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化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2024-05-18 17:11

1. 标准化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的规定,为表彰在推动标准化科学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创造性劳动中作出重大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以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的标准化科学技术成果包括国家标准和标准化科研成果。
  国家标准的奖励范围是指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审批的国家标准,包括:
  (一)工业产品的品种、规格、质量、等级或者安全、卫生方面的标准;
  (二)工业产品的设计、生产、检验、试验、包装、储存、运输、使用的方法或者生产、储存、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卫生方面的标准;
  (三)工业生产、工程建设和环境保护通用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制图方法、互换配合方面的标准;
  (四)农业(含林业、牧业、渔业)产品(含种子、种苗、种畜、种禽)的品种、规格、质量、等级、以及生产技术、管理技术方面的标准;
  (五)信息、能源、资源、交通运输方面的标准。
  标准化科研成果的奖励范围包括:
  (一)有关标准化的应用性科研成果;
  (二)标准化科技情报的搜集加工、传递报道、分析研究等情报工作中提出的新方法和研究报告;
  (三)为制订或宣传贯彻标准而研究的新方法、新原理、新技术及测试仪器装置。第三条 国家技术监督局标准化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四等,按照申报奖励项目的科学技术水平、技术难度、创造性贡献、对推动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大小和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进行综合评定。
  一等奖:发给荣誉证书和奖金5000元。
  二等奖:发给荣誉证书和奖金3000元。
  三等奖:发给荣誉证书和奖金1000元。
  四等奖:发给荣誉证书和奖金500元。第四条 奖金来源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规定列支。第五条 国家技术监督局标准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申报单位,应填写《国家技术监督局标准化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书》,并备齐有关附件。
  国家标准申报奖励的附件为:
  (一)正式出版的国家标准文本;
  (二)国家标准编制说明及审查纪要;
  (三)国家标准实施效果的证明文件。
  标准化科研成果申报奖励的附件为:
  (一)研究报告或论文;
  (二)成果鉴定证书;
  (三)成果应用效果的证明文件。

标准化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2. 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奖励在推动医药行业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充分发挥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医药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结合本行业特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家医药管理局科学技术进步奖(以下简称局级科技进步奖)奖励范围包括:
  (一)在医药领域(包括药品、医疗器械、制药机械、医药包装等)中取得的具有科学性、创造性、并有实用价值的应用技术成果(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生物新品种等)。
  (二)推广、应用已有的先进科学技术成果的过程中取得的新的创造性成果。
  (三)高技术研究成果(医药生物技术、生物医学工程等)。
  (四)引进、消化、吸收、开发、应用国外先进技术中取得的创造性成果。
  (五)具有重大意义、涉及面广、在科研上有所创新并经过国家、部正式批准颁布的标准。
  (六)对医药行业具有重大指导意义,并在科研上有创见的科技情报成果。
  (七)为医药行业决策科学化与管理现代化而作出重大贡献,并经验证取得显著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软科学研究成果。
  (八)在医药基础理论研究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经同行专家评议确认有较高学术水平和实用价值的研究成果。第三条 局级科技进步奖每年颁发一次、按三个基本条件进行综合评定:
  (1)科学技术水平及技术难度
  (2)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3)推动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
  奖励分为三个等级
  奖励等级 荣誉奖     奖金
  一等奖  奖状、荣誉证书 5000元
  二等奖  奖状、荣誉证书 3000元
  三等奖  奖状、荣誉证书 1000元第四条 设立局级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由具有高级职称的科技人员15—17人组成,任期3年,负责局级科技进步奖的评审、批准和授予工作,科教司负责办理日常工作。局级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及工作人员对评审项目的关键技术及评审会议情况应保守秘密。第五条 符合国家级奖励(包括国家发明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级科技进步奖)条件的局级科技进步奖项目,由局级科技进步奖评委会负责推荐申报国家级奖励。第六条 局级科技进步奖的申报、审批程序
  请奖项目应按完成单位的隶属关系逐级申报。
  地方所属单位完成的项目,按隶属关系上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医药管理局(总公司)审查,符合条件的项目推荐上报局级科技进步奖评委会。
  局直属单位完成的项目由本单位技术(学术)委员会审查,符合条件的推荐上报局级科技进步奖评委会。
  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应由项目第一完成单位组织其他完成单位联合按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的隶属关系申报请奖,不得各自分别请奖。
  非医药系统单位完成的国家医药系统的局计划项目,攻关项目,开发项目,由完成单位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医药管理局(总公司)审查,符合条件的向局级科技进步奖评委会推荐请奖。
  各省、区、市、计划单列市医药管理局(总公司),及局直属单位技术(学术)委员会收到请奖项目后负责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项目应就其技术水平、作用意义、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建议等级提出具体意见,加盖公章后,报局级科技进步奖评委会。第七条 申报局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条件
  一、申报局级科技进步奖的项目均应通过鉴定并在国家医药管理局科教司进行成果登记。
  二、申报局级科技进步奖的项目,应具有创造性、本行业先进、应用于实践一年以上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应申报局级科技进步奖
  1.正在继续研究攻关的项目,应待整个项目完成之后整体申报奖励。
  2.已申请省、直辖市、自治区或其他部委的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
  3.已获得国家级科技奖励的项目。
  4.各类教科书、汇编、工具书等。
  5.争议尚未解决的项目。
  6.如总项目中某项成果仅适用于本项目,没有独立的学术价值或使用价值的,则不可单独申报奖励。重大项目中的某子项成果确因水平高、难度大、除适用于本项目外,还可应用于其他方面,并取得较大经济(社会)效益时,在扣除该项目后不从根本上影响总项目获奖的前提下,征得总项目主持者同意后,才能单独请奖,在对重大项目评审时,应剔除单独获奖的子项后,加以综合评定,已单独获奖的子项不再分享总项目的荣誉和奖金。

3. 化学工业部关于促进化工企业技术进步的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推进企业技术进步,加强科技与经济的结合,增强企业活力,提高效益,促进化学工业持续、稳定、协调地发展,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企业技术进步是指依靠技术的发展和应用,实现生产的低投入高产出。其工作内容包括:新产品、新技术的开发和推广应用,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及消化吸收创新国产化,质量工作,生产技术,管理现代化,劳动保护及安全,环境保护,人才培训等。第三条 化工企业技术进步工作要以开发本企业生产与发展需要的新产品、新技术以及采用先进技术进行有计划的技术改造为重点,并要以节能降耗、发展品种、改进质量、减少污染、增加出口创汇,发展进口替代为主要方向。要严格限制低水平、外延式扩大再生产项目和重复建设。第四条 各化工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均应严格执行本规定,认真开展各项技术进步工作。第二章 领导和管理体制第五条 各级化工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技术进步的领导和管理,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策,为企业技术进步创造有利条件。对于国家确定的重点扶持的大中型企业或企业集团的技术开发、技术改造、技术引进以及消化吸收国产化项目,应给予重点支持和政策优惠,在能源、物资、信贷等方面优先安排。第六条 企业要建立和完善技术进步的领导体制。厂长(经理)应主持编制企业技术进步规划、计划,对企业技术进步工作负责。企业必须明确技术进步工作的具体负责人(总工程师或分管技术的副厂长、副经理)分工负责日常的技术进步工作。第七条 企业要组织科研、设计、生产、管理等各方面的力量,协同工作并建立技术进步保证体系,制定、完善相应的规章制度。第八条 在主管部门指导下,企业要编制中长期“技术进步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规划、计划内容包括:技术进步目标、主要内容、条件、采取的措施以及组织保证等。第九条 企业要积极开展合理化建议等群众性发明创造和技术革新活动,组织技术人员、工人、干部“三结合”攻关,促进企业技术进步。第三章 企业技术开发机构第十条 大中型企业可根据自己的规模和行业的特点建立、健全和完善与本企业发展相适应的技术开发机构(包括厂办研究机构、实验室、设计室等)。小型企业(包括乡镇企业)亦要以多种方式形成自已的技术依托。第十一条 企业技术开发机构的主要任务:
  (一)承担本企业新产品、新技术开发及应用研究工作;
  (二)配合本企业的技术改造进行产品质量、工艺设备、生产技术的改进、提高;
  (三)开展对引进技术(包括国内科技成果)、设备、配套原材料的消化、吸收创新和国产化工作;
  (四)发展同科研、设计单位、高等院校及其它企业的技术合作;
  (五)开展情报、信息的收集和交流工作。第十二条 企业要重视技术开发机构的工作,在经费、仪器设备配置和人员的配备方面予以支持。有关人员的福利和奖励待遇,应视同一线人员。第十三条 企业技术开发机构在确保完成本企业技术进步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征得企业负责人同意,并经有关部门审批后,可开展对外技术服务活动。第四章 技术开发基金和技术改造基金第十四条 企业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技术开发基金。基金可采取多渠道,多层次进行筹措。其来源有:
  (一)按规定提取企业销售额的1%的技术开发费;
  (二)经税务部门按照规定批准的新产品减免税税款;
  (三)企业留成所得资金中,按主管部门规定比例建立的新产品开发试制基金;
  (四)生产成本中列支的部分;
  (五)固定资产折旧基金;
  (六)企业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收入;
  (七)国家及地方和有关部门下达的技术开发经费;
  (八)科技开发贷款;
  (九)其他第十五条 技术开发基金由总工程师或分管技术的副厂长(副经理)掌握使用。基金只限用于新产品开发、新技术开发及应用、购买专利技术和科技成果以及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国产化等工作,不得用于带有基建性质、以扩大能力为主的项目,或挪作其它用途。基金使用要做到单独建帐,专款专用。第十六条 企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技术开发基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企业如有不按规定提取、建立、使用技术开发基金的,企业主管部门有权采取措施予以处理。

化学工业部关于促进化工企业技术进步的暂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