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总承包可以作为业主招标吗

2024-05-15 00:23

1. 工程总承包可以作为业主招标吗

亲,可以作为业主招标【摘要】
工程总承包可以作为业主招标吗【提问】
亲,可以作为业主招标【回答】
因为工程建设全过程中,总承包商的选择 确定是根据项目立项文件中规定的招标方式来进行的,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公开招 标, 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 标;而邀请招标,则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投标。前者为强制性招标,后者为自愿招标。

关于公开招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 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这三类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 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回答】
业主不是总包呀?业主招总承包,然后总总承包也可以作为业主在增资项目内进行招标吗?【提问】
亲,老师这边帮您在详细查阅下【回答】
亲,业主不是总包【回答】
一般来说工程总承包方并不是,业主可能是工程总承包方的企业受业主委托,根据合同对工程项目的设计以及相关的采购等一系列活动【回答】
甲方是源于合同签订中的甲乙双方的,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一般甲方默认指的是建设单位。业主强调的是建筑物的所有权,即谁拥有这个建筑物,业主可以发生变化,例如,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房子没卖出去的时候,其业主是房地产公司,房子卖出后业主转移到购房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回答】
亲,还有什么可以帮您的呢[微笑]【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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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总承包可以作为业主招标吗

2.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的选择方式,不需要招标。业主直接委托就可以吗?

一、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二、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 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三、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

3.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的选择方式,不需要招标。业主直接委托就可以吗?

一、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二、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 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三、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的选择方式,不需要招标。业主直接委托就可以吗?

4. 不用招标的工程直接委托行吗

法律分析:不行。不需要招标的话并不代表可以直接委托,要看单位内部的管理体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六十六条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5. 直接委托招标可以吗?

直接委托工作指引
1.目的
根据总部制度规定,直接委托由项目公司操作完成。为规范项目公司建设工程、服务项目招标、材料设备采购工作(以下简称直接委托),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确保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维护当事各方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2. 范围
2.1. 工程类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二十万元的 ;
2.2. 服务类总额不超过人民币十万元的;
2.3. 材料设备采购,采购总额在人民币二十万元之内的;
2.4. 政府收费项目,政府垄断项目;
2.5. 部分特殊行业(如电力)且工程总额在人民币贰佰万元之内的简易招标工程发包,经总部分管副总经理批准,适用执行直接委托流程。
2.6. 对不符合直接委托条件的项目,因特殊情况需要执行直接委托流程的,项目公司必须事先以书面报告的方式详细说明理由,包括但不限于对拟合作的单位选定、价格的确定过程等等内容,经总部分管副总经理批准,可适用执行直接委托流程。
3. 流程
3.1. 特批类的直接委托:此类直接委托是指范围中的第5、第6条。
3.2. 特批类的直接委托分为:延用原合作单位项目和新合作项目。
3.2.1 延用原合作单位项目的直接委托:延用原合作单位的项目,需走直接委托流程的,需根据后评估报告,优秀级(90分以上)才有资格上报总部分管副总审批,经批准后,才能执行直接委托流程。
3.2.2 工程类的直接委托流程,工程造价由咨询公司完成,由产品开发部或由产品开发部委托第三方咨询公司审核确定。原则上不高于原下浮比例,参照原合同条款签订合同。
3.2.3 设计、监理、咨询单位的直接委托,参考原来合同条款和单价,结合市场行情确定,签订合同。
3.3. 新合作项目的直接委托
3.3.1 项目公司必须事先以书面报告的方式详细说明理由,包括但不限于:拟合作的单位选定、价格的确定过程等等内容,经分管副总批准,可适用执行直接委托流程。
3.3.2 工程类的直接委托,对直接委托单位的选定、商务价的确定等,原则上参照重大招标、或简易招标相类似的定标、定价方式实施,实施主体为项目公司,审批流程按直接委托。
3.3.3 设计类、监理、咨询类的直接委托,对直接委托单位的选定、商务价的确定等,原则上应参照重大招标、或简易招标的相关流程,由项目公司以邀请函形式邀请若干家单位参与报价,对参与单位进行考察,形成考察报告,并根据正规报价,形成综合排名,确定中标单位和中标价。
3.4. 招商类的直接委托参照《招商采购指引》。
3.4.1 直接委托此类招标是指范围中的第1、第2、第3条。
3.4.1.1.延用原合作单位的直接委托对原合作的单位,出于从工作的延续性和合作熟悉程度等方面考虑,需继续合作时,可以走直接委托。
3.4.1.2. 工程类的需由咨询公司完成造价,经产品开发部审核通过,原则上不高于原合同下浮率,参照原合同条款签订合同。若市场价格较大变化时,需重新报价、询价、定价。
3.4.1.3. 设计、监理、咨询类,原则上按原来的单价和合同条款签订合同。若市场价格较大变化时,需重新报价、询价、定价。
3.4.2 新合作项目的直接委托
3.5. 原则上此类的直接委托范围内的项目,均需通过与简易招标类似的流程,来确定中标单位和中标价,并形成每一阶段的完整资料文件。
3.5.1 政府收费、垄断项目的直接委托
3.5.1.1. 政府收费的直接委托,此类收费一定要争取减免、优惠,确定后走流程。
3.5.1.2. 政府垄断项目的收费,原则上参照重大招标、或简易招标的相类似的定标、定价方式实施,进行价格比较、谈判,确定最终商务价。
4. 直接委托单审批  直接委托单审批时,需要把所有过程性文件汇总,作为ERP附件。
5. 合同录入审批  项目公司经办部门按照有关条款与委托单位进行合同谈判。走合同录入审批流程。

直接委托招标可以吗?

6. 什么情况下可以委托招标?

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
第十八条: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属于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自行采购。
第十九条:采购人可以委托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政府采购事宜。
另外,政府采购有四种基本类型:即购买、租赁、委托、雇用。其中,购买特指货物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政府采购行为;租赁是在一定期限内货物的使用权和收益权由出租人向承租人即政府采购方转移的行为;
委托和雇佣是政府采购方请受托方或受雇人处理事务的行为,工程的招标就属于委托。

扩展资料: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政府采购工程,应纳入政府采购管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各省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开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开标。一般遵循以下程序:
(一)开标会有采购人或代理机构主持。
(二)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到点时,主持人应当宣布投标截止时间已到,以后递交的文件一律不予接受。
(三)主持人宣读开标大会会场纪律
(四)开标时,应实行现场监督。现场监督人员应当是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监察人员或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构、公证机关的派出人员。评标委员会专家成员不参加开标大会。
(五)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应由监督人员确认并当众拆封,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当中唱标。

7. 什么情况下委托招标?

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
第十八条: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属于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自行采购。
第十九条:采购人可以委托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政府采购事宜。
另外,政府采购有四种基本类型:即购买、租赁、委托、雇用。其中,购买特指货物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政府采购行为;租赁是在一定期限内货物的使用权和收益权由出租人向承租人即政府采购方转移的行为;
委托和雇佣是政府采购方请受托方或受雇人处理事务的行为,工程的招标就属于委托。

扩展资料: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政府采购工程,应纳入政府采购管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各省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开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开标。一般遵循以下程序:
(一)开标会有采购人或代理机构主持。
(二)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到点时,主持人应当宣布投标截止时间已到,以后递交的文件一律不予接受。
(三)主持人宣读开标大会会场纪律
(四)开标时,应实行现场监督。现场监督人员应当是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监察人员或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构、公证机关的派出人员。评标委员会专家成员不参加开标大会。
(五)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应由监督人员确认并当众拆封,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当中唱标。

什么情况下委托招标?

8. 是不是所有施工项目都要走招投标,可不可以直接委托

不是所有施工项目都要走招投标,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才要进行招标。私人工程建设项目可以直接委托,国家专门项目不可以直接委托。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是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制定的法律。

扩展资料:不是所有施工项目都要走招投标的相关法律:
第二章招标
第八条招标人是依照本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九条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第十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十一条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第十二条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二)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第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第十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第十六条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十七条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第十八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十九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
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二十条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第二十二条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第二十三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四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委托授权