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2015年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最新消息

2024-05-14 03:23

1. 辽宁省2015年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最新消息

4月9日,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发布《关于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决定从2015年1月起调整辽宁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2015年4月底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不得发生新的拖欠。
  此次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范围及时间为2014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的企业退休(职)人员(包括已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五七家属工”,不含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范围内的建国前参军的退休老工人),从2015年1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2015年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不在这次调整养老金的范围内。
  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标准
  (一)退休(职)人员符合国家、省规定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下同)每满1年(不足1年按1年计算,下同),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2元。其中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部分,每满1年,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1元。
  (二)退休(职)人员每人每月以本人2014年12月份应领取的统筹项目内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按0.5%的比例增加基本养老金。
  (三)退休(职)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分别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1、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130元。
  2、1949年1月1日至9月30日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25元。
  3、1949年10月1日至1953年12月31日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20元。
  4、1954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2013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18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10元。
  5、201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5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
  (四)退休(职)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1、符合原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1号)规定范围内的艰苦边远地区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5元。
  2、2014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含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年满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65元。
  (五)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增加基本养老金,在和其他条件相同的退休人员同办法、同标准调整后,统筹项目内养老金总额低于省辖市统筹区域企业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月人均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省辖市统筹区域企业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月人均养老金标准。
  “五七家属工”养老金调整标准
  1、“五七家属工”每人每月增加养老金110元。
  2、“五七家属工”每人每月以本人2014年12月份应领取的统筹项目内养老金为基数,按0.5%的比例增加养老金。
3、“五七家属工”符合下列条件的,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养老金:其中2014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含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年满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65元。

辽宁省2015年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最新消息

2. 辽宁2016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fangan出台了吗

  国家人社部与财政部最近发出《关于2016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总体调整水平为2015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6.5%左右,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办法。
  挂钩调整体现为“多工作、多缴费、多得养老金”的激励机制,与缴费年限、基本养老金水平等因素挂钩,并适当对高龄退休人员、艰苦边远地区企业退休人员等群体倾斜予以照顾。
  目前,辽宁省政府正在按照这个通知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抓紧制定实施细则,预计调整提高退休人员养老金还需要等待一段时间,但都从2016年1月开始补发。

3. 2016年辽宁省为退休人员养老金上调养老金细则出台了吗?

  国家人社部与财政部最近发出《关于2016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总体调整水平为2015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6.5%左右,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办法。
  挂钩调整体现为“多工作、多缴费、多得养老金”的激励机制,与缴费年限、基本养老金水平等因素挂钩,并适当对高龄退休人员、艰苦边远地区企业退休人员等群体倾斜予以照顾。
  近段时间,辽宁省政府正在按照这个通知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抓紧制定实施细则,预计正式调整退休人员养老金还需要耐心等待,但养老金提高部分都是从2016年1月开始补发的,敬候佳音。

2016年辽宁省为退休人员养老金上调养老金细则出台了吗?

4. 辽宁2015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细则什么时候出台

目前多数省市自治区的实行方案还没有公布,只有北京市在3月15日完成了2015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主要有几点,可以参考一下。
1、交费年限挂钩调整
根据规定,缴费年限满10年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3.5元,保障多缴多得原则的落实。同时对于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一次性增加35元;对于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一次性增加52.5元。
2、养老金数额定额调整
今年北京市采取了定额调整办法,并向低收入群体给予适当倾斜,
4550元(含)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3550元(含)~4550元之间的每人每月增加120元;
3050元(含)~3550元之间的每人每月增加140元;
3050元以下每人每月增加160元。
3、高龄人员政策倾斜
对在2014年底之前已经年满65周岁及以上的高龄退休人员,在按照上述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进行调整后,再次享受到100元至160元四个档次的倾斜政策。即:
65至69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
70至74周岁每人每月再增加120元;
75至79周岁每人每月再增加140元;
80周岁以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60元
4、提高了企业退休、退职、退养人员最低养老金标准。调整后,上述三类人员的生活补助费最低标准分别为每月1609元、1464元、1331元。参加此次调整的企业退休、退职、退养人员,调整后不足上述最低标准的,将对应补足到最低标准。
北京政策和各省政策有差异,仅供参考,以上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5. 2016年辽宁省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发文了吗

  调整方案还没有公布。
  今年的财政预算报告提出养老金将上涨6.5%左右,实现了十二连增,但这是自2005年以来养老金第一次涨幅低于10%。人大的政府工作报告里讲的比较原则,预算报告里稍微讲的具体一点。
  第十二次连续调整,叫十二连调,也是本届政府连续第四次调整,这就反映了政府对这项工作的重视,体现这么一个原则,就是财政收入增长虽然放缓,但是该给群众办的实事,一件也不能少。
  本次退休人员待遇调整,首次实现统筹安排。政府工作报告里讲的是退休人员,不是像以往的报告里讲的企业退休人员,预算报告里讲的更明确一点,就是包括企业的,也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人员。这个过去是没有的,十二连调包括了机关事业人员,这是去年开始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制度改革之后的一个新的进展。过去是双轨制,现在并轨了,基本制度并轨了,待遇调整的政策也是遵循同一规则,统筹安排。
    

2016年辽宁省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发文了吗

6. 辽宁省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2015年调整细则

多数省市自治区的实行方案还没有公布,包括山西省。目前只有北京等少数省市在3月粉完成了2015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北京市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主要有几点,可以参考一下。
1、交费年限挂钩调整
根据规定,缴费年限满10年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3.5元,保障多缴多得原则的落实。同时对于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一次性增加35元;对于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一次性增加52.5元。
2、养老金数额定额调整
今年北京市采取了定额调整办法,并向低收入群体给予适当倾斜,
4550元(含)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3550元(含)~4550元之间的每人每月增加120元;
3050元(含)~3550元之间的每人每月增加140元;
3050元以下每人每月增加160元。
3、高龄人员政策倾斜
对在2014年底之前已经年满65周岁及以上的高龄退休人员,在按照上述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进行调整后,再次享受到100元至160元四个档次的倾斜政策。即:
65至69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
70至74周岁每人每月再增加120元;
75至79周岁每人每月再增加140元;
80周岁以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60元
4、提高了企业退休、退职、退养人员最低养老金标准。调整后,上述三类人员的生活补助费最低标准分别为每月1609元、1464元、1331元。参加此次调整的企业退休、退职、退养人员,调整后不足上述最低标准的,将对应补足到最低标准。
北京政策和各省政策有差异,仅供参考,以上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7. 辽宁省人社厅2007年关于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的通知

辽宁省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21号)、《关于做好2007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的函》(劳社养司函[2007]37号)和《关于辽宁省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7]318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决定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人员范围和时间
  2006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的企业退休(职)人员,从2007年7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办法和标准
  1、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80元后,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下同)每满1年(不足1年按1年计算,下同),每人每月再增加1元。调整后月增加额不足110元的,补足到110元。
  2、1953年底前参加工作且1993年底前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70元后,按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人每月再增加1元。
  3、1954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1993年底前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5元后,按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人每月再增加1元。
  4、1994年1月1日至2004年底前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8元后,按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人每月再增加1元。
  5、2005年1月1日至2006年底前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5元后,按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人每月再增加1元。
  6、2004年底前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0元后,按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人每月再增加1元。
  7、2005年1月1日至2006年底前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元后,按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人每月再增加1元。
  8、2004年,按劳社部发[2003]15号、辽劳社发[2004]3号文件纳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农垦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5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
  9、煤炭行业1982年、1983年按煤劳字[1982]942号文件审批的退养人员,按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对应的退休人员条件确定增加额。
  10、高级职称(含高级技师)的退休人员,按以上对应的标准调整后,正高级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60元,副高级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
  11、退休(职)人员(不含2004年参保的农垦企业退休(职)人员)调整后养老金未达到此次调整后所在地全市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50%的,补足到全市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的50%。
 
  三、调整所需资金的列支渠道
  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由原渠道解决。
 
  四、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审批程序和工作要求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企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管理范围,认真履行调整待遇的审批工作,要采取积极措施,务必于8月底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到退休人员手中。各市要将落实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及筹措发放资金的工作情况于9月15日前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企业退休人员的深切关怀。各市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认真组织落实,确保本地区稳定。各市、各部门要通过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征缴,完善市级统筹,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增加对养老保险的补助力度等有效措施,确保企业退休人员增加的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新的拖欠。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财政厅
二OO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没有任何不妥的,也绝对不会关乎到老一辈人今后提高养老金问题的事,这个文件很正常啊

辽宁省人社厅2007年关于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的通知

8. 辽宁省2017年企业退休养老金

 2017辽宁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细则最新消息
  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一)2014年10月1日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本人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
  (二)对于2014年10月1日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以下简称“中人”),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具体为:新办法(含职业年金待遇)计发待遇低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按老办法待遇标准发放,保持待遇不降低;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退休的人员(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退休的人员(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发放20%,依此类推,到过渡期末年退休的人员(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0%。过渡期后退休的工作人员执行新办法。
  (三)2014年10月1日前已经退休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仍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
  (四)2014年10月1日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比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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