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项目外汇管理的经常项目外汇管理规则

2024-05-09 00:16

1. 经常项目外汇管理的经常项目外汇管理规则

所谓经常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经常发生的交易项目,包括贸易收支、服务收支、单方面转移等。《外汇管理条例》对经常项目的外汇管理作出了三方面的规定:1. 对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外汇的管理  境内机构是指我国境内的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等,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机构的外汇收支或者经营活动,必须适用《外汇管理条例》的规定:(1)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必须调回境内,并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的规定卖给指定银行,或者经批准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帐户,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外汇擅自存放在境外。(2)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用汇,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的规定,持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向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支付。(3)境内机构的出口收汇和进口付汇,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出口外汇核销管理和进口付汇核销管理的规定办理核销手续。这些规定从立法上保证了经常项目外汇的可兑换,国家对经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不予限制,但必须实行银行结汇制和进出口收汇付汇核销制度。2.对个人外汇的管理  个人是指中国公民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满1年的外国人。属于个人所有的外汇,可以自行持有,也可以存入银行或者卖给外汇指定银行。个人的外汇储蓄存款,实行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原则。个人因私出境用汇,在规定限额内购汇;超过规定限额的,可以向外汇管理机关申请。个人携带外汇进出境,应当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携带外汇出境,超出规定限额的,还应当向海关出具有效凭证。居住在境内的中国公民持有的外币支付凭证、外汇有价证券等形式的外汇资产,未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不得携带或者邮寄出境。3.对驻华机构和来华人员外汇的管理  驻华机构是指外国驻华外交机构、领事机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外国驻华商务机构和国外民间组织驻华业务机构等。《外汇管理条例》规定,外国驻华外交机构、领事机构收取的以人民币支付的签证费、认证费等,需要汇出境外的,可以持有关证明材料向外汇指定银行兑付。其他驻华机构的合法人民币收入,需要汇出境外的,应当持有关证明材料向外汇管理机关申请,凭外汇管理机关的售汇通知单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来华人员是指驻华机构的常驻人员、短期入境的外国人、应居境内机构工作的外国人以及外国留学生等。《外汇管理条例》规定,应聘在外商投资企业工作的外籍人员的工资以及其他合法收入,是外汇的,依法纳税后,可以持外汇管理机关规定的有效凭证向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汇出或者携带出境。应聘在境内机构工作的外籍专家的人民币工资以及其他合法收入,依法纳税后,可以向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汇出或者携带出境。驻华机构和来华人员由境外汇入或者携带入境的外汇,可以自行保存,可以存入银行或者卖给外汇指定银行,也可以持有效凭证汇出或者携带出境。

经常项目外汇管理的经常项目外汇管理规则

2. 急求: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关于下发《个人结售汇业务非现场监管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供参考:汇经函[2009]7号 个人结售汇业务非现场监管工作指引(试行)发布单位:影响级别:★★★☆☆影响领域:发布时间:简介:汇经函[2009]7号 个人结售汇业务非现场监管工作指引(试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分局资本项目管理处(或相关处):
为进一步明确外商投资性公司境内投资所涉核准和其所投资企业的验资询证手续,特制订有关事项的操作指引。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根据《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补充规定》(商务部令[2006]第3号)的有关规定,外商投资性公司以境内合法所得(含人民币利润、减资、清算、撤资、转股、先行回收投资或其他境内所得等)再投资境内企业时,均先由外商投资性公司所在地外汇局出具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利润等境内合法所得增加该公司注册资本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以下简称再投资核准)。
二、外商投资性公司将境内合法所得转增为注册资本后,可以按相关法规再投资境内企业。
外商投资性公司再投资境内企业时,再投资企业所在地外汇局可凭会计师事务所工作联系函及验资询证申请(流入类)、《外国投资者出资情况询证函》、再投资核准件复印件等文件,办理相应的验资询证登记手续,并应将“外商投资性公司境内合法所得再投资询证查询函”(以下简称询证查询函,见附件1)及时传真至外商投资性公司所在地外汇局。
三、外商投资性公司所在地外汇局收到询证查询函后2个工作日内应填写“外商投资性公司境内合法所得再投资询证查询回函”(见附件2)并回复。
四、再投资所在地外汇局收到询证查询回函后,按现行规定及时办理相应的验资询证登记手续。
五、外商投资性公司将境内合法所得再投资境内其他企业的,在办妥转增资和再投资核准手续后,可由外商投资性公司或其境内合法所得来源地的外商投资企业将资金直接划转至所需再投资的境内企业。
六、外商投资性公司再投资的境内企业将外汇利润汇回外商投资性公司的,可持《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书和完税证明等直接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划转手续。
特此通知。

3.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结汇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为完善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根据《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境内机构资本项目的下列外汇收入,可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申请结汇:
  (一)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二)外商投资企业用于投资项目正常开支的外汇资本金;
  (三)外商投资企业借入的用于在境内采购与项目有关的设备和原材料的境外中长期借款,但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立项合同中已明确为人民币投资的部分。
  (四)外商投资企业借入的用于贸易项下流动资金的短期国际商业贷款。但其申请结汇的最高金额不得超过其上年度短期流动资金月平均余额的 30%。
  (五)境内机构对外发行股票收入的外汇;
  (六)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外发行的、审批时已明确在国内使用的除股票以外的其它有价证券;
  (七)经外汇局批准的其它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第三条  境外法人或自然人作为投资汇入,已经外汇局批准存入其投资临时帐户,用于在境内支付开办费等费用的外汇,可以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结汇。第四条  境内机构申请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结汇,应当向外汇局提供下述所列有效凭证:
  (一)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结汇,持《外债登记证》、《外汇(转)贷款登记证》和在境内采购与项目有关的设备、原材料的合同和凭证;
  (二)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的结汇,持《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在境内采购设备、原材料的合同或者其它费用的收据;
  (三)外商投资企业借入的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的结汇,持《外债登记证》、立项合同和境内采购合同;
  (四)外商投资企业借入的用于贸易项下流动资金的短期国际商业贷款的结汇,持《外债登记证》、有关贸易凭证、商业单据和上年度资产负债表;
  (五)境内机构对外发行股票收入外汇的结汇,持国家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允许对外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和招股说明书(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持有《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按招股说明书规定的用途和比例结汇;
  (六)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外发行的除股票以外的其它有价证券的结汇,持《外债登记证》、国家计委或其授权部门的批准文件,按批准文件规定的用途和比例结汇。
  (七)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其它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的结汇,持外汇局要求的有效凭证。第五条  境外法人或者自然人作为投资汇入的外汇结汇,持开办费等费用有效支付凭证或支付清单。结汇后,不得将所结人民币再转换成外汇。第六条  境内机构、境外法人或自然人一次结汇3000万美元以下的,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资本项目结汇核准件》;一次结汇3000万美元以上(含3000万美元)的,由所在地外汇局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累计结汇超过3000万美元的,由所在地外汇局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第七条  外汇指定银行应当凭外汇局的《资本项目结汇核准件》为境内机构办理资本项目结汇。第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境内机构和外汇指定银行,由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予以处罚。第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外汇计理局负责解释。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二:
资本项目结汇核准件

企业代码:          (   )汇资核字第(   )号
单位名称 登 记 证
编    号 第一联 外汇局联 系 人 电    话 结汇银行 结汇币别 申请金额
(小写) 申请金额
(大写) 批准金额
(小写) 批准金额
(大写) 外汇来源 外汇用途 外汇管理局意见    
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月   日
经办:          审核:




 


单位公章注:填报该核准件同时提供《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结汇暂行办法》规定的有效凭证和外汇局要求的其它材料。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结汇暂行办法》的通知

4. 经常项目外汇收支结汇哪些需经外汇局核准?

  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实行银行结汇制度。境内机构经常项目下的外汇收入,除国家规定准许保留的外汇可以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帐户外,都须及时调回境内,按市场汇率卖给外汇指定银行。凡经有权管理部门核准或备案具有涉外经营权或有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境内机构(含外商投资企业),经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批准均可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在核定的最高金额内保留经常项目外汇收入。
  取消经常项目外汇支付限制。境内机构经常项目用汇,可以按照市场汇率凭相应的有效凭证用人民币向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或从其外汇帐户上对外支付。佣金等超过一定比例或数额,经外汇局进行真实性审核后,可以在银行办理兑付。个人因私用汇,标准以内的可以凭有效凭证直接到银行办理,超过标准的可以持有效凭证到外汇局进行真实性审核后到银行购汇。

5. 经常项目外汇收支结汇哪些需经外汇局核准?

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实行银行结汇制度。境内机构经常项目下的外汇收入,除国家规定准许保留的外汇可以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帐户外,都须及时调回境内,按市场汇率卖给外汇指定银行。凡经有权管理部门核准或备案具有涉外经营权或有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境内机构(含外商投资企业),经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批准均可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在核定的最高金额内保留经常项目外汇收入。
   取消经常项目外汇支付限制。境内机构经常项目用汇,可以按照市场汇率凭相应的有效凭证用人民币向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或从其外汇帐户上对外支付。佣金等超过一定比例或数额,经外汇局进行真实性审核后,可以在银行办理兑付。个人因私用汇,标准以内的可以凭有效凭证直接到银行办理,超过标准的可以持有效凭证到外汇局进行真实性审核后到银行购汇。

经常项目外汇收支结汇哪些需经外汇局核准?

6. 经常项目外汇收支结汇哪些需经外汇局核准?

  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实行银行结汇制度。境内机构经常项目下的外汇收入,除国家规定准许保留的外汇可以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帐户外,都须及时调回境内,按市场汇率卖给外汇指定银行。凡经有权管理部门核准或备案具有涉外经营权或有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境内机构(含外商投资企业),经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批准均可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在核定的最高金额内保留经常项目外汇收入。
  取消经常项目外汇支付限制。境内机构经常项目用汇,可以按照市场汇率凭相应的有效凭证用人民币向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或从其外汇帐户上对外支付。佣金等超过一定比例或数额,经外汇局进行真实性审核后,可以在银行办理兑付。个人因私用汇,标准以内的可以凭有效凭证直接到银行办理,超过标准的可以持有效凭证到外汇局进行真实性审核后到银行购汇。

7. 外汇局发布跨国公司外汇资金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服务实体经济,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总局)修订了《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试行)》主要内容包括试点外债比例自律管理、优化国际主账户功能、简化账户开立要求、完善涉外收付款申报手续和加强事中事后管理等。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
《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服务实体经济,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总局)修订了《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试行)》。现通知如下:
一、试点外债比例自律管理。跨国公司成员企业借用外债实行比例自律,主办企业可全部或部分集中成员企业外债额度;外债结汇资金可依法用于偿还人民币贷款、股权投资等;企业办理外债登记后可根据商业原则自主选择偿债币种。
二、优化国际主账户功能。境内银行通过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吸收的存款,可在不超过前六个月日均存款余额的50%(含)额度内境内运用;在纳入银行结售汇头寸管理前提下,允许账户内资金一定比例内结售汇。
三、简化账户开立要求。允许跨国公司资金集中运营A类成员企业经常项目外汇收入无需进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主办企业可异地开立国内、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
四、简化外汇收支手续。允许银行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等原则,审核相关电子单证真实性后办理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允许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对外支付购汇与付汇在不同银行办理。
五、完善涉外收付款申报手续。简化集中收付汇和轧差结算收支申报程序,建立与资金池自动扫款模式相适应的涉外收付款申报方式,允许银企一揽子签订涉外收付款扫款协议。
六、加强事中事后管理。一是银行、企业等应按照规定及时、准确报送试点业务等数据。二是各级外汇局应当加强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跨境资金流动监测,对异常或可疑情况进行风险提示,依法开展现场核查检查。三是各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分局)既可要求主办企业一次性更新之前备案材料,重新制定操作规程备案;也可仅就外债比例自律管理等新增业务单独备案。分局参照前述规定办理向总局的备案,新开展业务的分局须向总局整体备案业务操作规程。四是分局在审核企业备案操作规程过程中,须严格审核外债和对外放款额度,确保准确;做好系统维护,加强部门协调和对银行、企业的监管。
现将修订后的《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印发,请各分局遵照执行。遇有特殊情况,及时向总局反馈。

外汇局发布跨国公司外汇资金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