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标准化管理规定(CCAR-375SE)

2024-05-05 19:42

1. 中国民用航空标准化管理规定(CCAR-375SE)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民用航空标准化工作,提高标准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民用航空(以下简称民航)标准化工作。
  民航标准化工作包括建立标准体系、制定标准、实施标准、检查标准实施及组织采用国际标准。第三条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对民航标准化工作实施统一管理。
  民航总局、民航地区管理局标准化职能部门和受民航总局委托的民航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具体组织民航标准化工作和监督检查标准实施情况。第四条 民航企业推行标准化工作是实现企业规范化管理的基础,民航企业对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标准应当依法执行。
  鼓励民航企业制定严于有关标准的企业标准。第五条 鼓励直接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包括公认的权威组织的标准和技术文件。鼓励积极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工作。第二章 组织、管理和监督第六条 民航总局标准化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民航标准化管理工作,其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化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拟订民航标准化工作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编制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项目计划;
  (三)组织制定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监督协调,办理标准的审批、编号、发布和备案事宜;
  (四)组织实施或会同民航总局有关职能部门实施有关标准,并组织监督检查;
  (五)指导民航企业的标准化工作,根据企业申请组织对其标准化水平的评估;
  (六)组织民航标准化人员的培训、考核;
  (七)组织民航标准化科技成果的申报工作;
  (八)组织、参加国内外标准化会议和有关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活动,指导民航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和民航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工作;
  (九)监督民航重大引进技术、设备、工程等项目的标准化审查;
  (十)管理国际标准的采用工作。第七条 民航总局各有关职能部门分工负责管理本业务范围内的民航标准化工作,其职责如下:
  (一)根据民航标准项目计划,制定或委托制定有关标准;
  (二)组织实施相关标准,并开展监督检查;
  (三)负责民航重大引进技术、设备、工程等项目的标准化审查;
  (四)组织采用国际标准工作。第八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标准化职能部门负责管理所辖地区的民航标准化工作,其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有关标准化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标准化工作管理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承担民航总局下达的标准制定、修订任务;
  (三)受民航总局有关职能部门的委托,在本地区组织实施标准,并监督检查;
  (四)指导、协调各单位的标准化工作,推行采用国际标准,负责企业标准备案工作;
  (五)受民航总局标准化职能部门委托,组织民航企业标准化水平评估、标准化科技成果评定、标准化人员培训;
  (六)监督本地区民航重大引进技术、设备、工程等项目的标准化审查工作。第九条 民航企业的标准化工作机构,负责本单位下列工作:
  (一)贯彻执行有关标准化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二)受民航总局委托,承担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起草工作;
  (三)制定本企业的企业标准;
  (四)实施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本企业的企业标准,并接受检查;
  (五)根据企业需要,组织标准化水平评估事宜;
  (六)开展标准化宣传及人员培训,组织表彰奖励活动;
  (七)参加引进技术、设备、工程等项目的标准化审查;
  (八)开展采用国际标准工作。第十条 民航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受民航总局委托,承担民航行业标准化技术管理的下列工作:
  (一)开展民航标准化基础理论和政策研究,提出标准化工作的建议;
  (二)审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项目的立项申请并提出建议;
  (三)初审、复核标准草案,组织、参加有关标准的审定、实施和监督检查;
  (四)起草专项基础标准;
  (五)组织开展标准信息交换、档案管理、技术咨询、行业标准出版发行和人员培训工作;
  (六)组织或参与本行业有关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负责与有关标准化国际组织技术交流;
  (七)参加标准化水平评估,跟踪国内、外标准化发展动态。

中国民用航空标准化管理规定(CCAR-375SE)

2. 民用航空标准化管理规定(CCAR-375SE-R2)

第一章 总则一、修订依据和背景

  民航标准化工作是国家标准化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民航现代化管理的一项重要技术基础,是实现民航工作总体要求,推进民航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保障飞行安全,提高服务质量的必要手段。为加强民航标准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1998年7月,民航局修订了1990年制定的《民航企业标准制定程序的暂行规定》(CCAR-375SE),重新发布了《中国民用航空标准化管理规定》(民航总局令第78号,CCAR-375SE-R1)。78 号令发布以来,对民航标准化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标准的制定、实施及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和民航体制的转变,原规定中的部分内容如管理机制和职责、标准制定程序等已不适用于目前民航标准化工作的现状。自2004年以来,民航的标准化管理模式已由原来的民航局标准化管理职能部门→民航局各职能部门→民航地区管理局标准化管理职能部门→民航各单位转变为目前的民航局标准化管理职能部门→民航局各职能部门→民航各单位,即:民航局标准化管理职能部门负责统筹管理全民航的标准化工作,民航局各职能部门主导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标准化工作,民航各单位(包括事业单位、企业、协会等)在民航局各职能部门管理、指导下进行工作。省略了民航地区管理局这个管理层次,使得标准化管理方与执行方的沟通更为快捷、有效。这种管理模式已执行近十年,收效良好。

  因此,在现行管理模式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0号)、《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 11 号)、《关于加强强制性标准管理的若干规定》(国标委计划[2002]15 号)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管理文件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民航多年来标准化工作经验,对原规定中不适用的相关条款进行了修订。

  修订过程中,采用了多种方式在民航业内广泛征求意见,并根据收到的反馈意见修改形成了修订送审稿。二、修订内容

  修订后的《民用航空标准化管理规定》,调整了适用范围,将民航工程建设标准化活动排除在本规定的适用范围之外,在附则中明确其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调整了民航局各职能部门、民航各相关单位的标准化工作职责;删除了原条款中在实际工作中无法执行的部分,如技术、设备引进的标准化审查职责;调整了行业标准的范围,增加了如民用航空器事故及事故征候的调查与预防标准、民用机场管理与设备标准、安全保卫标准、空中交通管理与设备标准等,使行业标准的范围与民航局各职能部门的业务管理范围协调致;修改了强制性标准或强制性条文的范围,与国家对强制性标准或强制性条文范围的规定保持一致;修改了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的管理程序,国家标准的管理程序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民航行业标准的管理程序按现行程序调整,企业标准由企业自主管理;增加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标准实施情况及存在的问题进行投诉、举报的条款;删除了对标准制定经费和标准化工作人员资质要求的条款;明确了有关法律责任。对原规定中的一些文字表述进行了修订,并调整了一些条款和条款中项目的顺序,使得表述更清楚,内容更连贯。

  修订后的《民用航空标准化管理规定》调整了标准化管理机制和职责,以适应当前民航标准化管理现状,各部门职责分工更加明晰,能够更加有效地保证行业标准的实施和监督,更好地发挥标准化工作为保障航空安全、提高服务质量、促进技术进步的技术支撑作用。第三条 民航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制定标准、组织实施标准及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第四条 民航标准化工作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分工负责、共同推进的原则。第五条 民航标准化工作应当纳入民航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第六条 民航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按标准性质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第七条 制定民航标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 有利于保障飞行安全、空防安全、生产安全、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和环境卫生,保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的正当权益;

  (二) 有利于合理利用国家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提高经济效益,满足民航生产、经营、监督、管理的需要;

  (三) 有利于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国际交往;

  (四) 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五) 有关标准之间协调配套。

3. 民航法律效力等级是什么?

第一层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二层 行政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等。

第三层 民航规章:由民航局起草,以民航局长令的形式公布。是以国际民航组织19个附件为依据,技术规范和国外规章为参考,结合本国实际而制定,通常编入中国民用航空规章(CCAR)。如CCAR121-R5《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第四层 规范性文件:包括管理程序(AP)、咨询通告(AC)、管理文件(MD)、工作手册(WM)、信息通告(IB) 经常使用的如《民用航空飞行动态固定格式电报管理规定》就是 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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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的民航规章:
CCAR-25R4:《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

CCAR-61R4:《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合格审定规则》

CCAR-65FSR2:《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

CCAR-67FSR2:《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管理规则》

CCAR-71:《民用航空使用空域办法》

CCAR-91R3:《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

CCAR-97FSR3:《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管理规定》

CCAR-121R5:《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CCAR-135R2:《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CCAR-276R1:《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

民航法律效力等级是什么?

4. ccar398的全称是

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ccar398的全称是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由中国民航局签发。中国民航局一般指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民用航空局(简称:中国民航局或民航局,英文缩写CAAC)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主管民用航空事业的由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归交通运输部管理。

5. 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废止 还要鉴定吗

科技成果评价是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重要环节,过去一直由政府科技主管部门对科技成果进行鉴定。日前,科技部已正式废止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的科技成果评价工作将由委托方交给专业评价机构执行。这意味着,我国正探索和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新型科技成果评价机制,新型科技成果评价将由市场“唱主角”。

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废止 还要鉴定吗

6. 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定的总 则

 本规定适用于为在中国登记的航空营运人提供民用航空器或者民用航空器部件维修服务的维修单位(以下简称维修单位)的合格审定,以及对获得维修许可证的维修单位实施的监督检查.前款所称维修单位包括独立的维修单位、航空营运人的维修单位和制造厂家的维修单位;独立的维修单位包括国内维修单位、国外维修单位和地区维修单位.除经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或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地区民航管理机构)特殊批准外,维修单位未获得有效的维修许可证,不得对在中国登记的航空营运人提供维修服务和广告宣传. 本规定中的用语含义如下:(一)民用航空器,是指除军队、海关和警察等国家机构使用的航空ccar-145-r2(12/21-2001) 9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定 (民航总局令第 104 号)器以外的航空器.(二)航空器部件,是指除航空器机体以外的任何装于或者准备装于航空器的部件,包括整台动力装置、螺旋桨和任何正常、应急设备等.(三)维修,是指对民用航空器(以下简称航空器)或者民用航空器部件(以下简称航空器部件)所进行的任何检测、修理、排故、定期检修、翻修和改装工作.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的制造厂家的保修或者因设计制造原因的索赔修理不属于本规定所称维修的范围.(四)主管检查员,指民航总局或者地区民航管理机构指定的负责对某个或者某些维修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的检查员.(五) 独立的维修单位,是指独立于航空营运人和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制造厂家,为航空营运人提供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维修服务的维修单位.(六) 航空营运人的维修单位,是指航空营运人建立的、主要为本营运人的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提供维修服务的维修机构.航空营运人的维修单位在为其他航空营运人提供维修服务时视为独立的维修单位.(七)制造厂家的维修单位,是指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制造厂家建立的、其主要维修和管理工作与其生产线结合的维修机构.主要维修和管理工作与其生产线分离的视为独立的维修单位.(八)国内维修单位,是指在除香港、澳门或者台湾地区以外的中国境内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维修单位.(九)国外维修单位,是指在外国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维修单位.ccar-145-r2(12/21-2001) 10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定 (民航总局令第 104 号)(十)地区维修单位,是指在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维修单位.(十一)经批准的标准,是指经民航总局或者地区民航管理机构批准或者认可的适航性资料、技术文件、管理规范和工作程序.(十二)民航总局批准,是指民航总局或者民航总局授权的机构或者个人所进行的批准.(十三)责任经理,是指维修单位中能对本单位满足本规定的要求负责,并有权为满足本规定的要求支配本单位的人员、财产和设备的人员.(十四)质量经理,是指维修单位中由责任经理授权对维修工作质量进行管理和监督并直接向责任经理负责的人员.(十五)生产经理,是指维修单位中对维修工作的整体计划和实施负责的人员.(十六)放行人员,是指维修单位中确定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满足经批准的标准,并批准放行或者返回使用的人员.管理部门民航总局统一颁发民用航空器维修许可证书.民航总局航空器维修管理职能部门负责民用航空器和航空器部件维修单位的合格审定与监督检查并负责国外和地区维修单位维修许可证书的签发与管理;地区民航管理机构根据民航总局维修管理职能部门的授权负责本地区维修单位维修许可证书的签发与管理并履行民航总局维修管理职能部门授权的其他维修单位的合格审定和监督检查职责.ccar-145-r2(12/21-2001) 11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定 (民航总局令第 104 号) 民航总局和地区民航管理机构依据职责和授权对维修单位的维修工作实施审查和监督检查.审查和监督检查可以采用下列形式:(一)因维修单位申请颁发或者变更维修许可证而进行的审查;(二)对国内维修单位进行的年度检查和对国外或者地区维修单位进行的为延长维修许可证有效期而进行的审查;(三)主管检查员进行的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或者抽查;(四)民航总局或者地区民航管理机构组织的联合检查;(五)因涉及维修单位的维修工作质量而进行的调查;(六)民航总局或者地区民航管理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监督、检查或者调查工作.ccar-145-r2(12/21-2001) 12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定 (民航总局令第 104 号)

7. ccar398由谁签发

cc+ar+398是由中国民航局签发的。民航目前主要按照《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CCAR-398)以及《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中国民航局一般指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民用航空局(简称:中国民航局或民航局,英文缩写CAAC)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主管民用航空事业的由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归交通运输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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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国通用航空发展的其他信息

大陆通用航空发展现状1、通用航空生产作业情况2006年通用航空年作业飞行小时数达到98700小时,比2005年增加16%,创历史最高水平。按国际民航组织统计的口径,2006年我国通用航空飞行180000 小时。1952-2006年通用航空作业飞行量统计表(单位:小时)  年度    1952  1953  1954  1955  1956  1957  1958  1959  1960  作业量    959  1320  2195  4423  7410  9168  17845  28078  34668  年度  1961  1962  1963  1964  1965  1966  1967  1968  1969  1970  作业量  22828  16335  17230  21712  21572  26689  29012  19829  22635  25875  年度  1971  1972  1973  1974  1975  1976  1977  1978  1979  1980  作业量  27209  30411  24814  22751  24025  27632  24451  28995  39739  42792  年度  1981  1982  1983  1984  1985  1986  1987  1988  1989  1990  作业量  38869  38544  42804  47303  43022  44022  45749  38268  34451  42524  年度  1991  1992  1993  1994  1995  1996  1997  1998  1999  2000  作业量  49016  43985  32387  30743  39485  43071  40877  38657  40068  48707  年度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作业量  55937  57577  63504  75277  84859  98700          2、通用航空运营能力状况。截止到2006年底,通用航空全行业飞机、直升机(含教学训练、机场校验飞机、直升机)数量为707架,其中飞机575架,直升机132 架,比2005年增加92架。截至2006年底, 民航全行业持有有效飞行驾驶员执照的飞行人员共16031人,其中持有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的6901,商用驾驶员执照的7757人,私用驾驶员执照的1373人。截止到2005年底,我国共有通用航空机场68个,临时机场(起降点)329个。3、通用航空活动主体状况。截止到2006年底,全国从事通用航空经营活动的企业已达69 家,已批准筹建通用航空企业30家。目前全行业从业人员近8000 人。通用航空活动的主体形式在原来的基础上,增加了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单位和个人等形式。现有办理了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登记的单位12 家,自然人2个。4、通用航空项目及社会效益状况。《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民航总局令第176号)将通用航空经营项目分为:甲类 陆上石油服务、海上石油服务、直升机机外载荷飞行、人工降水、医疗救护、航空探矿、空中游览、公务飞行、私用或商用飞行驾驶执照培训、直升机引航作业、航空器代管业务、出租飞行、通用航空包机飞行;乙类 航空摄影、空中广告、海洋监测、渔业飞行、气象探测、科学实验、城市消防、空中巡查;丙类 飞机播种、空中施肥、空中喷洒植物生长调节剂、空中除草、防治农林业病虫害、草原灭鼠,防治卫生害虫、航空护林、空中拍照。上述三类未包含的经营项目的类别,由民航总局确定。抢险救灾,不受上述三类项目的划分限制,按照民航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长期以来,通用航空为支持工农业生产、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预防、抵御各种自然灾害做出了重要贡献,社会效益显著。5、通用航空市场状况近年来,随着大陆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市场化进程的逐步推进,通用航空市场结构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以前,通用航空市场的主要服务对象为政府部门或国有企业,作业价格依靠政府制定的作业收费标准执行,作业费用由财政支付。经营项目包括:航空摄影、航空探矿、人工降水、航空护林、飞机灭蝗、农林化飞行等。在目前的通用航空的市场结构中,上述内容仍占相当比例,但份额已在逐步下降;自发的市场需求在逐年增长,其作业价格完全按照市场供需关系来确定,主要的经营项目有石油服务、公务飞行、医疗救护、培训飞行等等。随着国内企、事业单位购置自用公务机(含直升机)数量的不断增加,航空器代管市场在逐渐扩大。对直升机摆渡乘客、直升机医疗救护以及对小型飞机用于近距离城市之间的旅客穿梭飞行的需求也正在凸现。国民经济发展到一定水平后,通用航空的市场将越来越大、市场支付能力也将逐步提高。2006年通用航空市场规模约为17.9亿元人民币,其中各级政府财政支付约为7亿元人民币。(具体见下表)  项目名称  分类  用户单位  供求方式  市场规模  经费来源  航空摄影、航空探矿  工业航空  大陆基础地理信息、国土资源信息主管部门  招投标  约2.5亿元人民币  财政投入  石油服务  工业航空  大陆及外国石油公司  招投标  约8.1亿元人民币  市场支付  电力服务、作业  工业航空  大陆电力总公司  招投标  约0.7亿元人民币  市场支付  航空护林  农林业航空  林业护林防火主管部门  签订合同  约0.8亿元人民币  财政投入  人工降水  农林业航空  气象主管部门  签订合同  约2.8亿元人民币  财政投入  飞机播种  农林业航空  相应主管部门  签订合同  约0.6亿元人民币  财政投入  飞机灭蝗  农林业航空  农业主管部门  签订合同  约0.3亿元人民币  财政投入  农林化飞行  农林业航空  农户  签订合同  约0.4亿元人民币  市场支付  公务飞行、出租飞行、医疗救护、空中游览  通用航空运行  具体客户  签订合同  约1.1亿元人民币  市场支付  飞行驾驶执照培训  通用航空运行  具体客户  签订合同  约0.6亿元人民币  市场支付  6、与通用航空发达国家的差距美国是世界第一航空强国。截止到2004年底,美国的通用航空飞机总数为219426架,通用航空飞行总量为2812万小时。持有效飞行驾驶执照人员618633名,其中通用航空飞行员超过385000人。有17500个可供通用航空飞机、直升机起降的机场。2004年通用航空产业为美国经济直接贡献410亿美元,间接创造价值1020亿美元,为社会提供了近60万个就业机会。除美国以外,如澳大利亚、加拿大、巴西等国家的通用航空整体实力和发展水平也要远高于我们。与之相比,我国通用航空发展尚仍处于较低的水平。大陆通用航空与世界通用航空发展状况对照表    通用航空年飞行量(万小时)  通用航空飞机(架)  飞行员(含运输)  通用航空机场  国际民航组织统计  4199 (1997年)  273500(截至1997年底)      美国  2812 (2004年)  219426(截至2004年底)  618633(截至2004年底)  17500(截至2004年底)  澳大利亚  168.77 (2002年)  10455 (截至2002年底)      加拿大    28737 (截至2002年底)      巴西    9908 (截至2003年底)      大陆  18(2006年)  707 (截至2006年底)  16031(截至2006年底)  397 (截止至2005年)  大陆通用航空行业管理现状1、通用航空法规体系近年来,大陆出台了一系列通用航空市场准入、运行标准以及外商投资通用航空业等方面的法规、规章,初步建立了较为完善的通用航空法规体系。大陆现行的通用航空法规体系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大陆法律大陆通用航空活动政策和管理的法律依据是民航法,1996年3月1日正式实施。民航法设定了通用航空的定义以及从事通用航空活动的条件,明确提出保障飞行安全,保护用户、地面第三人以及从事通用航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通用航空管理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2号)于1986年1月8日由国务院发布。该规定首次将“专业航空”更名为“通用航空”,明确了通用航空行业管理机构、从事通用航空活动需履行的报批手续、从事通用航空经营活动的审批管理程序、要求等等。在民航法出台之前,该规定为通用航空行业管理提供了法规依据。到目前为止,该规定仍作为实施通用航空企业赴境外开展经营活动的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第371号令),2003年1月10日由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2003年5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是是管理大陆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基本依据,规范了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向当地飞行管制部门提出飞行计划申请的程序、时限要求;明确了在大陆范围内进行的一些特殊飞行活动,所需履行的报批手续和文件要求;并对升放和系留气球做出了具体要求。民航规章目前涉及到通用航空的民航规章共30多部,其中主要包括经济管理和安全运行管理的内容。其中经济管理的规章包括:《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民航总局令第176号)。该规章规范了行业管理部门的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行为,规定了设立通用航空企业的条件、经营项目、申报文件要求、审批程序、时限等。该项行政许可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实施。《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管理规定》(民航总局令第130号)。该规定规范了行政管理部门对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的行政许可行为,规定了申请登记的条件、内容、文件要求、登记程序、时限等。该项行政许可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实施。《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民航总局令第110号)以及《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的补充规定》(民航总局令第139号)、《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的补充规定(二)》(民航总局令第174号)等民航规章,规定了境外资本投资民用航空包括通用航空的具体条件、要求及审批程序等。安全运行规章的包括:通用航空运行审定类:《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CCAR-91)《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35)上述规章对通用航空所涉及的一般运行、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行的合格审定标准进行了规范。专业机构审定类:《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则》(CCAR-141)《飞行训练中心合格审定规则》(CCAR-142)《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定》(CCAR-145)上述规章明确了对飞行训练机构、飞行驾驶执照培训机构以及维修单位的审定标准。专业人员执照、资质审定类:《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1-R1)《民用航空器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3FS)《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6-R1)《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5FS-R1)《民用航空航行情报人员岗位培训管理规定》(CCAR-65TM-TV)《民用航空航行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5TM-III-R2)。上述规章明确了对申请专业人员执照、资质的具体条件和要求。通用航空作业标准为保证通用航空作业质量,引导和规范通用航空企业开展作业项目,自1986年以来,大陆先后发布了下列通用航空的标准:标准包括:飞机播种造林技术规程GB/T(15162-1994)、1:5000 1:10000 1:25000 1:50000 1:100000比例尺地形图航空摄影规范GB/T (15661-1995)、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等级 GB(14648-1993)、航空摄影产品注记、包装规范GB/T (16176-1996)、通用航空机场设备设施GB/T (17836-1999)、航空摄影技术设计规范MH/T (1009-2000)、1:500 1:1000 1:2000比例尺地形图航空摄影规范GB (6962-1986)等。民航行业标准包括:航空摄影技术术语MH/T (0009-1996)、农业航空技术术语MH/T (0017-1998)、农业航空作业质量技术指标MH/T (1002-1995)、农业航空作业事故等级MH/T (1003-1996)、彩红外航空摄影影像质量控制MH/T (1004-1996)、民用航空摄影测量用航空摄影仪的技术要求MH/T (1005-1996)、航空摄影仪的检测技术规范MH/T (1006-1996)、飞机喷施设备性能技术指标MH/T (1008-1997)、航空物探飞行技术规范MH/T (1010-2000)等。2、通用航空的行业管理机构状况经2003年民航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后,目前民航行政管理体系包括民航总局、民航地区管理局(华北、东北、西北、华东、中南、西南和新疆地区管理局)、33个省(区、市)航空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管理机构分为民航总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两级,航空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为民航地区管理局的派出机构。民航总局的主要职责定位于民用航空的安全管理、市场管理、宏观调控、空中交通管理和对外关系五个方面,而每个职能中都包含通用航空的管理内容。大陆通用航空发展前景1、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通用航空产生巨大需求按照大陆国民经济发展规划,本世纪头20年,国内生产总值年均增长7%以上。这将对通用航空产生更大的需求,促进通用航空又好又快的发展。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需要通用航空。通用航空具有机动灵活、快速高效等特点,作业项目覆盖了农、林、牧、渔、工业、建筑、科研、交通、娱乐等多个行业,直接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完整的通用航空产业链条包括航空制造业、通用航空运行与航空作业服务以及通用航空保障服务(包括通用航空的机场、油料保障)等。通用航空的发展将刺激整个产业链条的发展,直接为国民经济做出巨大贡献。地方经济建设和人们日益增长的航空消费需求对通用航空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通用航空机型小,起降条件要求较低,运营成本低廉,无需大量资金投入即可有效改善偏远、经济欠发达地区的交通条件。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使用小型飞机、直升机进行航空观光旅游、社区间的通勤飞行、个人娱乐、培训飞行等的航空消费需求日益增长,迫切需要通用航空提供更广泛的服务。提高社会整体公共服务水平需要通用航空。通用航空一直在抢险救灾、应急救援、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人工降水、农林业航空等社会公共服务领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大陆在“十一五”期间,将着重建立并完善公共应急救援体系,民航的“十一五”规划中也明确了健全应急救援体系的重要目标。长期以来,遇有重大、紧急公共安全事件时,“最后十公里”问题严重影响了应急救援的效果,在偏远、欠发达地区,受常规交通运输条件所限,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更是难以得到及时施救。发展通用航空,将确保社会公共服务的实施,保障社会每一个成员得到政府提供的社会公共服务。民航行业健康、协调的发展需要通用航空。通用航空是民用航空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民用航空发展的坚实基础。国外民航发达国家的发展历史均证明了这一点。发展通用航将为航空运输提供广泛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储备。在偏远、欠发达地区发展通用航空,为支线、干线机场运送旅客、货物,有助于构建完善的航空运输网络,优化航空运输布局结构;发展通用航空,还将带动航空教育培训、机场建设、民航服务业等相关部门的发展,增强民航整体实力。2、“十一五”期间大陆通用航空的发展目标以2006年为基础,预计2007-2010年,中国通用航空年均增长15%左右。单位:小时  年 度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  年作业总量  98700  113505  130530.8  150110.4  172626.9  年飞行总量  199800  229770  264235.5  303870.8  349451.4  预计“十一五”期间,中国通用航空总作业量为665000小时,总飞行量为1347000小时。按照“十五”期间通用航空飞机平均日利用率0.365小时/日,考虑到飞机更新等因素,“十一五”期间通用航空机队发展目标如下:  年 度  飞机(架)  2006  707  2007  813  2008  935  2009  1075  2010  1237  按照1:2.5的人机比,“十一五”期间通用航空飞行员发展目标如下:  年 度  飞机(架)  飞行员(人)  2006  707  1768  2007  813  2033  2008  935  2338  2009  1075  2688  2010  1237  3091  3、通用航空市场前景分析随着大陆的经济发展,前期基础地理、资源信息需求逐年扩大,其市场规模将会进一步扩展。在资源勘探及飞行服务领域,由于在未来相当一段时间内,石油等能源仍处紧缺状态,大陆近海石油勘探、开发正加速进行。与此相适应,石油飞行服务的市场规模将会进一步扩大。对直升机吊装、吊挂和巡线飞行项目来讲,随着电力行业的改革,电力企业更加注重使用直升机服务以提高生产效率,未来对此类飞行服务的需求将进一步扩大。此类通用航空项目已成为电力行业不可缺少的手段。在航空护林市场,随着政府对森林资源和环境保护的重视,财政加大了投入力度,在“十一五”期间财政还将进一步加大对飞机引进的支持和投入。人工催化降水、农林化飞行作业和飞机播种作业等方面,近年财政投入资金较多,在“十一五”期间仍将呈增长趋势。受市场需求的影响,公务飞行、飞行驾驶执照培训飞行、航空器代管、观光游览飞行等项目发展较快,飞行量逐年递增。此外,近年来小型航空器短途商业运输等项目的市场需求日益旺盛。在行业发展政策出台以后,上述项目将得到进一步的发展。大陆通用航空发展的政策、措施随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通用航空越来越大的需求,经过长时间的调查、研究,大陆拟在近期出台促进通用航空发展的行业政策。主要内容包括:协调、配合有关单位,逐步改善通用航空发展的外部环境在通用航空空域保障方面,积极协配合有关部门,推动我国低空空域改革试点工作,加大改革力度,为通用航空发展争取更加宽松的空域使用环境;争取保留通用航空用油的生产规模,加强通用航空用油的储备和运输,切实保障通用航空的油料供应;在通用航空税赋方面,争取对农林业等公益性通用航空作业项目所需的进口机型适当降低相关税赋,满足通用航空发展的需求;针对通用航空市场需求,加强通用航空飞机的设计和生产能力,保证通用航空飞机的供应。发挥行业管理部门的引导、规范作用,营造良好的通用航空保障环境进一步完善通用航空法规体系建设,为通用航空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律保障环境。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尽早出台切实的通用航空发展行业政策,引导、规范通用航空的发展。依法规范管理部门的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率。加强部门间的交流与沟通,树立为通用航空发展服务的观念,保障通用航空又好又快的发展。切实保障公益性通用航空作业的机队建设与实施能力争取政府对公益性通用航空作业的扶持政策,以保持相应的通用航空机队规模和作业能力。改革现有通用航空作业收费标准,对属于竞争性、可通过市场调节供求关系的通用航空服务项目,企业可依据实际成本与供求关系,自行制定价格,企业收费标准实行备案制;对社会公益性较强的项目,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由财政保障作业所需预算经费和资金渠道,专款专用,确保投入。发展通用航空,满足社会、市场需求进一步降低通用航空市场准入门槛,简化审批程序,加大通用航空市场开放力度,积极鼓励外商投资通用航空业,进一步促进国内资本投资通用航空企业、通用航空机场、通用航空油料供应等服务保障企业,促进通用航空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设。推动航空俱乐部、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以及个人飞行的发展,全面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休闲、娱乐方面的航空需求。积极拓展通用航空企业的经营范围和生存空间引导促进通用航空企业全面满足市场需求,拓展经营范围,使用小型航空器开展商业客、货、邮运输业务;配合大陆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战略,逐步构建区域性的短途运输网络;继续培育并扩大电力巡线、直升机引航等作业项目的市场规模,提高企业自身效益;开展多种形式的飞行驾驶执照培训业务,拓展飞行员培训渠道,为我国飞行人员的培养做出贡献。支持通用航空企业开拓国际市场,采用与境外企业合资设立通用航空公司、湿租飞机赴境外开展通用航空作业等形式积极参与国际市场的竞争,逐步提高通用航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重视行业协会组织建设,加强对外交流、合作重视发挥非政府组织和通用航空社会化服务单位的作用,加强与境外通用航空的合作与交流。鼓励通用航空行业协会组织、社会化服务单位积极提供信息,组织通用航空企业开展广泛的对外合作与交流;引进先进的作业技术和管理经验,改变通用航空企业以往单纯为用户提供飞行服务的经营方式和理念,重视对自身的服务产品进行深加工,为用户提供产品对比结果、解决方案以及长期的监控服务等,提高企业自身的生存和再发展能力。鼓励通用航空的行业协会组织建立和完善通用航空市场供求、生产能力、技术、经济指标等方面的信息定期发布制度和行业预警制度;向行业管理部门集中反映企业的意见和利益诉求;协调行业发展的重大事项,加强行业自律,引导企业的发展。协调企业间的生产、运营,开展企业自律,防止恶性、低水平竞争;向社会宣传通用航空行业发展动态及兴办通用航空业的相关政策、背景知识等。海峡两岸的通用航空交流与合作1. 大陆通用航空的需求状况近年来,大陆通用航空取得了较快的发展,但从整体发展水平来看,同通用航空发达国家相比尚存在较大差距。目前,通用航空发展仍存在以下需求:飞行人员方面与现有飞机数量相对应,通用航空的飞行人员缺口在400人以上。大陆通用航空飞行人员主要来自专业飞行院校培养、部队转业以及航空体育运动学校、航空俱乐部等。目前大陆对飞行人员、飞行驾驶执照的培训机构存在较大需求。在飞机、资本投入方面通用航空具有高科技、高投入、高风险、低回报的特点,资本投资回报周期一般为3-5年以上。上述情况是影响通用航空投资的主要因素。大陆现有通用航空企业中,相当数量的企业存在融资能力弱、资本投入不足,更新飞机、设备不及时等问题,已影响到企业的后续发展能力。通用航空的发展需要通过各种渠道加大对飞机、资本的投入力度,更需要提高整个行业的国际融资能力,汲取外来资本。在作业技术方面近年来,在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提高行业作业技术水平方面,大陆做出了积极的努力。今后通用航空的发展更需要加强与各方面的联系,及时获取最新的技术信息;引进优秀的专业人才和先进经验,加大培训工作力度,提高行业整体作业技术水平。在经营和安全管理方面大陆通用航空的现有发展水平决定了在今后要致力于提高行业整体的经营管理能力和安全管理水平,以保障通用航空的持续、健康、快速发展。2. 岛内通用航空的技术、资源优势经过长时期的发展,岛内的通用航空发展具备了相当水平,特别是在具体经营项目上,已经具备了国际先进水平,如直升机吊挂、吊装,电力作业、台风监测等。在此过程中,岛内也培养了大量的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积累了丰富的经营和运行管理经验。此外,岛内在国际融资方面也具备相应的专业机构和人员,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强的融资能力。3、两岸通用航空合作交流的法规、政策保障大陆近年来逐步完善了外来资本投资民航业的有关规定,明确对投资通用航空业给予鼓励和支持。《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民航总局令第110号)中规定:在投资范围方面:鼓励台商投资建设民用机场;投资从事农、林、渔业作业的通用航空企业;允许投资从事公务飞行、空中游览或为工业服务的通用航空企业。在投资方式上:可采用合资、合作经营(简称“合营”)、购买民航企业的股份,包括民航企业在境外发行的股票以及在境内发行的上市外资股以及其他经批准的投资方式。在投资比例方面:如台商投资从事公务飞行、空中游览、为工业服务的通用航空企业,由中方控股;投资从事农、林、渔业作业的通用航空企业,外商投资比例由大陆、台商双方商定;投资民用机场,应当由中方相对控股。4、发挥各自优势,加强两岸的通用航空交流与合作随着大陆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通用航空市场日益扩大。在当前形势下,积极鼓励岛内各界在大陆投资设立通用航空企业。2005年底,大陆已批准一家台资背景的通用航空企业(上海台瑞通用航空有限公司)正式开展筹建工作。鼓励投资兴办通用航空机场、航行服务等保障企业。在美国的通用航空发展过程中,大量的通用航空FBO(固定运营基地)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目前大陆拟在出台的行业发展政策中,积极鼓励包括岛内资本在内的各方力量投资、兴办通用航空保障服务企业,提高通用航空的行业保障能力。鼓励两岸间的技术合作与交流。目前两岸的通用航空企业已在直升机电力作业项目上进行了积极的合作与交流,包括机型推介、引进,人员、技术培训等。鼓励两岸间今后在更多的项目、更广阔的领域开展合作与交流。鼓励两岸间的人才往来与交流。近年来大陆航空运输企业已成功引进了岛内的飞行员,有效的改善了大陆飞行员缺乏的局面。鼓励两岸间通过行业协会来运作、促进通用航空专业技术人员的往来与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