除本合同所列内容外,经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协商一致,可增加有关条款。
5、合同编号由聘用单位统一编排为:聘用年份+序号。如2007年招聘的运动员,其合同编号为 “2007001”。
6、本合同一式三份,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一份存入受聘人员个人档案。











优秀运动员聘用合同

甲方(聘用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职务: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乙方(受聘人员,如未满16周岁由监护人填写)
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年月:        学历:     
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乙方(受聘运动员的监护人)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码:                 住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如下聘用合同条款,共同遵照履行。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一、聘用合同期限(含职业转型过渡期)�
本合同期限按下列第( )项执行: 
(一) 本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甲方批准乙方退役之日止。
(二) 本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起,        至              比赛任务完成时止。
(三)本合同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 至     年   月   日止。
二、聘用岗位及职责要求
(一)甲方聘用乙方在      队担任     项目运动员,从事专业运动训练和竞赛。
(二)由甲方确定乙方的岗位职责要求,具体内容如下:
1、按国家规定完成运动员注册。
2、按照所在运动队、教练员制定的训练计划,努力完成各项训练和比赛任务。
3、遵守甲方和所在运动队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运动员守则》,恪守运动员职业道德,服从领导和教练员的管理。
4、   年内,运动成绩须达到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前    名,
或     级运动员等级。
(三)乙方同意在该岗位工作,并按甲方岗位职责要求按时完成甲方规定的训练比赛任务,达到规定的标准。
三、岗位纪律
(一)甲方有权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和本地方的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并以适当方式公告,或告知乙方,作为履行本合同的依据。
(二)甲方有权按照岗位职责,建立健全各项考核制度,做到职权清晰、责任明确、考核严格、奖惩分明。
(三)乙方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本地方的法规,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岗位纪律,服从甲方的领导和管理。
(四)乙方如违反规章制度和岗位纪律,甲方有权进行批评教育,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
(五)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代表除甲方以外的单位进行运动员注册和参加各种类型的体育比赛。
四、岗位工作条件
(一)甲方保障乙方履行职责所需的物质技术条件,提供必需的训练比赛条件和医疗康复及安全卫生防护措施。
(二)甲方必须坚持科学训练的原则,根据项目成才规律和工作任务的需要,科学、合理地安排训练时间、比赛任务。
(三)甲方应当对乙方进行入队教育,根据训练比赛的需要进行职业道德、专业技术、业务知识、安全和规章制度等方面的教育或培训。
五、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
(一)乙方根据国家和山东省的规定标准,执行体育津贴奖金制工资制度。 
(二)乙方体育津贴、奖金调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补贴支付等,均按国家和省的政策及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乙方享受国家、山东省和单位规定的各项福利待遇。乙方在合同期内因工或非因工负伤、致残、疾病及死亡等事宜均按国家和省的政策及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甲方按照国家和山东省的政策和规定,为乙方缴纳相关的社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乙方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可由甲方从乙方的体育津贴中代为扣缴,统一办理有关手续,并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合同终止时,甲方应为乙方开具《社会保险及缴纳情况证明》及《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证明》,并存入运动员个人档案。
(五)乙方因训练比赛产生的运动伤残,由国家规定的劳动部门进行鉴定,并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六)其它国家规定的保障待遇,按照国家及山东省有关规定执行。
六、乙方可享受以下特殊保障待遇
(一)取得规定的比赛成绩后,可按规定标准享受财政奖励。
(二)国家和社会提供的其他特殊保障待遇。
(三)在国内、外体育比赛中获得优异成绩的运动员,可根据国家和山东省有关政策规定获得免试进入普通高等学校学习的机会。
(四)获得社会奖励和捐赠的机会。
(五)通过训练和比赛,提升自我品牌价值。
(六)停训后,甲方负责与其签订职业转型过渡期协议,给予不超过一年的职业转型过渡期。在此期间,不计算运龄,按在役期间的标准享受体育津贴,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有关社会保险待遇。
(七)退役后按规定享受一次性退役费或自主择业经济补偿金及其它有关退役运动员的优惠政策。
(八)其他保障
1、按照国家和山东省规定,根据乙方运动成绩和承担训练比赛任务的情况,甲方可为乙方提供有关完成训练比赛任务所必需的伙食、服装等保障。
2、根据乙方的申请,甲方可按照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的有关规定,申报“优秀运动员奖学金”、“助学金”和“国家队老运动员老教练员关怀基金”。
3、按照“自愿参加、个人缴费、团体投保”的原则,乙方可参加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的“全国优秀运动员伤残互助保险”。
4、乙方未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甲方要为其安排相应的文化学习时间。
七、乙方可能面临的风险
(一)因训练比赛可能导致的运动损伤或运动伤残。
(二)因训练比赛可能延误文化学习和其他机会。
(三)因运动训练和比赛任务的特殊性,可能存在延迟婚育的情况。
(四)退役后可能存在就业困难或失业的情况。
八、聘用合同的变更
(一)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相关内容。
(二)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已经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变更本合同的相关内容。
(三)本合同确需变更的,由甲、乙双方按照规定程序签订《聘用合同变更书》(附件一),以书面形式确定合同变更的内容。
九、聘用合同的解除
(一) 甲、乙方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1、因伤病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专业运动训练的;
2、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3、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出国(境)或虽经同意出国(境)逾期不归的;
4、�违反训练管理纪律或规章制度,给甲方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5、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以上刑罚处罚的,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三)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本合同:
1、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因公致伤、致残,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定为1至4级丧失劳动能力的;
3、经人事部门指定医院诊断为在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4、乙方正在接受纪律检查尚未做出结论的;
5、属于国家规定的不得解除本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四)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书面通知甲方:�
   1、双方约定有试用期,在试用期内的;�
   2、克扣乙方体育津贴或者无故拖欠运动成绩奖金的;  
 3、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
(五)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时,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甲、乙双方均可以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除上述情形外,乙方提出解除本合同未能与甲方协商一致的,乙方应当坚持继续训练比赛。继续履行本合同。
(六)合同解除后,甲方应当为乙方开具《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附件二),并办理相关手续。甲、乙双方应当在3个月内办理人事、工资、户口、党团、档案等关系的转移手续。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乙方的人事档案,乙方不得无故不办。
(七)合同解除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根据国家和山东省关于退役运动员自主择业的政策规定向乙方支付一次性经济补偿:
1、甲方提出解除本合同,乙方同意解除的;
   2、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甲方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的;
   3、乙方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或完不成训练比赛任务,不适合继续从事运动训练比赛,甲方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的;
4、甲方因分立、合并、撤销,而解除本合同的。
十、聘用合同的终止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1、本合同期限届满;
   2、甲、乙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的;
3、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
4、甲方被依法注销、撤销或者解散的。
(二)聘用合同终止后,甲方应当为乙方开具《终止聘用合同证明书》(附件三),并办理相关手续。
十一、聘用合同的续签
本合同终止前,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续签聘用合同,签订《聘用合同续签书》(附件四)。续签聘用合同应当在本合同终止前30日内办理。
十二、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一)甲方违约责任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乙方支付赔偿金:
(1)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体育津贴和奖金的;
(2)解除本合同后,未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乙方退役费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的。
(二)乙方违约责任
乙方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向甲方支付赔偿金:
单方面要求解除本合同的,须偿还训练期间甲方支付的全部工资、训练补贴和培训成本费用(包括伙食、服装、营养、交通、住宿等)。
(三)甲乙双方共同约定的其他违约免责条款
1、因国家或山东省运动项目调整、撤销等原因,乙方中断所从事的运动项目,致使本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的,甲、乙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2、在国家政策或山东省有关运动员社会保险实施办法出台前,影响甲方不能办理乙方的社会保险,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十三、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一)运动员办理聘用手续前,未按规定进行试训的,原则上须有不超过6个月的试用期,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的,甲方可以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乙方停训后,其职业转型过渡期包括在本聘用合同期限内。职业转型过渡期不超过一年,具体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
(三)未经甲方同意,代表外省市参加各类体育比赛的,甲方可以单方面解除本合同,还可视情节确定乙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赔偿金。
(四)赔偿金标准:克扣或拖欠运动员体育津贴数额的5%;无故拖欠运动员奖金或未按照有关规定发给退役费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数额的2%。
十四、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当事人也可以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6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甲方所在地或者聘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或裁决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时人可依照法律规定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十五、附则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或其监护人各执一份,一份存入乙方运动员个人档案。



甲方法定代表人(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乙方监护人(签字盖章):
甲方委托代理人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5. 国家级运动健将的待遇

厦门市优秀运动员招收引进、
在训待遇、退役安置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优秀运动员招收引进、在训待遇、退役安置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厦门市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是优秀运动员和优秀后备人才的主管部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办理正式招收手续、工资关系在体育系统运动队且工资实行运动员基础津贴和成绩津贴的运动员,不包括职业运动员。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优秀后备人才为:运动年龄符合国家体育总局《运动员选材标准》的要求,且形态、机能、健康、心理和运动素质经综合评估属优秀的后备人才。

第二章 优秀运动员的招收引进

第五条 根据体育竞赛需要,能代表厦门市参加省级以上比赛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作为优秀运动员引进。
1、获国际健将、健将级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的;
2.获全国三大赛前三名及以上名次的。
国际健将、健将,应以《运动员技术等级证书为准》,比赛成绩应以获奖证书为准。
全国三大赛指全运会、全国冠军赛和全国锦标赛。
第六条 身体健康,无家族遗传病史、无传染病史和无有碍运动成绩提高的其它疾病,年龄符合优秀后备人才选材要求,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作为优秀后备人才引进或招收。
1、身体形态、机能、运动素质、基本技术和心理素质达到国家体育总局规定的选材标准,且属优秀的;
2、获得全国青少年同龄组比赛前八名,有培养前途的。
身体形态、机能、健康状况、运动素质和心理素质须经市体育局所属的科研医务部门和训练管理部门的检测。
后备人才的年龄应符合下列要求,田径12-17岁;游泳7-15岁;羽毛球9-14岁;乒乓球8-12岁;跳水7-12岁;举重11-17岁;射击14-18岁;射箭14-18岁;帆板16-18岁;皮划艇15-17岁;赛艇15-17岁。
第七条 优秀后备人才引进的程序
1、教练员物色的优秀后备人才须经过6个月的试训,试训期满,由科研医务部门进行体检(见附表1),体检合格者可参加集训。
2、优秀后备人才集训期为12个月。集训期满,由科研医务部门和训练管理部门进行运动机能的综合测评(见附表2一7),符合要求的,准予报调。
3、报调试用期为12个月,试用期满,确属优秀后备人才的,准予正式入队并向编制部门申请编制,办理正式聘用手续,签订聘用合同。
第八条 凡正式录用的优秀后备人才,其户口迁入厦门市优秀运动队集体户,公安部门给予办理入户手续。

第三章 优秀运动员的待遇

第九条 优秀运动员待遇由体育津贴、等级运动员津贴和成绩津贴组成。
第十条 体育津贴
1、临时体育津贴。报调试用期的优秀运动员,每月发给200元。试用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2、体育津贴。已办理正式入队手续的优秀运动员,从入队当月起,每月发给800元的体育津贴。
第十一条 优秀运动员技术等级津贴。国际级运动健将每月1500元;国家级运动健将每月1000元;一级运动员每月700元。
第十二条 成绩津贴
1、优秀运动员成绩津贴,根据其在国内外重大体育比赛中所取得的最高获奖名次,按附表14的标准执行。
2.优秀运动员破世界、亚洲、全国纪录,经国家体育总局审批认可的,可比照享受同一级别赛事第二名的成绩津贴。集体项目的非主力队员,按低于主力队员一个档次的成绩津贴标准执行。
3.领取成绩津贴的优秀运动员,获奖名次有提高的,可按提高的名次从下一年度一月起领取相应的成绩津贴。其中,首次获得世界、亚洲、全国比赛冠军的优秀运动员,从取得成绩的下月起领取相应比赛的成绩津贴。下一年度再次获得相应比赛第一名时,从取得成绩的下月起按第二名到第一名的津贴差额增加成绩津贴。一年内获得多项获奖名次的,按其中最高一项名次确定成绩津贴。
4、获得世界、亚洲、全国比赛名次的优秀运动员,在两年内未达到本人原获得的比赛名次,则成绩津贴从第三年一月起下调一个档次。成绩津贴下调后的当年,仍未获得原有名次的,则从下一年度的一月起,成绩津贴再下调一个档次,以此类推。再次比赛获得名次高于下调的名次,则从下一年度一月起按新获得的名次享受成绩津贴。
5、优秀运动员因伤病在两年内不能参赛的,须办理退役手续。
6.优秀运动员服用违禁药物被查处,受停赛一年处分的,扣发其一年的成绩津贴和等级津贴。
第十三条 优秀运动员在训期间,执行优秀运动员的待遇,其档案工资予以保留;优秀运动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等费用以其档案工资标准缴交,个人缴交部分从其在训待遇中扣除。
第十四条 优秀运动员在训期间由单位统一组织,个人自愿缴费,参加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设立的优秀运动员伤残互助保险。

第四章 优秀运动员退役安置

第十五条 优秀运动员退役需按有关程序呈报市体育局批准。优秀运动员退役后,待业期为半年,待业期不计算运龄。在待业期内只发给体育津贴。半年后其人事关系移交市人才交流中心。
第十六条 优秀运动员退役实行货币化安置。优秀运动员退役安置费由退役成绩安置费和退役运动年限安置费组成。
退役成绩安置费发放标准按附表15执行。
退役运动年限安置费。国际级运动健将每年10000元;国家级运动健将每年8000元;国家一级运动员每年6000元;未达到国家一级运动员等级标准的退役运动员每年5000元。
第十七条 优秀运动员退役后由厦门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安置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不享受退役安置费;在本办法施行前已退役的优秀运动员,不享受退役安置费。
第十八条 优秀运动员退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除名处分,不享受退役安置费。
1、优秀运动员申请退役未获批准擅自离队的;
2、优秀运动员未办理任何手续代表其他省(市)参赛的;
3、优秀运动员经批准退役,待业期满无故不离队的;
4、优秀运动员因严重违法被拘留、劳教、判刑的;
5、优秀运动员服用违禁药物被查处,受停赛二年处分的。
第十九条 退役的优秀运动员领取退役安置费后又被机关、事业单位重新录用、招收的,其工资待遇按新参加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执行,重新计算工龄。
第二十条 退役成绩安置费以在训期间获得的最好成绩一次性计算。
第二十一条 运动年限从报调试用之日起到正式批准退役之日止,按实际年限计算到月。
第二十二条 优秀运动员退役后,进入高等院校学习的发给退役安置费。
第二十三条 退役安置费的发放,于正式批准退役后其人事关系、户口关系办完转移手续的次月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未满16周岁的退役运动员,由父母监护并领取退役安置费。
第二十五条 引进的优秀运动员退役,必须以代表我市参赛取得的运动成绩计算退役安置费。
第二十六条 优秀运动员的在训待遇和退役安置费由市财政局统筹解决。优秀运动员取得的一次性退役安置费收入,其收入在厦门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 178号)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优秀运动员在训待遇及退役安置费将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适时给予调整。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后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已执行的有关运动员管理的其它规定同时废止。

附表1- 13表略
附表14附表

优秀运动员成绩津贴标准
单位:元/月

名次比赛名称一二三四五六七八奥运会35003300320029002800270026002400世界锦标赛世界杯30002800270024002300220020001900亚运会亚洲锦标赛亚洲杯25002300220019001800170015001400全运会22002000190016001500140012001100全国城市运动会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180016001600120011001000880700全国青年锦标赛150013001200900800700500400
附表15 
优秀运动员退役成绩安置费
单位:万元
竞赛名称金牌银、铜牌4―6名7―8名奥运会30252015世界锦标赛世界杯25201512亚运会20161210亚洲锦标赛亚洲杯161410 全运会141286全国城市运动会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121086全国青年锦标赛10864

国家级运动健将的待遇

6. 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的组织机构

办公室协助秘书长协调和处理政务工作和日常工作;拟定工作部署、工作计划和总结,制定基金会各项工作制度;负责办理基金会法人登记、章程修改、年检统计工作;负责重要会议和大型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文电处理、秘书事务、档案管理、机要保密、安全保卫、信息、信访工作;负责人事、外事、党务工作;承办秘书长交办的其他事项。财务部负责基金会资产、财务的管理工作;负责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填报各项会计统计报表工作;负责管理会计凭证和帐册,以及立卷归档工作;负责基金会的保值增值;负责各项资助计划方案制定和实施工作;承办基金会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运动员保障部负责优秀运动员保障工作的调研、政策研究和工作方案设计,以及建立保障体系的相关工作;负责运动员保障专项资金工作;负责运动员伤残互助保险的实施工作;负责国家队老运动员、老教练员关怀基金的实施工作;负责部分老运动员、老教练员特殊医疗照顾的实施工作。其他有关运动员保障工作;承办基金会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宣传推广部负责基金会宣传推广工作的落实;负责策划、组织、实施基金会的体育公益慈善宣传和基金募集工作;负责运动员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本部门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的制定;负责捐赠人、捐赠单位、新闻媒体等公共关系工作;承办基金会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基金管理部负责了解、掌握国家有关基金管理的方针、政策;按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建立基金和管理基金;负责基金保值增值方案的制定工作;负责专项基金的日常管理和基金募集工作;负责专项基金使用方案的制定工作;承办基金会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国有资产部负责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负责对外投资和股权管理工作;负责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和变更事项;负责管理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的聘用考核工作;负责管理企业的财务监督工作;负责办理基金会管理企业的对外投资、资产变更等相关手续;承办基金会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7. 体育运动一外死亡最高陪常多少

运动员伤病的保障和预防同等重要,这两者涉及他们最基本的健康权益。题中提到的问题不能一概而论,请参考以下内容:
2007年,浙江籍体操小将王燕在争夺奥运会“入场券”的比赛中受重伤一事曾引起社会高度关注。不幸之中,王燕似乎又有些幸运,因为她有三项保险,一项是浙江省为运动员投保的工伤保险,一项是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运作的伤残互助保险,还有一项就是临时性意外伤害商业险。
据业内人士分析,相比之下,对运动员来说,属于社会保险的工伤保险是其中最稳定的一种保障。但据了解,目前大多数运动员享受的都是商业保险,能够享受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的运动员并不多。
对于这一问题,孙晓洋指出:“首先应当明确的一点是,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适用主体并未排除运动员和其所在的俱乐部等机构,即运动员和其所在的俱乐部等机构之间的关系可以劳动法律关系进行调整。”这意味着根据法律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
“各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切实加强对俱乐部等机构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和管理,切实保障运动员的相关权益。”孙晓洋呼吁。
马宏俊担心的,还有运动员的权利救济问题。因为在目前的情况下,一旦运动员主张自己的权利,就有可能会因此丢掉饭碗甚至断送运动生涯。通常在国外,运动员能够通过工会组织维权。他希望,在制度建设中能使中国的工会组织真正发挥作用,成为运动员的代言人,成为解决矛盾的一种渠道。孙晓洋则希望劳动监察部门加大对这一行业的监察力度,使相关法律法规落到实处,切实维护运动员的劳动权益。
“俱乐部应当认识到,只有树立以人为本的意识,关注运动员的健康状况,尊重他们的各项权益,才能实现俱乐部与运动员利益的双赢。”马宏俊说,只有这样,我国的体育事业才能得到更好地发展。

体育运动一外死亡最高陪常多少

8. 什么是体育人力资源?谁知的请快回答!

  《体育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
  体育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导论、体育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 基础与核心、体育人力资源的获取、体育人力资源的配置、体育人力资源的激励、体育人力资源的绩效管理、体育人力资源的培育、体育人力资源的保留等8章,每章后附有“相关链接”和思考题,对学生拓展视野、掌握实际案例很实用,是一本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体育经济管理教材。
  适用对象: 高等院校体育经济管理专业、社会体育专业、体育MBA学生,各级各类体育管理机构、体育组织、体育产业领域干部培训班。

  目 录

  第一章 体育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导论

  第一节 体育人力资源概要
  一、 人力资源的含义
  二、 体育人力资源的含义
  三、 体育人力资源的特征
  四、 体育人力资源的结构
  五、 体育人力资源的类别

  第二节 体育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概述
  一、 体育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的含义
  二、 体育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的内容体系
  三、 体育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的目标
  四、 体育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的基本任务
  五、 体育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的原则
  六、 体育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的意义

  〔相关链接一〕 江苏省体育局关于实施“人才强体”战略的意见
  〔相关链接二〕 体育行业需要综合性人才
  〔本章思考题〕

  第二章 体育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 基础与核心

  第一节 体育人力资源规划
  一、 体育人力资源规划的含义
  二、 体育人力资源规划的内容
  三、 体育人力资源规划的种类
  四、 体育人力资源规划制定的程序
  五、 体育人力资源规划的作用
  六、 体育人力资源需求预测
  七、 体育人力资源供给预测

  第二节 体育人力资源的工作分析
  一、 体育人力资源工作分析的含义
  二、 体育人力资源工作分析的内容
  三、 体育人力资源工作分析的作用
  四、 体育人力资源工作分析的程序
  五、 体育人力资源工作分析的基本方法

  第三节 体育人力资源的胜任力
  一、 体育人力资源胜任力涵义
  二、 体育人力资源胜任力层次
  三、 体育人力资源胜任力的基本内容
  四、 体育人力资源胜任力结构
  五、 体育人力资源的胜任特征模型
  六、 体育人力资源胜任特征模型的建立
  七、 基于胜任力的体育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

  〔相关链接一〕 体育科学学院师资队伍建设“十五”规划
  〔相关链接二〕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彩票管理中心公开招聘岗位职责及条件
  〔本章思考题〕

  第三章 体育人力资源的获取

  第一节 体育人力资源获取系统
  一、 体育人力资源获取系统的构成
  二、 体育人力资源获取系统分析

  第二节 体育人力资源获取过程
  一、 体育人力资源获取的基本程序
  二、 体育人力资源获取中的测试

  〔相关链接一〕关于2004年第二次公开选聘部分事业单位中层领导干部的通知
  〔相关链接二〕 国家体育总局高层次体育人才选拔办法
  〔本章思考题〕

  第四章 体育人力资源的配置

  第一节 体育人力资源配置的基本理论
  一、 体育人力资源配置的涵义
  二、 体育人力资源配置的目标
  三、 体育人力资源配置的原则
  四、 体育人力资源配置的模式
  五、 体育人力资源配置的内容
  六、 体育人力资源配置的规律

  第二节 我国体育人力资源配置机制
  一、计划经济条件下的体育人力资源配置机制的系统分析
  二、 经济转型期体育人力资源配置机制的系统分析
  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体育人力资源配置机制的系统分析
  四、 我国体育人力资源配置机制评价

  第三节 我国体育人力资源配置的改革
  一、 我国体育人力资源配置机制的改革方向
  二、 我国体育人力资源配置机制改革的具体措施

  〔相关链接一〕关于实行《全国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相关链接二〕 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
  〔本章思考题〕

  第五章 体育人力资源的激励

  第一节 体育人力资源激励的基本理论
  一、 体育人力资源激励的涵义
  二、 体育人力资源激励的组成因素及其激励模型
  三、 体育人力资源激励的基本理论

  第二节 我国竞技体育人力资源的激励
  一、 奥运争光计划实施的激励现状调查与分析
  二、 奥运争光计划实施激励中存在的问题调查与分析
  三、 我国奥运争光计划进一步实施激励应遵循的原则
  四、 我国奥运争光计划进一步实施激励的对策

  〔相关链接一〕 奥运金牌一样重 奖励各不同
  〔相关链接二〕优秀运动员奖学金、助学金试行办法
  〔本章思考题〕

  第六章 体育人力资源的绩效管理

  第一节 体育人力资源的绩效
  一、 体育人力资源绩效的涵义
  二、 体育人力资源绩效的内容
  三、 体育人力资源绩效的特点

  第二节 体育人力资源的绩效管理
  一、 体育人力资源绩效管理的涵义
  二、 体育人力资源绩效管理的过程
  三、 体育人力资源绩效考评方法
  四、 体育人力资源绩效考评的主、客体
  五、 体育人力资源绩效考评时机与周期
  六、 有效的体育人力资源绩效衡量系统的标准

  〔相关链接一〕 关于进一步做好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意见
  〔相关链接二〕 工作津贴和绩效奖金发放管理实施细则
  〔本章思考题〕

  第七章 体育人力资源的培育

  第一节 竞技体育人力资源的培育
  一、 我国竞技体育人力资源的培养
  二、竞技体育人力资源培养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体教结合”
  三、 我国竞技体育人力资源的培训
  四、体育教练员岗位培训教学改革新动向——建立“能力本位”教学模式

  第二节 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培育
  一、 社会体育指导员的涵义
  二、 国外社会体育指导员发展状况概述
  三、 我国社会体育指导员发展的历史沿革
  四、 我国社会体育指导员制度
  五、 我国社会体育指导员培养现状与问题
  六、 我国社会体育指导员培养改革

  第三节 体育经纪人的培育
  一、 体育经纪人的涵义
  二、 体育经纪人的类别
  三、 体育经纪人的活动内容
  四、 体育经纪人的素质
  五、 国外体育经纪人状况
  六、 我国体育经纪人发展沿革
  七、 我国体育经纪人培育现状与问题
  八、 我国体育经纪人培育管理改革

  〔相关链接一〕 关于著名优秀运动员上大学有关事宜的通知
  〔相关链接二〕 国家体育总局高层次体育人才培养工作计划
  〔本章思考题〕

  第八章 体育人力资源的保留

  第一节 体育人力资源的流动
  一、 体育人力资源合理流动的必要性
  二、 体育人力资源不合理流动的后果
  三、 影响体育人力资源流动的因素
  四、 体育人力资源流动的成因理论
  五、 体育人力资源流动决策理论
  六、 体育人力资源流动形式
  七、 体育人力资源流动的特点

  第二节 体育人力资源的保留
  一、 体育人力资源保留的涵义
  二、 体育人力资源保留的基本理念
  三、 体育人力资源保留措施体系
  四、 体育人力资源保留措施选取的依据

  〔相关链接一〕 辽宁体育强省受到挑战 重要课题如何留住人才
  〔相关链接二〕优秀运动员伤残互助保险试行办法
  〔本章思考题〕

  主要参考文献

  后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