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债务一般包括什么

2024-05-18 13:28

1. 债权债务一般包括什么

一、会计角度:
债权: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等等。
债务:短期借款、长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利息、应付税费、应付债券其他应付款、预收账款等等。
二、个人债务:
1、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已转化为共同债务的除外;
2、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没有法定扶养义务人所的债务:
3、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生产或经营活动所负债务且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的;
4、遗嘱或赠予合同中确定的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附随该遗嘱或赠予合同而来的债务。
5、夫妻双方约定由一方负担的债务,但此种约定原则上不具有对抗债权人的效力;
6、夫妻一方不合理的开支,如赌博、吸毒等所负债务;
7、其他依法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三、夫妻共同债务:
1、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2、因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
3、因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4、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欠的债务;
5、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6、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7、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债权人也就是通常叫的债主,债主是指借出钱财收取利息的人即放债的人,是债的关系中有权利要求另一方(债务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当事人。在债的关系中,债权人是特定的,只有该特定的权利主体才有权要求义务主体履行约定的义务。负有履行义务的人如不履行义务,债权人有权请求司法机构强制其履行。如果债权人由于对方不履行义务而遭受到经济上的损失,有权要求赔偿。债权人还享有代位权和撤销权。

债权债务一般包括什么

2. 债权和债务分别是什么?


3. 债权债务属于什么

所谓债务加入又称并存的债务承担,指原债务人并没有脱离原债务关系,而第三人又加入到原存的债务关系中,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
债务加入的成立,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原债的关系必须有效成立。原债务如存在可撤销或者解除的原因,在撤销或者解除前,仍可以成立债务加入。
2、原债务具有可转让性。如果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或者具有特定人身性质不能转让的债务,当事人不能协议转让,第三人也无法加入。
3、第三人与原债务人分属不同的主体。司法实践中,作为不同主体的第三人与原债务人,往往存在某种密切的关系。
如关联企业中母公司主动帮助子公司归还欠款及亲属关系中儿子主动帮助父亲归还欠款等。本案中,乐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雷某同时为天伟飞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但两者在法律上属于不同的民事主体。
4、债务加入无须经过原债务人的同意。因为债务加入的行为并没有给债务人增添负担,所以不必经过原债务人的同意,但这种加入行为必须由债权人表示接受。
一、债务转移是否应征得债权人同意
(一)什么是债务转移?
债务转移,是指债务人与第三人达成转让债务的协议,将债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承担。债务转移在性质上并没有消灭债务,只是将原债务转移给新债务人。它可以是全部转移,也可以是部分转移。在债务全部转移的情况下,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在原合同中的地位承担原合同债务,原债务人不再承担原合同中的责任。在部分转移的情况下,第三人作为受让人加入原合同关系,与原债务人共同向同一债权人承担债务。
(二)债务转移要应征得债权人同意吗?
债权人同意是债务转移的生效要件。债权转让不需要债务人的承诺,只要尽到对债务人的通知义务即可生效,但是债务转移必须要取得债权人同意,否则不得对抗债权人。这是因为合同双方之间存在的信赖关系是合同得以成立的因素之一,合同一方当事人之所以选择另一方作为交易伙伴,就是出于对其履行能力的信任,如果另一方把债务转移给第三人,那么第三人的资信情况和清偿能力,将直接影响到债务能否得以履行。如果债务人在未征得债权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转移债务,势必会使债权人承担无法实现债权的风险。所以,从诚信原则和保护债权人利益的角度出发,新的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明确规定债务转移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权人的同意方式既可以是明示的,即明确表示同意债务转移,一般采用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也可以是默示的,即通过行为或者表现根据交易习惯判断债权人有同意的意思,该行为一般为积极的作为,缄默或者消极的不作为不能视为默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债权债务属于什么

4. 债权债务的定义是什么

1、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义务。
2、《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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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债权债务包含什么

1、合同之债:民事主体之间关于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关系而产生的法律关系。
2、侵权行为之债:侵害权利而产生的对待给付义务。
3、不当得利之债:没有合法依据而使他人利益受损的赔偿义务。
4、无因管理之债:无义务而管理他人事务造成的损失的赔付。
一、民法典无因管理之债适用留置权吗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无因管理之债不能适用留置权。因为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在无因管理中管理人留置该动产与管理人所享有的债权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八条: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二、什么是不当得利纠纷
不当得利纠纷,是指因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产生的纠纷。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构成不当得利的条件有:
1、一方获得利益,包括财产积极增加与财产消极增加。财产积极增加指财产本不增加而增加;财产消极增加指财产本应减少而未减少。
2、他方受有损失。
3、
获得利益与受有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得利和受损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指受到的损失是得利的人造成的后果。受损失的人的损失和得利的人的受益范围不必相同,它只影响义务人返还义务的范围,其形态不必相同。
4、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原因。具体来说就是对“不当得利”进行认定时应该严格按照合法性标准来进行认定。
三、合同之债与侵权之债的区别是什么
合同之债与侵权之债的区别是,合同之债是因合同的设立、变更、终止而产生、变化的,而侵权之债是因侵权行为而产生的。并且违反合同之债承担的是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而违反侵权之债承担的是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债权债务包含什么

6. 债务债权的区别在于什么

债务债权的区别在于:
1、债权是民法权利,即债权是民法权利,要求他人为某些行为,债务是民法义务。也就是说,与债权人为债务相比,它必须是一定行为的民法义务;
2、从会计意义上讲,债权是指单位未来收取款项的权利,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和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和应收补贴等。债务是指过去交易和事项形成的;
3、由单位或个人承担和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的单位或个人的当前义务,包括各种贷款、应付款和预付款,有时也指债务,为了偿还所有债务而工作。
一、合同债权转让方式
根据转让理由的不同,可以将债权转让划分为以下方式:
1、支付转让型
企业在采购时,用持有的第三方的债权作为货款支付给销货方,销货方销售货物收到的是应收账款,但是对方债务人不是购货方,而是第三方即原来与购货方有债权债务关系的一方。
2、债务重组型
持有债权债务的各方通过协议或者其他途径协商债权转让的行为。与上一种类型不同的是,发生债权债务的交易活动在重组前已经完成,或者债权转让时并不同时发生交易行为,进一步说,重组后发生的交易仅仅是执行重组的结果,比如以非货币性资产偿还债务等。这样转让的会计处理,可以比照《债务重组准则》进行处理。
3、非货币型
企业进行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的交易中,含有部分应收款项,此时,应当计算应收账款占非货币性资产的比例,以便确认是非货币性交易还是货币性交易。
4、有负债型
转让应收账款时,转让方对未来应收账款的实现与否负有连带责任的转让行为。比如,用应收账款作抵押而进行的融资,表面上应收账款转让给了贷款方,但是,应收款项到期是否能够收回,在融资时是不确定的,所以,对于转让方而言,是一项或有负债。
二、应收账款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应收账款的诉讼时效是三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遭受侵害之日起计算。
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在正常的经营过程中因销售商品、产品、提供劳务等业务,应向购买单位收取的款项,企业对应收帐款的追收应在诉讼时效内进行。
防范应收账款过时效的方法如下:
1、建立完整的应收应付账款制度,明确规定催讨应收账款的方法,避免证据的缺失。企业应当明确规定催讨应收账款应当以获得账款或者书面凭证为目的。在无法直接获得存款的时候,应当有保留证据来支持诉讼请求的意识。具体可以与债务人订立新的履行义务的计划或协议(或制作相关的备忘录、会议纪要等);保留义务人发来的承诺履行义务的信函、传真等,或者已经履行部分债务的证据;发出催款函,并要求其签收,保留邮寄催款函的证据;向债务人发出律师函,并保存好邮寄凭证和律师函内容的复印件;由公证部门证明催款的事实;
2、建立合理的应收应付账款管理体系,借用信息化系统,建立预警机制。明确记录每一款项所依据的合同和负责人,能够清楚直观的将责任明确到每一道工序每一个负责人身上。及时建立预警机制,对每一笔款项的即时状态要有明细记录,并且能够到期应收应付账款的自动提醒,使相关人员对延期付款迅速作出反应,防止超过诉讼时效。

7. 债权和债务是什么

1、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私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私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私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2、和物权不同的是,债权是一种典型的相对权,只在债权人和债务人间发生效力,原则上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之关系不能对抗第三人。3、债发生的原因在民法债编中主要可分为契约、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债的消灭原因则有清偿、提存、抵销、免除等。
一、哪六种情形下债权债务终止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对债权债务终止的情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百五十七条【债权债务终止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二、合同终止途径都有哪些
合同终止,是指因发生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情况,使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使合同的法律效力终止。合同终止的方式主要包括:清偿;解除;抵销;提存;免除;混同等。
1、清偿。清偿是按照合同的约定实现债的目的的行为。
2、解除。解除包括单方解除和双方解除,单方解除指当事人一方通过行使解除权而使合同归于消灭的意思表示,双方解除指双方协议消灭原有的合同。解除还包括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
3、抵销。是指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
4、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保存以消灭合同权利义务的法律制度。
5、免除。即债权人抛弃债权从而消灭合同关系的意思表示。
6、混同。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同归于一人,致使合同关系消灭的法律事实。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一)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
(二)债务人的债权与转让的债权是基于同一合同产生。

债权和债务是什么

8. 什么叫债权债务,债权和债务分别是什么

一、债权债务的基本含义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
二、债权的基本概述
1、和物权不同的是,债权是一种典型的相对权,只在债权人和债务人间发生效力,原则上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之关系不能对抗第三人。
2、债发生的原因在民法债编中主要可分为契约、侵权行为、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
①契约。或称合同,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关于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合同是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通的根据。
②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可分为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在一般侵权行为中,当事人一方只有因自己的过错而给他人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时,才负赔偿的责任,如果没有过错,就不需负赔偿责任。而在特殊侵权行为中,只要造成了他人的损失,就算你自己不存在过错,你仍要负赔偿责任。
③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既没有法律上的原因,也没有合同上的原因,取得了不当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失的行为。在不当得利的情况下,不当得利人负有返还的义务。
④无因管理。无因管理的含义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和服务的。无因管理行为一经发生,便会在管理人和其事务被管理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其事务被管理者负有赔偿管理者在管理过程中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及直接损失的义务。
3、债的消灭原因则有清偿、提存、抵销、免除等。
4、金钱债权,是我们最常见的债权,也是最重要的债权。
①对于贷款、加工款、租金,我们可归之为金钱债权,因为它们都是直接以货币为内容的。
②对于交货、货物运输、技术服务,我们可称之为非金钱债权,它们不直接以金钱为内容,而是直接表现为一种行为、一种物或者智力成果。
5、从会计意义看,债权是指单位未来收取款项的权利,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和应收补贴款告等。
三、债务的基本概述
1、从会计意义看,债务是指由过去交易、事项形成的,由单位或个人承担并预期会计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单位或个人的现时义务,包括各种借款、应付及预收款项等。有时也指所欠的债;为了清偿所有的债务而工作。
2、从经济意义看必须返还的资金。除了借入的资金以外,如果发行的是债券的话,还必须返还本息(本金+利息),这也被称为债务。把不能够返还债务称为债务的不履行。另外,把债务自身资本的上涨称为债务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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