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基本信息

2024-05-08 19:31

1.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基本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业经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并于2014年5月1日起施行。我委2004年10月发布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1号令)同时废止。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基本信息

2. 关于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的规定是哪些?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各中央管理企业:
为促进和规范境外投资,提高境外投资项目管理的便利化和透明度,现就实施《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9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项目核准
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或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核准的境外投资项目,提交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核准申请材料应包括核准申报文件和项目申请报告及附件(一式3份,并附电子版光盘)。
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申报文件内容应包括经审核的项目基本情况、对是否符合核准条件的初审意见等;中央管理企业申报文件内容应包括项目基本情况、集团公司或总公司意见等。
项目申请报告可由项目投资主体自行编制或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编制,示范大纲见附件1。
二、关于项目备案
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提交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备案申请材料应包括备案申报文件和项目备案申请表及附件(一式3份,并附电子版光盘)。申报文件和申请表的格式见附件2。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符合备案条件的境外投资项目出具的备案通知书格式见附件3。
三、关于项目信息报告
需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信息报告的境外投资项目,提交国家发展改革委的信息报告材料应包括信息报告报送函和项目信息报告(一式3份,并附电子版光盘)。报送函和信息报告的格式见附件4。
(一)地方企业通过所在地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信息报告。中央管理企业由集团公司或总公司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信息报告。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收到项目信息报告后,对符合国家境外投资政策的项目,由业务主管司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确认函(格式见附件5)。投资主体凭确认函对外开展实质性工作。
(三)如项目存在重大不利因素,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在确认函中作出特别备注,进行风险提示。对于此类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在项目核准或备案时将严格审查,投资主体和有关金融机构应慎重决策。
四、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要按照第9号令和本通知的要求,加快境外投资管理职能转变,改进和完善内部工作程序,提高管理效率,增加工作透明度,同时要建立健全项目协调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寓管理于服务,促进本地区境外投资健康发展。各中央管理企业要严格执行第9号令和本通知规定的各项管理制度,积极稳妥做好本企业及下属子公司的境外投资工作,坚决避免国内企业间无序恶性竞争,切实防范投资风险。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发布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境外投资项目申请报告示范大纲的通知》(发改外资[2007]74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境外投资项目备案证明的通知》(发改办外资[2007]123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境外投资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外资[2009]1479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境外投资项目下放核准权限工作的通知》(发改外资〔2011〕235号)同时废止。已按上述文件规定取得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文件、备案证明、境外收购或竞标项目信息报告确认函等仍然有效;此前按上述文件规定应报而未报项目核准、备案、信息报告等的,仍按违规行为处理。

3.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什么时间开始施行

法律分析:2014年4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9号公布《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该《办法》分总则、核准和备案机关及权限、核准和备案程序及条件、核准和备案文件效力、法律责任、附则6章34条,自2014年5月8日施行。
法律依据:《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和规范境外投资,加快境外投资管理职能转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特制定本办法。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什么时间开始施行

4.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办法

亲,[开心]很高兴为您解答,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办法亲,[开心]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国家经济发展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一条  境外投资项目,指境外投资者以自身资金或者以境外投资者提供资金与国内投资者合资、合作,在境外设立企业或者参股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投资项目。第二条  境外投资项目应当满足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外商投资政策;(二)符合当地法律法规;(三)符合国家经济发展规划;(四)能够促进国家外汇收入增加;(五)能够促进贸易双赢;(六)能够促进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第三条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应当经过下列程序:(一)投资者提出申请;(二)有关部门审查申请;(三)投资者提供必要文件;(四)有关部门审核文件;(五)有关部门发放核准文件。第四条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投资项目申请书;(二)投资者身份证明;(三)投资计划书;(四)投资者的财务报表;(五)投资者的资信证明;(六)有关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第五条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应当遵守下列原则:(一)遵守国家外商投资政策;(二)遵守当地法律法规;(三)遵守国家经济发展规划;(四)促进国家外汇收入增加;(五)促进贸易双赢;(六)促进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第六条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应当按照下列时间完成:(一)投资者提出申请后,有关部门应当在30日内完成审查;(二)投资者提供文件后,有关部门应当在60日内完成审核;(三)有关部门审核完成后,应当在30日内发放核准文件。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摘要】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办法【提问】
亲,[开心]很高兴为您解答,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办法亲,[开心]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国家经济发展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一条  境外投资项目,指境外投资者以自身资金或者以境外投资者提供资金与国内投资者合资、合作,在境外设立企业或者参股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投资项目。第二条  境外投资项目应当满足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外商投资政策;(二)符合当地法律法规;(三)符合国家经济发展规划;(四)能够促进国家外汇收入增加;(五)能够促进贸易双赢;(六)能够促进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第三条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应当经过下列程序:(一)投资者提出申请;(二)有关部门审查申请;(三)投资者提供必要文件;(四)有关部门审核文件;(五)有关部门发放核准文件。第四条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投资项目申请书;(二)投资者身份证明;(三)投资计划书;(四)投资者的财务报表;(五)投资者的资信证明;(六)有关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第五条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应当遵守下列原则:(一)遵守国家外商投资政策;(二)遵守当地法律法规;(三)遵守国家经济发展规划;(四)促进国家外汇收入增加;(五)促进贸易双赢;(六)促进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第六条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应当按照下列时间完成:(一)投资者提出申请后,有关部门应当在30日内完成审查;(二)投资者提供文件后,有关部门应当在60日内完成审核;(三)有关部门审核完成后,应当在30日内发放核准文件。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回答】

5.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和规范境外投资,加快境外投资管理职能转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法人(以下简称“投资主体”)以新建、并购、参股、增资和注资等方式进行的境外投资项目,以及投资主体以提供融资或担保等方式通过其境外企业或机构实施的境外投资项目。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项目是指投资主体通过投入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获得境外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活动。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中方投资额是指投资主体为境外投资项目投入的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的总额。第五条 国家根据不同情况对境外投资项目分别实行核准和备案管理。第六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企业境外投资的宏观指导、投向引导和综合服务,并通过多双边投资合作和对话机制,为投资主体实施境外投资项目积极创造有利的外部环境。第二章 核准和备案机关及权限第七条 中方投资额10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不分限额,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中,中方投资额20亿美元及以上,并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核准。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办法

6.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规范境外投资,加快境外投资管理职能转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法人(以下简称“投资主体”)以新建、并购、参股、增资和注资等方式进行的境外投资项目,以及投资主体以提供融资或担保等方式通过其境外企业或机构实施的境外投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项目是指投资主体通过投入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获得境外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活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中方投资额是指投资主体为境外投资项目投入的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的总额。
第五条 国家根据不同情况对境外投资项目分别实行核准和备案管理。
第六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企业境外投资的宏观指导、投向引导和综合服务,并通过多双边投资合作和对话机制,为投资主体实施境外投资项目积极创造有利的外部环境。
第二章 核准和备案机关及权限
第七条 中方投资额10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不分限额,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中,中方投资额20亿美元及以上,并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核准。

  本办法所称敏感国家和地区包括:未建交和受国际制裁的国家,发生战争、内乱等国家和地区。

  本办法所称敏感行业包括:基础电信运营,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大规模土地开发,输电干线、电网,新闻传媒等行业。
第八条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之外的境外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其中,中央管理企业实施的境外投资项目、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境外投资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对于境外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周期长、所需前期费用(包括履约保证金、保函手续费、中介服务费、资源勘探费等)规模较大的,根据现行外汇管理规定的需要,投资主体可参照本办法第七、八条规定对项目前期费用申请核准或备案。经核准或备案的项目前期费用计入项目中方投资额。
第十条 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收购或竞标项目,投资主体在对外开展实质性工作之前,应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信息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收到项目信息报告后,对符合国家境外投资政策的项目,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确认函。项目信息报告格式文本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

  本办法所称境外收购项目,是指投资主体以协议、要约等方式收购境外企业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资产或其它权益的项目。境外竞标项目,是指投资主体参与境外公开或不公开的竞争性投标等方式获得境外企业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资产或其它权益的项目。

  本办法所称对外开展实质性工作,境外收购项目是指对外签署约束性协议、提出约束性报价及向对方国家或地区政府审查部门提出申请,境外竞标项目是指对外正式投标。

7. 什么是“境外投资核准与备案”

2016年12月,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及外汇管理局四部门加强对境外投资的监管。对于申请备案或核准的境外投资项目监管部门将在受理之前开展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查并重点关注大额非主业投资、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境外上市中资企业退市等类型及房地产、娱乐业、体育俱乐部等领域的投资项目。另外在实际操作中投资额超过500万美金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需要报告外汇管理局通过核准后方可换汇。上述监管措施实施后出现了资金出境难的现象。盈科外服认为本轮监管措施旨在对境外投资市场进行去伪存真的筛查、对非理性的以及虚假的境外投资进行监管并非要遏制境外投资,具有真实商业需求的、理性的投资项目仍将得到监管部门的许可。
2017年8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交部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根据该《指导意见》,境外投资的类型被划分为三类:鼓励类型、限制类和禁止类,盈科外服认为国家支持境内有能力、有条件的企业积极稳妥开展境外投资活动,推进“一带一路”建设,深化国际产能合作,带动国内优势产能、优质装备、适用技术输出,提升我国技术研发和生产制造能力,弥补我国能源资源短缺,推动我国相关产业提质升级。
在现行的中国法律法规体系下,境内机构境外投资一般将主要涉及三个部门的备案核准,即国家发展改革部门(包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省级地方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包括商务部和省级地方商务主管机关)以及国家外汇主管部门(包括国家外汇管理局和省级地方外汇主管部门)。在目前的境外投资实践中,商务主管部门与发改委的境外投资审查原则上相互独立,不存在互为前提的情况,可以分别报送。在获得《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以及《备案通知书》后,境内企业方可进行境外直接投资的外汇登记。因此在整个境外投资的过程中核准与备案的通过至关重要。
一、申报条件
1、符合“境外投资”定义:境外投资指的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通过新设、并购及其他方式在境外拥有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权益的行为;
2、主体和成立时间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均可申报境外投资。但是成立时间不满一年的企业,无法提供完整的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的,一般无法通过审批部门的核准或备案;
3、股东背景、资金来源、投资真实性要求:无法具体说明境内股东或合伙人背景、资金来源(例如:自有资金、银行贷款、以募集资金等合规方式获取的资金)以及境外投资项目真实性的,很难通过审查;
4、近期被关注的六个境外投资类型:大额非主业投资、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境外上市中资企业退市等类型以及房地产、娱乐业、体育俱乐部等领域的投资,受到主管部门严格审核。

什么是“境外投资核准与备案”

8. 境外投资备案管理办法是哪些呢?

推进“鼓励发展+负面清单”管理
《办法》建立了“管理分级分类、信息统一归口、违规联合惩戒”的对外投资管理模式,管理既包括非金融类对外投资,又包括金融类对外投资,实现了全口径对外投资管理。
《办法》规定,相关部门应对所负责的对外投资进行监管,对以下对外投资情形重点督查:中方投资额等值3亿美元(含3亿美元)以上的对外投资;敏感国别(地区)、敏感行业的对外投资;出现重大安全事故及群体性事件的对外投资;存在严重违规行为的对外投资,以及其他情形的重大对外投资。
境内投资主体对外投资出现重大不利事件或突发安全事件时,按“一事一报”原则及时报送,相关主管部门在开展监管工作过程中,如发现境内投资主体存在偷逃税款、骗取外汇等行为,应将有关线索转交税务、公安、工商、外汇管理等部门依法处理。
商务部合作司负责人介绍,目前,商务部等对对外投资实行“备案为主、核准为辅”的管理方式。为深化简政放权,商务部等将在此基础上推进“鼓励发展+负面清单”管理方式,负面清单明确限制类、禁止类对外投资行业领域和方向。据介绍,商务部正研究制定对外投资“黑名单”制度。
“空壳公司”将不予备案或核准
2017年,商务部曾多次发布关于遏制非理性境外投资的消息,从2017年第二季度开始,房地产、娱乐、体育等无新增境外投资。2017年,我国对外投资降幅逐步收窄,非理性境外投资得到遏制。
数据显示,去年11月、12月我国非金融类对外直接投资同比分别增长34.9%和49%,连续两个月实现正增长,带动2017年全年对外投资降幅进一步收窄。
2017年8月,商务部等四部委联合发布中企境外投资“清单”。按照“鼓励发展+负面清单”的模式,在基础设施、产能和装备、高新技术和先进制造、能源资源、农业、服务业等方面提出六类鼓励开展的境外投资。
1月16日,商务部发布数据显示,2017年,我国共对全球174个国家和地区的6236家境外企业新增非金融类直接投资,累计实现投资1200.8亿美元,同比下降29.4%。这是自2003年开始发布年度对外投资数据以来,我国首次出现全年对外投资总额负增长。
商务部研究院国际市场研究所副所长白明分析,去年进一步放宽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未来重点在于事前事后监管。境外投资的事后监管难度较大,不可能每个投资都监管到,监管成本也太高,所以会设定一些具体的标准,来限制没有投资能力,以及有过“负面”问题的投资。
商务部相关负责人也表示,《办法》规定对外投资备案或核准的对象是境外设立的企业,同时进一步明确该境外设立企业为最终目的地企业,对于境内投资主体投资到最终目的地企业的路径上设立的所有空壳公司,管理部门均不予备案或核准。
该负责人解释,这种“穿透式”管理有利于掌握对外投资资金真实去向,同时也有利于政府部门为对外投资企业提供精准服务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